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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办案件心得

发表时间:2025-05-06

公安办案件心得(集合14篇)。

✧ 公安办案件心得

员工道德风险案例教育活动的学习体会

近期,我行开展了银行案件防控学习活动,通过此次学习活动,并结合我平时在工作中实际情况,对案件防控意识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现就此次学习活动的心得总结出几点体会,也是我对此次学习活动的一个理性的认识。

近年来,金融案件频发,发病率仍然居高不下,防范形势十分严峻。纵观金融案件的发生,虽然形式各异,但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是员工法律纪律意识差,缺乏教育。俗话说,千里筑堤,塌在蚁巢里。银行网点众多、面广、线长,绝大多数员工身处最基层,长期以来,规范化、制度化的思想教育开展不够,员工重视实际,视思想教育为形式、为空谈,认为在各自网点内的人低头不见抬头见,思想教育无意义,久而久之,员工思想道德水准、法律法规观念得不到净化和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防腐拒变能力差,大多凭个人的良知做工作,谈不上高尚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是防患意识不强,管理乏力。 近几年来,大部分银行注重了业务开展,忽视了案件防范,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得不到彻底改观,尤其在基层,任务至上,片面追究几项主要业务指标的考核,不重视内部管理、安全教育和责任意识,有的甚至欺上瞒下或走过场形式学习。

三、稽核检查图形式、走过场、监督乏力。一方面,审计检查力度相对较弱,对网点多、覆盖面广、队伍长、客观的银行难以全面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稽核检查人员有的责任心差,原则性不强,稽核检查图形式,走过场,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发现的问题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而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有些事情虽然发现了,也下达了整改通知,但对落实情况没做进一步的督促检查,使问题越积越大,最后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案件。

从以上几个方面,我认为:做好案件预防工作,关键是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银行内部风险防控

(1) 严格坚持开通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必须由客户自行办理。

(2) 大堂经理、出纳员、审核员和授权人员应提高警惕,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职务之便从事非法活动。

(三)大额储户一定要留有客户的**,及进和客户进行对账,对客户的账户资金变动进行动态提示。

(四)对网银业务绑定的手机**号码一客要和客户进行现场确认,确保为客户本人所有并视同要件进行管理。

(五)坚持“四眼制度”复核 、授权人员要前移到柜员内,现场复核,确认业务全程无误后再进行复核。

(6)严禁柜员保留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并进行定期检查。

(七)加强对员工银行业务基础知识和案防知识的培训,特别是新上岗人员,要重点加强岗位职责流程知识的培训。研究监管风险提示,使员工能够尽快识别各种外部欺诈企图。

(八)充分发挥录像监控作用。安排有业务经验的人实时****。

2、 加强自身修养,增强合规经营意识

✧ 公安办案件心得

民事办案心得

民事案件是指涉及个人、团体或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由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占据了很大比重,也是司法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通过长期的办案经验和实践总结,我深刻认识到民事案件办理的重要性和技巧,今天就让我与大家分享一下我的“民事办案心得”。

一、认真审查证据

诉讼是通过证据互相论证达成事实的权利或义务确定的过程。民事案件中对证据的审查尤为重要。作为执法者,听取双方陈述,查阅各种资料,搜集证据并审核证据的真伪和法律效力都是我们必须完成的任务。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认真察看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关联性等方面,不断推敲证据相关性,深入探寻证据间的联系和矛盾点,理性分析证据间的排他性等等问题,从而对证据的重要性、有效性以及可信度等进行综合评价,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二、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必须坚持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重心,充分保障双方的诉讼权利。在一些复杂的民事案件中,往往会存在“强者无敌”的现象,如果司法人员对于当事人的权益冷漠和漠视,那么就可能导致司法公正的失衡,进而形成不正常的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尽力做到“公正廉明”,遵照法律法规,以毫不动摇的执法立场、公正的司法态度和公正的环境,依照法条对每一个案件公平判决,让每一个当事人都最终得到公平的裁决。

三、坚决贯彻执行判决

为了使审判结果得到有效落实,有必要坚决贯彻执行判决。执行是司法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判决积极实施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在执行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及时发布执行通知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更改执行方案、执行难的解决以及追究失信人员的法律责任等操作,让执行效果得到充分体现。

四、加强个人法律素质的学习和提高

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具备扎实的基本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做到对于案件的相关法律条款非常熟悉,对于案件的相关规定和法律规定有着非常清晰的认知。此外还需要不断提高个人的工作素质,增强做事的敬业精神和创新意识,坚守公正廉明的立场,争取实现案件公正公平的判决。为此,我们必须要不断的学习,不断的积累经验,不断的提高自我修养,从而不断提升我们的办案效率与素质,为方便人民的生产和生活,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纳税人的保护。

综上所述,完成一次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并不仅仅是全部结束了。我们需要更深入、更扎实地学习,加强对于法律条文理解的领悟和熟练,不断采取创新的方式和方法,让民事案件办理更加健康、更加顺畅,也更加能够取得实际的效果,这才能促进我们司法工作不断向前,更好地为社会做贡献。

✧ 公安办案件心得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区人大常委会检查组委托,我向本次会议报告对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2012年度办案质量检查情况。

一、办案质量检查的基本情况

办案质量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区公检法三机关办案质量,将这项工作纳入今年人大全年工作安排,在3月初印发了《2013年度对区公检法三机关办案质量开展检查的工作方案》,明确了本次案件质量检查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点内容、方式步骤及工作要求。为保证检查的质量和效果,在组织领导上成立了由区人大常委会刘少甫主任等主要领导牵头,由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及部分代表组成的办案质量检查组。检查组在3月上旬召开专题会议,对检查工作进行了全面动员部署。

5月上旬,检查组对三机关开展案件质量自查工作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初步听取了公检法三机关自查自纠情况和迎检准备工作完成情况,与三机关办案人员和案件质量管理人员进行了座谈,交流了办案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和体会,听取了他们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5月中旬,检查组组织专门力量对公检法三机关2012年度办理案件进行了抽查,共抽查不捕不诉、退查、解除强制措施、行政诉讼及复议、取保候审、自侦、发回重审、改判等各类案件45件。对上述案件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进行了分析评议,并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意见及时反馈给了公检法三家,督促进一步做好整改工作。

6月上旬,在公检法三机关全面完成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区人大常委会检查组分成三个小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少甫、王建群和陈晓鹏,刘斯文和赵咸怀,窦梅和陶爱红、何祥华等领导带队,分别深入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全面听取了公检法三机关2012年办案质量自查情况汇报,并进行了座谈和评议,对公检法三机关报告的修改完善和办案质量方面提出了意见及建议。

二、对公检法三机关办案质量的评价

检查组认为,区公检法三机关对办案质量检查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工作专班,制定了工作方案,自查工作做到了准备充分、全面深入,重点突出。三机关在内部各业务部门自查的基础上,还通过组织开展抽查、互查、评议等多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分类梳理,做到了一案一表、一案一评。三机关自查过程中查摆的问题全面、客观、准确,没有回避矛盾,不走过场,整改措施到位。通过检查,达到了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规范执法,改进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

从区公检法三机关的报告和检查组对案件的抽查情况看,三机关办案质量总体水平是高的,在案件总量大幅上升的情况下,各类案件的合格率、优秀率不断上升,办案质量每年都有新的进步、新的提高。检查组认为:区公检法三机关始终把提高办案质量作为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前提,通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制度建设、强化措施、科学管理上下功夫,坚持向管理要质量,以执法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促进执法规范化,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强化案件质效评查和分析,完善案件质量长效管理机制,推动了执法办案规范化建设,有效保障了办案质量。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检法三机关2012年办案质量总体是好的,成绩应当充分肯定,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表现在仍然有少数案件定性不准,处理不当;收集、固定证据不及时、不全面;执法不规范、权利义务告知不到位;办案期限拖延较长;退查解除取保后无处理结果;法律文书质量不高、案卷装订不规范等。造成这些问题的成因,既有少数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的原因,也有责任心不强、工作粗心疏忽的原因,还有审批把关不严方面的原因,同时重实体、轻程序的固化意识在少数干警中没有得到根本转变,案件质量管理机制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针对以上问题,检查组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政法干警队伍建设

要把队伍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根本,以业务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党风廉政建设为保证,全面加强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和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执法为民、务实进取、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政法队伍。要有针对性的加强政法干警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尤其是加强对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培训工作,加强对新类型案件的研究工作力度,不断在实践中积累审判经验,努力提高广大政法干警的法律素养和实务技能。

(二)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和程序意识

要进一步强化办案人员的质量意识、责任意识,牢固树立“案件质量是司法工作生命线”的理念,着力提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从实体、程序和时效上充分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努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切实加强对错案的责任追究力度,防止过错责任追究偏软、不力的倾向。要特别强化办案人员的程序意识,严格按照修订后实施的刑事诉讼诉法、民事诉讼诉法的规定,在程序上对所有案件从“进口”到“出口”的每个环节都实行监督管理,使办案人员严格办案程序,克服轻程序、重案件的惯性思维,确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办案程序意识,使每个案件环节都严格按程序办理。

(三)进一步加大案件办理信息化管理建设

要坚持把信息化建设作为提升三机关办案质量的重要举措来抓,着力提升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推动信息共享共用,增强信息化应用实效,以信息化促进执法规范化,以信息化引领政法工作现代化。要进一步加大财政及科技投入力度,不断改进和完善公检法三机关案件办理流程信息化建设,提高案件网络化管理水平和效率,实现案件信息全录入,案件流程管理全覆盖。要全面推行电子笔录、办案视频录像、网络监控、法律文书自动纠错、办案程序网上审批签注等信息化管理方式,利用先进的电子信息化技术,科学高效的办案管理流程,防止违规执法、超期办案、程序遗漏、文书逻辑错误等案件质量问题的出现。

(四)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长效管理机制

公检法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制度化逐步实现工作规范化。要加强内部案件质量管理部门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内部监督作用,特别是注重案件办理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在强化案件质量评查上下工夫,落实案件质量考评管理制度,坚持一案一自查、季度考评和年度考评制度。要加强办案环节的检查监督,强化办案期限监控和程序监督,及时发现影响、制约案件质量与效率的各种问题,认真研究针对性措施加以整改,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减少错案的办理。要进一步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管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要通过强化和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 公安办案件心得


自互联网普及以来,涉网案件逐渐增加,给社会治安带来不小的挑战。作为一名普通市民,我也曾在近年来亲身经历了一起涉网案件,这让我深刻认识到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并从中得到了一些心得和感悟。


这起案件发生在我身边,是我身边的一位朋友陷入了网络诈骗的陷阱。这位朋友是个乐观开朗的人,在现实生活中与人为善,但对于互联网这个虚拟世界却显得有些天真和不谨慎。


一天,他收到了一条陌生人发来的短信,称他中得了一笔巨额彩票奖金,需要提供一些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以便兑奖。看到这个消息,他兴奋不已,简直如梦如幻。他很快回复了短信,并毫不怀疑地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姓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随后,他又按照对方的要求开通了一款钱包软件,并将自己银行卡的信息输入其中。


就在他以为要享受无尽财富的时候,银行卡上的存款却一夜之间空空如也。朋友的梦幻彩票只不过是一个网络骗局中的一环,他不仅失去了血汗钱,还陷入了巨大的负债之中。对于他来说,这是一次噩梦般的经历,对我来说,也是一场深刻的警醒。


从这起案件中,我深刻认识到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互联网虽然给我们带来了便利和益处,但同时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在虚拟世界里,我们的个人信息如同财富般珍贵,它们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各种诈骗和犯罪活动。因此,我们在网上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诱导,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


另外,在这次案件中我还意识到了人们在网络时代的教育问题。尽管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强调识别骗局、避免上当受骗的能力,但是在面对涉网案件时,我们却显得力不从心。这是因为很多人对于网络世界的认识还停留在初级阶段,缺乏有效的网络教育和培训。针对这个问题,我认为应当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普及网络基础知识,提高人们在互联网时代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在涉网案件中,法律的作用也变得尤为重要。互联网世界虽然与现实世界存在很多不同,但是仍然需要依法治理和管理。对于网络犯罪分子,应该依法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以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治安。还需要不断完善网络法律法规,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变化。


这起涉网案件也让我深刻认识到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和守望相助的重要性。在这次案件中,我们的朋友圈迅速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群体,共同为朋友筹集资金,帮助他度过了这个困难的时刻。这让我深受感动,真切地感受到了亲情、友情和社会的力量。在网络时代,我们要时刻保持对他人的帮助和关心,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网络环境。


涉网案件是互联网时代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产物,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并积极应对。通过这次案件,我深刻体会到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认识到了个人、教育、法律和社会的作用。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能够建立更加健全的网络安全体系,共同打造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网络世界。

✧ 公安办案件心得

女法官办案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女性从业人数逐渐增多,各行各业的职场也逐渐多样化与均衡化。其中,司法领域逐渐涌现出了许多优秀的女法官。作为法官,她们以公正、客观、无私的原则,严谨高效地执法办案,为维护社会稳定与正义不懈努力。我作为一名女法官,通过多年的实践经验和与同行的交流,深感女法官的工作方式和心得体会与男性存在一定的差异与特点。



首先,女法官尽职细致、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女性注重细节、善于总结,对案件细节的把握和理解往往更为深入。她们在审理案件时,会更加注重审理程序的规范,更加重视案件材料的审查,从而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充分的审理。尤其对于对某些细节和细微之处,她们更加苛刻,致力于做到“因材施教”,从细枝末节中找到案件中的破绽和疑点,细致入微地审理案件。



其次,女法官注重情感与司法的平衡,对案件做出更为客观公正的判断。女性在处理案件时,更加注重理性和感性的平衡。她们善于通过亲身经历、细致入微的调查,更好地理解案件背后的人性和复杂的情感。她们会更加注重与当事人的交流和沟通,严格依法行事的同时,以更加人性化和温情的方式对待当事人,使当事人能够更好地理解司法机关的决定,增强对司法公正的信任。这种客观公正的判断,不仅有助于避免审判中的偏颇,也有助于当事人以及整个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认同感。



第三,女法官强调沟通与倾听的能力,为案件解决提供了更多可能性。女性的特质决定了她们对于人际关系较为敏感,注重倾听和尊重他人的意见。在审理案件时,女法官会更好地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尊重他们的意见并予以合理回应。她们关注当事人的心声,真实了解他们的需求和诉求,采取友善的态度与他们进行交流。通过有效沟通,解除对当事人的疑惑和误解,为案件的解决提供更多可能性,使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性有更深入的认识。



第四,女法官注重人本司法,为案件的审理增添了人文关怀。女性的特质让她们在司法工作中更加注重人本司法。她们会关注案件背后的人的命运,对于涉及敏感和复杂的案件更加谨慎和慎重。她们会为案件中的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关怀和帮助,尤其在家庭暴力、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问题上,她们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公正和人格尊严。女法官的人文关怀,不仅提升了司法工作的人性化程度,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与认同。



当然,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法官,都应该遵循法律与公平的原则,在案件审判中保持中立和公正。每一位法官应该立足于自己的工作岗位,致力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然而,女性法官由于性别的差异和特点,往往在与当事人的沟通、理解和处理复杂情感方面更具优势,能够为案件审理提供更多可能性与人文关怀。以女性法官为代表的司法工作团队,正不断地扩大其在司法工作中的影响力,并在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总结起来,女法官办案的心得体会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注重细节、客观公正、强调沟通和倾听、人本司法等。这些特点使得女法官不仅在司法岗位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维护社会稳定与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女性法官的培养与引导,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平等的工作环境,让她们在司法事业中发挥出更大的能量和潜力。同时,也要加强男女法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相互学习借鉴,为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注入更多的活力与智慧。

✧ 公安办案件心得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涉网案件日益增多,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和后果。作为一名普通人,我对于涉网案件的发生感到深深的忧虑和痛心。在接触与了解了一些涉网案件后,我有了一些心得感悟,在此进行分享。


涉网案件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不容忽视。互联网作为一种便利的信息传播工具,本应为人们的生活增添色彩和方便,然而涉网案件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威胁。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暴力等问题不断涌现,影响着人们的资金和财产安全,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涉网案件往往会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延续影响可能会使他们一生潜移默化地承受后果。


加强网络安全意识与技术防范至关重要。对于权益受损的个人和社会而言,防范涉网案件是最为基础且重要的手段。加强个人网络安全意识的培育,建立正确的网络行为规范,运用好各类网络安全软件及其功能,这些都是我们对抗涉网案件的重要措施。加强网络部门的技术防范和监管,规范网络环境,加大对涉网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也是保障网络安全的重要途径。


教育引导和心理调适对防范和应对涉网案件有着重要作用。现在的涉网案件多数是通过社交平台、网络游戏等途径接触到,对于涉网案件的教育引导和心理调适是非常重要的。家庭、学校以及社会都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关于网络安全和网络伤害的教育,培养他们正确使用网络的意识和方法,提高对涉网案件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对于已经受到涉网案件侵害的个体,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帮助他们从心理上重建信任和安全感,防止心理创伤的长期影响。


整合资源和加强国际合作是应对涉网案件的重要策略。涉网案件不单是一个单一的领域问题,它涉及到网络技术、法律法规、社会道德等多个方面,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部门、社会机构、企业和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打击涉网案件的行动中来,共同维护网络安全。由于网络无国界性,在涉网案件的打击中,国际合作是不可或缺的。各国应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加强对跨境涉网犯罪的合作,通过共同努力解决和防范涉网案件。


防范和应对涉网案件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工作。我们需要加强个人和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利用好相关技术手段和软件,培育正确的网络行为习惯;同时,加强相关教育引导和心理调适,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通过整合资源和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涉网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希望我们能够通过不懈的努力,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防范涉网案件,实现网络空间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 公安办案件心得

在行政案例的办理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面临各种复杂的情况和具体的案件事实。这些案例的办理不仅需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分析能力。经过一段时间的案例办理工作,我深切地体会到了一些心得和体会,下面将从五个方面来总结和阐述。

首先,对于行政案例办理来说,要做到“了解案情,精准把握”。在开始办案前,我们必须全面了解案件的背景、相关方的主张和证据材料。只有深入了解案情,才能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点和争议焦点。例如,在一起行政指导案例中,一家企业因违反环保法规被罚款,该企业主张其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并不符合环保标准。在办理过程中,我对该企业的设备进行了仔细的调查和验证,最终得出了确凿的证据,帮助企业成功推翻了处罚决定。

其次,行政案例办理中需要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与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只有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他们的主张和关切,也能使当事人更好地理解我们的法律立场和决策依据。在一起行政复议案例中,一家公司对政府部门的处罚决定提出了异议,我与该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多次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通过认真听取该公司的理由和诉求,综合考虑了相关法规和实际情况,最终做出了更加公正合理的决定。

第三,行政案例办理需要注重“细致入微,注重细节”。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认真查看各类证据和材料,细致入微地分析细节,严格按照程序法规进行办案。例如,在一个行政许可案例中,我注意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一处遗漏,根据相关法规是不符合要求的。尽管这个遗漏似乎是一个小问题,但我还是决定按照法规要求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不符合要求的问题明确告知申请人。只有注重细节,才能保证案件办理的公正、合法和合情合理。

其次,行政案例办理中需要注重“多方协调,寻求最优解”。在一些复杂的行政案例中,会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的配合和协调。在办理这样的'案件时,我们需要与各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和协作,共同寻求最优解。例如,在一起涉及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的行政案例中,我协调了城市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研究和制定了一套既满足规划要求又符合环保标准的解决方案。这不仅达到了政府部门的目标,也满足了企业的需求和社会公众的关切。

最后,行政案例办理中要注重“及时维权,保障公正”。在办理行政案例时,我们要紧紧围绕维护公正、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坚决维护正当权益。例如,在办理一起被罚款案例时,我发现处罚决定存在一定的权威主义和违法行为,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并要求重新审查,最终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总之,行政案例的办理需要我们具备全面扎实的法律知识,还需要注重沟通能力和分析能力的发展。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要“了解案情、精准把握”,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细致入微地分析细节,多方协调求最优解,及时维权保障公正。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办理行政案例,维护公正正义。

✧ 公安办案件心得

办案能手事迹材料的参考

年初以来,本人在法制工作中,始终以加强法制宣传,搞好法律法规培训为基础;以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为工作重点,认真落实案件核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项程序制度,全面履行了法制工作职能,较好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

一、做好法制培训 提高执法能力

为了提高我局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积极开展各类业务培训。

加强法纪教育。以落实总局‘六项禁令’、省局‘八条禁令’和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的若干纪律规定》为重点,大力加强法纪教育,规范执法行为。三是加强知识培训。以法律为重点,结合学习财会,金融、法理等。在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的同时,更要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以成为“办案能手”、“办案高手”为目标,冲脱只会查“无照经营”等简单案件的低层次、低要求,增办大案、要案及综合性强的案件,从各个方面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使违法犯罪者无处躲藏。截止7月底,共开展法律法规以及执法办案培训班4期,培训人员130余人次。

二、强化执法责任 规范执法行为

加强对基层的执法指导。根据基层单位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针对立案、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没物资处理等突出问题,强化对执法办案的有效监督。同时,通过案件评查、执法检查、执法指导、执法监督,规范了全局执法办案行为。截止7月底,区局共开展案件评查活动4次,行政执法检查16次,采取以个案说法单独指导、网上和实地指导的方式,加强对各工商所的行政行为和办案指导。

三、强化核审指导 确保执法质量

年初以来,区局各办案机构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按程序执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统一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与使用,尤其是对案件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严格按照“说理性”要求予以规范。严格执行网上审批与书式案卷同步运行程序。严把“五关”,确保案件质量。区局把依法行政的要求贯穿落实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在案件核审中,坚持把好“五关”,即: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适用关、程序关。特别是在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上,必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将案件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切实把好了案件质量关。截止目前,全局所办案件无一要求听证和上诉。

截止7月底,全局共核审办结案件394件,做到一般程序案件核审率XX%,行政处罚做到合法有效,无一行政过错责任。案件核审中,建议办案机构修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6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5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程序不合法的案件6件。各办案机构均按要求送达听证告知书,但当事人没有提出听证要求,故而没有发生听证案件。全局在行政案件办理过程采取行政强制措施12次,实施过程中均能做到行政强制措施有合法的事实根据,有法律法规依据,向当事人出具文书合法规范,无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没有超过法定的期限,扣留物资保管妥善,罚没物资的处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今后,本人将继续坚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提升自身素质、加强培训、严格审核、强化对基层所的指导规范,切实提升全局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确保我局行政执法办案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〇xx年七月二十八日

✧ 公安办案件心得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涉网案件的数量也越来越多。作为一个网民,不仅应该时刻警惕网络安全问题,更需要从涉网案件中吸取经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曾经在一个涉网案件中有所感悟,今天我想与大家分享一下。


那是一个阳光明媚的周末,我正坐在家中用电脑上网。突然之间,我收到了一条陌生人发来的消息,内容是让我点击一个链接。一时间,我感到好奇心激增,忍不住点击了链接。


随着点击,我的电脑画面突然变成了一幅奇怪的图片,并伴随着一阵刺耳的电子声。紧接着,我的电脑屏幕变黑,整个电脑突然间就无法操作了。我心中一慌,原本只是出于好奇的点击竟然导致了电脑崩溃。


我迅速意识到自己可能遇到了一个涉网案件。我立即关掉了电脑,并赶紧拔掉了网线。但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几天后,我发现我的银行账户被盗刷了大量的资金。我恍然大悟,这次涉网案件不仅仅是对我的电脑进行了攻击,还盗取了我的个人信息,进而对我的财产构成了威胁。


这次经历让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涉网案件的可怕之处。互联网虽然给我们带来了很多便利,但是也增加了不少潜在的危险。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的,但是产生的后果却是真实的。我们不能对互联网的危险性掉以轻心,应该时刻保持警惕。


我深刻意识到人的好奇心是容易被利用的。那条陌生人发来的消息就是利用了我内心的好奇心,我毫不犹豫地点击了链接。这给了我很大的警示,我们在互联网上应该始终保持警惕,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消息或链接,以免成为涉网案件的受害者。


我认识到网络安全教育的重要性。互联网的普及已经使得人们离不开它,但是很多人对于网络安全的意识却还很薄弱。包括我在内,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如何被盗取的,也不了解如何去保护自己。因此,我认为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提高人们的网络安全意识是非常必要的。


我明白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至关重要。个人信息泄露是导致涉网案件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我们必须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我们要遵循网络安全的基本原则,不随意透露个人信息,密切注意自己所使用的应用的隐私设置,并使用可靠的密码保护自己的账户。


小编认为,涉网案件不仅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影响,更使我们认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作为一个网民,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增加对于涉网案件的敏感性。同时,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才能更好地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和乐趣。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建一个安全、健康的网络空间。

✧ 公安办案件心得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由公安机关在两名以上人民警察中确定一名警察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由公安机关科、所、队按本制度实行个案指定。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

(二)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案件主办人:

(一)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

(二)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合担任的;

(三)其他不宜担任的。

第七条公安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一)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

(二)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

(三)根据调查工作进展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

(四)依照本机关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五)案件查证终结,负责提出具体处罚建议,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办理受案报批手续;

(二)负责办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报批手续;

(三)草拟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按规定送核审机构核审;

(四)对本机关领导、审核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实施;

(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理告知事项;

(六)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负责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八)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经本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允许,向当事人提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进行质证、辩论;

(九)负责组织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督促、教育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对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十二)负责所办案件的立卷装订;

(十三)负责所在机关交办相关事项的办理。

第九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取消其案件主办人资格;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或者程序的;

(二)以伪造、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野蛮执法、打击报复或者故意放纵违法当事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服务的;

(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六)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七)违反保密性规定,擅自泄露案情的;

(八)在规定办案期限内,因办案不力未能完成调查任务的。

(九)行政执法业务考试不及格的;

(十)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主办人情形的。

第十条下列情形,主办人不承担责任:

(一)所在机关未采纳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

(二)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三)其他非因主办人过错或者依法不承担责任的。

第十一条主办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由本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年度工作任务;

(二)在法定期限内的案件办结率达100%;

(三)案件质量较优,年度内主办案件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

(四)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创新执法方式,其经验或建议被上级机关推广的;

(五)案件调查组内部团结协作,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的。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河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公安办案件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征求对《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 案件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公交管办[2011]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做好《刑法修正案

(八)》危险驾驶罪有关法律规定的贯彻实施,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工作程序,我局起草了《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4月22日前将书面意见报我局。

联系人:王兵兵

话:010-66263332 010-66263333(传真)

附件:《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 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醉酒驾驶有关条款的贯彻实施,规范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程序,保证公安机关正确履行职权,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未作明确、详细规定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具体程序规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醉酒驾驶刑事案件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醉酒驾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交通肇事等其他犯罪的刑事案件办理,依照有关程序规定执行。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管辖原则】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现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行使侦查犯罪的职责。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 【管辖争议】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六条 【管辖转移】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特殊管辖】军人、武装警察部队人员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管辖分工,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涉嫌醉酒驾驶的当事人自称军人、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的,在其真实身份核实前,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第三章 查 处

第八条 【呼气酒精测试】交通警察在道路执勤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嫌疑的,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呼气酒精测试应当打印书面测试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书面测试结果上注明。

第九条 【抽血条件】当事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抽取血样,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达到或者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的;

(二)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

(三)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四)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十条 【抽血程序】抽取血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上述机构派出人员抽血,并对抽血过程全程监督。

(二)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交通警察应告知抽血人员抽取两份血样,且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取的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分别使用洁净、干燥的容器封装,并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时间,分别装入纸质口袋密封,一份备案,一份送检。密封袋应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取时间、血样用途,由被抽血人签名、交通警察和抽血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抽血人或抽血人员拒绝签名、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注明。

(三)填写《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写明抽血原因、抽血时间、抽血地点、被抽血人姓名等情况,并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四)抽取的血样应及时送检,不能及时送检的,应低温保存。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抽血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十一条 【口头传唤】对现场发现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违法嫌疑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十二条 【询问】对被口头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询问查证,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中应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第十三条 【约束】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当事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警绳,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确认醉酒当事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查证。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第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应当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发现还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扣留车辆、收缴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实施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照相或摄像】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查处涉嫌醉酒驾驶违法行为时,应当通过现场拍照或者摄像等手段及时记录查获经过,照片或者录像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面貌特征;

(二)所驾机动车号牌、车型、颜色等基本特征;

(三)当事人接受呼气酒精检测的过程;

(四)能够反映查处过程的其他内容。第四章 立 案

第十六条 【接受案件】查获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刑事立案】经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抽血检验鉴定,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连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予以立案侦查,并制作《立案决定书》。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立案侦查的,不再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直接制作《立案决定书》。第五章 侦 查

第十八条 【查获经过】交通警察现场查获涉嫌醉酒驾驶的,应当制作《查获经过》。《查获经过》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及查获过程;

(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机动车的车型、号牌、颜色等基本特征;

(三)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呼气酒精测试、抽血、口头传唤、固定证据等处置情况;

(四)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查获经过》应由查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 【调查原则】办案部门对已经立案的醉酒驾驶案件,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二十条 【刑事传唤】对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传唤讯问的,办案部门应制作《呈请传唤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即制作《传唤通知书》,执行传唤。

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二十一条 【讯问要求】讯问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并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开始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次讯问】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是否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情况。并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或者交其阅读,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问明其是否申请回避、聘请律师,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三条 【讯问内容】讯问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讯问应当问明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驾驶机动车基本情况;

(三)犯罪嫌疑人被查获的时间、地点及过程;

(四)醉酒驾驶的事实、动机、目的等情况;

(五)其他与犯罪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供述辩解】讯问时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询问要求】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的证人、交通事故被害人,应当进行询问。询问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询问开始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第二十六条 【询问内容】询问应当问明证人、交通事故被害人证人的身份、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关系等情况。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问明其是否申请回避,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询问时,应当首先让证人对了解的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然后进行提问。

第二十七条 【扣押与解除】侦查过程中,对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的机动车,可以扣押。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扣押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持《扣押通知书》实施扣押,扣押时应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的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或者不需要继续扣押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机动车所有人。解除扣押应制作《呈请解除扣押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办案部门制作《解除扣押通知书》,发还扣押的机动车应由领取人在《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查验核实】交通警察应当及时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行息以及驾驶人身份和机动车信息,并复印查询结果存档。

第二十九条 【血样送检】抽取的血样应当在一日内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上述机构应当及时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鉴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将抽取血样送检的,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送检时限可以延长至三日。

需要对案件涉及的其他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检验鉴定时限】检验鉴定机构对血样检验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出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并在三日内出具检验鉴定文书。检验鉴定文书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第三十一条 【鉴定结论送达】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意见后三日内,应当制作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应在《鉴定结论通知书》附卷联写明对鉴定结论的意见,签名并注明送达时间。

第三十二条 【重新检验鉴定】犯罪嫌疑人发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在办案部门送达《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

(1)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或者超出登记范围鉴定,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准确的;

(2)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3)鉴定的血样检材被严重污染或者是虚假的;

(4)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5)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6)鉴定意见不准确的;

(7)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明显矛盾的;

(8)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9)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办案部门认为检验鉴定结论不正确或者有错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三十三条 【审批】犯罪嫌疑人申请重新检验的,办案部门应制作《呈请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不批准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告知申请的犯罪嫌疑人,并在《鉴定结论通知书》附卷联注明申请人、申请事项和不同意或者不批准的理由。

第三十四条 【证据效力】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论与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不一致的,应当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论为准。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 【强制措施适用】对涉嫌醉酒驾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强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 【拘传】对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办案部门应制作《呈请拘传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拘传证》执行。

拘传持续的时间每次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第三十七条 【取保候审】对已立案侦查的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办案部门应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十八条 【解除取保候审】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办案部门应制作《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并将《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及保证人,将保证金退还给被取保候审人。

第三十九条【监视居住】对已立案侦查的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执行。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条 【解除监视居住】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办案部门应制作《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并将《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送达被监视居住人。

第四十一条 【刑事拘留】已立案侦查的醉酒驾驶刑事案件,除犯罪嫌疑人企图逃跑或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情形外,公安机关不得使用拘留强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人大代表】依法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在依法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政协委员】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

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第七章 侦查终结

第四十五条 【侦查终结】侦查终结的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检验鉴定结论确定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醉酒标准;

(二)《查获经过》、《讯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法律手续完备,相关文书齐全。

侦查终结的案件,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六条 【装订立卷】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加以整理,按要求分为诉讼卷(正卷)和侦查工作卷(副卷)立卷:

(一)诉讼卷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包括诉讼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书以及检验鉴定材料和获取的证据材料。

(二)侦查工作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包括各种内部呈请审批文书、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汇报提纲、工作记录等材料。

第四十七条 【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的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后三日内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四十八条 【补充侦查】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第四十九条 【撤销案件】对已经立案的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检验鉴定结论确定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醉酒标准;

(二)无法证明当事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

(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撤销案件的,办案单位应当制作《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案件撤销后,对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转为行政案件办理。

第五十条 【吊销驾驶证】侦查终结后,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的,办案部门应当将证据材料和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并报送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结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过程中,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对犯罪嫌疑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完毕的,应当予以结案。

第五十二条 【建卷归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案件移交检察机关之前,应当将移送的诉讼卷复印,装订为正卷,将侦查工作卷作为副卷,制作醉酒驾驶刑事案卷,按规定归档。

第五十三条 【案件跟踪】案件移送起诉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案件起诉和判决情况。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有罪的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及时将判决书或者司法建议函归档。

第五十四条 【信息录入】有关立案情况应当及时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对犯罪嫌疑人、涉案物品、案件及其他涉案信息,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集,并按要求分别填报录入《办案与监督信息系统》等信息系统。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醉酒驾驶标准”,是指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5222—2010)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或者呼气酒精含量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八十毫克/百毫升。

(二)“检验鉴定结论确定”,是指《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犯罪嫌疑人之日起三日内,犯罪嫌疑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批准重新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检验鉴定结论的。

(三)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三日”、“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四)“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起草《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为贯彻落实这一法律规定,规范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工作程序,保证公安机关正确履行职权,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参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起草了《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简称《程序规定》)。现就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程序规定》的名称和主要内容

在名称上,考虑醉酒驾驶是一项新的刑事犯罪,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缺乏办案规范和实践经验,因此在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前,将《程序规定》的名称定位为试行,主要是为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提供指导,今后还要随着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和执法办案实践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在内容上,注重对醉酒驾驶办案流程的把握,对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各个环节的程序作了规范。《程序规定》共九章五十六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查处、第四章立案、第五章侦查、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侦查终结、第八章档案管理、第九章附则,基本涵盖了刑事办案的全过程。同时,考虑各地办案实际,将公安机关内部办案分工、法律文书适用、案件审核把关等内部程序授权各地制定具体规定(《程序规定》第二条第2款)。据了解,目前北京、山西、上海、四川等部分省市已经着手组织制定有关程序规定。

二、关于几个需要规范的重点环节

《程序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中呼气酒精测试、抽取血样和检验鉴定、刑事立案、刑事强制措施等重点环节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办理刑事案件的一般性要求,仅作原则规定,统一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规定执行(《程序规定》第二条第1款)。

一是规范了血样抽取流程。对抽血条件、抽血机构、抽取要求、血样封装保存、填写文书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严密执法程序(《程序规定》第十条)。

二是规范了现场查处程序。考虑交通警察查处醉酒驾驶行为具有即时性,在刑事立案前需要对现场查处作详细规范,《程序规定》规定了现场口头传唤、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询问、现场拍摄取证等内容,使现场查处与立案后的刑事案件侦查等环节有效衔接(《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

三是明确了刑事立案及销案的条件。鉴于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难以在《刑法修正案

(八)》实施前出台,为确保公安机关及时有效履行办案职责,《程序规定》结合实际明确了醉酒驾驶的立案条件和销案条件,规定“经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抽血检验鉴定,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并对立案和销案程序进行了规范(《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四是规定了刑事强制措施实施条件和程序。考虑醉酒驾驶犯罪属于轻刑案件,不宜使用逮捕的强制措施。为了确保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程序规定》重点完善了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和程序,并对使用拘留这一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作了限制性规定,防止实践中被滥用(《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一条)。

五是完善了部分法律文书。虽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对刑事案件法律文书作了详细规定,但考虑醉酒驾驶案件有其特殊性,需要对法律文书进行完善,确保齐全有效。结合执法实践,《程序规定》设定了《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等文书并对制作内容提出要求(《程序规定》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六是明确了办案时限。醉酒驾驶案件的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为了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惩处效果,适应人民法院“轻刑快审”的审判要求,《程序规定》增加了对办案时限的具体要求,包括血样送检、检验鉴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以及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方面等都规定了严格的时限要求(《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 公安办案件心得

公安办案介绍信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需的一种文件,主要用于向相关单位或个人介绍涉案情况以及调查取证情况等。这篇文章将会从介绍信的定义、用途、格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加深入地理解和掌握公安办案介绍信这一文书形式。

一、公安办案介绍信的定义

公安办案介绍信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根据需要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介绍涉案情况、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行踪、作案手段、赃物线索等信息的一种形式化文件。它是公安机关重要的办案文书之一,用途广泛,适用于各类刑事和行政案件。

二、公安办案介绍信的用途

具体来讲,公安办案介绍信的主要用途包括以下几点:

(一)协助其他单位或个人了解案件情况

在涉及到跨行政区域、跨行业、跨专业的案件中,为了协助其他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公安机关需要编写介绍信,详细介绍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作案手段及赃物线索等信息。

(二)便于协调配合相关事宜

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协调配合其他部门或单位,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编写介绍信也有助于加强沟通协调,推进案件的办理工作。

(三)作为案件处理中的重要依据

公安办案介绍信为各类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办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证据,也是配合其他部门的调查取证、查扣财物等工作的重要文件。

三、公安办案介绍信的格式

公安办案介绍信的格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前言

前言部分主要包括发文单位的名称、文件编号、收件单位的名称和联系人、日期等信息,以及介绍信的目的和意义。

(二)案情介绍

案情介绍是介绍信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涉案人的基本情况、作案时间和地点、作案手段、涉案物品、相关的证据及取证过程等内容,要求语言简明易懂,客观公正,不能夹带个人感情和主观意识。

(三)结论

结论部分是根据案情分析得出的结论,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证据链条、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内容。

(四)落款

落款是指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名、盖章和日期的部分,意味着公安机关对该介绍信的真实性负责。

四、公安办案介绍信需要注意的事项

编写公安办案介绍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内容准确详尽

介绍信的内容应准确详尽,涉案人的基本情况、作案时间和地点、作案手段、涉案物品、相关的证据及取证过程等都要在介绍信中有所体现,否则对案件的办理会有重大影响。

(二)适度简洁

介绍信的内容要简短明了,不要太过冗长。简短的介绍信更有利于各方理解和处理。

(三)文风正式规范

介绍信采用正式的行文格式和用词,避免出现语法错误和错别字等问题。同时,不要使用过于艰涩难懂的专业术语。

(四)结论客观公正

介绍信的结论要客观公正,避免误导案件处理。公安机关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案件,不能有私人偏向,更不能有人云亦云的情况。

总之,公安办案介绍信是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份文件。其内容应当客观、准确、详尽,结构严谨、格式规范、文风严谨,这样才能真正函数于案件的处理工作,保证办案质量的提高。

✧ 公安办案件心得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侦查案件办案心得,供大家参考。

 

 经侦心得体会

  在这次经侦实训中我担任的是侦查员一职务, 虽然不能说非常成功, 但是从这次的实训中我还是受益匪浅。

 带着饱满的精神和高涨的热情, 我们开始为期一个月的实训。

 在短短一个月的实习过程中, 我深感自己专业知识匮乏, 面对证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提问, 笔录材料的制作, 法律文书的制作经常感到无从下手。

 遇到困难我们几位侦查员就一起讨论案情, 相互帮助。

 遇到不懂制作的法律文书,我就通过网上和公安应用写作里查找。

 下面是我在办案中的三点体会。

 体会一:

 案件调查前的充分准备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办案环节, 要打有准备之“仗” 。

 我负责的主线是, 2010 年 8 月份左右, 厦门市永联兴运输有限公司运送一批鞋到厦门海天码头。

 这批鞋是从厦门码头发货至乌克兰给张云云。

 到货时张云云发现运动鞋缺少了 907 箱, 里面一共有 7256 双鞋(价值约 60 万人民币)

 。

 这些鞋都是晋江陈棣镇鹏头村东路 35 号陈炜工厂生产的全新产品。

 我们办案员小组成员是这样做的:

 介入调查前进行精心准备

  熟悉案情, 首先我先把所有报案人的笔录都看了一遍, 了解案情并且我们开了一次研讨会。

 在介入调查前我搞清楚各个人物之间的关系。

 确定一个前期的案件突破口, 以此突破口进行案件的调查。

 之后在对各个证人的询问中我发现了厦门永联兴运输有限公司的运输员杨春林(胡少峰)

 有重大嫌疑。

 但是胡少峰用的是虚假的杨春林身份信息这给案件的调查带来难度。

 本想通过到厦门永联兴运输有限公司收集有关胡少峰的身份信息, 但是通过走访后, 发现胡少峰当初使用的就是虚假身份来招工, 而且公司里的摄像头拍下的视屏也看不清杨春林的样貌。

 体会二:

 问话要有目标性、 方向性, 对整个案件的性质, 起到串联、 支撑作用, 经得起考验。

  在立案调查初期, 从各个证人那里得到信息很琐碎, 对案情的进展毫无帮助。

 在对晋江陈棣鞋工厂的陈炜进行询问后, 我基本排除了陈炜的作案可能性。通过之后对证人的询问, 发现这批货物到厦门港时, 货柜的封签是完好的。

 这就不得不让人怀疑是否是进出口公司的人员作案。

 但通过询问和调查也排除了进出口公司人员作案的可能性。

 面对狡猾的犯罪嫌疑人和大量的信息, 有力的证据材料就是保证整个案件能否顺利结案的关能性键。

 我们采用了步步为营的策略, 来逐步剥开这次盗窃案的真相。

 通过近二个星期询问调查, 案件打开了缺口。

 正是确立了以到厦门永联兴运输有限公司的运输员为主要嫌疑人这个条主线, 才让我们的调查更有目的性和方向性。

 体会三:

 调查案件时多种调查思路并行, 多个调查渠道并进, 多种侦查手段并用。

 这个案件在调查阶段我遇到很多的麻烦。

 在调查乌克兰客商少掉得那 907箱运动鞋的去向时, 我通过向厦门永联兴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调度员肖水斌了解到闽 D19518 集装箱货车上装有 GPS, 杨春林驾驶该车当天该车有在晋江的内坑停留过。

 所以我就想, 一批那么大批的货物要转移肯定不大容易。

 于是我就顺着这条线去查, 想应该在内坑转移货物的时候有人看到。

 但是后来事实证明并没有人看到, 这条线索也就随之而断了。

 这条线索的断裂对我的侦查打击很大, 开始我一直信心满满的认为找到侦破方向。后来在几个侦查的讨论中, 我们突然想到,闽 D19518 是否有违章记录, 于是我们就通过交警队查询。

 发现了闽 D19518 确实有违章记录。

 于是我们调取违章记录后, 发现该违章记录的处罚人使用的是真实的身份即胡少峰(杨春林的冒牌者)

 , 而且还有登记胡少峰的电话号码。

 案件一下峰回路转, 真是柳岸花明。

 我们通过到联通公司调取了胡少峰的电话话单, 从而发现了 胡少峰犯罪盗窃团伙的另外两名成员, 戴家涛、 阙灿禄。

  这个案件充分说明了, 在调查一个案件要有吃苦耐劳和坚持到底的精神,但是遇到问题时, 我们要多种思想并行, 不能撞破南墙也不懂的回头。

 经侦案件

 往往是案情具有复杂性、 作案手法比较隐秘性、 犯罪分子的智能性、 结伙作案、连续作案, 而且作案时间一般跨度比较长。

 所以破案过程中需要侦查员得具有发散性思维。

 要从各个方面来考虑和分析案情, 这样才能侦破案件。

 通过对此次的经侦实训让我学会了一些侦查员的基本侦查技巧, 对侦查员的工作有了一个整体上的认识。

 侦查员工作是个协同合作的工作, 我们几个侦查员就像一个团队谁也少不了谁。

 如果没有大家的合作, 一个人单枪匹马是无法把按键破获的。

 侦查员工作也是个十分严谨的工作, 如果在一个细节上没有考虑好就会使得结果失之毫厘谬之千里。

 办理案件的正确率是侦查员的的生命, 所以一定要谨慎办案。

 侦查员工作也是个综合性很强的工作, 通过这次实训我有种书到用时方恨少的感觉。

 作为一个侦查员要有丰富的各个方面的知识, 这些知识能为破案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尤其是法律知识, 法律是侦查员办案的准绳。

 在制作法律文书上也有狠多欠缺。

 通过这次实训, 发现了自己身上的很多不足, 也积累一些对以后工作的经验。

 对这次实训的结果自己总的感觉还是收益颇丰的。

✧ 公安办案件心得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素质,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 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按本制度实行个案指定。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
(二)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案件主办人:
(一)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
(二)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合担任的;
(三)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一)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
(二)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
(三)根据调查工作进展情况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
(四)依照本机关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五)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建议;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二)负责办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报批手续;
(三)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件材料按规定送核审机构核审;
(四)对本机关领导、核审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实施;
(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理告知事项;
(六)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负责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八)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经本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允许,向当事人提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进行质证、辩论;
(九)负责组织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督促、教育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十二)负责所办案件执法文书的立卷;
(十三)所在机关交办相关事项。
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取消其案件主办人资格;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或者程序的;
(二)以伪造、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野蛮执法、打击报复或者故意放纵违法当事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服务的;
(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六)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七)违反保密性规定,擅自泄露案情的;
(八)在规定办案期限内,因办案不力未能完成调查任务的;
(九)行政执法业务考试不及格的;
(十)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主办人情形的。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主办人不承担责任:
(一)所在机关未采纳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
(二)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三)其他非因主办人过错或者依法不承担责任的。
第十一条 主办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由本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年度工作任务;
(二)在规定办案期限内的案件办结率达100%;
(三)案件质量优良,年度内主办案件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
(四)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创新执法方式,其经验或建议被上级机关推广的;
(五)案件调查组内部团结协作,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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