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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模板: 文明餐桌倡议书范文网页版

发表时间:202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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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抗日战争遗址的保护利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日战争遗址(以下称抗战遗址)是指反映抗日战争历史,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抗战遗址除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个等级,实施分级保护管理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抗战遗址认定、保护和利用的规定。

第四条抗战遗址的保护利用遵循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抗战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建立抗战遗址保护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将抗战遗址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JT56w.coM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抗战遗址的相关保护利用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抗战遗址的保护利用,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抗战遗址保护利用的关系。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战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抗战遗址保护利用规划,加强抗战遗址宣传,对抗战遗址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抗战遗址保护利用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抗战遗址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破坏、损毁抗战遗址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抗战遗址。

第八条对在抗战遗址保护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认定

第九条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抗战遗址进行专项调查,全面、系统记录抗战遗址。

第十条建立抗战遗址名录。市人民政府将经市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抗战遗址列入《重庆市抗战遗址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抗战遗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认定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与抗日战争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

(三)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

市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抗战遗址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战遗址设立保护标志。

抗战遗址保护标志包括抗战遗址名称、认定机关、认定日期等内容。抗战遗址保护标志制作标准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抗战遗址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经认定发现新的抗战遗址或者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抗战遗址灭失的,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重庆市抗战遗址名录》,并向社会重新公布。

第三章保护

第十四条规划、国土房管等相关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应当根据抗战遗址保护需要,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确定抗战遗址保护措施,并纳入相应规划。

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编制抗战遗址保护利用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市文物行政部门编制抗战遗址保护利用规划时,应当对分布集中的抗战遗址划定片区,实行片区整体保护。

抗战遗址片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每一处抗战遗址片区分别编制片区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抗战遗址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进行管理。

抗战遗址属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抗战遗址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规划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并根据需要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抗战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抗战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抗战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抗战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对抗战遗址实施原址保护。

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依法实施迁移保护。抗战遗址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保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抗战遗址属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保护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禁止擅自迁移抗战遗址;禁止拆除抗战遗址。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对抗战遗址实施原址保护的,抗战遗址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该建设项目容积率,抗战遗址占地面积可以不计入该建设项目建筑密度指标和绿地指标。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涉及抗战遗址的,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履行相应行政审批职能时,应当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文物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抗战遗址应当提出保护建议。

第二十条抗战遗址应当确定保护责任人。

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有抗战遗址,有保护管理机构的,保护管理机构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保护管理机构属于直管公房的,公房管理机构是保护责任人;属于其他公房的,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抗战遗址,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

(三)土地储备期间,所有权人搬离的,土地储备机构为保护责任人。

根据前款规定无法确定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负责抗战遗址的修缮、保养及其安全管理。

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在抗战遗址的修缮、保养及其安全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改变抗战遗址原建筑立面、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

(二)不得损毁,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抗战遗址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确需进行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不得擅自对抗战遗址进行装饰、装修,确需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依法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四)发现危害抗战遗址安全的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修缮、保养抗战遗址所产生的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规定对抗战遗址进行修缮、保养或者保护责任人之间对抗战遗址的修缮、保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抗战遗址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修缮、保养,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保养能力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第二十三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保护责任人发出保护通知书,督促保护责任人履行抗战遗址保护义务。

保护通知书应当包含该抗战遗址的保护措施、安全防范要求和利用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抗战遗址修缮、保养的技术导则。

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技术导则做好抗战遗址的修缮、保养,保证抗战遗址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五条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抗战遗址评估机制,对抗战遗址保护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并将综合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保护抗战遗址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抗战遗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生产、储存或经营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二)在抗战遗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安装影响抗战遗址安全的设施设备;

(三)在抗战遗址上刻划、张贴、涂污;

(四)其他危害、损毁抗战遗址或者影响抗战遗址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利用

第二十七条在保证抗战遗址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利用抗战遗址开办展览馆、博物馆,开展地方文化研究,发展文化、旅游产业,以及以其他形式对抗战遗址进行合理、适度、可持续的利用。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含抗战遗址旅游开发内容。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指导旅游经营者结合抗战遗址特点,开发、推广具有抗战文化特色的旅游线路、旅游服务、旅游产品。

第二十九条制作城市地图、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及其相应报站系统、设置旅游交通标志和道路标牌等,应当结合抗战遗址特点和分布情况包含抗战遗址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鼓励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利用抗战遗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

鼓励抗战遗址类博物馆结合本单位特点,发挥抗战遗址作用,积极参与城市文化氛围营造和社区文化建设。

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应当为宣传教育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抗战遗址保护的公益宣传,制作播放抗战文化公益广告,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传播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

第三十二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文博单位开展抗战遗址、抗战文化科学研究,促进抗战遗址保护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促进抗战文化的宣传和传播。

第三十三条利用抗战遗址开展各类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抗战遗址保护利用规划;

(二)符合抗战遗址保护通知书中有关利用要求;

(三)对外开放的,其安全和消防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利用抗战遗址开展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利用抗战遗址开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信用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不诚信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毁抗战遗址保护标志的,由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xx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抗战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污染抗战遗址及其环境设施活动的;

(二)进行可能影响抗战遗址安全及其环境活动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在对抗战遗址进行修缮、保养及其安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履行修缮、保养及其安全管理义务的;

(二)改变抗战遗址原建筑立面、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的;

(三)损毁与抗战遗址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

(四)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抗战遗址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

(五)擅自对抗战遗址进行装饰、装修的;

(六)发现危害抗战遗址安全险情未立即采取救护措施或者未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抗战遗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生产、储存或经营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

(二)在抗战遗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安装影响抗战遗址安全的设施设备的;

(三)在抗战遗址上刻划、张贴、涂污的;

(四)其他危害、损毁抗战遗址或者影响抗战遗址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抗战遗址利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抗战遗址保护利用规划的;

(二)不符合抗战遗址保护通知书中有关利用要求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和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抗战遗址破坏、损毁、灭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重庆抗战遗址博物馆抗战时期,重庆成为中国陪都,是中共中央南方局所在地。作为国际反法西斯战争远东指挥中心,重庆南岸区成为第二次国共合作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重要舞台。而当时的黄山就是这个舞台中的重中之重,叶剑英舌战群儒;蒋介石召开重要军事会议;中国代表参加开罗会议的文稿起草均在黄山。抗战期间,蒋介石为了防空避暑,在黄山栖居了6年多。宋美龄以及许多军政要员、外国使节也纷纷在附近择寓而居。

抗日战争期间,重庆作为战时首都、中共中央南方局所在地,为抗战胜利作出了巨大贡献,留下大量弥足珍贵的抗战遗址。据统计,重庆现存抗战遗址348处,是全国保存抗战遗址最多的城市之一,主要集中在主城区渝中半岛、缙云山、歌乐山、南山、沙坪坝、北碚夏坝、江津白沙坝及周边13个区县。

但这些抗战遗址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由于战时的特殊环境,绝大多数抗战遗址为简单的砖瓦、竹木、土墙甚至捆绑式的“抗战房”,加之经过70多年的日晒雨淋、风雪雷电、鼠灾虫害等破坏,许多抗战遗址已残破不堪,其中亟待修缮的就有20xx处。

黄济人呼吁,将重要抗战遗址纳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体系,尽可能多地纳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序列,提升保护等级。同时,他还建议国家设立抗战文物遗址保护专项资金,将重庆确定为抗战遗址保护利用试点地区,对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抗战遗址保护利用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并支持重庆建设中国抗战大后方历史博物馆暨重庆抗战遗址博物馆总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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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桌文明是社会文明的缩影,是城市文明的重要窗口,“文明餐桌行动”已被纳入全国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体系。最近,濮阳市在全市启动了“文明餐桌行动”。自我感觉最明显的变化是在外就餐时,大到星级酒店,小到路边小吃店,店内醒目位置都设置“文明餐桌行动”宣传提示牌,餐桌上都贴有“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的卡片。

民以食为天,吃饭是社会生活的重要部分,餐桌文明是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小餐桌,大文明,承载的不仅是人类的生生不息,更传承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尊重劳动、珍惜粮食、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让我们身体力行,与文明握手、与陋习告别,吃出文明的修养,吃出安全、理性、健康的生活方式!

篇一:“文明餐桌行动”倡议书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民以食为天。吃饭是社会生活的重要部分,餐桌文明是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小餐桌,大文明,承载的不仅是人类的生生不息,更传承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尊重劳动、珍惜粮食、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宁波有着七千年的文化底蕴,历来以礼示人,以文化人。作为三届全国文明城市的市民,更应从点滴中彰显她的文明形象。今天,特向消费者倡议:

一、传承传统美德。中国是文明古国,有着悠久的饮食文化。我们每位市民都要自觉做到传承“礼仪之邦”的美德,号召亲朋好友踊跃参加文明餐桌行动中来,积极打造温馨、文明的就餐环境,享受“文明用餐,节俭惜福”的'快乐。

二、做到合理消费。绿色消费,理性消费,按需点菜,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做到不剩饭不剩菜,吃不完打包。

三、倡导文明用餐。自觉遵守公共道德规范,不肆意喧哗,不在禁烟场所吸烟,时刻注意他人的用餐感受;讲究用餐卫生,不带宠物进餐厅,不随意造成用餐环境污染;低碳环保,使用“公筷公勺”,杜绝使用一次性筷子;开车不喝酒,酒后不驾车。

四、讲究科学饮食。树立科学的饮食养生新理念,改变吃饱、吃好等不良的饮食习惯,达成人和食物的和谐,从寻常食物中吃出健康和营养。

市民朋友们,让我们身体力行,与文明握手、与陋习告别,将环保、低碳进行到底,吃出美感和情趣,吃出文明的修养,吃出安全、理性、健康的生活方式!

倡议单位:

篇二:“文明餐桌行动”倡议书

为了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宏伟目标,全体市民要大力弘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自觉引领“文明消费、节约用餐”的良好风尚,倡导积极向上、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为此,特向广大市民朋友们倡议:

一、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积极打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就餐环境,传承“礼仪之邦”的美德。

二、合理消费,按需点菜,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吃不完打包带走。

三、各类餐饮企业在醒目位置摆放“文明餐桌行动”告示牌,张贴“文明餐桌行动”宣传标语和公益广告,每张餐桌摆放文明用餐

提示卡等。

四、提倡分餐制,服务员要主动提醒顾客适量点菜,“吃多少点多少”,主动提供免费打包服务,引导顾客摒弃讲排场、比阔气的消费陋习。

五、拒绝一次性筷子,餐饮企业要为客人提供干净卫生的餐具、用具。

六、提倡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对不剩餐和打包的顾客,赠送小礼品或其它方式奖励。

七、餐饮企业及单位食堂在显著位置设立“节约光荣 浪费可耻”等内容公示牌,杜绝原料浪费,降低菜品成本,多设计半份菜、小份菜。

八、文明用餐,自觉遵守公共道德规范,不肆意喧哗;讲究用餐卫生,使用公筷公勺,不带宠物进餐厅,不造成用餐环境污染。

九、餐饮企业对员工进行礼仪培训,餐饮企业员工对待顾客应文明礼貌、用语规范,主动提醒顾客不酒后驾车,主动劝阻顾客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十、全市文明单位要带头开展“文明餐桌行动”,发挥文明示范作用。

文明委办公室

XX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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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导游员:

随着旅游旺季的到来,市民外出旅游量大大增加,游客人数也不断增长,因此,加强规范有序游览、增强旅游安全出行理念、强化旅游服务文明意识尤为重要。近期,国内各种安全问题频发,尤其是几起恶性事故的发生,造成了很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给很多家庭带来了巨大伤痛。安全是我们最基本的生命线,更是个人生活和工作最重要的保障线。xx市导游协会在此号召全市导游员增强安全从业意识,文明旅游,并发出如下倡议:

1、切实掌握相关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意识,掌握相关急救知识,切实将“安全”这个线贯穿到导游从业过程中;

2、做到住宿安全,提高防火防盗意识;

3、提醒司机注意行车安全,提前掌握天气情况、路况信息;

4、加强财产安全意识,提醒旅游者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

5、注重饮食安全,夏季来临,选择执照齐全、正规的酒店用餐,并提示游客不要到无证餐饮店用餐;

6、带领游客游览时应遵守《文明旅游出行指南》要求,遵守公共秩序,提醒游客有序游览,防止拥挤等事件的发生;

7、掌握旅游目的地医院、公安、消防等信息,在出现突发情况时可第一时间寻求救助;

8、做一名遵德守礼带队人。从自身做起,崇尚守法行为,自觉遵守各项公共安全规定,摒弃不良习惯。以保护游客及自身安全为宗旨,实施各项旅游活动。

9、做一名文明礼仪引导员。做文明旅游的实践者、传播者,一言一行符合行为规范,主动宣传并带头遵守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文明旅游出行指南》,积极引导,正确作为,主动劝阻和制止不文明行为。

安全出行、文明旅游,从我做起,从一言一行做起。希望全市导游员都把其记在心里,落实在行动上,为建设“美丽xx·幸福家园”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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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同学们:

和谐校园,熠熠生辉,我们是校园文明的受益者,更是校园文明的创造者!

炎热的夏天已经悄悄来临,然而不经意间就会发现在我们美丽的升达园出现了一些不文明、少礼貌、不文雅、欠规范的言行,这些都是与《大学生行为守则》及公民道德背道而驰的.。事实上,基础文明和基本素质的培养与提高是每个人立世做事之本,大学生是社会精神文明的践行者;高尚的品德、文明的言行,是每个当代大学生所必备素质,而营造健康、文明、清新的校园文明环境是每一个当代大学生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资讯系团委向全院学生发出以下倡议:

1、男女交往举止得体,学生情侣不得在校园公共场合做出不符合大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2、着装大方得体,不浓妆艳抹,不着奇装异服,夏天男生不打赤臂,女生不穿吊带裙,不穿拖鞋、短裤、背心等进入教学区;

3、举止文明,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吸烟酗酒,不大肆喧哗;

4、爱护公共设施,不损坏公物,坚决杜绝“课桌文化”;

5、遵守食堂就餐制度,做到文明就餐;

6、自觉遵守宿舍管理制度,不违章用电,不饲养宠物,不影响他人;

7、尊师重教,诚实守信,不剽窃抄袭,不考试作弊;

8、遵守公共规则,维护校园秩序!

“天下大事,必行于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希望大家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倡文明之风,践文明之行,争当文明大学生,共创和谐校园,展现我们升达学子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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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同学们:

随着气温逐渐升高,各种致病微生物也活跃起来,校门口的小摊越来越多,这些都是我们的安全隐患。俗话说,“病从口入”,食品安全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为此,我们特向全体师生发出以下倡议:

一、购买袋装食品要看清楚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及地不购买三无食品。

二、不在校门口及街头流动摊点购买零食。

三、多吃蔬菜瓜果,少吃,最好不吃油炸烧烤类食品。

四、不挑食、不偏食,注重营养全面。

五、多喝白开水,少喝饮料。

六、养成良好个人习惯,饭前便后洗手。

七、不随地扔瓜皮果壳,不随地吐痰。

让我们携起子来,和三无食品说“BYe—Bye”;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关注个人卫生,注重饮食营养。

亲爱的同学们:

陶行知先生曾经说过:“忽略健康的人,就是等于在和自己的生命开玩笑。”然而,身体的健康与否则是和饮食息息相关的。

目前,我国学生营养状况不容乐观,尽管膳食热量供给基本达到标准,但蛋白质等营养物质供给量偏低,钙锌铁以及维生素等营养物质明显不尽如人意。学生膳食中植物源性铁的比例过高,铁的质量差,吸收少。学生钙质摄入不足,仅为有关标准的一半左右,这主要是学生膳食中奶制品和豆类等消费偏低所致。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中学生学业繁忙,饮食健康得不到保障。城市学生因生活水平高,偏食普遍,常吃高热量的巧克力和饼干等。同时,缺乏体育运动和身体锻炼。相比之下,农村学生则不偏食,且活动量较大,所以城市营养状况远不如农村学生。

今天是全国学生营养日,我们初一(六)班代表初一年级全体同学向全校同学发出倡议:要健康饮食。

健康饮食需从一日三餐着手。以下为营养推荐食品:早餐最好吃一些营养丰富的东西,要有足够的碳水化合物和膳食纤维以及蛋白质,包括粗粮谷物,蔬菜水果及蛋奶制品或豆制品。午餐要荤素搭配好,尽量吃饱,为了营养均衡,应经常变换菜色,但是不宜吃太多油腻的食物。晚餐可根据自己喜好,以富含碳水化合物的食物为主,但蛋白质和脂肪类尽量少吃。

同学们!让我们行动起来,做到健康饮食,以一个健康的状态,来迎接美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