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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驾驶员和市民朋友们:
交通文明,是城市文明的窗口,是文明城市的重要标志。随着韩城市创建省级文明城市、生态园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森林城市的全面持续推进,韩城变得越来越美,市民文明素养有了显著提升。
为了进一步优化韩城市文明友善的人文环境,进一步展示韩城文明和谐的城市形象,韩城人民还要从文明交通做起,做文明人、行文明路、开文明车,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斑马线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行时,应当停车让行。为此我们倡议:斑马线前车让人,减速慢行,礼让行人,文明出行,让交通更通畅,让一让,心宽路畅。
一、如果您是公务车驾驶员,请您自觉维护政府形象,在您驾驶公务车辆时,斑马线前,主动减速礼让,为广大市民做好表率。
二、如果您是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员,请您发挥窗口行业的示范作用,文明行车,带头减速礼让,做文明出行的排头兵。
三、如果您是私家车驾驶员,请您行经斑马线或遇行人通过道路时,主动减速,停车礼让,争做文明出行的践行者。
四、如果您是非机动车驾驶员,请您遵守交通信号,驾车不驶入机动车道,行经斑马线时,主动减速,礼让行人,不争道抢行,做文明出行的参与者。
五、如果您是行人,请您在通过路口或人行横道时,遵守交通信号并走斑马线,遇机动车在斑马线前停车礼让时,请抓紧时间快速通过,做文明交通的推动者。
六、如果您是志愿者,请您积极参与我们的车让人志愿劝导行动,宣传礼让相关知识,引导驾驶员主动礼让,引导行人通行斑马线,做文明交通的传播者。
文明之行,始于足下。车让人,让出的是安全、是和谐、是关爱、是温暖,是对生命的负责,更是对社会的负责。让我们相互理解和支持,把每一次道路上的相遇都变成文明的礼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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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示范」2023献血活动倡议书wps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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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偿献血的倡议书
生命呼唤血液,爱心需要奉献。广州市番禺区无偿献血办公室、番禺区榄核镇宣传办、广州市机电技师学院(番禺校区)、广州市南方理工技工学校将联合举办无偿献血活动。为此,我们向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同学们发起倡议:让我们以履行公民义务为光荣,本着关心社会、关心他人的精神,积极参加到光荣的无偿献血的队伍中来,捐一份热血,献一份爱心!
无偿献血是国际红十字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从二十世纪30年代建议和提倡的,我国于1998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坚持长期科学献血,可以减少心脑血管的疾病。每次献血所抽取的xx00ml血液,仅占人体血液总量的5%10%,血液自身具有很旺盛的代偿能力,间隔半年以上的献血,不但绝对无损健康,相反还可以以增进血细胞的新陈代谢,从而有益身心健康。人体血液中铁含量超过10%易得癌症,所以献血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癌症的发生率。所以,无偿献血既可以救死扶伤,又有益于自身健康,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所谓奉献,就是在给予的过程中,获得自我价值的实现和满足。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有助于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的传统美德,共同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出一份力,让社会更和谐、更美好。
在此,倡议所有富有爱心的教职员工和同学们,积极行动起来,伸出你的手臂,献上你的爱心,通过行动,给他人带去生命的希望!
【文书示范】文明餐桌倡议书范文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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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餐桌文明是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它承载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尊重劳动、珍惜粮食、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作为文化底蕴深厚的福泉市民,更应从点滴中彰显福泉的文明形象。现特向广大市民朋友们倡议:
一、遵守餐桌礼仪,礼貌用餐,礼让他人,遵守用餐秩序,爱护用餐环境,谈吐文雅,不吵闹、不喧哗。
二、讲究公共道德,不在禁烟场所吸烟,尊重他人的用餐感受;讲究用餐卫生,不带宠物进餐厅,不随意污染用餐环境。
三、注重科学饮食,营养搭配,健康饮食,不酗酒,不暴食,摒弃不良饮食陋习。
四、坚持合理消费,珍惜粮食,杜绝浪费,点餐适量,剩菜打包,不求奢华,不讲排场。
市民朋友们,让我们身体力行,积极参加到文明餐桌活动中来,做传统美德的践行者, 做文明风尚的传播者,共建舒适温馨、安全文明的就餐环境,共享“合理饮食、文明用餐”的美好生活。
市文明办 市整治办
二○xx年八月二十二日
「文书示范」文明餐桌倡议书范文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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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为天,礼为先”。餐桌文明是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小餐桌,大文明,承载的不仅是人类的生生不息,更传承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尊重劳动、珍惜粮食、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福州有着22XX年的深厚底蕴和文化传承,又是新一届全国文明城市,更应从点滴中彰显她的文明形象,在此,怡山社区向辖区内餐饮企业发出以下倡议:
1、公开承诺,展示形象。在门店入口设置文明餐桌行动告示牌、在店堂外led屏幕滚动播放文明餐桌行动公约和宣传口号、在餐桌上公示四项承诺:不误导顾客超量点餐,提醒顾客吃多少点多少,提供免费打包餐盒,提醒顾客不要酒后驾车。
2、提倡节俭,引导消费。明示菜品分量,合理搭配菜品,协助消费者做好适度点餐提示服务;普及卫生用餐、健康适度饮食的消费理念,建议客人健康饮食;提倡打包,免费提供打包服务,树立科学、健康、节约的文明消费意识。
3、保证质量,安全用餐。不制售或使用“地沟油”等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产品,规范购买、保管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餐饮具符合卫生标准,加强日常卫生管理,做好进货台账登记,保证食品原材料和菜品的质量。
4、加强培训,文明服务。规范员工服务流程和服务用语,让每一位员工深知“文明餐桌行动”的意义,提示用语温馨、便于消费者接受,通过文明餐桌的系列行动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打造服务品牌。
「文书示范」2023年县高考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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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就是一年一度、全国瞩目的高考了,永新高考学子们正在为自己的梦想进行最后的努力。这是所有孩子人生的重要时刻,牵动着千万人的心。希望广大居民从自身做起、从周围做起,为考生创造一个安静、平和的备考及考试环境。
为此我们倡议:
01、学校附近跳广场舞的大妈、大叔们,希望你们能停跳几天,或降低音响音量;
02、望各位家长多抽时间陪陪孩子,给他们温暖;多跟孩子说说话,给他们减压;多为孩子饮食操操心,给他们充足的营养;
03、敬请各位市民在小区和楼道放轻脚步、不喧哗,给孩子充足的睡眠;在学校及周边不吵闹、不鸣笛;
04、建筑工地尽量不要进行噪声扰民的作业;
05、请广大非接送考生的交通参与者尽量选择公共交通,绿色出行;遇到学生过马路请主动停车避让;
06、经过考点附近时请减速慢行,并尽量不要鸣笛;公共汽车尽量不用扬声器,减少噪音;
07、遇考点周边道路临时限行,请给与理解和配合,服从交警指挥自觉绕行;
08、驾车人员在遇到考生出行困难时,请尽力予以帮助;
09、如有家长朋友驾车接送考生,请您在送完考生后,务必及时将车辆驶离考场;
10、在夜间行车进入或经过小区时,尽量减少鸣笛,给小伙伴们一个安静的休息空间。
希望通过我们共同努力,能给考生营造一个安静温馨的备考、迎考环境,让考生们好好复习,安全出行,顺利应考,正常发挥,成就他们的梦想,也成就我们每个家庭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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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抗日战争遗址的保护利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日战争遗址(以下称抗战遗址)是指反映抗日战争历史,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抗战遗址除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个等级,实施分级保护管理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抗战遗址认定、保护和利用的规定。
第四条抗战遗址的保护利用遵循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抗战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建立抗战遗址保护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将抗战遗址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抗战遗址的相关保护利用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抗战遗址的保护利用,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抗战遗址保护利用的关系。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战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抗战遗址保护利用规划,加强抗战遗址宣传,对抗战遗址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抗战遗址保护利用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抗战遗址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破坏、损毁抗战遗址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抗战遗址。
第八条对在抗战遗址保护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认定
第九条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抗战遗址进行专项调查,全面、系统记录抗战遗址。
第十条建立抗战遗址名录。市人民政府将经市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抗战遗址列入《重庆市抗战遗址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抗战遗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认定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与抗日战争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
(三)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
市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抗战遗址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战遗址设立保护标志。
抗战遗址保护标志包括抗战遗址名称、认定机关、认定日期等内容。抗战遗址保护标志制作标准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抗战遗址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经认定发现新的抗战遗址或者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抗战遗址灭失的,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重庆市抗战遗址名录》,并向社会重新公布。
第三章保护
第十四条规划、国土房管等相关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应当根据抗战遗址保护需要,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确定抗战遗址保护措施,并纳入相应规划。
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编制抗战遗址保护利用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市文物行政部门编制抗战遗址保护利用规划时,应当对分布集中的抗战遗址划定片区,实行片区整体保护。
抗战遗址片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每一处抗战遗址片区分别编制片区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抗战遗址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进行管理。
抗战遗址属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抗战遗址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规划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并根据需要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抗战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抗战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抗战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抗战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对抗战遗址实施原址保护。
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依法实施迁移保护。抗战遗址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保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抗战遗址属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保护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禁止擅自迁移抗战遗址;禁止拆除抗战遗址。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对抗战遗址实施原址保护的,抗战遗址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该建设项目容积率,抗战遗址占地面积可以不计入该建设项目建筑密度指标和绿地指标。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涉及抗战遗址的,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履行相应行政审批职能时,应当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文物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抗战遗址应当提出保护建议。
第二十条抗战遗址应当确定保护责任人。
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有抗战遗址,有保护管理机构的,保护管理机构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保护管理机构属于直管公房的,公房管理机构是保护责任人;属于其他公房的,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抗战遗址,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
(三)土地储备期间,所有权人搬离的,土地储备机构为保护责任人。
根据前款规定无法确定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负责抗战遗址的修缮、保养及其安全管理。
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在抗战遗址的修缮、保养及其安全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改变抗战遗址原建筑立面、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
(二)不得损毁,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抗战遗址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确需进行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不得擅自对抗战遗址进行装饰、装修,确需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依法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四)发现危害抗战遗址安全的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修缮、保养抗战遗址所产生的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规定对抗战遗址进行修缮、保养或者保护责任人之间对抗战遗址的修缮、保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抗战遗址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修缮、保养,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保养能力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第二十三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保护责任人发出保护通知书,督促保护责任人履行抗战遗址保护义务。
保护通知书应当包含该抗战遗址的保护措施、安全防范要求和利用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抗战遗址修缮、保养的技术导则。
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技术导则做好抗战遗址的修缮、保养,保证抗战遗址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五条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抗战遗址评估机制,对抗战遗址保护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并将综合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保护抗战遗址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抗战遗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生产、储存或经营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二)在抗战遗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安装影响抗战遗址安全的设施设备;
(三)在抗战遗址上刻划、张贴、涂污;
(四)其他危害、损毁抗战遗址或者影响抗战遗址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利用
第二十七条在保证抗战遗址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利用抗战遗址开办展览馆、博物馆,开展地方文化研究,发展文化、旅游产业,以及以其他形式对抗战遗址进行合理、适度、可持续的利用。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含抗战遗址旅游开发内容。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指导旅游经营者结合抗战遗址特点,开发、推广具有抗战文化特色的旅游线路、旅游服务、旅游产品。
第二十九条制作城市地图、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及其相应报站系统、设置旅游交通标志和道路标牌等,应当结合抗战遗址特点和分布情况包含抗战遗址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鼓励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利用抗战遗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
鼓励抗战遗址类博物馆结合本单位特点,发挥抗战遗址作用,积极参与城市文化氛围营造和社区文化建设。
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应当为宣传教育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抗战遗址保护的公益宣传,制作播放抗战文化公益广告,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传播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
第三十二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文博单位开展抗战遗址、抗战文化科学研究,促进抗战遗址保护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促进抗战文化的宣传和传播。
第三十三条利用抗战遗址开展各类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抗战遗址保护利用规划;
(二)符合抗战遗址保护通知书中有关利用要求;
(三)对外开放的,其安全和消防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利用抗战遗址开展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利用抗战遗址开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信用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不诚信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毁抗战遗址保护标志的,由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xx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抗战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污染抗战遗址及其环境设施活动的;
(二)进行可能影响抗战遗址安全及其环境活动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在对抗战遗址进行修缮、保养及其安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履行修缮、保养及其安全管理义务的;
(二)改变抗战遗址原建筑立面、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的;
(三)损毁与抗战遗址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
(四)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抗战遗址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
(五)擅自对抗战遗址进行装饰、装修的;
(六)发现危害抗战遗址安全险情未立即采取救护措施或者未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抗战遗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生产、储存或经营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
(二)在抗战遗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安装影响抗战遗址安全的设施设备的;
(三)在抗战遗址上刻划、张贴、涂污的;
(四)其他危害、损毁抗战遗址或者影响抗战遗址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抗战遗址利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抗战遗址保护利用规划的;
(二)不符合抗战遗址保护通知书中有关利用要求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和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抗战遗址破坏、损毁、灭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重庆抗战遗址博物馆抗战时期,重庆成为中国陪都,是中共中央南方局所在地。作为国际反法西斯战争远东指挥中心,重庆南岸区成为第二次国共合作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重要舞台。而当时的黄山就是这个舞台中的重中之重,叶剑英舌战群儒;蒋介石召开重要军事会议;中国代表参加开罗会议的文稿起草均在黄山。抗战期间,蒋介石为了防空避暑,在黄山栖居了6年多。宋美龄以及许多军政要员、外国使节也纷纷在附近择寓而居。
抗日战争期间,重庆作为战时首都、中共中央南方局所在地,为抗战胜利作出了巨大贡献,留下大量弥足珍贵的抗战遗址。据统计,重庆现存抗战遗址348处,是全国保存抗战遗址最多的城市之一,主要集中在主城区渝中半岛、缙云山、歌乐山、南山、沙坪坝、北碚夏坝、江津白沙坝及周边13个区县。
但这些抗战遗址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由于战时的特殊环境,绝大多数抗战遗址为简单的砖瓦、竹木、土墙甚至捆绑式的“抗战房”,加之经过70多年的日晒雨淋、风雪雷电、鼠灾虫害等破坏,许多抗战遗址已残破不堪,其中亟待修缮的就有20xx处。
黄济人呼吁,将重要抗战遗址纳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体系,尽可能多地纳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序列,提升保护等级。同时,他还建议国家设立抗战文物遗址保护专项资金,将重庆确定为抗战遗址保护利用试点地区,对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抗战遗址保护利用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并支持重庆建设中国抗战大后方历史博物馆暨重庆抗战遗址博物馆总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