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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管理方案

发表时间:2025-07-12

代建管理方案(汇编11篇)。

⬘ 代建管理方案 ⬘

一、学校新建改建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所有基建维修项目必须遵循满足使用功能、节约建设经费、兼顾美观,确保经费的原则和先预算审核,后组织施工的程序。

二、根据学校年度维修预算或教育、教学、师生生活等的紧急需要,总务处相关人员及时拟定基建维修项目、计划,做好工程预算,预算应详细、清楚,明确工料及施工方式,报校长审批。5000元以上项目,经学校研究决定后按相关规定办理。一般采用招标的办法,参与招标的单位可以由校内教职工推荐,但必须具备相关的施工资质。中标单位应与学校签订施工合同。

三、1000元以上的项目由总务处负责询价比价,询价一般不得少于三家并填写好询价记录,推出信誉好、质量优、价位低的单位,报分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

四、总务处应加强施工项目质量、进度等的监督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做好督工记录,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如因故变动施工方案(包括更换材料、改变设计方案等)应与校方协商,并有书面同意意见,否则视作违约,应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总务处相关人员应会同校保卫干部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督促施工人员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遵纪守法。

六、基建维修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校方提交完工决算单。总务处安排2人以上对完工项目进行复核验收,复核必须公平公正,认真负责,做好详细记录,复核员及总务主任在完工单上签字后交校领导审批。

七、施工项目完成后,总务处负责做好固定资产帐簿增减处理工作。

八、学校高档仪器设备的维修参照本制度执行。

⬘ 代建管理方案 ⬘

作者:马智宏

**:《企业文明》2012年第07期

国务院国资委启动的在**企业开展为期两年的管理提升活动,这是应对国际国内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做强做优、世界一流”目标的重大举措。“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战斗力的基础。”在管理提升活动中,如何做好党建管理工作,既是管理提升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充分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将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企业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

管理升迁是新世纪企业长期经营的必修课

看世界,成功的基础是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以史为镜,可知真谛。

开启人类和世界发展史,就是一部创新发展史。创新对一个国家的兴衰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纵观企业创新的过程,可以看出管理创新的重要性。企业是创新的主战场和源泉。由于股份制的革新,英国导致了大英帝国的繁荣;美国因为“泰罗制”的创新,奠定了国家20世纪的风光;由于松下、丰田、索尼、京瓷等一大批企业的管理创新,日本多年来一直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要成为世界强国,就需要中国企业脚踏实地摸索出一套管理创新的路子,这是不可争辩的事实。

展望未来,长青的企业是精干的。“未来的企业”告诉我们什么?“渴求变革;让创新超乎客户想象;全球整合;颠覆性的业务创新;真诚,而不仅仅是慷慨。

”中国,虽然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的路途还是遥远。摆在当今中国企业面前的客观现实,必然会迎来“四大转变”:从管理的随意性向管理的规范化转变;从经验管理到科学管理;从外延增长到内涵增长;从机遇型企业到战略型企业。

这“四大转变”的着眼点是:必须由粗放型经营向精细化管理转变。也就是说,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要努力实现发展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发展方法从外延式向更加注重内涵式转变,发展手段从数量扩张向质量和效益并举转变,而这些转变的实质就是走向精益。

⬘ 代建管理方案 ⬘

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

前款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时终止。

第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不改变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相关信息的发布;

(二)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

(三)监督各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

(四)负责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二)负责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

(三)负责初步设计概算的报批;

(四)负责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报批;

(五)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六)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招标、设计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审核竣工决算;

(十)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期内部分项目法人职能,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等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施工图设计管理;

(二)协助征地拆迁工作;

(三)负责组织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的招标,并签订合同;

(四)负责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及施工中的有关报批手续;

(五)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管理工作;

(六)协调管理施工监理单位;

(七)审核上报工程进度、质量报表;

(八)负责代建期内的安全管理;

(九)编制工程决算和项目竣工文件;

(十)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其他专项验收,协助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一)负责竣工验收完成前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三)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代建单位条件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服务水平;

(三)拥有和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第四章

代建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省及本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除应当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报价书格式、技术建议书格式、中标通知书格式、银行履约保函格式、代建合同条款、合同格式等以外,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建项目实行项目投资包干管理。项目包干额为经发改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下浮若干比例,代建单位承担投资超支风险;

(二)代建费用的有关内容;

(三)代建单位应按约定承担材料价格变化的市场风险;

(四)代建单位应提交足够金额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作为履约担保。

第十八条

设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市交通、发改、审计、建设、公路、财政等部门符合相应专业要求的公务人员中产生,评标前在名单中随机抽取并保密。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项目法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项目法人应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将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第五章

代建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合同由项目法人与代建单位签订。

第二十三条

代建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代建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

(二)代建项目委托管理范围和内容,主要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的整个期间,除项目设计委托及评审、征地拆迁工作、组织交工(竣工)验收、营运管理、接收管养以及属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审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其余建设管理工作均属于代建管理工作范围;

(三)代建项目委托管理目标,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

(四)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主要包括代建基本管理费和节余分成两部分;

(五)工程代建管理费、工程建设费用及其支付办法,主要包括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工程建设费用组成、工程代建管理费支付方式及程序、工程建设费用支付方式及程序;

(六)项目法人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的权利,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落实资金筹措和支付、对外重大协调工作、征地拆迁、工程验收等方面的义务;

(七)代建单位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代建单位在全面完成代建项目各项工作后取得代建管理费和节余分成的权利,代建单位在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下管理代建项目的各项工作和义务,如工程招标、施工阶段的建设管理等;

(八)风险分担方式,主要包括施工材料涨跌价和工程变更等风险分担要求;

(九)违约责任,主要明确代建人未能执行或完成代建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委托人未能按期履行费用支付等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

(十)项目工程保险,主要明确委托人依法对代建人提出办理相关保险手续的要求;

(十一)履约担保,主要明确履约担保方式和执行程序;

(十二)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主要明确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应遵守的约定;

(十三)其他条款,主要对上述组成内容的未尽事宜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建设管理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不得以代建项目工程名义对外融资,或以代建项目的土地、设施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代建合同一经签订,不得变更或转包、分包。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的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工程设计(含设计监理)、施工监理和相关招标(含代建单位招标、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等)费用由项目法人管理,并纳入项目概算。

第二十八条

初步设计概算经批准后不得变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代建单位提出,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审核后可办理初步设计概算的变更手续:

(一)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省、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市政府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项目法人财务会计制度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或采

购,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除因项目法人对涉及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改变的工程变更外,不得变更设计。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变更设计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变更,增加的费用在一定数额比例内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代建项目完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决算审批手续。

代建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质量和养护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代建单位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对于竣工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代建单位应予整改,通过验收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材料应向接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四条

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计划、施工进度、资金管理与拨付和质量、安全监督等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评标人员在代建单位招标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深圳市交通局

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监管实施细则 总则

1.1 根据《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合同》制定本办法。

1.2 委托人授权委托人代表负责对代建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1.3 委托人代表确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代建工作的监管、协调、服务。需要批准的工作,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均应在7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建设管理

2.1 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委托人代表与代建人签订项目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目标和工程用款计划,作为合同补充条款执行。

2.2 项目协议书签订后10日内代建人将拟投入本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管理人员、办公设备的配备、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组织管理方案报委托人代表批准。30日内将控制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环保、进度主要措施报委托人代表批准。

2.3 区域代建人员配备不低于《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中甲级项目法人要求,其中独立项目每项目、大型项目每3000万至5000万元不少于2名现场管理人员(1名必须专职)。

2.4 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依法签订合同。

2.5 委托人代表对工程的合同管理进行监督。主要监督内容为:

(一)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向委托人代表备案;

(二)合同签订的程序和文本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不公正条款;

(三)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是否签订廉政、安全合同。

2.6 委托人代表负责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信用进行监督并及时汇总上报信用信息。主要监督内容为:

(一)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对应的资质等级和足够的管理能力、专业水平,是否存在越级承揽工程项目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

(二)代建人将批准的工程分包合同报委托人代表。

2.7 委托人代表对代建人执行政府有关环保方面的法规规章进行监管。招标投标

3.1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范围进行公开招标,委托人和委托人代表不以任何形式干预、影响代建人的正常招标投标和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3.2 委托人代表对工程招标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代建人是否严格执行核准的招标方式和形式;

(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否符合规定;

(三)开标、评标是否在北京市公路工程有形建设市场进行;

(四)评标专家是否在《北京市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保密;

(五)招标文件是否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并报委托人代表备案;

(六)评标过程和报告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要求,并报委托人代表备案;

(七)定标结果是否经过公示并报委托人代表。质量和安全

4.1 代建人对项目的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4.2 代建人负责在办理开工许可前向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其监督。

4.3 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对建设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4.4 委托人代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要求代建人组织处理。进度

5.1 委托人代表负责对工程建设进度进行监管。

5.2 代建人每月25日将工程进度报表报委托人代表。

5.3 代建人应在开工前将进度计划报委托人代表,实施过程中如果有调整,应在计划调整后3个工作日内补报。

5.4 工程总工期需要调整时,代建人需报委托人代表批准。建设资金

6.1 委托人代表要求代建人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各从业单位与代建人在同一银行开立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6.2 委托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管,通过检查代建人、从业单位财务账目、银行账户,从资金到位、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

6.3 代建人和从业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资金,项目交工验收前,建设资金(包括计划利润)不得用于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6.4 代建人对从业单位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从业单位须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建设资金。

6.5 代建人与从业单位不得发生关联交易。

6.6 根据批准的代建人用款计划,委托人代表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向代建人拨款。

6.7 代建人须严格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进行计量支付,并在支付后5日内将计量支付情况报委托人代表。

6.8 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代建人将结算报委托人代表,竣工验收前,代建人将工程决算报委托人代表。

6.9 跨年工程于当年12月25日将工程结算情况报委托人代表。设计和变更

7.1 代建人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委托人代表批准。

7.2 变更洽商手续在批准后3日内报委托人代表。

7.3 涉及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改变的工程变更时,代建人提出申请报委托人代表,批准后执行。

7.4 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国家或北京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政府要求项目内容或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和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引起重大技术调整需要变更时,代建人将变更文件报委托人代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验收

8.1 工程完工后,由代建人组织交工验收,在交工验收后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等文件报委托人代表备案,委托人代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代建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

8.2 交工验收至竣工验收期间的养护工作由代建人负责,委托人代表定期组织检查,对此期间的养护质量进行监管。

8.3 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代建人及时向委托人代表申请验收。委托人代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代建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8.4 通过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由代建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委托人代表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北京市路政局

2005年6月27日

⬘ 代建管理方案 ⬘

1、每天实行24小时值班,严禁擅自离岗,严格执行人交人、手交手,你不来我不来的交接班原则。

2、维护人员负责通信系统设备设施的维护、故障处理及突发故障的排除和设备安装、搬迁以及通信机房设备管理等工作。中心站值班人员负责接听和传达各种信息和命令,异常情况上报,各类信息收集等工作。

3、值班记录必须清楚,对通信系统发生故障出现的'时间、地点、汇报人及维修人员姓名都要详细记录,若因失职要严肃追究责任。

4、各种记录要填写规范、字迹清楚、摆放整齐、保存完好。

5、严禁外来人员擅自进入通信系统值班室,禁止无关人员和单位使本单位的电话,确需要到值班室办事,值班人员应做好详细登记。

6、交接班时,交接班人员和接班人员必须共同检查通信系统的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的情况双方签字。

7、交接班前,交接班人员必须提前打扫室内卫生,保证清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否则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

8、交班前应进行通讯试验,如有故障不通时,值班人员应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尽早恢复通话。

9、严禁值班人员使用值班电话谈与调度无关的事情。

⬘ 代建管理方案 ⬘

基建工程现场变更、签证监督管理细则

为加强我院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签证的管理与监督,明确责任主体,规范施工单位变更、签证的合理性,有效地控制投资,避免重复计算工程量等事项的发生,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工程签证时,基建处现场代表要认真研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定额与清单相符。

二、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上报给监理的工程签证内容及工程量,如与实际情况不符,按多报部分的工程造价另加签证单总造价的10%进行处罚,并在签证单上加注处罚金额;

三、工程监理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签证内容及工程量进行审核。监理审核的签证内容和工程量如与实际情况不符,按差额部分的工程造价对监理进行处罚,并给监理下发处罚金额通知单;

四、工程监理审核无误后签署明确意见上报基建处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对监理审核后的签证内容和工程量进行复审核,现场代表必须对签证内容和工程量进行核查,做到签证工程量和内容准确无误后上报基建科科长。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发生一次扣发当月奖金,依次类推;

五、基建科科长接到现场代表上报的签证单后,分发造价审核人员对签证内容及工程量进行审核后签发。

六、凡按程序签发后的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单应及时交由基建档案管理人员统一封存,不得由个人保管。

⬘ 代建管理方案 ⬘


一年一度的工程土建管理员工作总结又到了,回顾这一年的工作成果,我们经历了种种考验与挑战,也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绩。在这篇总结中,我将从不同的角度全面回顾本年度的工作,总结经验,找到不足之处,并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就业绩方面而言,本年度我们项目组共完成了10个工程土建项目,总面积达到了100,000平方米,总投资额达到了1亿人民币。其中,有几个项目因为项目所在地地势复杂,环境恶劣,难度大等原因,一度陷入困境。但是在全体团队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克服了一切困难,保质保量地完成了每一个项目,为客户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在管理方面,我们秉承着“细节决定成败,管理决定成就”的原则,强化了项目日常管理,加强了现场施工监督,加强了与客户的沟通,确保了项目进度的符合。同时,我们注重项目人员的培训与管理,进行了多次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了项目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确保了工程质量的优良。


在创新方面,我们注重引入新技术,新材料,提高工程的可持续发展性。在某一项目中,我们尝试使用了新型环保材料,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我们还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加强了项目管理软件的应用,提高了项目管理效率和质量。


需要总结一下存在的问题。本年度工程土建项目总体完成情况良好,但在项目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某个项目中,由于施工方和设计方之间的分歧较大,导致了项目进度延误,最终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我们需要在未来的工作中,加强施工方和设计方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提前做好项目计划,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本年度的工程土建项目工作总结是一个裁缝的总结,是一份劳动者的总结,更是一个团队的总结。我们在这一年中经历了风雨,也取得了成功,我们在这一年中磨砺了意志,也学会了成长。未来的路还很长,但我们坚信,在团结奋斗的道路上,我们一定能够不断超越自我,创造更加辉煌的明天!

⬘ 代建管理方案 ⬘

1、负责基建项目的计划编制并组织实施;

2、 负责与政府各主管部门的协调,并办理有关批文/准证的申领;

3、 负责与设计院协调,并控制项目的设计质量及进度要求;

4、 负责项目合约管理工作,从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到决标,合约签署完成;

5、 负责项目前期和后期的各项配套费用估算,协调及进度控制,并确保在各施工阶段有关法规批文/准证的领取等;

6、 负责工程建设的全面协调与控制,包括质量,进度,投资,并办理施工阶段有关法规批文/准证等;

7、 协助审计处审核工程成本、及时办理合同变更与现场签证,面全控制工程成本;

8、 负责在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合同和按规范施工,监理,对违约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理;

9、 负责审核确认工程付款申请;

10、 按期向总裁,副总裁呈报基建月报;

11、 负责督促设备/材料的开箱检验和质保资料的移交;

12、 指导,督促承包商和监理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要求整理汇编竣工档案;

13、 负责施工文件,图纸的管理,并负责编制建设单位档案资料;

14、 负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和移交;

15、负责组织申报竣工档案验收和移交工作;

16、负责组织基建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并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审计。

⬘ 代建管理方案 ⬘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局 深交[2005]5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三章 代建单位条件

第四章 代建单位确定

第五章 代建合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5年9月6日

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

前款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时终止。

第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不改变现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相关信息的发布;

(二)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

(三)监督各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

(四)负责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二)负责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

(三)负责初步设计概算的报批;

(四)负责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报批;

(五)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六)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招标、设计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审核竣工决算;

(十)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期内部分项目法人职能,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等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施工图设计管理;

(二)协助征地拆迁工作;

(三)负责组织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的招标,并签订合同;

(四)负责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及施工中的有关报批手续;

(五)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管理工作;

(六)协调管理施工监理单位;

(七)审核上报工程进度、质量报表;

(八)负责代建期内的安全管理;

(九)编制工程决算和项目竣工文件;

(十)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其他专项验收,协助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一)负责竣工验收完成前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三)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代建单位条件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服务水平;

(三)拥有和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

第四章 代建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省及本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除应当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报价书格式、技术建议书格式、中标通知书格式、银行履约保函格式、代建合同条款、合同格式等以外,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建项目实行项目投资包干管理。项目包干额为经发改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下浮若干比例,代建单位承担投资超支风险;

(二)代建费用的有关内容;

(三)代建单位应按约定承担材料价格变化的市场风险;

(四)代建单位应提交足够金额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作为履约担保。

第十八条 设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市交通、发改、审计、建设、公路、财政等部门符合相应专业要求的公务人员中产生,评标前在名单中随机抽取并保密。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项目法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项目法人应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将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五章 代建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合同由项目法人与代建单位签订。

第二十三条 代建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代建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

(二)代建项目委托管理范围和内容,主要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的整个期间,除项目设计委托及评审、征地拆迁工作、组织交工(竣工)验收、营运管理、接收管养以及属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审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其余建设管理工作均属于代建管理工作范围;

(三)代建项目委托管理目标,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

(四)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主要包括代建基本管理费和节余分成两部分;

(五)工程代建管理费、工程建设费用及其支付办法,主要包括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工程建设费用组成、工程代建管理费支付方式及程序、工程建设费用支付方式及程序;

(六)项目法人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的权利,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落实资金筹措和支付、对外重大协调工作、征地拆迁、工程验收等方面的义务;

(七)代建单位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代建单位在全面完成代建项目各项工作后取得代建管理费和节余分成的权利,代建单位在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下管理代建项目的各项工作和义务,如工程招标、施工阶段的建设管理等;

(八)风险分担方式,主要包括施工材料涨跌价和工程变更等风险分担要求;

(九)违约责任,主要明确代建人未能执行或完成代建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委托人未能按期履行费用支付等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

(十)项目工程保险,主要明确委托人依法对代建人提出办理相关保险手续的要求;

(十一)履约担保,主要明确履约担保方式和执行程序;

(十二)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主要明确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应遵守的约定;

(十三)其他条款,主要对上述组成内容的未尽事宜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建设管理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不得以代建项目工程名义对外融资,或以代建项目的土地、设施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代建合同一经签订,不得变更或转包、分包。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的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工程设计(含设计监理)、施工监理和相关招标(含代建单位招标、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等)费用由项目法人管理,并纳入项目概算。

第二十八条 初步设计概算经批准后不得变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代建单位提出,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审核后可办理初步设计概算的变更手续:

(一)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省、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市政府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项目法人财务会计制度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或采购,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除因项目法人对涉及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改变的工程变更外,不得变更设计。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变更设计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变更,增加的费用在一定数额比例内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代建项目完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决算审批手续。

代建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质量和养护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代建单位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对于竣工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代建单位应予整改,通过验收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材料应向接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四条 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计划、施工进度、资金管理与拨付和质量、安全监督等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评标人员在代建单位招标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 代建管理方案 ⬘

在校党委、校行政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学校工作的整体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着力规范建设行为,加强建设项目过程管理,在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的大力配合下,基建处一班人团结一致、群策群力、克服困难、开拓进取,圆满地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团结一致,密切配合,顺利完成本年度工程建设任务。

1、第四体育场改造工程,工程立项500万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体育场混凝土垫层及排水设施施工;体育场人造草坪及塑胶跑道铺装;旧楼及附属物的拆除和垃圾清运;健身广场混凝土垫层及排水设施施工以及40mm厚沥青层铺装等。工程施工精益求精,工程细部处理细致到位,工程经国家体育用品监督检验中心验收,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项目20_年4月开工,20_年10月竣工。

2、体育馆扩建淋浴房,工程立项15万元,淋浴室建筑面积63平方米。20_年6月开工,20_年8月竣工。

3、供暖改造工程,工程立项1500万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1号换热站(东侧)设备及其安装、土建项目的配合改造;2号换热站(中间)设备及其安装、换热站土建项目建设;3号换热站(西侧)设备及其安装、换热站土建项目建设,外网改造(含配电室改造)包括挖土、管道及敷设、阀门及检查井、道路绿化恢复;1号实验楼配电室增加1台变压器及其相关设备改造。项目20_年8月开工,计划20_年2月完成2#、3#换热站建设,并在20_年3月15日前完成2#、3#换热站试运行,确保明年供热方式的转换。

4、电镜实验室工程,工程立项200万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实验室土建、装饰、防水等工程建设内容及屏蔽系统、空调通风系统、室外道路及绿化配套工程。工程20_年9月开工,现完成工程主体。

5、博大老区车库改造工程,现已完成车库地上道路、绿化改造等。老区车库消防改造已完成设计、消防工程申报等前期准备工作,现已组织进场施工,计划20_年2月车库内施工完成,20_年4月完成剩余工作及验收。

6、博大新区消防改造工程,工程立项150万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博大新区消防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整改,对多层及高层住宅进行强电检测,对高层住宅消防系统进行检测。工程20_年10月开工,计划20_年4月竣工。

7、鸿远楼西侧电梯安装工程,经过考察和公开招标,选用了性价比的三菱电梯。在电梯安装过程中,严格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精心组织土建、安装、装饰等各分项协调配合,既保证了工程进度,又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工程20_年8月开工,20_年10月竣工。10月29日通过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12月8日投入使用。

8、依据设计方案,完成稷下湖山体亭子的施工及标志牌的安装;利用春季绿化季节,完善山体的绿化美化。

9、积极开展调研工作,论证规划校园20_年前基本建设计划。

10、完成20_年基建项目投资建议计划编制、上报工作。

11、完成新建公寓的环评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上报工作。

12、完成原山东工程学院胶南施工剩余材料、东校区基建仓库材料以及原淄博学院、山东理工大学仓库材料进行盘点清查,做到帐物相符;对一些报废材料提请报告,完善报废手续。

13、完成北大门校名和标志牌的安装工作。

14、完成已竣工工程工程量的审核、竣工结算的上报。

15、完成工程手续办理、工程整修、档案归集等工作。

(二)按照学校要求,深入推进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1、按照学校《关于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处全体人员会认真学习中央巡视组的反馈意见,逐一对照检查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分解落实目标责任,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2、根据我校《关于开展坚决纠正发展教育事业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处承担的工作任务,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部署,扎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构建符合基建管理工作实际的预防工作体系,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现象的发生,进一步推进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把我处反腐倡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好,防止违规现象发生。

3、根据学校《关于开好20_年度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通知》的要求,我处认真组织、积极开展,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研读《XXX系列重要讲话读本》,深入学习党章和中央关于严格党内生活的有关规定,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以“严格党内生活,严守党的纪律,深化作风建设”为主题,结合年度责任目标,总结工作,找出差距,落实措施,抓好整改。通过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党员干部群众意见,进行深刻的自我批评,找差距,剖根源,提出了明确的改进措施,使活动真正取得实效。

二、存在问题及不足

(一)加强业务学习,积极探索研究基建工作的精益化管理。

(二)积极开展论证规划,按照“精品工程”的需求加大投资力度,使校园环境的文化内涵得到进一步提升。

在新的一年里,决心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认真学习,勤奋工作,真抓实干,把基建工作做得更好。

⬘ 代建管理方案 ⬘

(1994年8月13日 建设部)第一条 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投资规模;

(四)资金来源;

(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

(七)开工、竣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

(九)工程筹建情况。

第五条 报建程序:

(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

(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

(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

(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

(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九条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我国境内兴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操作说明

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立项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审批、项目规划设计审批阶和报建施工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由牵头部门先受理审批业务,并指引申办人到其他联办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办理结果最后由牵头部门集中答复申办人(立项规划选址阶段除外)。申办人办理报建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阶段:立项规划选址阶段

一、到规划办(牵头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

(一)提交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所需材料。

(二)分别到发改局、环保局、国土局等联办部门提交相关审批材料。

(三)到规划办领取和签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相关材料。

二、到发改局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一)备案类项目

1.提交有资质咨询公司编写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分别到环保、国土、规划等联办部门提交相关审批资料。

3.到发改局办理立项文件。

(二)核准类项目

办理该类项目需以下程序及支持性文件:

程序A:

1、编制乙级资质以上可研报告,按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到相应发改委,由该发改委出具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B:(第二步)据前期工作函办理如下文件:

1、土地预审

2、环评批复

3、选地意见

4、水土保持方案

5、资质部门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C:(第三步)编制节能减排分册,报自治区经委审批。

ABC三项工作完成后,再逐级申报到相应发改委进行项目核准。(如是矿产资源开发类项目需提交采矿许可证、地质勘查机构编制的储量核实报告等)

第二阶段:建设用地审批阶段

到规划办办理用地审批:

(一)提交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所需材料。

(二)到规划办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三)到国土局窗口提交相关审批材料。

(四)到国土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第三阶段:项目规划设计审批阶段

一、办理规划、建筑设计条件

(一)到规划办窗口提交办理规划、建筑设计条件所需材料。

(二)到规划办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二、到规划办(牵头部门)窗口办理初步设计审批:

(一)提交办理初步设计审批的所需材料。

(二)分别到环保局、人防办、气象局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审批材料。

(三)到规划办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三、到规划办(牵头部门)窗口办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一)提交办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所需材料。

(二)分别到气象局、人防办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审批材料,领取和签收办理结果。

(三)到规划办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第四阶段:报建、施工阶段

到建设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工程报建、施工的审批:

(一)提交办理建设施工报建、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的所需材料。

(二)分别到质监站、安监站、人防办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三)到建设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操作说明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立项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审批、项目建设招标(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和报建施工五个阶段。每个阶段,都由牵头部门先受理审批业务,并指引申办人到其他联办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办理结果最后由牵头部门集中答复申办人(立项规划选址阶段除外)。申办人办理报建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阶段:立项规划选址阶段

一、到规划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

(一)提交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审批跟踪监督卡》(以下简称《监督卡》)。

(二)凭《监督卡》分别到发改局、环保局、消防局、国土局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审批材料,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

(三)将全部联办部门窗口已签收确认的《监督卡》送回规划局窗口。

(四)到规划局窗口领取和签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监督卡》等有关材料,办理承诺时限为7个工作日。

二、到发改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由发改局牵头)。

(一)以登记备案方式立项的项目

1.提交办理《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所需材料,并领取《监督卡》。

2.到发改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办理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以其他方式立项的项目 1.提交办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监督卡》。

2.凭《监督卡》分别到环保、国土、规划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审批资料,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

3.将全部联办部门窗口已经签收确认的《监督卡》送回发改局窗口。

4.到发改窗口领取和签收立项意见,办理承诺时限为6个工作日。

第二阶段:建设用地审批阶段

到规划局窗口(牵头部门)办理用地审批:

(一)提交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监督卡》。

(二)到规划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办理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凭《监督卡》到国土局窗口提交相关审批材料,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

(四)到国土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办理承诺时限为16个工作日。

第三阶段: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招标)阶段

一、办理规划、建筑设计条件

(一)到规划局窗口提交办理规划、建筑设计条件所需材料,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

(二)到规划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办理承诺时限为6个工作日。

二、办理设计方案招标

(一)需要进行设计方案招标的项目:到发改局或经贸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设计方案招标审批: 1.到发改局或经贸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招标核准意见。2.到发改局或经贸局窗口领取和签收招标核准意见以及《监督卡》等有关材料,办理承诺时限为3个工作日。3.凭《监督卡》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委托招标手续,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自受理委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招标信息上网公告)。

4.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中标结果公示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需要进行设计方案招标的项目:到规划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和审批:

1.提交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和审批的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监督卡》。

2.凭《监督卡》分别到环保局、人防办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审批材料,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

3.将全部联办部门窗口已经签收确认的《监督卡》送回规划局窗口。

4.到规划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办理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到规划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初步设计审批:

(一)提交办理初步设计审批的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监督卡》。

(二)凭《监督卡》分别到环保局、人防办、气象局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审批材料,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

(三)将全部联办部门窗口已经签收确认的《监督卡》送回规划局窗口。

(四)到规划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办理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

四、到规划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一)提交办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监督卡》。

(二)凭《监督卡》分别到气象局、人防办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审批材料,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气象局办理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凭《监督卡》领取和签收办理结果。

(三)到规划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办理承诺时限为3个工作日。第四阶段:监理、施工招标阶段

到发改局或经贸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监理、施工招标的审批:

(一)提交办理监理、施工招标审批的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监督卡》。

(二)凭《监督卡》分别向财政局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的审批材料,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

(三)将已经联办部门窗口签收确认的《监督卡》送回发改局或经贸局窗口。

(四)到发改局或经贸局窗口领取和签收招标核准意见以及领取《监督卡》等有关材料,办理承诺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五)凭《监督卡》到审图中心领取和签收办理结果,办理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

(六)凭《监督卡》到财政局窗口签收办理结果,办理承诺时限为8个工作日。

(七)凭《监督卡》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委托招标手续(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自受理委托 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招标信息上网公告)。

(八)将《监督卡》送回发改局或经贸局窗口。

(九)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中标结果公示后1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第五阶段:报建、施工阶段

到建设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工程报建、施工的审批:

(一)提交办理建设施工报建、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的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监督卡》。

(二)凭《监督卡》分别到质监站、安监站、人防办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并在《 监督卡》上签名确认。

(三)将已经质监站、安监站、人防办等联办部门窗口签收确认的《监督卡》送回建设局窗口。

(四)到建设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办理承诺时限为3个工作日。注意事项:

一、以上文字说明提及的大部分部门都在行政服务中心内设有受理窗口,申办者只须将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到中心内各窗口即可办理。

二、各审批部门窗口受理时须将审批过程中应提交的材料、应注意的事项和具体的办理程序一次性明确告知申办者。

三、各阶段的审批时限从最后一个收到申办者交送材料的审批部门窗口签收次日开始计算。如申办者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修改或补交的,则审批时限从申办者修改或补交材料的次日开始重新计算。

四、报建每一阶段都设有一张《监督卡》,审批部门窗口和申办人须按要求填写交接《监督卡》,作为监督各审批部门窗口工作时效和受理申办者投诉的依据。每一报建阶段结束后,《监督卡》交由该阶段的牵头部门窗口保存。

⬘ 代建管理方案 ⬘

为了进一步做好拉萨联通代维工作,切实落实各项维护制度,加强维护管理工作,提升代维工作的管理效率和工作效能;加强公司代维质量,促进代维工作的良性发展,完成公司的代维工作目标,全面实现公司的发展目标,根据拉萨联通代维框架协议,中国联通西藏分公司制定的《中国联通西藏分公司综合代维服务考核办法》,结合公司代维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制度

1.1、岗位责任

l代维负责人:定期召开例会、与用户接口;项目执行的控制管理。

l装机班:负责装机组的日常维护以及故障处理工作。

l大客户组:做好大客户设备维护与故障处理工作。

l基站组:做好日常的基站巡检维护与故障处理和资源的摸排工作。

l电源组:日常抄表以及及时发电与交电费。

l抢修组:负责所有较大故障的处理,其中包括大面积停电保障,一二干光缆抢修,线路的迁改,大客户、固网的线路替换的搬迁工作。

l传输组:负责光电缆的日常维护工作,巡检各光电缆线路以及光电缆线路的故障处理工作。

l驻县组:负责驻地日常维护工作,巡检以及辖区内的装机和发电等工作。

l内勤组:负责整理代维部的内部资料,做好资料上传与传递工作,做好代维部内部的协调工作。负责备品备件进出库记录,返修故障备件;及时录入拆卸进来的分布系统设备;及时整理各种工程资料和联通公司所要求的各种材料报表。

1.2基站的安全管理

(一)以运营商的基站代维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为准则,确保安全。我公司在代维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当地政策和规定,做好基站现场管理工作。维护人员进场后,必须制定出施工安全制度,做好宣传工作,设立安全生产监督员,负责施工现场防火及生产安全监督工作。

(二)基站内不存放过量的易燃易爆材料,配备足够的各种灭火装置;机房内不许吸烟,基站机房内非特殊要求,严禁使用明火,要动用明火,必须得到公司主管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三)基站机房内注意用电安全,谨慎使用电烙铁及其它电器设备。代维人员进入基站工作,严格按相关工作规范进行,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机房内长期通电的电源、空调等设备,必须对其发热情况进行监视,制定确实可行的防火措施。

1.3人员的安全管理

(一)各维护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学习、演习,对各种安全事例进行分析、总结,不断提高维护人员的安全意识。

(三)各维护人员应学习防火安全管理条例、电气安全技术、劳动防护安全法规、技规,并在运行维护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四)项目组的安全作业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各作业人员坚持操作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操作和文明作业。

(五)对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作业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运维人员要切实遵守安全制度,认真执行用电、防火的安全规定,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每个运维人员都应掌握灭火常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

(五)运维人员应熟悉安全操作方法,并认真执行,凡进行危险性较大、操作复杂的工作时,必须事先拟定技术安全措施;操作前检查操作命令、操作程序,涉及的设备、工具和防护用具,当确实安全时,方可进行工作。

(六)在运维、测试、障碍处理等日常操作以及工程施工中,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造成工伤和通信事故。

(七)机房内非特殊需要,严禁使用明火;若确实必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严密措施后,方可动用明火。

(八)机房一旦发生火情,运维人员应按流程图进行处理,并立即逐级上报。

(九)机房应有良好防静电措施,插拔板子等设备时要戴防静电手带。

(十)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行业安全技术规定。

(十一)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故障运行,并要做到规范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十二)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十三)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十四)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十五)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各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客户方统一安排整改。

2、保密管理制度

2.1属于运营商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专人执行。

2.2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2.2.1非经项目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2.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2.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2.3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2.3.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3.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2.3.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2.3.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2.4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有关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2.5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主管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2.6外来人员要进入机房,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并进行登记。外来人员不得碰摸机架开关按键,也不得翻阅图纸资料等。

2.7严格遵守通信纪律,增强保密观念,不得随意监测客户通信。增强法制观念,保守通信秘密,不得随意增删和泄露有关资料。

2.8机房内各种图纸资料、文件、工具仪表未经允许不准擅自带离机房,使用后要归还原处。

2.9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为保障公司权益,机房人员不得擅自将机房的资料、数据、技术和管理等对外提供,特别禁止向竞争对手提供数据。

3、质量管理制度

3.1为提高工程服务质量,依靠检查的结果带来压力,采用多种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3.2现场操作中每一位作业人员均应对所操作的设备实施自主检查,对照自检要点逐项进行复查落实,整改不符合自检要求的项目,遇质量异常时应即予挑出,如系重大或特殊异常应立即上报经理,说明异常、原因分析及处理对策、判定异常原因及责任。工程师对自检真实性负责。

3.3设备保管检查:对保管的备品备件,工具仪表每周进行一次质量检查,发现质量异常及时上报经理。

3.4重大事故的处理:设备开始运行以后,如因硬件更换或调试不当而埋下隐患,导致重大事故,如瘫机、单板明火烧坏等,须出具书面报告。

4、机房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4.1机房应经常保持清洁,文明生产。要做到地面清洁,设备无尘,排列正规,布线整齐,仪表正常,工具就位,资料齐全,设备有序,使用方便。

4.2机房内不准吸烟、喝酒和吃零食,不准大声喧哗,未经许可,不得带外来人员进入机房。

4.3机房内不得乱丢垃圾、废纸,不得在机房内乱丢饮料、食品等东西,不得乱放各种物品,各种记录上不得乱涂乱画。

4.4注意保持机房周围环境的卫生,不得随地乱扔垃圾,不得随地大小便。

5、文档管理制度

收文处理:

5.1公司总部及运营商发来的文件及故障通报,因指定专人签收,并分类登记。签收人应于接件当日即按文件的要求报送给负责人,不得积压迟误,属急件的,应在接件后即时报送。

5.2承办人应根据文件规定的传阅范围或领导指示,安排传阅或办理。

5.3加强公文检查催办工作。文秘人员对有领导批示的公文及本公司发出的文件,要认真督促、催办,以防积压或漏办。对运维委托方公司发出的文件,需要汇报贯彻执行情况的,要及时检查反馈。

5.4传阅文件由专人负责收回,对领导指示的文件,办公室应及时组织传达和落实。

5.5各有关人员,对公文中涉及国家、政府或运维委托方公司应保密的事项,必须严守机密,不准随便向他人泄露。

发文处理:

5.6运维人员做好每日工作记录,包括故障处理巡检情况、设备模块更换情况,及时通报情况,运维人员对工作日志的真实性负责

5.7办公室每周将备品备件库存情况、设备模块使用更换记录汇总整理通报运营商并且负责工作周报汇总整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代维负责人

5.8项目经理每周将巡检情况、故障处理情况汇总整理书面工作报告在每月月初提交运营商,

草拟公文的要求:

5.9公文校对以原稿为准,非承办人不得擅自改动原文。

5.10文件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发送。送件人应将文件内容、报送日期、部门、接件人等事项登记清楚,并向文件签发人报告报送结果。

5.11文件和原稿,由办公室分类归档,整理立卷,保存备查。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存档的文件。

6、人员考核

6.1考核对象:凡是信诚伟业代维员工、基站组人员、装机组人员、电源组人员、传输组人员、大客户组人员、驻县组人员等。

6.2员工的日常考核由员工所在组别的负责管理,公司根据各负责人的考核情况,对各种岗位人员,进行月考核。对考核工作不走过场,做好考核情况的记录,并填写“员工考核表”月考核情况与月浮动工资挂沟,并采取末位罚款制。公司每年年底还要对员工进行年终综合考核,并将此考核材料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之一。

月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发当月浮动工资的100%;在80-89分发当月浮动工资的90%;在70-79分发当月浮动工资的80%;在60-69分发当月浮动工资的50%;在59分以下的取消当月浮动工资。年终考核分数=每月考核分数之和50%+年考核分数50%。年终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的当年浮动工资的100%。在80-89分发当年浮动工资的90%;在70-79分发当年浮动工资的80%;在60-69分发当年浮动工资的50%;在59分以下的取消当年浮动工资。

6.3基站组成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巡检次数进行巡检,巡检时要做好巡检记录。代维部负责人经检查发现基站组巡检不到位的一次扣10分。

6.4传输组成员应熟悉维护段的光缆路由走向、埋深、地面长度与光缆长度(要在维护手图中注明),如因不熟悉以上情况,延误障碍的修复时间,情节严重的一次扣10分。传输组成员不能及时发现各种隐患致使直埋光缆线路裸露(视为光缆障碍处理扣发全年工资总额的5%);架空光缆距地面高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拉线松、挂钩缺损、杆根未加固的没有及时发现或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造成后果的一次扣5-10分。其它单位进行危及光缆安全施工,传输组成员不能及时发现、制止、汇报,造成后果的一次扣10分。

6.5公司建立严格的请假制度,凡不请假而擅自离岗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6.6代维各人员应严格按照流程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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