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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讨书范文|法理学心得体会(锦集13篇)

发表时间:2019-12-19

法理学心得体会(锦集13篇)。

〖一〗法理学心得体会

高考热门专业法理学专业“六宗最”小结

法学专业虽然研究的是法律,但它并非像法律条文那样枯燥无趣。如同一个习惯板着面孔的人也有自己的七情六欲一样,法学专业也有着不同的性格元素,下面跟随小编一起领略法学专业的不同性格色彩吧。

最难学的科目:法理学

在门类众多的法学科目中,法理学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入门课,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与广泛性,往往让刚踏进专业学习的学生们难以适应。记得有位同学在看法理学必看书目《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时,由于看不懂,竟然看哭了。

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律的基础性问题与概念,包含了丰富的法哲学思想。与其他法学科目不同,法理学的特点是高度抽象,博大精深。例如光是对法律的定义,就有多达十几种的概括。学习此科目,你就好像置身于拉斐尔的那幅雅典学院中,亚里士多德会告诉你法律始终是一种一般性的陈述,西塞罗则会跟你说法律是一种衡量正义与不正义的标准,而萨维尼则强调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正是由于其难学,笔者所在的中国政法大学将法理学这门科目划分为两个阶段进行授课,大一学习《法理学导论》,大三学习完民法等具体部门法后再学习《法理学原理》。可见,法理学被称为最难学的科目当之无愧。

最有趣的课程:模拟法庭课

试想一下,法庭变成课堂,学生变成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场景是多么生动的画面。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中,模拟法庭课就呈现出这样的画面。

在这门课上,学生不再是纸上谈兵,而是实战演练;不再是坐在课堂里被动地听老师讲课,而是坐在法官席上统领整个审判过程;不再是看着案例得出结论,而是在听取了同学唇枪舌剑的辩论后作出判决。

模拟法庭课上,学生会作为主角,自主发挥自己的口才和思维能力,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辩论。模拟法庭课的有趣,不仅在于课堂上精彩的发挥与零距离地接触法官、律师等职业,还在于课堂前的准备与讨论上,当小组成员全力以赴地讨论案情与研究战略时,趣味性是不言而喻的。看到这里,你是不是也想尝试一下穿上法袍体验一锤定音呢?

最热门的领域:民商法

在法学专业的几大领域中,最热门的要数民商法了。因为民商法是最贴近人们生活的法律,它涉及的领域从婚姻、继承、侵权、合同,到公司、保险、票据等民事、商业的各个方面,均是与民众息息相关的领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仅20XX年全国一审新收案件中,民商事案件就占到了87.07%。可见,民商法来源于生活,又服务于生活,无论是结婚还是做生意,生活中随时都会用到。

因此,不管是从报考人数、招生人数还是就业人数来看,民商法领域绝对是最受关注和最热门的领域。而且,因为其与生活息息相关,所以民法也是非常实用和有趣的科目之一,生活中很多司空见惯的现象经过民法理论的解释,顿时会让人觉得妙趣横生。

例如,有人拿民法理论的解释模式套用到从恋爱到离婚的过程:男生求爱是要约,而女生答应是承诺,如果分手则是缔约过失,如果两人结婚则是履行合同,结婚生子是法定孳息,分居则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离婚则是根本违约。大学里甚至有情侣会运用民法知识制定恋爱法来规定男方女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有趣。

最冷门的领域:法制史

法制史=法律+历史,一看就知道是法学专业中最考验记忆力的科目了。

法制史介绍了中国和外国法律制度与法律部门的变更、发展,有的学习内容甚至还是古文言文。而且,法制史占司法考试的比重很小,所考查的难度大多也停留在识记的水平,再加上这门课程在实践中稍显劣势,因此,有些学生对学习这门课程的兴趣不是很大。由此也导致了法学专业法制史方向常年招生不够而接受调剂生的情况,使法制史成为了法学专业中最冷门的领域。

最较真的部门法:诉讼法

诉讼法是有关诉讼程序的部门法,是当事人因实体权益受到损害后请求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保护而适用的司法程序规定。其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内容。

由于必须要追求程序正义,诉讼法在法学专业中成为了最为较真的一个分支,它对日期、程序、条件等方面进行的细致规定是其他学科不能比拟的。例如,在刑事诉讼法中,犯罪主体在不同的司法阶段分别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等称呼,而这几种称呼是不能乱用的。除此之外,法律规定司法审判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若有任何违反法定程序之处则有可能导致案件的审理结果被撤销。可见,诉讼法的较真。

最有用的法学收获:法律思维模式

法律的学习最终的落脚点是学会如何适用法律,而适用法律讲求的是论证过程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尤其在法律推理过程中,要认定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并得以适用,就必须给出强有力的逻辑证明。这个正当化的逻辑证明过程正是法律的实践过程,也就是法律思维模式。

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大学四年的成功并不是看他记住了多少法律条文或者背下了多少法律思想,而是看他是否养成了法律思维模式。当你毕业时,如果已经养成了法律思维模式,那么恭喜你,因为这远比记住一万个法条有用。

以上是法学专业的六宗最,虽然法无定法,每个人对法学专业的认知也会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一定的:法,对于社会而言是不可或缺的。

〖二〗法理学心得体会

(每题8分,共40分)

1、 某国1970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国2000年1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A于1999年12月从事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2000年5月法院开审此案。

问题:请依据“法律溯及力”的四个原则,分别说明法院应当适用哪个法律?

2、 所谓法律的认可,实际上就是使得社会现存的习惯具有法律效力。认可有两种类型:明示认可与默示认可。同时,法律渊源有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这两个类别。

问题,请结合法律渊源的类别,分别说明两种认可之后的习惯属于哪种法律渊源?为什么?

3、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某男年满二十一周岁未满二十二周岁,但提出结婚要求,遭到家长的反对。

问题:你认为家长的反对合法吗?并以此为基础说明该条法律是有关行为能力还是权利能力的规定?为什么?

4、 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张某实际并未犯罪,但是被视为犯罪嫌疑人而关押,后张某成功脱逃。同一法律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问题:A 结合刑法第一条,你认为张某的行为是否违反第三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为什么?

B 结合刑法第一条与第三百一十六条的行动属于哪种解释方法?为什么?

5、20001年蒋某看到某报纸刊登《某银行招录行员启事》,其中第一条规定:“(招录对象)男性身高在168公分、女性身高在155公分以上。”遂以该规定侵犯平等权为由向某法院提起诉讼。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

问题: A 我国有关平等权的规定属于哪种类型的法律规范?并请说明理由。(5分)

B 你认为“身高”能否纳入平等权的保护范围?并结合该规定的规范类型说明理由?

〖三〗法理学心得体会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

1、法律制裁

2、自然法学派

3、法律关系

4、民法法系

5、法的制定

6、法律体系

二、简答(每小题8分)

1、什么是法的构成要素?并说明它们在一部法律中各起什么作用?

2、如何正确认识法的本质?

3、简述所有物权、债券、救济权、专利权的法律特征。

4、举例说明什么是积极义务?

5、以防控禽流感为例,说明公权利与私权利的关系。

三、论述题(每小题15分)

1、举出一个具体案例或立法例,说明以人为本的现代法的精神的.基本要求。

2、资本主义法制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和当代资本主义发生了哪些变化?变化的原因是什么?

四、分析题(对观点进行法理学分析,言之成理,观点准确,逻辑性强,有创新见解。每小题25分)

1、有人说:随着全球化步伐加快,必然导致法的国际化

2、有人说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要靠法制,也有人说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能靠法制。

〖四〗法理学心得体会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理论和科学基础的学科,它涉及众多领域和概念,具有广泛的研究内容和深入的思辨意义。通过阅读《法理学的范围》一书,我深刻认识到法理学的重要性和其在法学研究中的核心地位。


法理学的范围涉及了法律的起源、法律的特性、法律的目的和法律的效力等方面,它旨在揭示法律现象的本质和法律规则背后的理论基础。这使得法理学成为法学科学的基石,为我们理解法律提供了重要的思考框架和方法论。


在阅读过程中,我深入理解了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和法律原理的运作机制。法律规范是法理学研究的基础,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循的规则。而法律原理则是法律规范制定和适用的理论依据,它们是法律决策的基础和指导。法律规范与法律原理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法律的体系,为法律的适用和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


法律的目的是研究法律规范背后的价值和意义,它深刻关注人类社会的发展目标和公共利益。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不仅要解决社会冲突和保护公共秩序,更要维护社会正义和人民权益。通过法律的目的研究,我们能够从更宏观的角度审视法律的功能和社会意义,为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法律的效力是法律规范得以实施和强制性执行的基础。通过对法律效力的研究,我们能够探讨法律规范对社会行为的规范作用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能力。法律的效力不仅涉及法律的内在逻辑和外在效果,更关乎法律的认可和遵守。理解法律效力对于加强法律意识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文章还围绕着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的分类、法律的前提和法律的解释等方面展开了深入的论述。通过对这些概念和问题的深入探讨,我对法律的本质和法律研究的方法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学的研究需要在哲学、逻辑学和伦理学等学科的基础上展开,法学研究不仅是一门技术性的学科,更是一门以人类社会为对象的综合性学科。


阅读《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不仅让我对法律的研究产生了更浓厚的兴趣,也让我意识到法理学作为法学科学的基石的地位和重要性。深入理解法理学的范围和内涵,对我今后的学习和研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我相信通过不断深入研究和思考,我将能够在法学研究领域做出更大的贡献。

〖五〗法理学心得体会

题目:法治与法律精神

法治是现代国家的基本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律运作的政治方式和管理模式。法治的核心是法律精神,即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信仰法律、维护法律。法律精神是法治的基石,它提倡法律观念和道德规范,代表了现代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一、法治的重要性

在现代国家中,法治被视为一种核心价值观和文化传统,其作用不仅在于维护公正、保障权利、制定规范等方面,还可以起到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1. 保障公正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是公正的代名词。法律可以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利益,消除不合理的歧视和暴力,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 维护权利

法治可以极大地保障个人权利的行使,使其不会因为权力的滥用或者其他原因而被剥夺或者限制。法律的存在可以起到保护、约束和约束的作用,保障公民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

3. 制定规范

法律是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所总结出的经验、教训和智慧的体现,而这些经验、教训和智慧是人类社会发展和生存的基础。法律规范具有约束力,可以引导人民遵循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风气。

4. 促进发展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的存在可以带来政治、经济、社会多个领域的良好发展和运行。法制化的经营环境、依法执政的治理模式、遵循法律的经济运作等,都可以带来公正、透明、可预见的商业操作和社会运行,从而促进国家的发展和民众的繁荣。

二、法治的实践

在具体实施中,法律要求的是自上而下、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层面,推进现代的法治建设。

1.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法律体系的建设必须在政治体制的逐渐深化下得以展开。政治体制深度改革必须体现现代法治原则,国家的决策、实施和责任等要点都要建立在现代法治原则的基础之上,使法律得以真正实现。

2. 建立法律规范

现代法治的建设必须建立在严谨的法律规范体系上。这样,才能够从源头上约束政治权力的行使,并且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同时,法律规范也应当综合考虑社会的历史、文化、民族以及哲学等方面的多元因素。

3. 加强法律教育和普及

法律教育和普及可以将法律观念的建立和法律素养的提高融入到全社会的生活中,从而实现社会对法律的尊重以及依法行事。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推进法律的普及和社会的法制化;另一方面,则是可以更好的保护公民的权益,并且增强人民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

三、落实法治建设的责任

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落实一些针对性的政策,才能推动法治建设取得更好的成效。

1. 政府责任

政府应该是法治建设的主导力量,可以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通过政策制定、法律实施以及司法的独立监督及其他方面政府干预和支持,强制推进法治建设的实际进展。

2. 法律机构责任

法律机构在法治建设中起到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包括组织制定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执行力,以及站在公共利益的角度,对不合法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建立完善的系统,以及优化工作流程和机制,才能让法治建设进行得更为顺利。

3. 社会责任

公民作为基本的法律主体,为维护法治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普通公民,要从生活中的点滴事情上开始,弘扬法律精神,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建设。同时,必须严厉制裁非法行为,坚守规范,才能促进法治建设有序推进。

四、总结

法治的建设是现代国家的核心,其代表着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不仅有助于保障公正、维护权利、制定规范,还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及经济的发展。在实践中,政治体制改革、法律规范建设、法律教育和普及将为成功的实现法治建设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加强政府、法律机构和全社会的责任感和作用发挥,让法治建设得到更好的实践落实,是我们今后努力的方向。

〖六〗法理学心得体会

(请从以下两题中选择其一作答,如果两题均选,以先作答的评分;10分)

1、 请运用法理学相关知识解释以下格言:“法律永远比立法者更聪明”

2、 请运用法理学相关知识解释以下格言:“最严厉的法律有时会变成最大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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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理学心得体会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理学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而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法理学专业注重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并让学生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法理学不可简单地被界定为“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回答的大全。如果法理学只有这一个核心任务,那么2500年前的古希腊就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

广义上讲,法理学可以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法理学的词根应该是源于“juris”,意指法律或权利。另一个词根“prudence”则指智慧。因而法理学可能是寻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寻求对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学问。根据富勒“使人们的行为服从归制治理的事业”的法律格言和Beyleveled、Brown

sword的用法,我们可以得出“法律事业”这一用语。

这种对于法理学任务的界定把问题的中心转向了这里:我们不仅探求“这一事业是什么”,以及“人们如何回答法律是什么”,而且我们也在试图弄清这些回答本身的含义。法律是一种争议的态度?或形式?正统性(合法性)是一种思维方式?广义的法理学理论不应仅仅局限于一个或者另一个法律观念,而应该探求这种多样性是如何形成的。

〖八〗法理学心得体会

《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是一本论述法理学学科范围的著作,该书对于理解和掌握法律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重要的意义。本书是在笔者对法理学的深刻研究与理解基础上所写成。主要从理论基础和应用方面探讨了法理学的范畴,为读者提供了一份权威的、系统的学习指南。



该书首先介绍了法理学的概念、属性和发展历程。随后重点论述了法理学的主要对象和范围,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伦理等方面。作者深入浅出地解释了这些概念的本质特征,使读者更好地理解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接着,作者又详细阐述了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工具,比如逻辑分析、规范解释、系统比较等等。可通过这些工具为读者提供了实现法理学研究的有效方式。



进入下一部分后,笔者更是针对法理学的应用价值做了进一步的研究。在当今社会,法律的规范性已经逐渐得到认识,法律的合理性逐渐被重视。因此,对于利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改善社会状况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正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价值之一。相应的,作者融入了自己的研究实践,以案例分析为主要手段,具体分析了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并对于实际运用时的注意事项进行了讲解,使读者有种身临其境的感觉,既增进了读者对于规范的认识,又对于法律的实际操作形成了一定的体验和交流。



除此之外,本书还详细介绍了法律伦理方面的问题。通过深入讨论法律伦理和人类伦理的关系,探讨了法律伦理理论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读者的思维广度,使之认识到法律伦理一直以来对于法律发展和维护的基本作用。



整本书在文风上采用了简明通俗、清晰易懂的写法,并注重实践应用,不仅对法律学科学者具有指导意义,也为广大读者了解法律和法律规范提供了帮助。通过阅读《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不仅能够感受到法律学科的严密性,也会更加深刻地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意义,做到应用与理论相结合。遗憾的是,虽然该书涉及面广,但对于现代社会之中涌现的多元化法律问题,仍需更深入更多的探讨。 



综上所述,本书是一次深度的学术探索,是法理学学科研究中得不可替代的参考资料。读后感受最深的,应该是对于法律学科的理解更加准确和深入。最后要说的是,读完《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之后,相信法律学的各位学子不仅会增添更广博的知识储备,还会对理论知识的应用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九〗法理学心得体会

法理学:为何司法判决仍存在争议?

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石,而司法则是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即便是在司法上,人们对于裁决仍存在着不少争议,这一现象是否合理,又如何来解释呢?

首先,法律本身有一定的模糊性,这种模糊性往往存在于法律的解释上,刑责的界定、证据的认定、事实的评估,都需要经过判决者自己的主观判断。而不同法官会对于同一案件有不同的理解和解决方案,所以也就难免出现判决不一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法理学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减少对于法律解释的误解,挖掘出作为判断基础的公正和价值观。

同时,法律的联想也是决定诉讼判决的重要因素。法官的经验和背景等条件都会影响其对于案件的认识和评估,因此有人认为判决不应仅仅取决于法学常识,同时还需要法律人员的自己的经验与感悟。这一点也体现了法律判断的复杂性和多元化,法理学需要从更深层次上深化对于此问题的理解。

最后,还有一个在司法判决中被大多人忽略的问题,就是人的主观因素。一些法律问题只有人的主观判断才能解决,而人的主观判断即对于问题的认知和处理方法受限于个人的思考过程、情感、价值观等多方面因素。在法律判决时,法官也难免会受到自己的主观认识的影响,而这些认识的影响则会被深刻地表现在诉讼裁定中。因此,在判决是否正确合理的标准上,法律只是一个辅助性工具,人的主观能动性同样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综合考量。

在实际操作中,法律的实施仍然是一件十分复杂的事情,即使在详尽的法理课中也难以出现完美的统一规则。因此,在判断是否合理后,我们还需要思考一个更高层次的问题,对于司法裁定,我们需要发挥自己的社会批判性,以便从个人及社会的角度进行审判判断,找到更为科学合理的解决途径。与此同时,法律的审判判决也需要大家广泛参与,通过各种民主公开的手段,助力法律的改进,以更好地维护公正和法治为最终目标。

〖十〗法理学心得体会

2000年9月28日 13:30 刘星
--一个疑问和重述

一般认为,法理学的基本使命和作用是研究法律现象中带有普遍性质的问题(比如法律的性质、基本特征、法律的起源),以及在宏观上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彼此关系的问题(比如法律与政治、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文化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构一个理论范式的框架,提供一个可以客观描述的现实社会中的法律图景。这样一种看法大体占据着我国目前法理学研究的主导地位①。

从学术历史谱系上看,这种看法深受近代自然科学研究范式的影响。从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开始,近代自然科学的强劲发展刺激了法理学研究观念的实证转向。人们感觉,法理学研究可以而且应该像近代自然科学那样客观中立地研究社会中的法律现象,可以而且应该建构一个超越具体社会语境的"法律科学"②。

这种看法的一个预设前提是:法理学研究主体可以站在一个不受自己"前见"和价值判断影响的立场上,客观中立地观察法律现象。这种看法当然不排斥法理学研究主体可以而且应该提出实践色彩的"规范性质"(normative)的价值观念(比如主张社会应该建构何种法律秩序),但是,它显然认为,"规范性质"的价值观念可以和"描述性质"(descriptive)的观察观念相脱离③。换言之,观察判断可以和价值判断分为不同的阶段,而且,观察判断独自得出的结论可以是超越具体时空或曰具体社会语境的。

我认为,法理学参照近代自然科学而来的这种"科学主义",可能是有问题的,甚至误导了法理学的基本使命和作用。

阐释学的研究④已经大体表明,法理学研究不可能不受研究主体的"前见"的影响。在说明、描述、解释研究对象时,研究主体已经是在依赖自己以往获得的"理论预设"、"历史经验感受"等等。换言之,这种"理论预设"、"历史经验感受"之类的"前见"的内容,总在制约着研究主体的观察和分析⑤。法理学研究者所以成为一名法理学研究者,正在于他(她)已具有了一定的习得而来的"法理学知识",以及具有了一定的"人们称之为法律现象"的历史经验感受。当然,研究者可以反省自己的"前见"。但是,不幸的是这种反省同样依赖另外一种"前见"。因为,研究者进行理论推论的时候必须而且只能依赖另外一部分理论。这就如同研究者描述一个语词时必须而且只能依赖另外一些语词。科学哲学的研究从另一角度表明,自然科学的研究实际上存在"观察渗透理论"的特征,自然科学的研究不会也不可能不在一定的"科学知识"的前提条件之下展开和推进⑥。自然科学尚且如此,遑论作为社会科学的法理学?这意味着,应该坦承法理学研究中的因"前见"而产生的"偏见"(这里不含贬义)。这种"偏见"不是也不可能是超越他者的绝对真理。因为,"前见"也是历史形成的,是社会语境化的(这是说,它也是受另外的"前见"而形成的偏见的影响)。这决定了法理学研究者的"观察判断"研究是历史的、社会语境化的,而不可能超越时空从而放之四海而皆准。

法理学中的"科学主义"时常具有一种学术策略:汇集所有人们用"法律"一词加以描述的社会对象,对之进行概括和分析,从而得出一个研究法律现象的客观出发点,并在此基础上建构一个超越具体社会语境的"法律概念"或"法律基本特征"的描述理论⑦。自然,对于"科学主义"意念极为浓重的法理学而言,这个出发点是十分必要的,失其便不能开辟法理学的学科进路,建构法理学的理论大厦。然而,这种策略忽视了一个重要现象,即社会中时常存在着"法律争议"。这种争议不仅发生在研究者之间的理论争论中(这是次要的),而且还存在于广泛的社会实践主体的实践中(这是更为重要的)。因为社会资源的相对稀缺,也因为人们政治道德价值观念的差异,"法律争议"难以避免。"法律争议"的存在决定了人们在社会中尤其是法律实践中,不可能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法律"一词⑧。比如,在具体案件中,有人会主张"法律"一词所指的内容包括了"立法者意图",而有人则会坚持"法律"一词仅指正式文字化的权威规则。而这两种看法包含的法律观念则显然是不同的。事实上,实践主体自然倾向于站在自己的实践立场、政治道德立场赋予"法律"一词不同的意义。即便"法律科学"宣布找到了人们最为常用的"法律"一词的用法,实践中的主体依然会坚持自己的"法律偏见"。

法律争议的存在,对"科学主义"的学术策略,意味着两方面的潜层颠覆。其一,争议时常"破坏"了所谓的法律语词的通常用法,使其处于变动不居之中。其二,变动不居使法律语词的通常用法会发生范式的变化,即一个时期一个地方会有一种用法,另一时期另一地方甚至同一地方会有不同用法。接下来,这两方面又左右了法理学研究者的观察"视域"⑨。进而言之,这又意味着法理学研究者建立的理论模型不可避免地语境化,即受当下社会存在(人们使用法律一词的方式)的影响。这在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法理学研究者的"观察判断"研究的内容与结论,是历史的,社会语境化的,而且在价值观念意义上也是不可能客观中立的。

就价值观念意义上是否可能客观中立而言,法理学研究者可以宣称,自己在研究时决不牵涉利益愿望、政治道德观念等价值内容。但是,研究者这类"自觉"依然不等于也无法决定研究出来的理论内容,没有价值判断的内容。如下分析可以进一步说明这一点。

实践中的社会争议角色提出的"法律意见",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有关"具体法律观念"的,另一部分是有关"一般法律观念"的。"具体"是指法律的具体内容,比如法律在合同、婚姻、继承等方面的具体内容。"一般"是指法律的一般概括性观念,比如认为法律的一般概念是什么。实际上,主张具体法律内容是什么以及在哪里,已经意味主张了一个一般法律观念。例如,认为应该在《合同法》的规定中寻找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便是认为《合同法》一类的文字规定是法律(这是一般法律观念)。与此不同,认为不仅应该在《合同法》的文字中,而且应该依据民间的商业惯例中,来确定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便是认为不仅《合同法》的文字而且民间的商业惯例,都是法律。这两种一般法律观念是不同的,所以不同,恰是时常因为利益愿望以及政治道德观念的不同。从政治道德观念上看,坚持《合同法》文字的法律效力意义,是因为认为"文字法律"的价值意义不可忽视,认为它可以带来规则的明确性和可预测性,从而更好地使人们有效地安排自己的行为计划。而坚持民间的商业惯例也具有法律效力的意义,是因为认为法律规则应该和民众自然形成的规则行为相契相合,认为商业惯例有益于市场经济的运作,而市场经济会带来更多的效率和效益。

能够发现(这是十分关键的),社会争议角色提出的这样一类"一般法律观念"放在法理学研究的领域内,正是法律理论。他(她)们的"一般法律观念"和法理学研究者的"一般法律观念",其内在肌理和纹路是一致的。只是一个没有清晰地用理论表达出来,一个表达出来而已。因此,认定受制于利益愿望、政治道德观念影响的实践者的"一般法律观念"带有价值内容,也就意味着法理学研究者的"一般法律理论"潜在地受染了价值色彩。我们毕竟可以看出,法理学研究者的"一般法律理论"实际上是实践中社会争议角色的"一般法律观念"的系统化和学理化。

因此,无论法理学研究者如

〖十一〗法理学心得体会

1983年麦金侬的两篇不同凡响的文章-----《女性主义、马克思主义、秩序与国家:走向女性主义法学》(Feminist,Marxism,Method and the State:Toward Feminist Jurisprudence)及《女性主义,马克思主义,方法和国家:理论的议事日程》奠定了女性主义法学基石。其她代表人物有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米诺、加州大学的奥尔森、马里兰大学法学教授罗宾·威斯特(Robin West)、纽约市立大学法学教授潭兢嫦等。这些法学家从不同侧面分析批判美国法律制度,构筑了女性主义法学。[2] 内容

性别歧视批判

女权主义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知识领域,主张男女平等反对各种性别歧视。它区分了自然性别和社会性别,认为“自然性别是男女的自然属性,即两性先天的差异;社会性别是指社会造成的基于性别之上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是后天习得的社会性角色。”它反对的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关注的是性别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其中,在关于就业方面的性别歧视的批判是重要标志 女性主义法学代表著作1 女性主义法学代表著作1。在当今社会,妇女就业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就业领域也已经深入到科学界、律师界、政府部门等原先属男性独占的领域,并渐渐地有妇女登上各个领域的领导职位。但是,在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代仍然比比皆是。女权主义者指出,今天的劳动分工依旧是基于性别的分工,即基于想象的不同性别的差异以及各自的特点而作出的劳动分工。这种想象的观念往往偏见地把妇女看成弱不禁风、没有理性、没有竞争力和被家庭所拖累的群体。这些想象的特点,常被雇主当作排斥妇女的借口这种性别歧视一方面反映了公私领域划分的观点,同时反映出男性力图维护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行业的思想。有些女权学者指出,女性就业没有摆脱受压迫和歧视的束缚,劳动妇女在今天还承担外面工作和家务劳动两重角色,男性对家务劳动的忽视,造成对妇女在家庭中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剥削。妇女暴力批判

对妇女暴力包括强奸、家庭暴力、性骚扰等表现形式。强奸作为对妇女家庭暴力最严重的一种,是女权主义法学批判男性压迫的一个着力点。它被认为是一种严重威胁女性安全的社会现象不仅是因为它的普遍性,而且还因为它严重侵犯了女性性权利的自主性。女权主义学者对这方面的批评主要集中在对强奸罪的界定上。传统迷失的强奸罪的界定将大量的犯罪行为如:约会、熟人及婚内强奸等情况排除在外。但是在实际情况中,被信任的人侵犯的行为更加伤害女性的人格独立和权利。女权主义法学者认为,强奸法给人的感觉不是旨在制止强奸行为,而是在指引男性采取怎样的行为强奸则不会犯法。除此之外,在人们的认知里普遍有这样一种思想:男性的性行为不被认为是羞耻的,然而对女性而言,则意味着失去了某些东西。在这种情形下,女性则成为客体,她的权力必然遭到贬值。所以这就要求,强奸法要改变男性立场,采取中立的、客观的眼光来处理,保护女性的独立性、自主性。

家庭是体现男人和女人社会关系的重要场所,受到女权主义者的关注。家庭暴力是指恐吓和内肉体虐待家庭成员的一种行为。在这里主要看男性一方对女性的暴力。女权主义认为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压迫的重要手段。这种不公平又来已久。在旧社会,由于女性是男性的附属品,没有独立的人身人格,也没有独立的经济基础和经济来源,使得女性对家庭暴力的反抗不够强烈。针对家庭暴力是私人范围内的事的观点,女权主义法学对公私领域的划分及公私法的划分展开尖锐批判。她们希望改变传统刑法以男性经验为标准,忽视女性特殊社会经验和感受的立场。希望法院处理案件时能够站在女性的角度上,是受虐女性的要求被法院所接受,面对家庭暴力可以得到需要的防卫和保护。色情物场批判

这主要是卖淫以及一些暴力文化作品。在这中间,女权主义者认识到这些作品对妇女的压迫和歧视,应该坚决反对这些作品的泛滥[3]。她们认为,这些作品起到贬低和侮辱作为一个群体的女性的人格的作用,色情图像构成对妇女的暴力。它们使妇女成为可供所有男人虐待和侮辱的驯服物品。对于卖淫这种行为,女权主义者没有将其放在主要位置。对这个方面的论述也很少,并且在卖淫的问题上,女权主义者的观点不一,但是都不同意对性工作者采取刑事措施。[1] 性质

女性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学思潮与社会运动相结合的产物,而西方国家之所以能以法律之力量来推动社会的变革,确实与西方特有的政治、历史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但这并不说明各国的法学研究就可以置身于世界范围的女权运动浪潮之外,相反,有充足的理由可以证明有必要开启和推动各国的女权主义法学研究。跨意识性

正如女性主义思想泰斗波伏娃所说的,女性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受压迫、受歧视的等级,是附属于男性的“第二性”。在人类社会漫长的历史中,如果说有哪种社会结构是跨历史、跨文化和跨意识形态而普遍存在的,那么毫无疑问,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可以列入其中。在出现恩格斯所说的“女性具有世界意义的失败”之后,这种性别不平等长期、普遍地存在于男权社会中,并未随社会的发展有所改观。当阶级冲突、种族迫害等问题在某些社会逐步有所缓解的时候,女性作为一个群体的共同命运并没有得到改善,即便是社会地位较高的阶层或种族内部,女性相对男性依然是绝对的弱势。另外,即便是在不同的年代和不同的文化中,部分男性也受到压迫,但他们是由于属于某个阶级或阶层的成员而受压迫,不是由于他们是男性而受压迫。女性则不同,除了因为属于某个阶级或阶层之外,还会仅仅因为身为女性而受压迫。因此,女性问题存在于任何时代和任何社会之中,是超越了意识形态的差异而普遍存在的。即使是在美国这样一个西方第二次女性运动浪潮的发源地,据统计,仍有1/4的女性要面临遭遇家庭暴力的危险[4]。既然如此,在全世界160多个国家中妇女地位排名第132的中国,自然也没有任何理由排斥女性主义法学研究。[5] 不可逆性

当今全球化背景之下,一国的学术研究或是社会思潮只有融入到现代化和国际化的浪潮中,与世界同步,才可能取得具有真正意义上有价值的成果。中国上世纪初在整个社会层面掀起的妇女解放运动的确是融入进了西方的女性运动浪潮中的,妇女解放运动作为中国的民族解放运动和无产阶级革命的有机组成部分,紧紧围绕着以建立现代国家为目标的革命运动展开。虽然,妇女解放的话语最终被革命的话语淹没并出现长期的中断,但随着社会风气的开放和女性经济上的逐渐独立,具有现代意识的新一代女性成长起来,实现了人的现代化。同样,法律现代化也是近现代中国法学家们的共同追求,中国的法学研究如要与世界同步,就必须汲取新的养料,时刻关注世界范围内正如火如荼进行的性别研究动态。事实上,中国的女性主义法学就是在女性意识觉醒、社会地位却下降的国内环境和女性运动高涨并将胜利成果惠及到各少数族群的国际环境这样一个双重背景下开启的,它在各国的现代法治建设中也将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5] 批判性和进步性

相比之前的法学理论,女性主义法学的最大特点同时也是对法律发展的最大贡献,就在于它为世人提供了一个认识法律的全新视角--性别的视角。在女性主义法学诞生之前,人们都是从内部视角来认识法律,法学家和实践者们所思考的,不外是如何在历代哲人、学者精心构筑的理论基石上,将法律这座大厦的内部结构打磨得更为精细,使之成为一个逻辑上无懈

可击、价值上日臻完美的规范体系。但这样的视角始终存在一个盲区,因此也认识不到一个自人类社会有法律以来就存在却一直被遮蔽的事实:法律具有某种性别上的倾向性。

女性主义法学汲取女性运动的成果,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当中隐藏的性别倾向,指出了从内部视角不可能看到的法律现实。这种立足于外部视角,将法律置于社会发展的背景来研究的思路,在早期的法社会学中就已尝试过,但是只有到了女性主义法学的阶段,才将这一个抽象的“社会”具体化为两个性别群体之间的关系上,为法社会学拓展出新的问题领域。针对历史和现实的法律和法学中充斥着男性话语霸权和对女性的歧视和贬抑的现实,女性主义法学代表人物,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教授凯瑟琳·麦金农曾提出了一个疑问:女性是否能通过用法律来要求真实的平等而成为改变国家和女性关系以及改变女性和男性关系的一部分。事实上,这一疑问中所隐含的对法律理想状态的期望也正是女性主义法学所追求的目标。[5] 主要问题

女权主义自其产生就对法律、法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妇女解放运动以及各种女性主义思潮有力地推动了妇女争取与男子平等的法律权利的进程,并促进了对于法律制度如何体现男性压迫女性的意志、男性如何通过暴力确立和巩固对于女性的统治等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女性主义法学涉及到法律的诸多领域,提出了很多尖锐的问题,向人们展示了许多不同于传统的思想和见解。

但从宏观上看,其最基本的问题是父权制与控制、以及女性的正义感问题。女性主义法学认为,父权制无处不在,国家在法理上是男性的国家,其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采用的是男性权力的立场;法律看待和对待女性的方式就是男性看待和对待女性的方式;国家的正式规范在设计层面上体现了男性的观点,并借助于合法化的规范、以男性的利益构建社会秩序;法治创造了一种表面上公正无私的意象,却无视一种现实,即它强化了结构性的不平等;女性要求法律保护实际上就是要求按照男性观点确立起来的法律的保护;因此,自由主义法治国家是戴着法治面具的男性的统治——它的权力通过这一遁词的霸权而得到了强化。[6] 关于女性的正义感,人们在传统上一直描述,女性的正义感是不成熟的,女性的是非理性的、不可猜测的、情绪化的和粗俗的,与男性的深思熟虑、理性和远见正好相反;女性缺乏正义感,她们不能获得公正统治所必备的条件,必须让她们远离政治权力,以免她们破坏政治结构;文明是男性的杰作,女性的重要性是繁衍后代、照看婴幼[7]、琢磨并修补男性创造力并以此维持文明。对此,女权主义者回应,男性与女性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差异,任何表面上的差异都只是女性缺少机会,难以积累正义感赖以产生的生活经验,给予女性更多的机会将会保证女性与男性一样具有正义感。另有女性主义者认为,差异也许是有益的,假如女性确实具有一种不同的伦理和道德感觉,也许这与假设中的男性正义的客观性同样有效,也许更有效。女性主义在法律领域的巨大的“成功”,具体体现在突出了对女性的伤害,并将其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如对女性的暴力问题、生育问题、色情作品、性骚扰问题等,这些问题过去一直隐藏在拒不干预的领域,均被女性主义法学者揭露并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妇女既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又是社会暴力的主要牺牲品。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中,确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历史上男女权力不平等关系的一种表现”,“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实现平等、发展与和平的障碍”,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许多国家都采取不同的手段制止对于妇女的各种形式的暴力。女性主义法学的许多主张和观点对立法和司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如美国在法律上承认性骚扰为犯罪行为,大多数州把婚内强行性行为定为强奸罪,改革了的自1900以来的禁止堕胎的法律规定,等等。此外,女性主义者还提出了社会性别这一重要的概念,以区别于性别。性别是指男女之间的生理区别,是一种自然属性;而社会性别,则是指基于可见的性别差异之上的社会属性,是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女性或男性的气质和性别角色,以及与此相关的男女在经济、社会文化中的作用和机会的差异。上个世纪七十年代,随着妇女运动的深入,人们发现平等本身就包含着歧视:男女平等的标准是什么,是谁的平等,平等是否等于公正等等。认为以往追求的平等是以男性为目标,即强调妇女做与男子相同的工作、把握一样复杂的技能、完成同样的工作等,如此的结果是:一方面,妇女从事的无计酬劳动如生育、家务等,被忽视了,另一方面,即使妇女从事与男子同样的工作,也没有实现同工同酬及同样的升迁机会。因此提出了用“社会性别平等”弥补以前所倡导的平等的不足。正如巴特勒指出的:性别是社会性的结果,人生下来天然地或是女性或是男性,但女性和男性是通过社会化进程变成女子和男子的,是社会而非自然决定了妇女和男子的生活形态,“性别社会化是一个过程,它使妇女把自己认定为男性存在的性客体,通过这个过程,女性把男性对她们的性别观念内在化为作为女性的性别特征”[8] 社会性别概念揭示了妇女的从属地位不是天经地义的,而是社会历史的产物,基于生理基础上的性别压迫和不平等是没有根据的,也是可以改变和消除的。女性主义者指出,社会性别歧视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可能表现为个体的行为,也可能表现为体制性的国家行为。社会性别概念的提出为学术研究、制订政策及执行和评估政策开辟了新的视野。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所产生的纲领性文件《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就反复强调“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主流”,2000年联合国大会第二十三届非凡会议“2000年妇女:21世纪的性别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召开,目的就在于审查和评价《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执行情况,包括“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实施情况。性质简评

女性主义法学在宏观上关注法律制度对于女性的压迫并揭示压迫的根源,在微观上关注具体方面的男女平等,尤其是在堕胎、反家庭暴力、反对性骚扰等方面应受到的法律保护,同时提出了女性主义法学方法论,向传统的男性主义法学提出了批判和挑战。女性主义法学丰富了法学理论,开拓了思考问题的角度和视野,促使法学和法律工作者重新审阅那些已经固定了的价值观,推进了男女两性在法律上的权利平等和在现实生活中的事实上的平等,非凡是女性主义法学者提出的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和视角,强调在法律、文化和社会结构方面进行社会变革的必要性,强调释放女性的潜能,均有其积极的意义和独特的价值。女性主义法学起源于批判法学,又从批判法学中分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流派并愈来愈活跃,显示了女性主义法学极强的生命力。女性主义法学的社会性别意识、社会性别分析方法以及社会性别主流化观点,对于立法、社会政策的制订、执行、评估具有拨乱反正的意义。法律和社会政策不可能建立在一个假设之上,即男女人口是同质的并有相同的需求。任何经济结构本身必然有其社会性别的结构,劳动的性别分工特征、产业的性别集中趋势、工资收入的性别差异等都是这种社会性别结构的主要内容。现有的社会政策基本上是维持这一社会性别结构的。妇女作为个体要求与男性在各方面的完全平等和作为一个处于相对脆弱状态的群体希望得到保障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假如忽视这一性别现实,那么看似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的社会政策却恰恰可能是对女性的不公平对待。[9] 中国虽然存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但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侵害女性权益的情形,城乡贫困女性化、男女两性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不平等、教育和卫生领域的市场化对于男性和女性的不均衡影响、计划生育政策在社会性别方面的负面影响、妇女遭受的社会暴力和家庭暴力的侵害、女性参与社会决策的程度低等问题深思和从社会性别的角度进行研究。用社会性别分析的方法对这些问题加以研究,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虑及到社会性别因素的政策,才能有效地平衡长期目的与短期措施、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从而实现两性的可持续性发展。女性主义法学有助于人们重新审阅平等、公平和正义。现代社会在性别划分中形成了自己的思维定势,在男女两性的两极结构中,男性被认为具有更高的、核心的地位,女性被认为比男性更接近于自然,女性的适当领域是家庭私生活空间。由于男人拥有压倒女人的权力,男人观察女人的方式界定了妇女能成为什么样的人,这时,法律要么成了压迫的合法化的工具,要么法律实际上是在实行男女差别对待。[10] 虽然,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根本没有谁比谁比较好的问题存在……每一个人都应当承认他人与自己生而平等,不平等几乎是不存在的。但是,正是由于人类能力的发展和人类聪明的进步,不平等才获得了它的力量并成长起来;由于私有制和法律的建立,不平等终于变得根深蒂固而成为合法的了。针对这种客观现实,女性主义法学透视法律及制度中的性别歧视,强调立法及司法中的社会性别视角,与其她诸学派的学者一起对于现代社会中的平等、正义进行了新的阐释。罗尔斯在其的《正义论》中曾给出了关于制度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如下陈述: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强调“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罗尔斯期望达到一种事实上的平等,而这种平等实际上需要以一种不平等为前提,即对先天不利者和有利者使用并非同等的而是不同等的尺度,也就是说,为了事实上的平等,形式上平等要被打破,因为对事实上的不同等的个人使用同等的尺度必然会造成差距。无疑,在法律下,对个体的不同待遇不一定造成不平等,并且,同样的,完全一样的待遇经常会造成严重的不平等。这就诠释了女性权益为何要在法律及社会政策中得到非凡的保护。宪法启示 立法现状启示

虽然中国的妇女在新中国成立后地位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但是以妇女为主体的色情暴力影视作品及文学、家庭暴力、妇女工作中遭受的歧视、性骚扰问题仍然存在。而且,各国现行法律虽然有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但是不够全面,仍有疏漏。因此,法律界应加强法律关怀妇女的意识,实现男女实质上的平等。性骚扰启示 性骚扰,从广义上来说可以包括强奸,从狭义的角度上来说可以包括无形的对妇女的语言强奸和目光强奸。当今涉及这方面的法律条款主要是刑法,但是刑法定罪条件要求严格,且一旦定罪科刑较为重,所以应该制定保护妇女权益的社会法,同时加强妇女在宪法中的地位,以此保护妇女的权利不受侵害。色情传播启示 色情视频、文学在性的角度上对女性的侮辱,更加强了女性是性的接受者和被动者这一歪曲的事实。因此,为提升女性的合法性权利,提升女性在社会中、法律中地位,呼吁加强对色情作品的禁止和对相关人员的惩罚。

〖十二〗法理学心得体会

时间无情的在我们年轻的脸上留下岁月的痕迹,不知不觉间,学习法理学已经半个学期了。在这段时间里面,伴随着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的变化,使我对自己的人生道路充满了迷茫,显现出一种无所适从的状态。

就在我处在迷茫时,它走入了我的心间。它就是法理学。它就像朋友一样帮助我,像我的父母一样疼爱我,像老师一样关心我。在这盏明灯的指引下,我走出了迷茫期,大步迈向充满阳光的大道。

在正式上课之前,我预习了法理学这本书,竟然有些看不懂,里面大都是一些理论的内容。后来听了张老师的课逐渐明白了法理学是“法学”研究中的一门科学。对国家制定“法律”进行“理”的研究,即法律规范的合理合法性,也就是说国家在制定出台具体的法律规范时,应当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这些原则和精神同公民认知、社会现状息息相关,当今社会主要体现法治和民主的精神。学习法理学应当要与实践相结合。

法学的研究的学科都研究法或法律现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其他法学学科的不同之处在于,法理学研究的是法或法律现象的一般性问题,而不是法或法律现象某一个方面的具体问题。在我国法理学的研究范围概括为:法的本体论、法的历史论、法的运行论、法的关系论、法的价值论等五论。法理学的功能有1、法理学是法学的入门与向导。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属于理论法学,它提供的不是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抽象的、基础的理论,如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这些基础理论不仅为法学的其他学科提供了入门的知识和理论,也为法学的其他学科提供了理论的指导。2、法理学能启蒙和传承法律精神。在法学的所有学科中,法理学是最具思想性的一门,它是以启蒙和传承法的精神与理念为核心的。3、学习法理学可以培养与训练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必须具有的职业技能,而法理学中承载着培养与训练人们法律思维方式的功能。因此,学习法理学的意义非常重大。

我认为学习法理学时应该注意切忌死记硬背,尽量多思考,用书上所举例子、其他课程中相应的知识或已掌握的现有知识来理解法理学,使抽象的内容变成具体问题,不要单纯地把法理学看成是独立的部分,而应该将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不然容易步入学习法理学的误区。

上法理学的课程时,老师讲得生动形象,通俗易懂。并在讲课期间插入一些例子,使我在课前预习不懂的问题在老师授课时迎刃而解,对法理学的学习信心更大了。我相信在老师的悉心教导和同学们认真听课下会在法理学这方面有更深的造诣。

我为能掌握这种实用的思维工具而骄傲,我应该好好学习法理学知识。

〖十三〗法理学心得体会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高频考点

法理学专业注重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并让学生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高频考点,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法的规范性体现在:

1、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

2、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向;

3、法调整的是一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并且在生效期内是反复适用的。

4、法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不调整人的内心思想,但可以通过调整人的外部行为来影响人的思想观念。

三、法是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的社会规范1、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

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2)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守法;法的统一依赖于国家的统一和政治上的安定团结。

四、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1、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2、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一定利益和自由。

3、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分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前者指必须为一定行为,后者指不得为一定行为。

4、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五、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1、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2、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法的强制性体现:

1) 法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 2)法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3) 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4)公民可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释义: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作用的实质:

(1)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2)法律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3)法律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法律的作用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自身力量的体现)

二、分类:

1、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

2、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3、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

4、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

5、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

6: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的区别)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三、法的社会作用

1、对物质文明:财产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2、对精神文明:道德 社会价值观

3、对政治文明:保障**** 约束公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

4、对生态文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四、法的局限性

1、法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并不能有效地干预和解决所有社会问题……

2、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的作用充分发挥需要依赖于一系列社会条件,它的运作成本巨大。

3、运作成本 : 1)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专业的立法机关、守法的行政、独立的司法。:2)良好的法律体系依赖立法者的认识能力。3)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4)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民主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5)充足的物质基础。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可以指法的实质渊源、效力渊源、材料渊源、形式渊源、历史渊源

一、法的渊源释义

法的渊源:又称“法源”,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综合事物。

1、资源性要素——来源——最基本要素

2、进路性要素——途径——途径性要素

3、动因性要素——动力和原因——根本性要素

二、世界法的类别:

1、成文法:

1)规范性法律文件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3)国际法

2、不成文法:

1)习惯法

2)判例法

3)惯例

三、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1、正式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7)国际条约与协定

8)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 (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判例在原则上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

2、非正式渊源:

1)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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