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检讨书|证券基金投资助理工作计划(锦集15篇)
发表时间:2023-03-14证券基金投资助理工作计划(锦集15篇)。
〚1〛证券基金投资助理工作计划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封面封面应标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字样。
封面下端应标有托管协议当事人名称的全称。
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
托管协议目录托管协议目录自首页开始排印。
目录应列明具体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托管协议正文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列明订立托管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营业期限等。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明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例如: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三、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订明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业务监督、核查的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以及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如何对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进行核查,以及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四、基金资产保管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二)基金成立时,所募资金的验证事宜;
(三)基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四)基金证券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五)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六)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具体订明有关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确定可发送投资指令给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人员名单和权限,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四)授权人员更换的程序。
六、交易安排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程序等;
(二)基金投资于证券后,有关清算交割安排,以及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资金和证券帐目对帐的时间、方式等;
(三)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可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
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就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方面的业务安排。
(四)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的完成时间及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建立基金帐册并定期对帐的事宜,以及基金财务报表编制和复核的时间、程序。
八、基金收益分配.
具体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时间及程序等事项。
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具体订明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事宜。
〚2〛证券基金投资助理工作计划
作为公司的销售助理,我一直对自己的工作感到很满意,因为我在这个工作岗位上可以做好,我可以做的更加的好。虽然暂时我还是存在着问题,但是我已经找到问题解决的办法了,我可以做的更加的好的,我相信我自己的实力!
对于实际库存与erp账面库存的问题,我会采用”一帐一人一事”的方法解决这个问题,返修货问题,我会与总公司有关部门协商.洽谈,尽快将这个问题落实解决!
产品的摆放,接下来新的一年里我会尽量跟北京办事处这边的人员沟通,使得这边仓库整洁规范.这个问题解决之后.对于库存方面会更好.可以方便清楚的知道哪些产品销量大,库存不足,哪些产品积压库存.对于积压库存产品还是较少的,我会及时每月请点一遍,如有积压库存产品,我会及时与总公司有关部门协商,或者与北京部这边的销售人员协商,想办法清理掉这些产品.
产品价格方面跟一些产品包装问题,我会多跟总公司有关部门沟通,公司产品价格的升降能够争取在第一时间知道,将最新的信息传达给北京部的销售员,使得公司产品的销量更好!对于自己能力的问题.我会虚心讨教,自己在业余时间报读一些培训班.加强锻炼,让自己自身的能力得到提高.素质也能够进一步提高!
我的计划主要分为两大部分:
1)财务方面.
1.继续做好我天天的日常工作,手工帐跟电脑帐,
2.XX年年的应收账款把握的不是很好.这一年我会把严,尽量的避免风险.
3.及时准确登记银行、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4.做好办事处职工的工资、补助的统计汇总,做好工资、补助的发放工作。
另外.我现在在这边已经稳定下来了.我在打算报读一些培训班.加强一下,到时假如条件不答应的话,我也会买一些书来自己自习!
2)仓库的治理.
1.刚接手的时候是有点茫然.有了几个月的锻炼,虽然有了好转.但是现在还是不完善,下一年,我将做到及时填写建立产品分类帐,核准产品等,做到帐目清楚,可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改正。达到了帐物一致。
2.库存方面.尽量做到不积压太多的库存!因为经常有客户反映我们总是缺货,所以这一年,我会跟总公司那边协商,避免缺货现象发生!
3.认真登记出库入库产品数量,避免库存数量发生混乱!凯哥也有两年多的仓库治理经验.不懂的我会多向他讨教,争取把北京仓治理好,同样也希望各位销售员能够配合我.共同把北京办事处做好!
回顾之前存在的问题,有以下5点:
1.仓库产品的实际数量跟erp数量还没能够完全准确的对上数.
2.返修货的处理还不得当,经常拖欠客户的,导致给客户留下售后服务不到位的印象.
3.产品的摆放比较混乱.积压库存的产品,
4.与总公司洽谈还不到位.包装跟一些产品价格还没洽谈好.
5.自己的能力跟素质不够高.
对于这5点存在问题,将会在下一年计划尽快解决,我主要的计划就这些.另外我还会协助销售员共同完成销售目标.大家一起努力,将公司做到更好!在不久的将来.公司一定会比成长的更加快!
在不断的成长中,我得到了很多,也失去了很多,但是我却从未后悔过,因为我知道,我一直在进步,我一直在前进,我相信只要我能够安下心来,不断的努力,我就可以做的更好,只是暂时的困难,不会难倒我,我会一直不断的努力下去的!
在度过了金融危机的影响后,我们继续着我们的工作,其实很多的现实情况是这样的,公司的发展在不断的磨难中得到了的进步,相信自己一定会得到的改善,相信这一切,我就会一直存在。曾经的我们一直在努力,我一直在进步,这就是我们曾经的想法,这就是一直以来我们一直努力的成果,相信我一定能够做好,这就是我们的能力,我们一定会进步。20xx年到了,我们公司也有了新的办公室工作计划。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第一”的指导方针,始终把办公室工作当成是促进单位发展的助推器和保障线,全面提高办公室工作的总体水平。以和谐发展为主题,以创品牌为契机,在强化工作人员服务意识的同时,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与效益,力争使办公室的各项工作在原有基础上实现新突破,为把青少年宫打造成一流、省内知名的高品质校外活动场所做出应有的贡献。
目标措施
一、协调关系,使我宫全面工作顺利开展。
在做好对外接待、人事、档案管理、计划生育、离退休教师的安抚等一系列工作的同时,发挥好枢纽作用,积极协调配合各部门认真完成各种临时性工作。
二、强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牢固树立“办公室工作就是服务”的思想,努力造就一支观念新、能力强、业务精的工作队伍。做好办公室个人工作计划,加强政治业务学习,要求办公室人员模范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克服自由散漫、纪律观念淡薄等不良倾向,在提高自身服务意识与服务水平上狠下功夫,进一步增强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和整体合力。
三、优化手段,推进规范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推进我宫行政管理的科学化与规范化,将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更多地应用于办公室工作的方方面面。本学期要求办公室工作人员继续加强计算机技术的学习,要求单位人事、职称、上报的材料等必须在电脑上操作,每个人学会使用电子文档,在网上发送传播信息,限度的避免或减少人为的失误,以节省人力资源,提高办公室工作效率,促进各项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我宫的发展服务。
四、认真学习,提高文字性工作能力。
办公室要做好单位各种计划、总结、报告、请示等的起草、报送工作,这就要求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强化自身修养,不断提高文字处理能力,特别加强年轻教师的业务培训,给他们多磨练的机会,使办公室真正成为领导的得力助手。平时要注意加强同新闻媒体的联系,搞好单位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把单位在工作中摸索出的新经验、新做法、开展的特色活动介绍推广出去,提高我宫在社会上的知名度。
主要工作
1、做好各种迎检和接待工作。
2、安排好节、假日的教师值班和行政带班工作。
3、按时完成人事统计及有关报表工作,做好各类考核、职称评聘、评优选先工作。
4、做好单位考勤工作。
5、做好单位宣传工作。完成下达的信息指标和有关的统计,全年出简讯两期。
6、做好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和保密工作。
7、根据办公室主任工作计划中的要求,坚持周三的定期学习制度,抓好全宫的政治、业务学习。
8、年初制定出单位的目标任务,年终撰写好目标自查报告,做好目标管理工作。
9、及时收发书面和网上文件,并交办公室主任审阅,根据主任的审阅意见,转达给分管主任及相关人员办理或通知相关教师。
10、及时向相关上级部门上报各类工作材料。
11、及时出好单位工作安排通知、节假日放假安排通知等事宜。
12、做好主任办公会议、宫务会议、支委会会议、教职工会议、党员大会和其它重要会议的筹备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
13、负责起草并拟定好单位各种规划、计划、决定、总结、通知等文件材料。
14、管理好单位印章,实事求是地开具各类证明、介绍,慎重使用学校印章。
在办公室主任的正确领导下,在办公室全体员工的共同配合下,将20xx年的办公室工作计划完成并进行中。我从事办公室工作已是一年有余的时间了。记得在读书时,对办公室工作甚是向往,总觉得这份工作是很单纯的,整理一下资料,帮领导传达一下消息等,觉得不那么琐碎。当认真从事时,却跟想象中大不相同,办公室工作承上启下,联系内外等。当因我们的忙碌而受到大家的认可时,心中再多的累也化作甘霖。
公司办公室承载的责任也是十分的重大,在不断的发展中,办公室需要作出更大的努力,才会将公司的工作做到,相信自己一定能够做好,很多的现实情况是这样的,公司办公室就是在不断地成长中得到了的进步,相信自己一定能够做好,相信自己在成长中会得到更大的进步,只是这一切都是在不断的成长中得到验证。只要我们办公室的工作做好,公司的发展就在明天!
〚3〛证券基金投资助理工作计划
基金发起人:_________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 目录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前言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下称本基金合同)。w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二、释义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3.招募说明书:指《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0.《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11.元:指人民币元;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5.基金托管人:指_________银行;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_________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三、基金合同当事人(一)基金发起人名称: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办公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总经理:_________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________经营范围:_________组织形式: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存续期间:_________(二)基金管理人名称: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办公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总经理:_________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组织形式: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存续期间:_________(三)基金托管人名称: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办公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_________组织形式: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存续期间:_________经营范围:_________(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1.申请设立基金;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2.公告招募说明书;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xx年以上;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xx年以上;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召开事由: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修改基金合同;2.更换基金管理人;3.更换基金托管人;4.决定终止基金;5.与其它基金合并;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二)召集方式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三)通知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四)会议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五)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六)表决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七)计票1.现场开会(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八)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4)银行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十、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类型:_________。(三)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运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数量化风险管理,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五)存续期限:不定期。(六)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一)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二)销售场所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三)投资者认购原则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_________元,追加认购不得低于_________元。(四)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_________%。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五)认购份数的计算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六)基金认购的规定关于本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发行公告中规定。(七)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八)认购的程序和方法1.认购程序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行公告。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3.认购确认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基金合同的成立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二)基金合同的生效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净认购金额超过_________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_________人。2.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三)基金募集失败1.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募集失败。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本基金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达不到_________人,或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达不到_________人,或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申购的开始时间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3.赎回的开始时间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_________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_________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_________%,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_________%。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详细的申购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详细的赎回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25%归基金资产。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1.申购份数的计算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2.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不可抗力;(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1)不可抗力;(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十一)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十七、基金的销售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1.取得注册登记费;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4.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xx年以上;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7.如因注册登记人的过错而造成持有人损失的,该损失的赔偿责任应该由注册登记人承担;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九、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本基金将运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数量化风险管理,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二)投资理念以指数化投资分享中国经济的发展成就,以适度增强实现对标的指数的适度超越。本基金认为,中国经济增长将保持持续稳定的向上发展态势,为指数投资获取长期稳定收益奠定了良好的宏观经济基础。本基金力求通过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并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通过适度增强的投资方法,力求取得高于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率,为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带来的长期收益提供良好的机会。(三)标的指数本基金以道琼斯中国88指数为标的指数。道中88指数是第一个由全球指数编制机构道琼斯公司为中国大陆股票市场编制的指数,由道琼斯中国指数中按照自由流通市值和交易流动性综合排名的前88名家上市公司构成。为了准确代表投资者可实际交易的股票数量,道中88指数为挑选成份股而计算自由流通股本时,排除了持股超过整个市值5%的个人、其它公司以及政府持有的股份。道中88指数每季度进行一次成份股的调整,同时道中88指数成份股缓冲区的建立将适当保证道中88指数具有较低的指数换股率。道中88指数以人民币元计算,基期均为1993年12月31日,基数定为100。(四)业绩基准本文中,业绩基准与标的指数的定义相同。(五)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道琼斯中国88指数的成份A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首发或增发)、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可转债等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六)投资风格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定位于增强型指数基金,并选择了以市值代表性强、流动性高为特色的道琼斯中国88指数为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标的,因此,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具有大盘蓝筹指数组合的风格特点,通过买入并持有的长期投资策略,力争获取中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带来的资本市场收益。 (七)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构建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以道中88指数为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标的指数,股票指数化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增强部分主要选择基本面好、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价值型企业的股票,在控制与标的指数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取得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率。1.资产配置本基金以追求标的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采用自上而下的两层次资产配置策略:第一层,资产类别配置,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资产类别之间的配置比例;第二层,股票和债券的个券选择与组合管理,在不同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各资产类别中不同证券的配置比例,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双重约束下构建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组合。在资产类别配置上,本基金原则上将不高于75%的资产投资于股票,将不低于20%的资产投资于国债。在法律环境允许后,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上限将调整为95%,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股票资产配置策略在股票资产的配置上,本基金采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以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为基础构建指数化股票投资组合,并选择基本面好、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价值型企业的股票对指数进行适度增强。3.增强投资的标准本基金增强部分的投资,是指基于价值选股原则在对企业基本面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投资于核心竞争力增强,投资价值上升的股票。本基金将充分利用投资研究团队在投资和研究方面的经验和实力,对宏观经济走向、产业发展演变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的分析,对上市公司未来业绩进行预测,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一定的价值评判标准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4.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本基金债券投资为在跟踪误差与流动性风险双重约束下的投资。本基金将以降低基金的跟踪误差为目的,在考虑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债券投资组合。5.投资组合调整原则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原则包括: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根据企业基本面情况的变化降低对基本面恶化企业的投资比重,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的投资比重;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为流动性风险约束下的被动式投资,债券投资组合将根据组合对基金整体跟踪误差的边际贡献率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6.增强性投资管理的限度和控制本基金的股票选择主要依据入选道琼斯中国88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且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投资不少于62只,对标的指数成分股以外的股票投资不高于股票投资资产总额的40%。为控制由于增强型投资可能带来的过分偏离指数的风险,本基金力求将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间的年跟踪误差控制在6%。(八)标的指数的更换1.更换基金标的指数,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同时按照有关法定程序修改基金合同;2.当且仅当出现下列原因:(1)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据、限制其从该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2)任何法律法规的出台导致标的指数供应商合理的认为其授权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已被实质性削弱;(3)任何直接或间接地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而产生的诉讼或行动已经开始,或任何此类诉讼行动已威胁到并且标的指数供应商合理地认为此类诉讼或行动可能对标的指数或授权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4)任何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得基金管理人不能发行、促销或推广本基金或任何针对本基金的重大诉讼或监管行动已经开始;(5)标的指数供应商确定标的指数不再符合或将无法符合标的供应商为维持指数所订的标准;导致现有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标的指数,并应提前15个工作日进行公告。标的指数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代表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变更标的指数有异议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章中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立即着手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变更标的指数的提案进行表决,表决生效后5个工作日之内,基金管理人遵照表决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发布公告。3.当出现任何可能导致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的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获悉事实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九)投资决策及投资操作流程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的主要信息依据有:1、金融工程小组的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由此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2、行业研究员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企业情况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3、市场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1.基金资产分布决策基金资产分布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做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任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监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督察员、基金经理、组合经理、估值经理、交易主管、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可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听取公司投资管理部关于宏观、中观和微观经济的分析,结合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和标的指数的最新动态等因素,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制定基金的投资战略。2.基金投资组合决策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下,根据研究员提供的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和标的指数成份股研究报告及市场部提供的基金申购赎回报告,在考虑基金合同规定的债券股票资产比例范围前提下,决定对债券和股票投资的具体比例。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3.风险控制决策合规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机构,其成员由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监事、督察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并对公司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做出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根据市场变化对指数化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在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本基金的风险控制决策的基础上,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将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监察稽核部将对指数化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基金经理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指数化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十)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估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究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或损失;同时,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还必须对基金资产组合的将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客观的评价和预警。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依据投资绩效评估运行规则,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管理部提供绩效评估报告,对基金投资收益与风险情况做出反馈,如有必要还需提出在分析基础上的修正意见。(十一)建仓期本基金建仓时间为3个月,3个月之后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达到本基金合同相关规定。(十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十三)禁止行为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2.本基金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或者贷款;3.本基金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4.本基金不得进行房地产投资;5.本基金不得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6.本基金不得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7.本基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四)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2.所有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二十、基金的融资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二十一、基金资产(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三)基金资产的账户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一)估值目的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二)估值日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三)估值对象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四)估值方法1.股票估值(1)上市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1日的收盘价估值;(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不进行估值;(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2.债券估值办法:(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3)可转换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4)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5)银行间债券以成本计价,在债券持有期逐日计提利息;(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五)估值程序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订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八)特殊情形的处理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项中的第(4)项条款、第2项中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投资交易费用;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分红手续费;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1.2%/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2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一)收益的构成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二)收益分配原则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二)基金年度审计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二)发行公告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三)定期报告: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2.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4.基金净值公告:每开放日公布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5.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于每6个月结束后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四)临时公告: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5.基金经理更换;6.重大关联事项;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或法定代表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9.基金终止;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11.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12.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13.基金费用的调整; 14.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5.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16.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17.标的指数的更换;18.其他重大事项。(五)标的指数的信息发布指数编制人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标的指数的前日收盘。指数编制人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将发布标的指数,指数编制人的网站为_________,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为_________。(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半年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一)基金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二)基金的清算1.基金清算小组(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2.清算程序(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3.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5.基金清算的公告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二十八、业务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_________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如《业务规则》的制定、修改若构成对基金合同的实质修改,则应在本《基金合同》修改后方可对《业务规则》修改。二十九、违约责任(一)由于《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二)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1.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3.不可抗力。(三)《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五)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六)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七)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三十、争议处理(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三)本《基金合同》对基金作出的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本《基金合同》对基金作出的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四)本《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各一份外,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一)基金合同的修改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同意。2.修改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备案。(二)基金合同的终止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2.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发起人(盖章):_________基金管理人(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基金托管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4〛证券基金投资助理工作计划
证券投资学
实验报告
一,概论
1.实验名称:股票模拟操作实验
2.实验设备:电脑,互联网
3.实验目的(一).宏观基本分析目标
(1)理解和分析各种财务指标指数
(2)了解查阅对象的实际经营状况
(3)掌握查阅对象的经营成长性
(4)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公司证券价格在市场上的应有定位
(二).技术指标分析与模拟操盘的目标
(1)理解各种技术指标在判断证券价格走势中的功能
(2)了解如何应用各种常用技术指标
(3)掌握各种技术指标的实际应用知识
(4)应用各种技术指标判断证券价格的未来走势
4、实验环境
地点:安徽科技学院
时间:第9-16 周星期一10:00—11:50
所用软件:钱龙软件
5、实验内容
(1)、实验类型: 应用交易软件模拟操盘,将所学知识具体应用于实践。通过应用软件,着重应用分析证券行情发展趋势,证券行业及其个股发展的基本面与技术面,提 高证券分析的能动性,达到认识、分析和把握证券运行规律的能力。
(2)、实验任务: 一, 应用实盘软件系统,对所关注的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详细分析,对关注对象的市场价格进行价值和价格评估,分析其价值或价格发展潜力和运作空间。二,模拟资金100 万,以自身掌握的知识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所关注的多个对象进行模拟软件操盘并进行交易记录,后期撰写分析报告。
6、实验步骤
(1).在叩富模拟炒股网站中注册模拟账户,根据西部证券软件内的独立行情分析股票
(2).登入个人模拟炒股主页,进行买卖股票
(3).交易后对所购股票进行分析
二、中石化公司基本面分析及技术分析
1、公司介绍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英文缩写Sinopec Group)是1998年7月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一家上中下游一体化、石油石化主业突出、拥有比较完备销售网络、境内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049亿元,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力,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2000年10月和2001年8月在境外境内发行H股和A股,并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和上海上市。2007年底,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总股本867亿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股占75.84%,外资股19.35%,境内公众股占4.81%。
中国石化是中国最大的一体化能源化工公司之一,主要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开采、管道运输、销售;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化纤、化肥及其它化工生产与产品销售、储运;石油、天然气、石油产品、石油化工及其它化工产品和其它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技术、信息的研究、开发、应用。中国石化是中国最大的石油产品(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等)和主要石化产品(包括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单体及聚合物、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化肥和中间石化产品)生产商和供应商,也是中国第二大原油生产商。中国石化自IPO以来在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方面得到了境内外资本市场的认同,曾经数次荣获由权威机构评出的中国十佳上市公司、中国最佳公司治理公司、最有投资价值上市公司、最佳投资者关系奖等荣誉称号。
2、基本分析
(一)宏观经济分析
近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石油行业经营环境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生产经营一度十分艰难。然而,中国石油业凭借自身出色表现,依旧成为近年全球的亮点和热点。例如:2009年,我国原油生产继续保持平稳,1-12月我国原油产量累计达18949.0万吨,同比下降0.4%原油加工量为37460.1万吨,同比增长7.9%,增速已经比上年同期高5.4个百分点。2009年三大主要成品油产量继续增长。其中,汽油产量累计达7194.8万吨,同比增长13.1%;煤油产量达1479.4万吨,同比增长27.0%;柴油产量达14126.8万吨,同比增长6.0%。而根据报告,预计2011全年石油和化工行业总产值将突破11万亿元,达到约11.2万亿,增长31%。同时,油气开采、化工和专用设备制造业出现快速增长。从近年消费量来看,2012年,石油和化工行业价格仍将保持上升趋势,但升幅较上年有所
回落。预计全行业价格总水平涨幅在7.8%左右。而其中,中东地区政局演变和美元走势,都对国际原油市场价格起着决定性作用,如果美国政府为提振出口,奉行弱势美元政策,使得美元继续走弱,将会进一步推高油价:
综上所述,2012年,石油和化工业各项经济指标增长会有所减缓,但仍将保持较快发展势头。
(二)行业分析
1、石油产业对外的强依赖性长期存在中国具有“丰煤少油”的资源禀赋特点,面临不断扩大的油品需求,原油自供能力明显不足。2012年预计将生产原油1.64亿吨,较去年的1.649亿吨下降0.5%,因经济增长略有放缓。
我们认为,随着宏观经济发展和消费升级,未来中国能源需求量将保持较快增长,但是国内原油产量增长空间有限,中国原油进口量将继续增加,对外国的强依赖性将长期存在,并呈不断加剧的趋势。
2、大型石化企业上下游一体化的产业链奠定石化产品竞争地位
石化行业具有较强周期性,价格对市场环境反应较为敏感,国际油价、宏观经济环境、市场供求等均能对行业造成实质性影响,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另一方面,石化产业链具有高关联度,石化产品如化工原料、基础化工品、衍生化工品、化学纤维、化肥、塑料制品等价格波动均具有明显的趋同性。对于产业链上单一环节的从业企业而言,价格波动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对企业经营构成显著不利影响。而对于拥有完善的上下游一体化产业链的大型石化企业而言,自产油气将在很大程度上平抑原料成本,而一体化产业链亦能够减弱价格波动的影响。除此之外,大型石化企业对诸多化工产品均有定价权。因此,大型石化企业在石化行业具有得天独厚的竞争优势,在市场中处于绝对控制地位。
3、寡头垄断的竞争格局将持续
石油石化行业按产业链的前后端主要可以分为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石油炼制与油品销售、石化产品生产及销售三大板块,而中国的石油石化整条产业链均表现出比较典型的寡头垄断竞争格局。由于石油石化行业本身属于典型的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再加之政府设置了很高的准入壁垒,并表现出了向优势大型企业倾斜的产业政策导向,因此未来寡头垄断的竞争格局仍将持续。
4.中国石化行业的SWOT分析:
强势分析:生产持续增长,产品价格上升,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
弱势分析: 原油缺口加大,炼油能力呈现结构性过剩;石油进口将继续增加,外汇支出负担重;我国尚未建立安全储备,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差。
机会分析:充分利用国内的石油资源,加强勘探开发,不断提高国内石油产量更有可能;积极参与海外石油勘探开发,争取获得国外石油资源。
风险分析:进入3月份以后,国内市场汽柴油国家定价应提未提,市场信心受到打击;国际市场价格的传递可能影响我国企业成本和内需增长。
石油行业仍然面临着以下问题:石油战略储备问题、石油期货问题、成品油价格问题、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动,这些问题的不定性将给中国石化的发展带来巨大的不可预测性。
(三)公司经营状况
2011年,公司实现营业额及其他经营收入人民币25,057亿元,同比增长31%。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利润为人民币732.25亿元,同比增长2.0%。公司境内外股价大幅跑赢大盘和同类公司,给股东带来良好回报。董事会已建议派发末期股息人民币0.20元,加上中期已派发股息每股人民币0.10元,全年每股人民币0.30元。
2012年,世界经济复苏进程艰难曲折。受地缘政治等因素影响,国际油价总体维持高位。境内经济增长存在下行压力,炼油化工产品需求增幅回落,经营发展环境仍然复杂严峻。但同时,中国政府着力推动经济发展“稳中求进”;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将使能源和化工产品市场需求保持增长;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经拥有较为雄厚的物质基础和较强的竞争实力,这些将为公司的新的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四)财务分析
通过近年图表来分析
资产总额比上期减少-421,400.00万元,下降率为0.51%。总产总额减少的原因如下:固定资产增加7,683,500.00万元;流动资产减少7,368,200万元,长期投资减少60,700.00万元,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减少676,000.00万元共计减少资产8,104,900.00万元;相比较而言
〚5〛证券基金投资助理工作计划
作为一位证券经理,工作计划是有效管理时间并达到工作目标的重要工具。一个详细、具体、生动的工作计划可以帮助更好地组织任务、分配资源,并确保能够按时完成工作。下面是一个根据标题详细具体且生动的证券经理工作计划。
1.市场研究与分析:
作为证券经理,首要任务之一是进行市场研究和分析,以了解市场趋势和投资机会。我的工作计划包括:
- 每周分析股票、债券和其他投资工具的市场表现和前景。
- 每月撰写一份市场报告,包括市场领先指标、行业前景和潜在风险。
- 定期参加行业会议和研讨会,以保持对市场动态的了解。
2.客户关系管理:
客户关系是证券经理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为了有效管理客户关系,我将:
- 确保每位客户接受个性化的投资建议和方案,以满足他们的需求和目标。
- 定期与客户进行会面和电话沟通,以了解他们的投资状况并及时作出调整。
- 为新客户提供全面的投资咨询和介绍产品,以增加业务和客户存款。
3.投资组合管理:
作为证券经理,我将负责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以确保其在市场上取得良好的回报。我的工作计划包括:
- 每天监控客户的投资组合,定期评估其表现和分析风险。
- 遵循领先的投资策略和技术分析工具,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投资建议。
- 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要求,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最大程度地减少风险并确保回报。
4.团队合作和交流:
作为证券经理,与团队的合作和良好的沟通至关重要。我的工作计划包括:
- 定期召开团队会议,分享市场信息和投资见解。
- 与团队成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并确保工作任务的适当分配和跟进。
- 鼓励团队成员参加相关培训和研讨会,以提升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继续学习和发展:
作为证券经理,持续学习和发展是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我的工作计划包括:
- 每月阅读行业相关的书籍、报告和文章,以及关注最新的投资和金融新闻。
- 参加专业培训和认证考试,如注册金融分析师(CFA)等,以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信誉。
- 寻求导师或与其他证券经理交流,以获得指导和经验分享。
6.风险管理和合规性:
作为证券经理,必须严格遵守法规和监管要求,并执行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我的工作计划包括:
- 定期检查和更新客户档案和合规文件,以确保所有交易符合法律和公司规定。
- 根据监管要求和公司政策,确保保护客户的隐私和资产安全。
- 遵循风险管理准则和规程,以最小化公司和客户的风险。
通过上述详细、具体和生动的工作计划,作为证券经理,我将能够有效地管理时间和资源,以达到工作目标。这个计划将帮助我在市场研究和分析、客户关系管理、投资组合管理、团队合作和交流、继续学习和发展以及风险管理和合规性方面保持高水平的绩效。
〚6〛证券基金投资助理工作计划
在现代社会中,助理工作已经成为许多企业和组织的核心部分。作为一名优秀的助理,需要具备卓越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执行能力。为了更有效地开展工作,助理还需要制定一个周详的工作计划。本文将详细介绍助理工作计划的制定步骤和注意事项,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成就感。
第一步:明确工作目标
助理工作计划的第一步是明确工作目标。具体而言,助理需要与上级领导沟通,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对于不同的助理,工作目标可能各不相同。例如,一位行政助理的目标可能是负责安排领导的日常行程,而一位销售助理的目标可能是协助销售团队提高销售额。明确工作目标能够帮助助理更好地制定计划,并为自己的工作提供方向性。
第二步:列出任务清单
在明确工作目标之后,助理需要列出一个详尽的任务清单。助理通常会面临来自多个部门和多个领导的任务,因此需要做到清晰地了解每项任务的紧急程度和重要性。在列出任务时,助理可以使用一些工具如待办事项列表、日程表或时间管理软件,将任务按照优先级和截止日期排序。这样做能够帮助助理更好地进行工作分配和时间管理。
第三步:制定时间安排
时间安排对助理至关重要。助理需要根据任务的紧急程度和重要性制定一个合理的时间安排。要注意的是,助理在制定时间安排时需要考虑到可能出现的紧急事件或工作变动。因此,给自己预留一些弹性时间是非常必要的。为了更好地利用时间,助理还可以将相似性质的任务集中处理,例如批量回复邮件或电话,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步:制定个人发展计划
助理工作计划不仅仅要关注眼前的任务,还要考虑个人的长远发展。助理可以制定一个个人发展计划,包括学习新技能、提高专业知识和提升领导力等方面。通过制定个人发展计划,助理能够更好地指导自己在工作中的努力方向,并为今后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五步:定期反馈和调整
制定了助理工作计划并不意味着工作就结束了。助理需要定期反馈自己的工作进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助理可以与上级领导进行定期的工作汇报,以确保自己的工作与整个团队的目标保持一致。助理还可以自我评估工作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适当的工作调整。
总结
助理工作计划是助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成就感的关键。通过明确工作目标、列出任务清单、制定时间安排、制定个人发展计划以及定期反馈和调整,助理能够更好地组织自己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满意度。助理工作计划不仅仅是一个规划工具,更是助理发展个人能力和提升职业素养的重要手段。希望读者通过本文的指导,能够更好地制定自己的助理工作计划,取得更加出色的成果。
〚7〛证券基金投资助理工作计划
2017年证券投资基金知识:货币市场基金
导语:货币市场基金(Money Market Fund,简称MMF),是指投资于货币市场上短期(一年以内,平均期限120天)有价证券的一种投资基金。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了解货币市场基金在投资组合中的作用
货币市场基金具有风险低、流动性好的特点,是短期投资的理想工具,但是不适合长期投资
二、了解货币市场工具与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对象-重点把握
货币市场基金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货币市场工具通常是指不足1年的短期金融工具。通常有政府、金融机构和信誉卓著的大兴工商企业发行。货币市场工具流动性好、安全性高,但是收益较低。货币市场与股票市场的主要区别是:货币市场投资门槛比较高。此外,货币市场属于场外交易市场,买卖双方通过电话或者电子系统协商价格进行交易。
按照《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1)现金;(2)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的债券;(4)期限在1年以内的债券回购;(5)期限在1年以内的中央银行票据;(6)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的资产支持证券。
不能投资的金融工具:(1)股票;(2)可转换债券;(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5)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的短期融资券(6)流通受限的证券。
三、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风险,-教材36-37页
用以反映货币市场基金风险的指标有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融资比例、浮动利率债券投资情况
四、掌握货币市场基金的分析方法。
(一)收益分析
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净值固定在1元,基金收益通常用日每万分基金净收益和最近7日年化收益率表示。日每万分基金净收益是把货币市场基金每天运作的净收益平均摊到每一份额上,然后以1万份为标准进行衡量和比较的一个数据。最近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日平均收益率折算的年收益率。这两个指标反映的都是短期指标。
1、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根据《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货币市场基金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公式:
(二)风险分析
反映货币市场基金风险的指标有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融资比例、浮动利率债券投资情况
1、组合平均剩余年限。
我国法规规定,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2、融资比例
货币市场基金财务杠杆的运用程度越高,潜在的收益越高,但是风险越大。按照规定,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20%。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协议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协议 基金管理人: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协议当事人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九、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基金的募集 十一、基金协议的生效 十二、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转换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十六、基金销售业务及其代理 十七、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理 十八、基金的投资 十九、基金的融资 二十、基金资产 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六、基金协议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二十七、业务规则 二十八、违约责任 二十九、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三十、基金协议的效力与修改 三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协议》。 基金协议是规定基金协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协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协议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协议的签署构成其对基金协议的承认。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协议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协议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协议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协议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协议上书面签章为 必要条件。基金协议当事人按照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基金法、基金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协议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协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基金协议为准。 二、释义 在基金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或基金:指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与更新; 本基金协议或基金协议:指本《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协议》及对该基金协议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投资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协议当事人:指受基金协议约束,根据基金协议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__________富林明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__________银行;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在此情况下该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协议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届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其它合法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监管部门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它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协议生效日:指本基金募集符合本基金协议规定条件,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协议终止日:指基金协议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协议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协议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协议生效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协议生效日至基金协议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基金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它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基金发起人:_________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下称“本基金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民法典》:指《民法典》;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XX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_________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券交易所和深*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_________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总经理: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总经理: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银行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_________。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运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数量化风险管理,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设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_________元,追加认购不得低于_________元。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_________%。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基金认购的规定 关于本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发行公告中规定。 (七)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八)认购的程序和方法 1.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成立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净认购金额超过_________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_________人。 2.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三)基金募集失败 1.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达不到_________人,或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达不到_________人,或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券交易所、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券交易所、深*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_________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_________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_________%,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_________%。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详细的申购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详细的赎回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25%归基金资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 说明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应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至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公开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金简介; 2.投资组合; 3.经营业绩。具体列明最近三个基金会计年度各年度、最低、年末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最近三个基金会计年度各年度基金单位每份收益分配金额、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及会计报表。基金成立不满三年者公布基金成立至今的前述情况; 4.重要变更事项; 5.其他应披露事项。例如,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如果受到处罚,应详细说明。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载明基金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和公开说明书等公告文本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具体列明出现《暂行办法》规定的基金终止的具体情形。 (二)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清算小组成立时间:说明自基金终止之日起××日内成立。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说明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说明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订明基金清算的程序。例如: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清理;基金资产的确定;基金资产的估价;基金资产的分配;基金清算的期限等。 (四)清算费用 说明清算费用的来源及支付方式 (五)基金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说明依据基金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订明基金清算过程中的公告安排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说明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说明由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当事人双方或三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三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说明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应向其他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 基金契约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说明基金契约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基金契约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基金契约中的仲裁条款(如果采取此方式,可在基金契约中订明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基金契约当事人没有在基金契约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三、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说明基金契约经三方当事人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二)说明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说明基金契约正本一式××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份外,基金契约每一签约人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说明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在有关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说明基金契约的修改应当经基金契约当事人同意; 2.说明修改基金契约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3.说明基金契约的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基金的终止。说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基金: (1)基金封闭期满又未被批准续期的;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2.基金契约的终止。说明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契约方能终止。 二十五、其他事项 二十六、契约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发起人(章)基金管理人(章)基金托管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地: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 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有: (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基金资产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基金管理公司配备了大量的投资专家,他们不仅掌握了广博的投资分析和投资组合理论知识,而且在投资领域也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 (债券,就成了股票、债券的所有者,要直接承担投资风险。而投资者若购买了证券投资基金,则是由基金管理人来具体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进行证券的买卖活动。因此,对投资者来说,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证券投资方式。 (费用低的优点,经济学论文《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在我国,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从而解决了中小投资者"钱不多、入市难"的问题。 基金的费用通常较低。根据国际市场上的一般惯例,基金管理公司就提供基金管理服务而向基金收取的管理费一般为基金资产净值的1%--2.5%,而投资者购买基金需缴纳的费用通常为认购总额的0.25%,低于购买股票的费用。此外,由于基金集中了大量的资金进行证券交易,通常也能在手续费方面得到证券商的优惠,而且为了支持基金业的发展,很多国家和地区还对基金的税收给予优惠,使投资者通过基金投资证券所承担的税赋不高于直接投资于证券须承担的税赋。 (分散风险的好处。根据投资专家的经验,要在投资中做到起码的分散风险。投资学上有一句谚语:"不要把你的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然而,中小投资者通常无力做到这一点。如果投资者把所有资金都投资于一家公司的股票,一旦这家公司破产,投资者便可能尽失其所有。而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汇集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小额资金。形成雄厚的资金实力,可以同时把投资者的资金分散投资于各种股票,使某些股票跌价造成的损失可以用其他股票涨价的盈利来弥补,分散了投资风险。如我国最近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1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换言之,如果某基金将其8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股票的话,它至少应购买8家公司的股票。 (5)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强。基金的买卖程序非常简便。对开放式基金而言。 投资者既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直接购买或赎回基金、也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等代理销售机构购买或赎回,或委托投资顾问机构代为买入。国外的基金大多是开放式基金,每天都会进行公开报价,投资者可随时据以购买或赎回。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期货投资成为了众多投资者的选择,而作为期货投资助理,我有幸参与了这一激动人心的行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详细、具体且生动地总结我在期货投资助理工作中的所见所闻。 作为一名期货投资助理,我充当了投资团队的重要角色。我与资深的投资经理紧密合作,为各种期货交易提供支持和协助。我负责整理和分析大量的市场数据,根据市场趋势和动态,帮助投资经理制定有效的投资策略。同时,我也负责监控和跟踪交易情况,及时向投资经理报告并提出调整建议。这一系列工作虽然看似繁琐,但对于整个团队的成功至关重要。 我参与了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和研究。在选择合适的投资机会之前,需要对各种市场和行业进行详细的分析和研究。作为助理,我负责搜集和整理相关信息,例如市场趋势、政策变化、公司财务状况等,以帮助投资经理做出明智的决策。我也会参与一些行业研究和调研活动,了解并分析竞争对手的情况,寻找更好的投资机会。这些工作对于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至关重要。 另外,我也参与了投资报告和客户沟通方面的工作。每个投资项目都需要撰写详尽的报告,向投资经理和客户展示投资潜力和风险状况。作为投资助理,我负责整理和撰写这些报告,保证报告的质量和准确性。除此之外,我也会与客户进行沟通,在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方面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通过与投资团队和客户的紧密合作,我发展了很多沟通和协作的技巧,提升了我的专业能力。 在这段时间里,我还有幸参与了一些期货交易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工作。期货市场的波动性较大,风险管理至关重要。作为投资助理,我负责帮助投资经理建立和维护风险管理系统,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我也参与了一些近期的期货交易,学习了如何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这些实践经验使我更加熟悉市场的运作规则,提高了我的实践技能。 小编认为,作为一名期货投资助理,在这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行业中,我承担了许多重要的职责。通过整理和分析市场数据、参与投资项目研究、撰写投资报告、与客户沟通以及参与风险控制工作,我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知识。这些经历不仅提升了我的专业能力,还锻炼了我的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我深信,这些宝贵的经验将为我未来在期货投资领域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证券投资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目录 基金契约目录自首页开始排印。 目录应列明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基金契约正文 一、前言 (一)载明订立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例如; 1.订立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基金契约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说明基金由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说明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基金没有风险。 说明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说明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说明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 列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主要情况。例如,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组织形式、实收资本、存续期间等。 (一)基金发起人 (二)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基金全称) (二)基金类型(例如契约型开放式,契约型封闭式) (三)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 (四)基金单位每份面值和发行价格 基金单位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元。 (五)基金存续期限 自基金成立之日至基金终止之日。 四、基金单位的发行 说明任何与基金单位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单位。 (一)基金单位的发行时间、发行方式(例如上网发行)、发行对象。 (二)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元,其中每份面值为1元、发行费用为××元。 (三)基金发起人认购的份额 (四)基金单位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订明封闭式基金投资者认购和持有的数额限制(例如:认购数额为1000份的倍数;最低数额、最高数额);开放式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和持有的数额限制。 五、基金的成立和交易安排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说明基金成立的条件,并说明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三)基金成立后的交易安排 如为封闭式基金,说明其成立后可以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 如为开放式基金,订明其成立后申购与赎回的下列事项: 1.申购和赎回场所:列明申购和赎回场所。 2.申购和赎回开始日:说明自基金成立××日起开始申购和赎回。 3.申购和赎回申请方式:说明基金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的方式,例如,书面申请。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例如,说明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5.申购和赎回数额:订明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例如:基金申购、赎回的最低数额;申购、赎回数额为1000份的倍数)。说明基金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 作为学生助理,我主要有以下工作目标: 1)积极与定岗老师沟通,每周定期跟班,在保证自己学习的同时,及时了解定岗课程的教学进度。 2)我还将协助教师对设置岗位的教师进行的课堂测试和作业进行审核,以确保测试和作业至少有六次审核,保存学生成绩和易错知识点的相关记录,并及时向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和问题。 3)协助老师查阅相关课堂资料,至少做六次课堂教学PPT。 4)参加六次课堂教学活动做辅助教学工作,积极参加课堂相关活动。 5)关于与学生的沟通,开学之初,我会留下联系方式,让学生随时进行课外指导和答疑,包括学生上课时遇到的问题和考试时出的错题。积极配合班级学习委员会对大学英语课堂学习提出建议。当然,为了更好的让学生融入到学习交流的氛围中,我会在学生期中考试前组织一次学习经验交流活动,通过这次活动,我会集中精力总结学生前半学期的表现,共同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然后通过优秀学生的学习经验报告激发全班的学习动力。对于和同学交流活动中遇到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包括带岗老师的教学意见,我会积极和带岗老师交流。 6)工作期间会合理分配时间,保证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不影响学习,不会因为参加课外活动而敷衍了事。自觉接受岗位部门对我的日常管理和岗位设置教师的评价,逐步提高我在工作中的能力,以便更好地配合岗位设置教师完成教学任务。 感谢老师给我做学生助理的机会,我会珍惜这份工作,脚踏实地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做老师工作的好帮手。〚8〛证券基金投资助理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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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券投资基金基本运作的了解是进行基金投资的基础。我们将在本章介绍有关证券投资基金基本的运作机制、基金有关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以及基金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内容。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运作机制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和运作流程是依据基金管理的法律规范并与基金的组织形态密切相关的。不同组织形态的基金的当事人和运作机制有很大地区别。我们知道,证券投资基金按照组织形态可以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下面我们就这两类基金的运作模式分别作一个简单的说明。
一、 公司型投资基金
公司型投资基金是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投资于特定对象(如货币市场、有价证券)的股份制投资公司。公司型投资基金在组织结构上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类似。公司型投资基金发行普通股份,投资者可以购买公司的股份成为公司的股东,基金将集中的资金用于证券市场的投资,投资者从这些投资中获取收益。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公司的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所持有,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来负责公司的管理和运作。公司型基金成立后通常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资产,同时还会委任第三者来保管基金资产,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由公司的章程来规范。在公司型基金的运作中主要的当事人有以下一些:
1、 投资者和发起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是基金公司的股东,享受股东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对基金公司的重大决策有投票权,享受基金公司的分红和承担基金公司的亏损。
同其他股份公司一样,基金公司是由发起人创立的。发起人一般由投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充当,发起人负责向主管部门申请基金的审批并负责向社会公众募集基金份额,在基金未能成立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公司的发起人一般通过控制基金公司的董事会来取得基金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2、 董事会
基金公司的董事会是基金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基金公司的管理业务,如聘请基金公司的总经理和基金管理人,负责制定基金的投资目标和策略,并且负责基金份额的销售工作。基金公司的董事一般由发起人或其他投资者担任,但是在有些国家,为了保证董事会的公正,要求公司董事会有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受董事会的聘请负责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并负责管理基金资产。基金每年按一定的比例支付管理费给基金管理人。
4、 基金托管人
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基金公司应将基金资产存放于独立的托管人处,由托管人负责基金资产的安全保管。基金托管人一般由较大的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同时一般还负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二、 契约型投资基金
契约型投资基金也称作信托型投资基金。它是依据一定的信托契约通过发行受益凭证而组建的投资基金。该类基金一般由投资者、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定信托契约,通过发行受益凭证组成信托资产,基金管理人负责运用信托资产进行投资,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的资产。在契约型投资基金的运作中,主要的当事人是基金投资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三方。投资者通过购买受益凭证来参与基金投资,获取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与公司型投资基金中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基本相同。
公司型投资基金相比较,契约型基金在运作机制方面主要有以下不同:
1、 法律依据不同。公司型投资基金是依据公司法建立的,基金本身具备法人资格,而契约型投资基金是依据基金契约组建的,信托法是契约型基金设立的依据,契约型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
2、 投资者地位不同。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基金契约的受益人,对基金的重要投资决策并没有发言权。而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是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审批。
3、 基金运营不同。公司型投资基金像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样,除非依据公司法破产、清算,否则公司一般都具备永久性。而契约型投资基金依据基金契约进行运作,契约期满后,基金运营随之终止。
第二节 基金的发起人和持有人
本节关于基金发起人的论述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有关基金持有人的论述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一、 基金发起人
基金的发起人在基金设立中所扮演的角色类似于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但是由于基金的特殊性,各国的法律对基金发起人的要求比对普通的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要求更加严格。我们下面主要介绍我国基金法规对基金发起人的资格和责任的规定。
1、 基金发起人的资格
各国对基金发起人资格的规定不尽相同。在基金历史悠久的英国,由于基金法规的完善和基金业自律作用,对基金发起人资格的要求较为宽松,只要求发起人是相应的行业协会的会员,但在其他国家则较为严格。考虑到基金发起人在基金设立中和以后基金运作中的重要性,各国的法规一般都从发起人的规模、商业信誉和经营业绩等方面对其资格进行限制。按照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2) 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作为主要发起人的,应当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经验、连续盈利记录,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3) 发起人应当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2、 发起人在基金设立过程中的作用
基金的发起人在基金的设立过程中,主要负责向主管机关申请批准基金的设立。在基金设立获得批准后,负责基金的募集工作,使基金能够成功地募集设立,投入投资运作。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我国契约型基金的设立过程中,基金发起人应当负责签定在基金的发行和运作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文件,这些文件包括:发起人之间的发起设立基金的协议;和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签定的基金契约;与基金托管人签定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发起人在制作以上文件时应当保证它们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并且格式和内容都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要〚14〛证券基金投资助理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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