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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晶电视购销合同

发表时间:2025-03-11

液晶电视购销合同(推荐三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销售合同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液晶电视购销合同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保障公司内部管理的有序进行,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提高经济效益,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防范重大风险,进一步加强公司各类合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

第三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包括的合同有买卖、租赁、运输、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但不包括劳动合同和劳务(劳务派遣)合同。

第二章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六条公司各类合同、协议、授权委托、对外发函等的审批、用章原则上都必须通过钉钉走“合同审批”前置程序。对未通过合同审批前置程序的文件,印章管理人有权拒绝加盖印章。

第七条法务负责合同的初审工作,主要审核合同信息完整性、内容是否合法、权利义务是否对等、违约承担等,并结合实际情况给出具体修改建议。

第八条总经办负责合同的最终审核及盖章。

第九条合同正式签订后,相关经办人员需在法务处对该合同进行合同编号,并将原件交至公司人资行政部存档保留。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合同的主体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原则上由公司或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担任,其他部门、个人等若确需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需提前报备。

(二)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等进行基本调查,不得与未经授权许可的自然人签订合同,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符的经济合同。

(三)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四)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授权委托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五)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合同,确有必要签订,则在订立合同时必须附上履约相对方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及时交割(银货两屹)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指形成可保存且有效的合同、协议书、公文信件、函件、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等。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信材料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等应保持一致。

(二)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产品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承揽合同应详细约定各时间节点及费用支付等问题。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送货单、发票等)。

(四)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凭样品交付的应约定样品的生产方式及样品式样。

(五)价款或报酬条款

1、价款或报酬、支付节点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或做相关其他优惠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价款的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汇票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除涉及金额较小外,一般不采用现金结算,若确实情况特殊需采用现金则需支付时要求对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收据及发票。

(六)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

1、履行期限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2、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住所地。

3、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管理员签单等。

(七)合同的担保条款

在合同签订中若对方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并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八)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

对制作、创作、设计、开发、研究、商标等可能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的合同应当约定知识产权条款对其权利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对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等需对重要内容进行保密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九)合同联系制度

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原则上都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通讯地址及通讯终端,对于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合同必须约定合同联系制度。

(十)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违约责任,并根据合同的公平性最大限度降低自身违约成本。

(十一)不可抗力

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不可抗力发生时各自的损失承担,以及哪些情形属于不可抗力。

(十二)争议解决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除对方明确表示不可改变合同条款外,争议解决方式一般不采用仲裁。

采用诉讼解决争议的,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三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书面协议。重新签订新协议的,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相关部门在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向总经办汇报并通知公司法务,经公司决策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对方在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日期、付款日期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办人应及时以公司名义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变更、解除合同的要求,并在咨询法务处理意见后向总经办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在合同中可约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对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以当事人双方所达成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十八条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十九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纳入本制度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及时跟进双方履行情况。履行买卖合同需要交付的,在货品交付时应签署相关确认收货单据,并一式两份,公司留存一份。向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存留已开票证明。

第二十二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经办人员发现对方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备至公司:

(一)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一)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账,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并留存书面证明;

(二)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合(兼)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账,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章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第二十四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内(一般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或对方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报告部门主管人员和总经理,并将具体情况告知法务人员,由法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拟出可行性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公司法务和总经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决定采取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并相关证据材料报送公司法务人员。

第七章合同的管理与保存

第二十七条管理职责

(一)法务是公司合同归档管理工作的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有:

1、对合同进行归档管理(包括扫描并进行电子归档管理);

2、对公司各类合同信息完整性审查及内部合同归档编号管理;

3、负责日常合同出借及收回登记管理。

(二)人资行政部指定专门人员协助法务开展上述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类合同内部编号管理

(一)公司各类合同根据公司各分、子公司进行分类。

(二)各类合同均按级编码进行分类编号,各编号之间以“-”号间隔。

(三)公司各类合同按照四级编码进行编号归档管理。

1、一级编码:区别各地区的合同。

2、二级编码:区别合同的公司/部门归属。

3、三级编码:为具体的签订年月。

4、四级编码:根据合同签订先后顺序编流水号。

(也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公司需求的编号模式)

(四)补充协议的处理

补充协议是指对合同的补充、变更、解除等而订立的协议,与合同共用一个编号,根据补充协议的签订顺序在流水号后用括号以阿拉伯数字标识。

第二十九条法务负责履行期限较长(超过一年)合同的履行跟进,对发现履行存在一定风险的合同进行备案并及时跟进,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十条合同归档后,应纳入档案室存放,由合同管理人管理监护。

第三十一条需查阅或借出档案的,应当通过钉钉流程发起资质使用流程,并在合同管理人员处报备并登记。

第八章制度施行

第三十二条公司、所属各公司全体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第三十三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予以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向责任人追偿:

(一)未通过合同审批流程、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为他人提供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四条公司员工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传播、复制。

第三十八条收受他人利益,出卖公司商业秘密或从事商业间谍活动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液晶电视购销合同 篇2

为了规范《销售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加强销售部对规范销售合同签订管理,以及对合同签订监控和归档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1、全款合同三份,合同中必须填写的内容:合同必须用签字笔填写,场上、品牌、机型、整机编号、发动机号、销售价格、交货日期、公司制定的付款账号、客户提车地点、车辆或设备的详细工作地点、签订合同的.时间、在合同上必须由业务人员签字、客户签字(按手印或公章);各分支机构经历要在业务员签订的合同上签字确认销售。

2、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业务员要尽量做好客户的工作,让客户以公司为被保险人为所购买的车辆在当地保险公司投财产险、第三者责任、车损险,以减少公司的业务风险。

3、全款业务中业务员签订一式三份的销售合同正本,销售运费承担协议一式两份,整机交接表一份,客户信誉调查表一份,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

4、业务员必须将合同交给销售内勤进行审核。如审核不通过,销售内勤不得上报销售部经理审批签字,必须返给业务员重新签订合同。

5、业务员不得直接上报销售部经理在合同上签字。

6、销售内勤必须认真审核合同填写内容,并检查合同签订的价格和分期期限是否符合权限规定。

7、合同必须在销售部经理签字后,销售内勤方可加盖合同章,合同生效。

8、合同生效后,全款合同必须交客户一份、财务一份、销售内勤留存一份。

9、合同生效后,一经涂改该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一经查明,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合同生效后,客户提取车辆前必须要求客户填写《整机交接单》,分支机构保修卡由销售代表填写,分支机构保修卡由销售内勤填写,如漏填,相关业务员、销售内勤需承担相应责任。

11、销售合同的使用必须按销售方式的不同使用专用合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其他合同代替。因合同文本使用错误和材料不全责成相关业务员限期补全,如不能补全的与下月考核挂钩,并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风险及损失。

12、分支机构在《销售合同》签订后,当日将合同传回公司本部,合同传回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中午12:00。分支机构应将《销售合同》、《整机交接表》和保修卡原件、分期业务还需将公证书四分原件合同、公正需要的相关资料在整机出口次日,五日内寄回总公司。

13、分支机构送回公司的合同,经审核与销售权限不符的合同,次份合同将不作为业务员业绩。

14、分支机构未签合同,私自将车辆出口使用或调拨的分支机构,一经查明分支机构经理和当事人将承担法律责任。公司并处以5000—20000元罚款。

液晶电视购销合同 篇3

第一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由签约主管根据销售代表提供的签约通知单上网录入,其他人员无权上网操作。

第二条所有与客户间的相关法律文本文件,原则上均由销售支持部签约主管或过户主管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章。

第三条《房屋认购书》一式四份,其中公司两份分别由销售部及财务部收存。财务人员每月4、14、24日必须与销售统计人员核对账目。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办理预售登记三日内,交予公司两份合同,副本由公司综合计划部收存,正本由财务部收存,销售支持部预留复印件一份。

第五条若补充协议在公司提供的文本基础上有修改,必须经销售部经理上报公司各部门、公司总经理,在需签订的文本上签署文字意见后,方可加盖合同章执行。最后送财务部一份备案。

第六条销售代表与客户签订完《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交与销售主管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违者但未超过3日的每次处以50元罚款;若超过5日仍未归档者,每次处以200元罚款,第二次违规者辞退。

第七条签订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和客户个人资料(与该房屋相关的补充审批单、折扣单等)一并交销售支持部,经签约主管审核后方可加盖公司合同章,转预登主管,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违者但未超过3日的每次处以50元罚款;若超过5日仍未归档者,每次处以200元罚款,第二次违规者辞退。

第八条预登主管办理预售登记工作必须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若没有正常理由并超出时限仍未办理完毕,将对责任人每次予以罚款200元,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此类情况,将予以辞退。

第九条自客户签订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揭主管必须追踪销售代表办理客户贷款手续,若没有正常理由并超出时限仍未办理完毕,将对责任人每次予以罚款200元,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此类情况,将予以辞退。

第十条非销售部人员要查看合同或索取客户资料及数据的必须经营销总监或上级领导的批准。

第十一条行政人员若将所管理的合同、文件丢失或下落不明,第一次予以罚款200元,第二次辞退。

第十二条涉外审批单由前期开发部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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