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建设(汇编20篇)
发表时间:2020-07-24完善制度建设(汇编20篇)。
✹ 完善制度建设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并为年终考核和评优选先提供依据,对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作出如下规定:
一、完善考勤制度
1、遵守作息时间。市教育局机关作息时间根据市政府办公室的规定,由办公室及时公布。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
2、建立考勤登记制度。每月底办公室汇总,考勤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搞回忆考勤。
3、实行外出通报制度。上班时间如有事外出,应征得科室负责人同意;告知办公室。擅自离岗者,作旷工处理。
二、落实请假制度
1、请探亲假、生育假、婚丧假,由请假者本人提出申请,科室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2、请事假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一天以下(含一天)的事假,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其中科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批准、局领导由局长批准。三天以下(含三天)的事假,由分管领导批准,其中局领导由局长批准。三天以上的事假均由局长批准。
3、请病假的批准权限与事假相同,三天以上的病假应附有医疗单位的证明。病假一般应当日请假,特殊情况可以稍迟补办手续。
4、未办理准假手续不到岗者,视作旷工;无故不参加机关集中学习和会议的视同旷工。
5、因公务不能签到者,须由科长提前告知考勤人员,否则,按旷工论处。
6、把考勤与奖惩相结合。请事、病假者,按每天10元扣除考核奖;每月事、病假期累计超过15天者,扣除年终考核奖的10;累计旷工一天以上的,扣除年终考核奖20。同时,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较多的工作人员,年终将给予一定的补偿。
三、自觉维护办公秩序
1、机关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全身心投入本职工作,严禁闲谈、串办公室聊天、玩电脑游戏、私自上街购物等。
2、自觉维护安静、和谐、有序、文明的办公环境,自觉保持办公楼内的整洁和卫生,不准在办公楼内乱挂张贴画及图表。
3、每天下班前,认真清理并妥善保管有关公文、函电,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下班时关闭有关办公设备,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4、办公室要认真负责,经常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加强教育,落实责任.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1、增强服务意识,强化责任心,办事不拖拉、推诿、扯皮。
2、按计划和职责要求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不贻误工作。
3、履行首问责任制,对服务对象态度要热情周到,切忌冷漠、生硬、蛮横。
✹ 完善制度建设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镇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县委、县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两优化、两推进”效能排行榜活动通知》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深化干部作风建设,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效能建设深化完善方案。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开展“两优化、两推进”主题机关效能建设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央、省、市纪委全会和县纪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三县并举”发展战略以及县委八届九次全会部署开展的“规划编制年、产业发展年、项目建设年、基层组织建设年”四年活动,以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机关为目标,围绕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坚持从严治政、依法行政和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狠抓干部作风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干部服务大局、推进中心工作的意识和能力,为我镇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目标要求
通过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切实转变机关干部工作理念和工作作风,将工作重心真正转移到服务群众、服务企业中,帮助机关干部克服“畏难、畏苦、畏事、畏变、畏失”等不良情绪,通过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优化干部作风,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加快服务型和效能型政府建设步伐,实现“推进产业发展、推进项目建设”目标。
三、活动重点
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用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针对性、强制性的手段和措施,从根本上解决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在思想、作风、工作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提升工作效率。
1、要重点解决部分单位管理松懈,有章不循,缺乏执行制度的严肃性,屡屡发生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问题。按照从严管理的要求,将制度建设贯穿到机关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加强制度执行过程监督,加大对有章有循的惩处力度,切实解决制度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和执行中碍于情面、拿制度作人情等现象,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
2、要重点解决机关整体素质不高,办事效率、服务水平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问题。加强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科学发展观教育,使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全面提升自身素质,杜绝对办事群众态度生冷、推诿扯皮,出工不出力等问题的发生。同时要结合本科室、本岗位工作的特点,注重锻炼和培养机关工作人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实解决工作中眼高手低、不钻研业务知识、光说不干、理论脱离实际等问题,以工作人员办事能力的提高,来促进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
3、要重点解决少数干部思想僵化、观念陈旧,缺乏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怕担责任,怕碰难题,少数干部事业心、责任心缺失,不求上进,庸懒成性的问题。要用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精神,对影响行政效能建设的重点环节进行改革和调整,切实防止和克服不注重学习、不注重调查研究、不善于吸收新知识、单凭老经验办事等问题,规划方案《效能建设深化完善方案》。努力实现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全面克服“畏难”、“畏苦”、“畏事”、“畏变”、“畏失”等不良情绪。同时,要严格考评考核,引进竞争机制,切实纠正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涣散、不恪尽职守的行为;上推下卸、互相扯皮的官僚主义行为;因循守旧、机械照搬、影响急事急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拈轻怕重、不负责任,议而不决、决而不办的行为和其他闹不团结,不思进取而影响机关作风建设、损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行为,树立廉洁、勤政、高效的机关新形象。
四、方法步骤
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3月份)
召开“两优化、两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动员会,安排部署全镇效能建设工作。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制定活动方案,认真组织机关人员学习贯彻全县“两优化、两推进”效能排行榜活动实施意见的精神,把干部的思想统一到镇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自觉性,形成“人人讲效能、人人为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出力的良好氛围。
2、组织实施阶段(3月—12月)
在广泛倾听基层群众意见建议,深入了解服务对象需求的基础上,紧密结合“两区”建设、城乡统筹发展工作,坚持工作重心下移,主动为基层群众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抓好落实,建立健全组织、明确责任分工,细化活动方案,各科室要从职权是否公开、办事程序是否规范、承诺是否兑现、制度是否健全等方面全面查摆;个人从学习态度、工作作风、责任意识、纪律观念等方面深入查摆,查摆出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找出症结。此外,以办事职能科室和服务窗口为重点,在本单位组织开展效能竞赛活动。各科室要制定公开承诺服务的事项和办实事做好事的具体内容。镇党政办、工办、城镇办、便民服务中心等科室还要公开科室职能、岗位职责、办公室电话等相关信息,以方便群众联系和监督。变上门要服务到送服务上门,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事项要特事特办,不断提高机关的亲和力,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文明素质,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活动开展的同时,面向服务群众的科室要与为民办实事、组团服务、“一户一策一干部”等活动结合起来;面向服务企业的科室要与“两提高、两降低”效能建设主题活动结合起来,要把效能建设融入贯彻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进产业发展、推进项目建设、完成重点工作任务之中。各科室和干部要对存在的“畏难”、“畏苦”、“畏事”、“畏变”、“畏失”等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确保服务承诺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3、评比总结阶段(10月—12月)
整个活动即将结束前,镇效能办将通过干部测评、座谈会等形式,结合平时的明查暗访情况,总结评定各科室和干部的效能建设情况。对违反效能建设相关规定的当事人,按照《浙江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参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通过认真迎接县委、县政府的督查验收,并结合这次活动的.做法、成效和经验进行全面总结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目标管理和奖惩等制度。
五、强化措施,扎实有效地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开展以“两优化、两推进”为主题的效能排行榜活动,是今年县委、县政府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当今深化干部作风和效能建设,提高应对复杂经济形势能力和“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发展”能力的具体举措,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要求。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和总结在机关效能建设方面已有的成功做法,对照镇党委政府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寻找差距和不足,做到思想上高度统一,行动上积极主动,工作上讲求实效,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力戒形式主义,真正把效能建设抓到实处,抓出成效。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机关效能建设在镇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成立*镇“两优化、两推进”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目标明确,机制健全,责任落实,确保活动成效。领导小组下设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对全镇机关效能建设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等日常工作。
2、严密组织,严格落实。搞好宣传发动,把活动开展的重要意义讲透,把规定的内容严格落实,要认真查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准问题的根源,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机关作风、行政效能的办法和措施,处理好工学矛盾,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3、强化督查,确保实效。镇机关效能领导小组将经常进行检查,对贯彻不力的工作人员及违反效能建设相关规定的当事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切实使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
✹ 完善制度建设
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文正文:
出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性别:____ 出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 籍: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第一条 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____市用地面积____m2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____ 使用年期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____定名____,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____幢____号(第__层)。建筑面积____m2,土地面积/m2(其中:基底分摊____m2、公用分摊____m2、其他____m2)。
第三条 甲方定于____年__月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____单价元/m2,总金额____币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元(小写_____万元)。
帐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____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
✹ 完善制度建设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的不断壮大,公司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石,是保障企业运作的基础。一份完善的公司规章制度可以让员工遵守规则,规范企业内部的管理,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一、明确公司的使命、愿景及价值观
公司的使命、愿景及价值观是企业文化的核心,是企业行为的指引。确立公司的使命、愿景及价值观可以帮助员工理解公司的发展目标和价值取向,进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在规章制度中体现公司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可以让员工在遵守制度的同时,始终保持对公司长远发展的认同和自豪感。
二、制定规范的员工管理制度
员工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最基础的制度,主要包括招聘、培训、绩效考核、职业晋升等方面的规定。规范的员工管理制度可以让员工明确自己的职责和目标,提高工作绩效和工作质量。同时,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员工管理制度,还可以帮助企业更有效地进行员工管理,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企业效益。
三、厘清公司内部权责关系
企业内部权责关系的不清晰,常常会影响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明确的权责关系,可以帮助员工清晰知晓自己的权限和职责范围,避免出现员工擅自作出决策等问题。在规章制度中对公司内部的权责关系予以明确,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管理和协调工作。
四、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也是员工安全保障的重要手段。对于员工的安全保障,企业应制定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承担起维护员工健康和安全的重任。同时,在规章制度中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可以让员工了解和遵守安全规定,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五、建立完备的纪律规范和激励机制
企业纪律规范和激励机制的建立,可以帮助企业强化员工的责任心和积极性,更好地推动企业发展。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纪律规范和激励机制,可以让员工较好地理解工作的标准和目标,并通过激励机制和不断优化纪律规范,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六、进行定期的规章制度检查和修订
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是企业管理的常态化过程。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后,企业还需进行定期检查和修订,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和企业环境。通过检查和修订规章制度,可以确保企业内部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总之,制定完善的公司规章制度,对于企业内部管理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和员工的需求,制定适合自己的规章制度,从而推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 完善制度建设
随着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的不断发展,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已成为每个企业的必然选择。规章制度是企业运营管理的重要基础,是规范员工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此,适时地对现有的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已成为现代企业必须面对的挑战。一、制订完善规章制度的意义
制订完善规章制度,对企业及员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规范行为习惯
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不仅可以让公司的控制更加合理、有效,也可以规范员工的行为习惯,消除“漏洞”带来的安全隐患和诸多纠纷,使员工团队具有更好的凝聚力和自我约束力,从而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
2.促进企业文化建设
规章制度不仅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还能体现出企业的文化特点,规范企业内部的行为规则,使员工对企业的文化形成一种认同感和责任感,从而促进企业文化建设。
3.加强公司管理
完善规章制度可以加强公司的管理,让企业管理更标准化和规范化,避免出现管理漏洞和混乱现象,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效率。
4.提高企业竞争力
企业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后,企业的经营管理更加规范,同时也使员工归属感增强。这样的综合效应提高了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让企业变得更有竞争力。
二、制订完善规章制度的方法
1.确定制度起草的目的
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首先要确定制度起草的目的和背景。这一步可以明确定义规章制度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是制定一套完整规章制度的前提。
2.完善制度条款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顾虑,逐步完善制度的条款。在制定制度的过程,要充分考虑公司的特殊要求和经营需求,驾驭好灵活和严格的度。
3.部门和专业人员合作共同制定
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一个复杂和细致的过程,需要部门之间的紧密合作和专业人士的配合。由各部门、专业人员相互协作,共同发挥各自的优势,为制定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提供有力的保障。
4.广泛听取员工意见
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一个广泛的过程,需要广泛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员工对于公司的内部制度体系非常熟悉,也是在实际操作中慢慢丰富了自己的经验和想法。因此,广泛听取员工意见对制度的制定是非常有意义的。
三、制订完善规章制度的注意点
1.规章制度要合理
制度条款的制定需要合理。规章制度过于苛刻会削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归属感,制度过于松散则会导致公司管理的混乱和效率低下。
2.规章制度条款应具体明细
规章制度条款应具体明细。规章制度的条款过于笼统和粗略,将难以提供有利于公司管理和员工自我约束的指导。规章制度中的概念定义、职责范围、管理标准等条款,都必需具体明细。
3.规章制度要针对性强
规章制度制定应当具备针对性。不同的企业类型,不同的部门工作性质都存在差异性。规章制度制定时,应该按照不同的企业形式和具体情况分别考虑。
4.规章制度要逐步引导
企业应该根据场景和员工群体的差异性,逐步引导员工适应规章制度。企业管理者应该考虑员工的个体差异性,渐进式地让员工同步内化规章制度。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员工会逐渐接受规章制度并形成习惯。
四、完善公司规章制度的误区
1.制度过于冗长
一套过于冗长的规章制度,不仅在制定时耗费时间更久,而且运用过程中也难以落地。只有在规章制度适应经济环境及实际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才能得出功能全面、流程齐全、形式简洁的规章制度。
2.征求员工意见不到位
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中,最常见的征求员工意见不到位。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往往缺乏员工群体意见,这样很容易导致企业规章制度与员工的实际工作相脱离、不符合实际情况。
3.规章制度过于死板
制订规章制度时,企业往往过于固化、死板,忽略的经济生态环境动态变化的实际情况。这样,制定的规章制度很难完全符合企业的实际需要,很难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结语
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完善公司规章制度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精心制定完善规章制度,不仅可以避免内部管理漏洞和混乱,更可以促进企业文化建设,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管理水平。制定规章制度时,需要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群体的差异性进行具体制定。我们相信,通过规章制度的完善,企业将会得到更好的管理效果和经济效益。
✹ 完善制度建设
企业制度不健全,一是缺乏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些企业不注重员工后期继续教育培训,不注重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积极性和创造性,员工缺乏工作动力。由于监控能力不足造成经营者与企业员工小集体结成“利益同盟”,导致短期经营行为、欺瞒行为。经营者通过关联交易、转移投资、在职消费、账务处理、小金库、“恶性”举债,以及追求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最大化的行为,将国有资产转移到少数人手中,并通过制度安排,披上“合法”的外衣,导致企业效益受损。为满足这种欲望,有些经营者不会重视内控的建设,甚至有意忽略或阻挠,反过来又加重了企业制度的不健全,形成恶性循环。二是人事政策和实务不完善,雇佣人员时没有经过严格的考核,有许多是凭关系挤入企业;对职工未形成一套关于训练、待遇、业绩考评及晋升的制度;没有根据不同情况与时俱进对职工进行适当的道德教育。职工良好的胜任能力和优秀品德得不到肯定,能力的欠缺和不良的道德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大部分企业对员工都实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复杂多样,但往往考核只是流于形式,没有实质内容。多数企业未将员工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和辞退的依据,因此职工对此项工作反应不积极,因此根本达不到绩效考评的结果。即使有良好的内控也会因执行者的能力不强或道德败坏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三是企业制度不全面,没有细致的制定出针对每个环节,步骤,方面的规章制度,造成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因之一。四是执行不力,再好的制度不执行也是没有用的。
4.管理者素质较低。在我国还未形成一个职业经理人市场,经理人的选择多数不是通过公开招聘、选拔、考核的方式录用,管理人员业务素质较低。管理者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的.动力和压力比较小,甚至有些企业的管理者未曾受过高等教育,企业也未对这些管理者进行不定期的管理培训。少数会计人员没有从会计职业道德角度出发为企业领导人把好关,而是按企业领导人的意图从事,不敢揭示问题,而是掩盖问题,甚至伙同领导贪污、侵占公款,置会计法律、法规、制度于不顾,没有不敢造的假,没有不敢花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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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度不健全,一是缺乏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些企业不注重员工后期继续教育培训,不注重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积极性和创造性,员工缺乏工作动力。由于监控能力不足造成经营者与企业员工小集体结成“利益同盟”,导致短期经营行为、欺瞒行为。经营者通过关联交易、转移投资、在职消费、账务处理、小金库、“恶性”举债,以及追求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最大化的行为,将国有资产转移到少数人手中,并通过制度安排,披上“合法”的外衣,导致企业效益受损。为满足这种欲望,有些经营者不会重视内控的建设,甚至有意忽略或阻挠,反过来又加重了企业制度的不健全,形成恶性循环。二是人事政策和实务不完善,雇佣人员时没有经过严格的考核,有许多是凭关系挤入企业;对职工未形成一套关于训练、待遇、业绩考评及晋升的制度;没有根据不同情况与时俱进对职工进行适当的道德教育。职工良好的胜任能力和优秀品德得不到肯定,能力的欠缺和不良的道德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大部分企业对员工都实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复杂多样,但往往考核只是流于形式,没有实质内容。多数企业未将员工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和辞退的依据,因此职工对此项工作反应不积极,因此根本达不到绩效考评的结果。即使有良好的内控也会因执行者的能力不强或道德败坏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三是企业制度不全面,没有细致的制定出针对每个环节,步骤,方面的规章制度,造成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因之一。四是执行不力,再好的制度不执行也是没有用的。
4.管理者素质较低。在我国还未形成一个职业经理人市场,经理人的选择多数不是通过公开招聘、选拔、考核的方式录用,管理人员业务素质较低。管理者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的动力和压力比较小,甚至有些企业的管理者未曾受过高等教育,企业也未对这些管理者进行不定期的管理培训。少数会计人员没有从会计职业道德角度出发为企业领导人把好关,而是按企业领导人的意图从事,不敢揭示问题,而是掩盖问题,甚至伙同领导贪污、侵占公款,置会计法律、法规、制度于不顾,没有不敢造的假,没有不敢花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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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时,标的物尚不存在,开发商无法即时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预售作为一种远期交货买卖,由于信息不对称,本身就隐含了一定的缺陷。
商品房预售具有履行周期长、标的物尚不确定的特点,是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交易行为。同时,房屋预售制度降低了房地产企业的门槛,部分并不具备开发实力的企业进入市场,破坏了正常的经营秩序。一旦房地产企业投资出现问题,银行和购房人要面临承担较大的金融风险和市场风险。
我国正逐步加快建立并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在立法上第一次确认引进商品房预售制度。此后,我国又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商品房预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各地方的地方性法规,从总体上看,我国对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有法可依的,但是从实践看来,这些法律无论是在风险分担机制还是资金运作和监管及违规处罚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
预售登记制度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又避免和预防了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但商品房预售制度并不导致物权的设立与变动,只是使购房者取得了对尚在建的商品房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期待权,而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只赋予了商品房预售登记行政上备案的意义,并不是一种法律强制性的要求。
在预售制度中,交易标的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使预购人所面临的风险要比现房买卖大得多。并且在预售合同的签约机会上双方力量也难均衡,基于对弱小消费者特别保护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目的考虑。我国在预售制度建立健全方面应十分注意这一问题,尽量采取一些较为完善的措施。
目前房地产预售出现众多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缺乏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很多缺乏开发能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涌入,不但给自己的生存埋下隐患,也给银行和消费者带了巨大的风险。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建立一个完备的企业信用体系,严厉打击虚假出资等不法行为,并全面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市场的监管,严格把握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成立条件,保证开发商资力雄厚、信誉良好,以确保房地产开发秩序的稳定,避免一些资信不良者随意进行房地产开发,以抬高商品房预售者准入门槛,将那些实力较弱、融资能力不强的开发企业排挤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以强化开发企业商业信用,承担商业责任。
在商品房预售中,可以通过特别立法对开发商的“信息披露”作为一项法定义务加以规定。
建议规定最低信息透露制度,最大限度公开信息。有关房屋的合法性事项,开发商调整,有关房屋的优先受偿权、限制抵押等关键信息必须公布。开发商往往以商业秘密为由,把本来应当告知消费者的内容故意隐瞒,比如开发商和承包商的关系,甚至恶意用已售房重复抵押,骗取银行贷款。使有的家庭丧失了平生之所蓄,欲哭无泪。
建议与房产有关的部门合署办公,使所掌握的信息共享,并且把这些信息集中公布,供购房者参阅,防止消费者因信息获知不够或被误导而做出错误决策。对各地段的地价、房屋的基本成本造价,公布一个指导性的价格,以防止房产开发商暴利,逃避税收。同时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中介品评制度,建立开发商的质量、信誉、价格,资质评比制度。便于普通消费者选择决策。
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力已经成为困扰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一个严重问题。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制度,对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来说意义昭然。应当指定或委托房产评估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或工程监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消费者有权对资金的使用去向进行查询,质疑。
并且指定地点集中交易,把预售房纳入成品房一同管理,便于竞价和消费者集中选择。无论是成品还是半成品房,都会涉及到要实地察看,集中交易使消费者显得更强大,也有利于防止国家税收的偷逃。
同时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房屋预售条件的规定。()要普通购房者去审查大量法律文件,既没有必要也难于实现。建议由一个职能部门承担,这既体现了人性化的要求,也是消费者的现实需要。当然,对售房者虽实行多部门立体审查,但消费者只需审查最终审批文件即可。
要加大对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市、县级政府依法具有房产行政管理和土地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更应当熟悉和掌握。
并且购房者要签好补充协议。由于正式购房合同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情况,买卖双方往往应根据需要订立补充协议,即通过补充协议对正式合同内容回以修改、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所以,补充协议在某种程度上比正式合同更重要。
总而言之,商品房预售制度自实施以来,对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开发企业的资金筹集与项目开发、购房者的利益保证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应当在立法上予以肯定,只有对该制度从多方面进行完善,才能真正保护购房者的利益,抑制开发企业的不法或违约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 完善制度建设
第一则总则
为加强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公司全体职员,即公司聘用的全部从业人员
除遵照有关法律规定外,本公司的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则管理权限
总经理确定公司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一线经理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职员的待遇。
人力主管工作职责:
一、协助各部门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二、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三、负责公司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四、组织公司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五、组织公司人事培训工作。
六、协助各部门办理公司职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七、组织各部门进行职务分析、职务说明书的编制。
八、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主管规划。
九、负责劳动合同的签定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第三则职员录用
被正式聘用的新职员,由公司发给《职工聘用合同》,由公司与其签定《职员聘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公司存档,一份交新职员自留。
《职员聘约合同》时效可由公司与职员双协商签定,最底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聘约期满,如不发生解聘和离职状况,自动续约。职员如不续聘,须在聘用期满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公司。
完备调离手续
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职员在离职前务必完备离职手续,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公司将按旷工或自动除名处理。离职手续包括:
(1)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2)按调离手续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3)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及其它公物;
(4)退还公司宿舍及房内公物,。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员,临时确没有住房需住公司住房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5)报销公司账目,归还公司欠款;待所有离职手续完备后,领取离职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薪金。
(7)职员违约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员应按合同规定,归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有关费用。
(8)如与公司签订有其它合同(协议),按其它合同(协议)的约定办理。
离职面谈
离职前,公司可根据职员意愿安排总部人力主管或职员上司进行离职面谈,听取职员意见。
纠纷处理
合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职员可透过申诉程序向上级负责人申诉。
第四则工作守则和行为准则
员工工作守则包括
一、每位员工都要有高度的职责心和事业心,处处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为公司的发展努力工作。
二、牢记“用户第一”的原则,主动、热情、周到的为顾客服务,努力让顾客满意。
三、员工要具备创新潜力,透过培养学习新知识使个人素质与公司发展持续同步。
四、讲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确效率是企业的生命。
五、要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满负荷、快节奏、高效率是对所有员工提出的敬业要求。
六、具有坚韧不拔的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气战胜困难、挫折。
七、要善于协调,融入群众,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强烈的群众荣誉感,分工不分家。
八、要注意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直无私的个人品质。
九、明确公司的奋斗目标和个人工作目标。
兼职
职员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薪金的.工作。
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1)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
(2)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3)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单位的商业竞争;
(4)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5)主管级及以上职员兼职。
个人投资
职员能够在不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但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1)参与经营管理的;
(2)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
(3)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带给利益的;
(4)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
保密义务
1、职员有义务保守公司的经营机密。职员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1、职员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带给公司文件,以及其它未经公开的经营状况、业务数据。
行为的自我决定与咨询
职员在不能清楚决定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本准则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以该行为能否毫无保留地在公司公开谈论,为简便的决定标准;
2向主管或总经理提出咨询。
理解咨询的部门应给予及时、明确的指导并为当事人保密。
职员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
一、职员务必严格遵守公司一切规则制度;
二、职员务必服从公司的组织领导与管理,对未经明示事项的处理,应及时请示,遵照指示办理;
三、职员务必尽职尽责、精诚合作、敬业爱岗、用心进取;
四、职员应严格保守公司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机密;
五、职员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
六、职员不得损毁或非法侵占公司财务;
七、职员务必服从上级命令,有令即行。如有正当意见,应在事前陈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务必协同办理,应遵从公司指挥,予以协助;
八、在公众面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行为检点,谈吐得体。切记每位员工的言行是公司形象和风貌的体现;
九、公司内员工之间要团结合作,互相信任,互相学习,沟通思想,交流感情;
公司内应有的礼仪:
第一条职员务必仪表端庄、整洁。具体要求是:
1、头发:职员头发要经常清洗,持续清洁。
2、指甲:指甲不能太长,应经常注意修剪。女性职员涂指甲油要尽量用淡色。
3、胡子:胡子不能太长,应经常修剪。
4、口腔:持续清洁,上班前不能喝酒或吃有异味食品。
5、女性职员化妆应给人清洁健康的印象,不能浓妆艳抹,不宜用香味浓烈的香水。
第二条工作场所的服装应清洁、方便,不追求修饰。具体要求是:
1、衬衫:无论是什么色彩,衬衫的领子与袖口不得污秽。
2、领带:外出前或要在众人面前出现时,应配戴领带,并注意与西装、衬衫色彩相配。领带不得肮脏、破损或歪斜松弛。
3、鞋子应持续清洁,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不得穿带钉子的鞋。
4、女性职员要持续服装淡雅得体,不得过分华丽。
5、职员工作时不宜穿大衣或过分雍肿的服装。
第三条在公司内职员应持续优雅的姿势和动作。具体要求是:
1、站姿:两脚脚跟着地,腰背挺直,胸膛自然,颈脖伸直,头微向下,使人看清你的面孔。两臂自然,不耸肩。
会见客户或出席仪式站立场合,或在长辈、上级面前,不得把手交叉抱在胸前。
2、坐姿:坐下后,应尽量坐端正,把双腿平行放好,不得傲慢地把腿向前伸或向后伸,或俯视前方。
要移动椅子的位置时,应先把椅子放在应放的地方,然后再坐。
3、公司内与同事相遇应点头行礼表示致意。
4、握手时用普通站姿,并目视对方眼睛。握手时脊背要挺直,不弯腰低头,要大方热情,不卑不亢。伸手时同性间应先向地位低或年纪轻的,异性间应先向男方伸手。
5、出入房间的礼貌:进入房间,要先轻轻敲门,听到应答再进。进入后,回手关门,不能大力、粗暴。进入房间后,如对方正在讲话,要稍等静候,不要中途插话,如有急事要打断说话,也要看住机会。而且要说:"对不起,打断您们的谈话"。
6、递交物件时,如递文件等,要把正面、文字对着对方的方向递上去,如是钢笔,要把笔尖向自己,使对方容易之后;至于刀子或剪刀等利器,应把刀尖向着自己。
7、走通道、走廊时要放轻脚步。
无论在自己的公司,还是对访问的公司,在通道和走廊里不能一边走一边大声说话,
更不得唱歌或吹口哨等。
在通道、走廊里遇到上司或客户要礼让,不能抢行。
第五则员工的考勤、休假、请假制度
职员考勤、休假和请假应严格按照公司《职员考勤即休假、请假管理制度》执行。
标准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30下午2:00—6:30晚上7:00—10:00合标准工作时间:11小时
周六至周末:上午9:30—12:00下午2:00—6:00晚上7:00—9:00合标准工作时间:8小时30分
修改部及管理层人员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进展状况灵活安排,但每一天必需填写个人一周活动表,每周一向上级汇报。修改部工作人员外出无需请示,但需每日填写外出活动记录报告,每周一向上级汇报
迟到、早退或旷工
上午上班前和下午下班后,职员要由本人亲自打卡,若因故不能打卡,应及时填写请假单报负责人签字,然后送主管备案。如因工作原因不能签到必需至电通知主管。发现替他人打卡,每次会扣除双方薪金各100元。
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旷工。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15分钟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20元;15分钟以上,两小时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两小时按旷工处理。
第一次迟到(早退)提醒注意,第二次迟到(早退)口头警告,第三次迟到(早退)写出书面检查,并再加扣除薪50元。当月累计7次迟到(早退)的,给予警告处分,当月连续三次警告的,公司有权予以劝退。
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15分钟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20元;15分钟以上,两小时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两小时按旷工处理。
旷工一天扣除2倍的当日基本工资。当月累计旷工6天,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作除名处理,公司不负责其一切善后事宜。
一、职员务必严格遵守公司一切规则制度;
二、职员务必服从公司的组织领导与管理,对未经明示事项的处理,应及时请示,遵照指示办理;
三、职员务必尽职尽责、精诚合作、敬业爱岗、用心进取;
四、职员应严格保守公司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机密;
五、职员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
六、职员不得损毁或非法侵占公司财务;
七、职员务必服从上级命令,有令即行。如有正当意见,应在事前陈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务必协同办理,应遵从公司指挥,予以协助;
八、在公众面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行为检点,谈吐得体。切记每位员工的言行是公司形象和风貌的体现;
九、公司内员工之间要团结合作,互相信任,互相学习,沟通思想,交流感情;
公司内应有的礼仪:
第一条职员务必仪表端庄、整洁。具体要求是:
1、头发:职员头发要经常清洗,持续清洁。
2、指甲:指甲不能太长,应经常注意修剪。女性职员涂指甲油要尽量用淡色。
3、胡子:胡子不能太长,应经常修剪。
4、口腔:持续清洁,上班前不能喝酒或吃有异味食品。
5、女性职员化妆应给人清洁健康的印象,不能浓妆艳抹,不宜用香味浓烈的香水。
第二条工作场所的服装应清洁、方便,不追求修饰。具体要求是:
1、衬衫:无论是什么色彩,衬衫的领子与袖口不得污秽。
2、领带:外出前或要在众人面前出现时,应配戴领带,并注意与西装、衬衫色彩相配。领带不得肮脏、破损或歪斜松弛。
3、鞋子应持续清洁,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不得穿带钉子的鞋。
4、女性职员要持续服装淡雅得体,不得过分华丽。
5、职员工作时不宜穿大衣或过分雍肿的服装。
第三条在公司内职员应持续优雅的姿势和动作。具体要求是:
1、站姿:两脚脚跟着地,腰背挺直,胸膛自然,颈脖伸直,头微向下,使人看清你的面孔。两臂自然,不耸肩。
会见客户或出席仪式站立场合,或在长辈、上级面前,不得把手交叉抱在胸前。
2、坐姿:坐下后,应尽量坐端正,把双腿平行放好,不得傲慢地把腿向前伸或向后伸,或俯视前方。
要移动椅子的位置时,应先把椅子放在应放的地方,然后再坐。
3、公司内与同事相遇应点头行礼表示致意。
4、握手时用普通站姿,并目视对方眼睛。握手时脊背要挺直,不弯腰低头,要大方热情,不卑不亢。伸手时同性间应先向地位低或年纪轻的,异性间应先向男方伸手。
5、出入房间的礼貌:进入房间,要先轻轻敲门,听到应答再进。进入后,回手关门,不能大力、粗暴。进入房间后,如对方正在讲话,要稍等静候,不要中途插话,如有急事要打断说话,也要看住机会。而且要说:"对不起,打断您们的谈话"。
6、递交物件时,如递文件等,要把正面、文字对着对方的方向递上去,如是钢笔,要把笔尖向自己,使对方容易之后;至于刀子或剪刀等利器,应把刀尖向着自己。
7、走通道、走廊时要放轻脚步。
无论在自己的公司,还是对访问的公司,在通道和走廊里不能一边走一边大声说话,
更不得唱歌或吹口哨等。
在通道、走廊里遇到上司或客户要礼让,不能抢行。
第五则员工的考勤、休假、请假制度
职员考勤、休假和请假应严格按照公司《职员考勤即休假、请假管理制度》执行。
标准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30下午2:00—6:30晚上7:00—10:00合标准工作时间:11小时
周六至周末:上午9:30—12:00下午2:00—6:00晚上7:00—9:00合标准工作时间:8小时30分
修改部及管理层人员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进展状况灵活安排,但每一天必需填写个人一周活动表,每周一向上级汇报。修改部工作人员外出无需请示,但需每日填写外出活动记录报告,每周一向上级汇报
迟到、早退或旷工
上午上班前和下午下班后,职员要由本人亲自打卡,若因故不能打卡,应及时填写请假单报负责人签字,然后送主管备案。如因工作原因不能签到必需至电通知主管。发现替他人打卡,每次会扣除双方薪金各100元。
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旷工。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15分钟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20元;15分钟以上,两小时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两小时按旷工处理。
第一次迟到(早退)提醒注意,第二次迟到(早退)口头警告,第三次迟到(早退)写出书面检查,并再加扣除薪50元。当月累计7次迟到(早退)的,给予警告处分,当月连续三次警告的,公司有权予以劝退。
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15分钟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20元;15分钟以上,两小时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两小时按旷工处理。
旷工一天扣除2倍的当日基本工资。当月累计旷工6天,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作除名处理,公司不负责其一切善后事宜。
请假须填写请假单,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才可离开工作岗位,同时对请假进行备案。
请病假务必于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时间15分钟内,致电所在主管或直接上级主管,且应于病假后上班第一天内,向公司带给规定医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休息的有效证明。病假期间扣除当日福利补贴。病假累计半年以上者,至第七个月起按岗位薪金数额的70%为基数发放。
请事假将被扣除当日薪金全额。
因参加社会活动请假,需经领导批准给予公假,薪金照发。
如赴外地出差,应填写出差单交主管备案。
一、上班时间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需外出应请示主管(修改部无需请示,但需每日填写外出活动记录报告,每周一向上级汇报)
二、不允许员工从事第二职业或对外兼职活动,但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升学考试、学习培训,提高工作潜力。
##结束✹ 完善制度建设
反诉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内含着极为丰富的法律价值,它不仅使原、被告当事人能够平等地享有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利,且通过反诉与本诉的合并审理,减少了分别诉讼的成本,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达到了诉讼经济的效果。但由于关于反诉的立法太过原则及司法实践不够重视等原因,我国反诉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为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应将其完善为一个体系完整、内容充实、功能齐备、操作可行的诉讼制度。本文就提起反诉的程序性条件、实质性条件及反诉的审理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探讨。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与本诉有关联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独立的反请求(1)。反诉的本质属性是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提出的独立之诉。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原则性地规定了反诉制度,但理论界对此意见分歧较大,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操作标准,因而现有的反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并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立法方面的不足。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涉及到反诉内容的仅有三处:一是第52条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二是第126条规定法院对被告提起的反诉可以合并审理;三是第129条关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涉及反诉内容的只有两条: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合并审理;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规定如此简略,就连提起反诉的标准都未明确,致使司法实践中反诉是否受理基本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本诉与反诉的合并会使案件审理的难度加大,在法律对反诉制度规定不够具体的情况下,法官避难就易将反诉与本诉分离的情况也就屡见不鲜了。而从法院的审判权角度看,法院对反诉是否受理不应取决于法官个人的意志,被告提起反诉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在不违背诉讼经济、诉讼效率的前提下,就应合并审理,即使拒绝也要赋予当事人以相应的救济程序。正是由于立法简单化,才使得司法实践中对被告的反诉权益保护远远不够,这也是反诉制度在实体法律关系日趋复杂、讼事日增的今天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的主要原因。第二,将反诉与反驳混淆不清。司法实践中,反诉与反驳很难区别、容易混淆。反驳,是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以期达成部分或全部抵销、排斥、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反诉,是被告根据其与原告存在的法律关系的事实和理由,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即判决原告对自己承担义务,当然也有可能起到部分或全部抵销、吞并、或者排斥原告本诉或者使本诉失去意义的作用。因此,反驳只是被告辩驳原告的一种诉讼手段,不是一个独立的诉,不具有诉的性质,它只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目的;而反诉则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提起的,是一种独立的诉,具有诉的性质,它要求法院判决自己胜诉为目的。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反诉请求与反驳意见同时并存,当事人自己搞不明白,甚至某些法官也将反驳与反诉混淆不清,对是反驳的当作反诉受理,而对反诉又当作反驳未予受理,这种情况的存在也影响了反诉制度功能的发挥。第三,法官对反诉制度的作用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权与反诉权之间的关系在一些法官的观念中往往不是对等的,重起诉轻反诉的观念在我国司法领域还根深蒂固。不少法官忽视反诉制度特有的功能,以分别审理取代合并审理,认为两者无实质差别,其为本诉被告提供司法保护的效果是一致的。其实,对应当合并审理的反诉置之不理,可能导致法院就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作出两个互相矛盾的判决,同时这种错误地适用反诉制度的做法,会给民事诉讼的实践带来危害,挫伤当事人对程序正义的信仰(2)。所以说,司法实践中对反诉制度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遏制了反诉制度功能的发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交叉重叠的现象日益普遍,彼此有关联的诉讼也逐渐增多,现有的反诉理论和立法规则已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反诉制度应当被及早提到议事日程。笔者拟从提起反诉的程序性条件、实质性条件及以及反诉的审理等方面谈谈自己的设想。一、提起反诉的程序性条件(一)形式条件1、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不因本诉的存在与否而受影响。因此,提出反诉应当具备起诉的条件,即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2、反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不能认为本诉在诉讼时效之内,反诉也自然在诉讼时效之内。本诉超过诉讼时效,反诉不一定就超过诉讼时效(3)。反诉作为独立的诉,应该符合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3、当事人条件。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只能是本诉的原告,反诉的当事人和本诉的当事人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只是诉讼地位互换。如果不是本诉被告提起诉讼,或者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以外的人提起诉讼,就不是反诉。(二)反诉的管辖。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如反诉单独提起时,审理本诉的法院无管辖权,那么该反诉是否成立?笔者认为,若该反诉属本诉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被告只能向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因为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不允许随意变更,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受理本诉的法院应当有权受理。例如,对反诉单独提起时应由级别较高的法院审理或应由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这种情况,受理本诉的法院就可以受理该反诉。如此,不仅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充分发挥了反
诉制度的功能。(三)提起反诉的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起诉状和答辩状,并未规定反诉状,那么被告提出反诉是否必须使用反诉状呢?笔者认为应使用反诉状为宜。理由如下:第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上要求起诉使用起诉状,反诉本来就是独立的诉讼,理应用反诉状为妥;第二,使用反诉状可以使法院确定被告提出反诉的事实,做好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准备;第三,使用反诉状会让原告即反诉被告充分了解反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及纠纷的解决。如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使用反诉状的,可以视为其放弃反诉。(四)提起反诉的时间1、一审提起反诉的时间反诉在诉讼进行的哪个阶段提出,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案件受理后至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都可以提出反诉,司法实践中也是这么操作的。这种做法造成了这样的矛盾:若允许被告在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等庭审阶段随意提出反诉,这不利于原告的应诉答辩,原告很容易受到被告的突然袭击,无法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理,若为保护原告的答辩权,恢复到庭审前的状态,对反诉的有关争点进行调查,这又会引起审理的迟延。因此笔者认为,在考虑给予本诉与反诉原告以同等诉讼准备时间的同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规定:第一,要跟国际接轨,很多国家都作出了当事人须在答辩期间提出反诉的规定,所以要尽量鼓励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时提出反诉;第二,规定应当以在正式开庭审理前提出为原则,避免被告在正式庭审过程中随时提出反诉;第三,将允许当事人在言辞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作为例外。也就是说,被告要提出反诉,应当在法院正式开庭前提出,最好是在提交答辩状时提出,有特殊情况的才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否则不予受理。此外,还须相应规定两点内容:一是法院对本诉被告履行告知其有权提起反诉及提起时间的义务;二是应当赋予本诉被告对于反诉请求以程序救济权,法院对本诉被告提起的反诉不予受理或不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应作出书面的裁定,本诉被告有权上诉。这样,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又对反诉权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2、二审程序中是否允许提出反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此规定虽然可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但与我国审理制度的要求相悖,也不符合诉讼效益原则。因为二审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对一审判决前未发生或未主张的事实不应考虑,如果允许二审程序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对本诉、反诉一并处理,其结果就否定了一审法院正确裁判的既判力,从而造成审判的混乱,不利于调动一审法院的积极性,且一审被告易利用二审程序中的反诉拖延诉讼。所以,二审程序中应规定不允许提出反诉。3、再审程序中能否提起反诉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再审应分别依据一、二审程序来审理,但再审作为补救性程序,毕竟有其特殊性,不能完全套用原审程序。实际上,再审不但是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判,更重要的还在于对已经具有既判力的原审判决进行评判,因此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申请的理由进行,不能超过原审法院审理范围,故再审程序中不应该允许提起反诉。当然,如果原审中被告提出反诉,法院未予审理,且成了提起再审理由的,则另当别论。(五)反诉适用的程序特别程序不适用反诉,反诉与本诉必须属于同一种程序,不能一个适用普通程序,一个适用简易程序,更不能一个适用一审程序,另一个适用二审程序。(六)提起反诉的诉讼种类不受本诉诉讼种类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当一个案件的被告提出反诉时,笔者常常听到“该反诉与本诉不是同一种类,不成立,不能受理”这一观点,笔者认为此观点太保守,也与反诉的性质不相符合。因为反诉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不仅表现在被告提出反诉后,本诉是自愿撤回或是被驳回均不影响对反诉的审理,以及即使没有本诉的存在被告也可另外单独地启动新的诉讼程序这两方面,还表现在不论原告提出的本诉是哪一种,被告可以提出任何形式的反诉。也就是说,对原告提出的请求确认之诉,被告可提出请求确认的、请求变更的或请求给付的反诉;对原告提出的变更之诉,被告也可提出请求确认、变更的或给付的反诉;原告提出给付之诉的,被告可以同样提出请求确认、变更或给付的的反诉。例如:一离婚案子女本是由男方抚养,后女方诉至法院要求抚养孩子,在诉讼过程中,男方提出反诉,要求女方付清拖欠的抚育费。象此案本诉是变更之诉,反诉是给付之诉,合并审理显然提高办案效率,也公平公正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二、实质要件(一)反诉与本诉的关联性要件提起反诉的实质要件之一,就是指本诉与反诉的关联性。只有具备了关联性,反诉才能成立。因而反诉实质要件就是决定被告提出的反请求是否属于反诉范畴的条件。那么何为关联性呢?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关联性是指反诉与本诉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有牵连。所谓事实上关联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法律上有牵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相同或者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对抗性。这种理解应该说是狭隘了,这只能是关联性的一种,并不是全部,如把反诉与本诉的关联性仅仅理解为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会造成明显不公的。例如,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货款,被告则反诉要求原告归还借款,这显然不是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但如不允许被告提出反诉,只审理本诉,对被告有失公允。由于货款与借款同属金钱之债,被告主张偿还借款用
以抵销原告的请求,应该说是一个极为节约诉讼成本的主张,法律应当支持。所以提起的反诉,即使与本诉不是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但与本诉的事实、法律关系之间有联系,合并审判更有助于案件全面解决的,就应视为有关联性,反诉应成立。(二)反诉的目的要件反诉的实质要件之二,是目的问题。一般认为,反诉的目的在于部分或全部抵销、吞并、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使本诉失去实际意义,故只有那些能部分或全部抵销、吞并、排斥本诉或使本诉失去实际意义的请求才是反诉,这我们不否认。但是,反诉的真正目的应该是请求法院判决自己胜诉,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而不仅仅是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因此提出反诉,并不只是为了抵销、吞并、排斥本诉,如果反诉起到了反驳本诉的作用,也只是反诉的副产品,而非本诉的本来目的,且从实践中看,在反诉与本诉可以同时成立时,反诉并不能起到抵销、排斥、吞并本诉的作用。例如,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走失的牲畜,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其照管牲畜期间的费用,此反诉对本诉的成立就没有任何影响。因而,被告提出的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才是反诉(当然不排除抵销、吞并、排斥本诉或使本诉不能成立的情况),一切应按反诉的要求处理;如仅要求抵销、吞并、排斥本诉或使本诉不能成立的,只是反驳,不能当作反诉受理。三、反诉的审理(一)反诉的受理被告提出反诉的,法院应先审查其是否符合上述的程序性条件,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被告不服的可以上诉。因为既然提起反诉是被告的权利,反诉也是一种独立的诉讼,就应给予反诉原告与本诉原告同样的权利。经审查,符合上述程序性条件的,应予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同时,应立即向被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并由原告(反诉被告)答辩。司法实践中,由于许多人观念上对反诉的轻视,认为反诉附属于本诉,被告提出反诉后,是否受理及是否合并审理,直到本诉判决作出后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这都严重地损害了被告的权利。(二)对受理的反诉应予审理并判决法院应当而且只能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判决主文应当而且只能是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回答,这对反诉同样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只注重本诉的审理而淡化对反诉的审理的倾向,庭审中疏于调查辩论,或者认为经过调查辩论而反诉不能成立的,只在判决理由中写明,判决主文却不涉及等等。笔者认为既然已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就应对反诉的事实及理由进行充分的调查辩论,如反诉在实体上不成立,既要在判决理由中确定反诉不成立的事实,更应在判决主文中写明驳回反诉请求的内容。四、关于强制反诉与再反诉(一)关于强制反诉美国民事诉讼中将反诉分为强制性反诉及任意性反诉两类,强制性反诉是指本诉中的被告对于某些特定的反请求必须在本诉的审理过程中提出,否则,在以后的诉讼中就失去了提出此请求的权利,法院对于该类反诉必须审理并作出裁判;任意性反诉是指本诉中的被告对于自己的反诉请求,既可以在本诉中提出,也可以在以后的诉讼中单独提出,对其提出与否法律并不明文禁止,即便被告在本诉的审理过程中不提出,也不会失去提出的权利,法院对于此类反诉受理与否,全凭法官的自由裁量。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告享有选择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的权利,即对于一个与本诉有关联的诉,其可以反诉,也可另行起诉,这应属于任意性反诉的范畴。我国有学者主张,我国也应当推行强制性反诉,这的确是一个很好的建议,只是现在建立强制性反诉的时机还还不成熟。因为我国的司法制度、诉讼制度和律师制度还不健全,法官的法律素质、律师的素质以及公民的法律素质,尚难以适应强制性反诉制度的运作要求,从而极可能侵害当事人的实体权益(4),当然建立强制性反诉应是发展的方向。(二)关于再反诉被告对原告提出反诉后,原告可否再针对被告的的反诉提出反诉的反诉?德国法律承认反诉的反诉,但也有的国家不允许。我国对此没有规定,那么实践中如有当事人提出这类问题,该怎么办呢?可这样处理:如果被告的反诉经审查不成立,即反诉没被受理的,那么自然就分开审理;如被告的反诉成立,对原告提出的反诉的反诉,宜视为对其原有诉讼请求的增加或变更,不将其作为反诉的反诉受理,亦能公平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完善制度建设
随着企业经营的不断发展,公司规章制度变得越来越重要。公司规章制度是企业规范员工行为、维护企业利益、保障员工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然而,随着企业规模、业务范围的扩大,原有的规章制度可能无法满足公司的需要。因此,及时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变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围绕“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主题进行论述。一、 完善公司规章制度的意义
1. 规范员工行为。规章制度的出现是为了对员工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防止员工的行为对企业造成损失,维护企业财产安全和员工安全。完善公司规章制度,能够更好地规范员工行为,保障企业安全稳定发展。
2. 保障员工权益。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将对员工的福利、奖励、处罚等进行规范,帮助员工保障自身的权益。同时,清楚的规章制度也有利于消除员工的犹豫和担忧,维护良好的员工关系。
3. 提高企业发展效率。完善的公司规章制度可以明确员工的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明确公司的管理标准和工作目标,有利于员工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提高企业发展效率。
二、 完善公司规章制度的过程
1. 公司内部沟通。完善公司规章制度的第一步是进行公司内部沟通,了解员工、管理层和业务部门对规章制度的看法和建议。了解他们的期望和需求,以便更全面、更有效地完善规章制度。
2. 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在进行公司内部沟通之后,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步。规章制度需要不断适应企业发展和管理的变化。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需要考虑员工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合理制定重要的细则条款,确保规章制度的实施和落实。
3. 培训和宣传。企业需要向所有员工宣传规章制度的内容,帮助员工了解公司的管理标准和工作要求。员工需要了解规章制度对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的影响,培训员工符合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
4. 检查和评估。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后,企业需要对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以确认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如果规章制度存在问题,应及时修订,确保规章制度能够为员工和企业提供更好的保障。
三、 完善公司规章制度的建议
1. 确定优先级。企业在制定、修订和完善规章制度时,需要确定优先级。因为企业可能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因此,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优先级,按照时间顺序逐一解决问题,确保规章制度的完善。
2. 技术化管理。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可以利用些技术工具,如企业管理软件,帮助管理层和员工更好地理解规章制度内容。
3. 督促执行。企业需要严格监督员工执行规章制度,对不遵守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处罚,并对规章制度的引导和培训要持之以恒,以确保规章制度可以有效地执行和落实。
4. 及早修订。企业需要确保规章制度在各种情况下的适用性,及时修订的规章制度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完善公司规章制度是企业稳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公司规章制度对企业和员工都非常重要,它对员工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同时,在员工福利和企业稳定性方面起到保护作用。因此,企业需要制定和修订好的规章制度,并为员工提供培训和引导,以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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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欣赏:《会计事后监督亟待完善》随着银行会计制度的改革和会计电子化程度的提高,会计业务也不断更新,传统的会计事后监督亟待改进和完善。
传统的会计事后监督偏重于会计规范化,检查的内容多是凭证要素、计息积数及账务核对的“六相符”情况等,但对会计风险防范方面的监督较少,特别是对会计核算过程中的高风险环节,如重大事项的授权审批,暂收暂付科目的使用等缺乏实时有效的监督。在当前金融风险日益加剧,人为案件不断增多的情况下,面对犯罪分子多种多样的作案手段,如果我们仍然只是注重规范化检查,对资金风险防范不加强监督,极易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长期以来,检查监督的方式多依据凭证、账表、簿记等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而对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如是否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印、押、证是否三分管、三分用,系统口令是否严密保管、人走是否及时签退等操作方面的现场检查较少。偏重于事后账务正确性的检查,轻事中处理的合规性的监督。而会计工作是一项环节众多的细致工作,任何一个环节监督不到位,都容易留下隐患,影响资金安全。
现行的会计事后监督基本采用手工操作,如手工进行流水账勾对,逐张审核会计凭证,拨打算盘进行总分核对等,使得事后监督时间拖得较长,等到发现问题时,已经是“出门的”或是“隔夜的”影响资金周转的差错,造成了损失。因此,现有的事后监督具有明显的时间上的滞后性。而且随着业务量的不断增大,事后监督的手工操作已出现了事后监督质量不高的问题,从而影响到整个账务核算质量。
一是缺乏专职的事后监督员。许多行处没有设立专岗,事后监督人员由会计主管或其它岗位人员兼岗,有的行处事后监督人员同时又是机动的代班人员,无明确的岗位职责。二是缺乏素质较高的综合性事后监督人员。大多数事后监督人员属于只会对会计核算进行勾对检查,而对各项业务的来龙去脉缺乏全盘了解,对存在的问题缺乏分析能力,对工作中存在的漏洞缺乏洞察力。随着电子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综合性的检查分析愈来愈重要,对这方面的人才需求也愈来愈高。
对于会计事后监督来说,除了凭证规范性、账务正确性的检查以外,还要对每一笔账务的借方贷方传票按资金来源和去向认真配对审核;对每个开户单位的对账单与分户账仔细核对,有未达帐要逐笔落实;定期检查未核销报单款项和久未对帐来帐卡片,并督促查清;对联行查询查复书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有疑问的查询查复书要追根究源,并跟踪到底。
现场检查即到一线岗位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一是在现场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彻底落实:监督是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业务,是否存在“一手清”现象,监督印、押、证是否坚持三分管、三分用,有无交叉代班情况,监督受理凭证是否严格审核,传递凭证交接制度是否落到实处等。二是在现场检查中,可以发现工作中制度不够完善的、操作规程存在漏洞的`、处理业务方法欠妥的等需要改进的问题,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使会计事后监督并不只限于事后监督,而且具有事前防御能力。
为了解决会计事后监督时间上滞后的问题,应开发有关的会计事后监督系统,利用计算机进行会计事后监督,部分代替人工操作,从而降低劳动强度,缩短检查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一是要配备专职的事后监督员。按照会计制度,事后监督人员不能参与前台操作,因此,事后监督员不能由其它岗位人员兼任,也不能随时抽调代班,有条件的行处可以设置单独的检查监督科,以独立于业务经办科室,有利于发挥岗位工作质量考核的作用。
二是要提高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只有熟业务、懂制度才能从检查中发现问题。一方面检查人员要不断学习各项业务知识和内控管理制度,全面熟悉业务,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隐患。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人员分析问题的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能将事后检查监督情况和岗位工作质量情况写出科学详尽的分析报告,定期向会计主管汇报,协助会计主管做好会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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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公众对每年艺体特长招生在内的各类加分所带来的造假、腐败现象,早就诟病不断。因此,必须制定科学完善的考试程序和录取机制,以制度保证“天下第一考”的公平、公正。
在现行的教育体制下,高考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芸芸学子,历经十多载寒窗,就是为了过这独木桥,以圆大学梦。尽管高考制度存在不少弊端,人们也期盼能与时俱进地得到改进和完善,但在目前,它还是一个相对合理的选拔制度。每年高考后,有人金榜题名,有人名落孙山,但都会承认这一现实,因为在考卷面前,人人平等。但是近年来,各类加分现象愈演愈烈,引起了公众的强烈不满。在有的地方,今年每权钱交易等手段,给自己的孩子加分,极大地损害了千千万万发愤苦读考生的正当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高考加分乱象之所以越来越严重,虽然“千夫所指”而依然故我,就在于制度不够科学、不够完善,这在招收艺术、体育等特长生环节,极其明显。正如海淀区检察院一位检察官所分析的,比如在特长生面试过程中,由于相关评判机制不科学,客观上造成评委对考生面试分数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面试分数直接影响考生的入学资格,这就使部分招考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向考生家长索取贿赂或收受财物。正是由于这些办法设计本身不够严密,运作过程不透明、不公开,使高考加分成了某些权钱交易的腐败高发区。
教育公平对于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都是极其重要的。如果孩子在高考这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生命运的时刻,看到权钱交易下的.各种不公平现象,就会在孩子的心里留下阴影,这对其一生的成长,都是不利的。
从前些年河北沧州青少年科技奖加分等进行清理;另一方面,对于弄虚作假者要进行严厉的处罚,要让其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价,否则加分乱象还会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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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服由公司统一制作,其面料、颜色、款式均由公司统一制定标准,后期延续性制作时按最后公司确定标准进行,各部门和个人无权随意更改。如须更换款式、面料时,必须经董事长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工服的制作费用先暂由公司全额垫付。
二、行政部行政专员负责工服定制、管理类工作。员工工服尺码规格由承制商根据员工的身形量身而定(也可根据市场情况购买),行政专员协助承制商填写《工服制作尺寸统计表》。
三、各部新人在转正手续完成当月,由行政部统一安排工服定制(或购买),行政部在一个制作周期内完成新转正员工工服制作。
四、新工服发放后有明显不合体者,自发放之日起一周内报行政部统一安排进行修改,一周内未报行政部者自行解决。
五、工服统一更换期限暂定为自工服配发之日起满两年(即每两年更新一次),满足条件的员工自行向行政部提请更换工服,行政部人事专员配合行政专员核实其实际情况是否符合更换条件,核查符合后,由行政专员填写《工服制作申请单》,报其本部门领导审批,批准后,由行政部经理统一报董事长批示后,按公司当时规定款式、面料进行制作。
六、行政部于每年换季时,统一安排员工及时换装(换夏装于5—6月依据实际天气情况进行,换冬装于10月依据实际天气情况进行)。无应季工服且已达到工服配发标准的员工,自行向行政部提请配发工服,行政部人事专员配合行政专员核实其实际情况是否符合配发条件,核查符合后,由行政专员填写《工服制作申请单》,报其本部门领导审批,批准后,由行政部经理统一报董事长批示后,按公司当时规定款式、面料进行制作。
第五条 工服配发、领用及保管规范要求
一、已完成转正手续的员工,公司给予配发工服。新入职未转正员工暂不配置工服,由本人自行穿着与公司工服要求相近的服装。
二、转正员工每人配备冬装2套、夏装2套,工程部员工每人额外配备施工服1套。
三、工服总体分为:领导级工服(部门经理及以上级别领导)、员工级工服(部门经理以下级别职员)、工程施工服三种。
四、工服价值初步定额为:员工级工服约600元左右/套;领导级工服1000元
左右/套。按照实际制作时所选材料、款式确定。
五、行政部行政专员须详细做好工服的发放记录,标明发放员工姓名、性别、部门、工牌号及领用工服款式(秋冬装、夏装)、工服尺寸、领取数量、工服价值、领用时间、领用人签名等。
六、员工在领取服装过程中,须及时试穿,如出现不合体或尺寸悬殊较大的,及时上报行政部,由行政部与厂家核实并进行相应的整改或调换。
七、员工在领取现场须对领取工服认真检查予以确认,签字领出后如发现损坏,公司将不予退换,并由当事人负责修整补救。
八、员工要保持工服的干净、整洁、无异味、无褶皱,工作装应经常换洗,不得出现掉扣、错扣、脱线现象。
九、每逢季节交替更换完工作服后,各部门负责人应检查督促本部门员工将更换下来的服装进行清洗、整熨,并自行妥善保管。
十、凡因员工个人保管或使用不善,导致工作服污染严重或破损需更换的,或者丢失的(因工作原因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员工个人要支付相应的服装成本费,后报行政部补做。
✹ 完善制度建设
这将是证监会层面首次发文对新三板制度建设做出全面部署。
记者了解到,证监会此次打算从七个方面对推进全国股转系统制度完善作出部署,这也提出了当前发展全国股转系统的总体要求。
具体而言,《意见》由新三板的定位,健全和创新市场制度体系,发展需要有效的监管和风险管控等7方面组成。
对于市场性质和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定位,《意见》指出,要坚持全国股转系统独立市场地位,公司挂牌不是转板上市的过渡安排。
但证监会同时指出,全国股转系统并非孤立市场,应着眼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研究推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开展推荐业务试点,探索建立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合作对接机制。
“这是证监会首次表态新三板独立市场定位的说法,对股转系统来说意义非凡,实际上很多企业都将新三板作为跳板,而股转系统内部对这样的说法和观点非常不认可。
”北京一家大型券商成长企业融资部的人士指出。
“承上启下,打通和连接A股市场和区域市场正是新三板所承担的重任。
”该人士进一步表示。
在健全和创新市场制度体系方面,《意见》涵盖了融资、交易、市场分层、主办券商管理等多个领域。
其中措施包括大力发展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队伍,引入公募基金投资挂牌证券;优化完善现有交易制度安排,大力发展做市转让方式;强化主办券商交易组织者和流动性提供者的功能等多项内容。
至于监管和风险管控方面,证监会则明确要求全国股转系统坚持创新发展与风控能力相匹配,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分层方案敲定
此次,《意见》也明确了市场期盼一年之久的系统分层事项。
证监会表示,针对挂牌公司差异化特征和多元化需求,实施市场内部分层,提高风险管理和差异化服务能力,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
据张晓军透露,现阶段先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逐步完善市场层次结构。
这也击破了此前市场广泛流传新三板将分为三层的谣言。
证监会还要求股转系统应坚持市场化原则,研究制定分层具体标准,设置符合企业差异化特征的指标体系,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发展需求。
与此同时,要建立内部分层的维持标准体系和转换机制,实现不同层级挂牌公司的有序流动。
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市场服务与监管要求方面,对不同层级挂牌公司实行差异化制度安排。
分为两层,符合实际情况亦有发展空间。
新三板的分层目标应该是三层,依次为竞价层——连续竞价的板块、创新层——以做市为主、基础层——交易最不活跃的。
现行情况来看,先分两层,待时机成熟,在优选层中再分一层竞价交易的是比较可行的方案。”民生证券新三板研究团队研究员乔誌东说。
记者也了解到,11月24日股转系统将发布分层方案的有关情况,届时市场期待已久的分层方案也将揭开面纱。
除分层外,探索放开挂牌同时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新增股东人数35人的限制,加快推出储架发行制度和授权发行机制等有关发行层面的内容也是此次《意见》的亮点。
“如果相关政策可以推出,那么新三板在非公开发行层面就有了可以媲美IPO的制度安排。”前述北京地区券商人士表示。
不过,对于市场最为期待的降低投资者门槛和连续竞价交易,张晓军表示,鉴于条件尚不成熟,这两项暂不实行。
郑立昌认为,当前上述两项制度的推出时机尚不成熟,随着新三板各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运行经验的积累,逐步实施这两项制度也是可期的。
✹ 完善制度建设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公司规章制度的完善越来越显得重要。公司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文件,它的完善将有利于优化企业管理模式、提升员工综合素质、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完善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主题。一、强化纪律意识
一个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有序的管理,而有序管理的前提是员工有一定的纪律意识。通过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强化员工的纪律意识。企业可以制定一系列的感召规章制度来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如:保密规定,离岗时间不得下班前一个小时,不得私自随身带走公司的物品等等。这些规定一定要强化执行,对于违反者要进行相应处理和追责。通过向员工强调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强制执行,可以有效地提高员工遵守规章制度的意识和能力。
二、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在完善公司规章制度时,可以针对员工的职责及工作要求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来要求员工必须获得相应的文化知识、业务技能和管理能力方能胜任工作。同时,可以建立员工培训机制的真正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对于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推动意义。
三、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
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可以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及法律法规实践情况,制定真正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从而避免在日后的经营活动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问题。例如,工资制度、福利制度、奖励制度、考核制度等,如果这些制度没有得到确切的明确,就会给日后企业运营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纷争和争议,甚至是损害企业企业利益。因此,规章制度的完善可以为企业打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规避潜在的风险,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
在完善公司规章制度的过程中,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制定规章制度时要遵循法律法规和人性化;
二、规章制度实施前要征求员工意见,并以民主形式通过;
三、规章制度变更,需获得领导层和员工的充分理解及支持;
四、规章制度的执行要确保公正、透明、严格。
结语
完善公司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在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优化企业管理模式、提升员工综合素质和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和重要性。在执行规章制度时,必须尽其所能发挥其效应,具体来讲,企业要充分利用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引导员工强化纪律意识、提高自身素质、保障员工权利等,最终实现企业目标,创造价值。
✹ 完善制度建设
自深圳出让龙华地块作为试点商品房现售开始,争论了近的问题再次成为业界焦点。有专家认为,商品房现售对控制房价不利,也许只是降低某些城市土地竞争的压力。也有业内人士认为,预售制实行了22年,随着市场的变化,制度需要作出调整,而商品房现售代表了一种大方向。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预售制试点作为一项新制度如果在未来推广,必将成为一把双刃剑。新事物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谁最不乐意了?
据了解,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创始人”是霍英东先生。1953年,霍英东提出“预售楼花”,并提倡分期付款。这一制度随后由香港传入内地,经过不断发展,终成今日普遍采用的一种售楼方式。
商品房预售制度发明的初衷是为了减轻房企的资金压力,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对于开发商来说是一大利空,意味着失去了一个融资渠道,增加开发商的融资压力。
现售制度的出现,势必将提高房地产行业的进入门槛,深圳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研究总监徐枫认为,现售制度出现将带来中小开发商的淘汰,不能适应未来发展,被整合和并购。
随着房地产准入门槛的提升,房地产将出现强者愈强的局面,这是房地产行业走向成熟的标志。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表示,随着开发商的优胜劣汰,大型企业可以通过多元化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融资渠道多元化。
徐枫表示,中国房地产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大量的资金是建筑厂商垫资,取消预售制度可能出现开发商将资金压力进一步转嫁到建筑厂商的情况,建筑商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如果相关质检部门对于商品房检验的体系还按照现有的做法执行的话,不排除未来偷工减料的情况出现。
土地财政更吃紧?
取消预售制度是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对于房地产充分竞争的城市,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较强。对于库存严重积压的三、四线城市来说,已被迫销售现房,取消预售制度的影响并不大。广州市社会科学研究院彭澎认为,推广商品房现售制度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调控制度以及三、四线去库存有好处。实行商品房现售,开发商在原本库存高企的三、四线城市拿地积极性受挫,从土地开始抑制商品房供给,减少供应。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商品房现房销售制度将延长开发商的周转周期,减缓项目入市。
徐枫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提到,现房销售的首付比例存在降低的`可能,首付比例本身是对房地产预售阶段的价值评估,现售制度下现房的估值与在预售阶段下估值不一样,首付款比例或降低。
开发商门槛提高,购房者入市门槛降低,释放一部分购房需求也对去库存存在利好。
另外,彭澎提到,一些库存压力较大的城市推广商品房现售或存在阻力,其中一个就是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问题。
从土地招拍挂阶段开启商品房现售,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土地市场的竞争压力,一些实力和资金能力较弱的开发商被拒之门外,未来土地溢价将有不同幅度的降低,对于依赖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来说存在一定利空。
地方政府为了弥补财政和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以土地转让获得直接收益和土地融资带来间接收益的行为,被称作土地财政。土地财政让地方政府得到了好处,同时也增强了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
徐枫表示,在经济发达地区土地财政所占比例不高,例如深圳,土地收入对政府的影响可忽略不计,但对严重依赖土地财政的城市来说,现售制度需要经历一个微妙的博弈过程。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房者,由购房者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房地产开发的门槛。这个制度最早出现在香港,于上世纪80年代末传入深圳,此后在内地陆续开花。
1994年,中国内地出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正式建立预售许可制度。目前,各个主要城市的商品房预售比例普遍在80%以上。
显然,预售制度有其存在的历史性和合理性。
大部分的媒体报道中对预售制度的解读均体现在开发商身上,认为这必然是降低了开发商资金门槛,加速了开发商建设中的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率。这显然是一部分,而且这确实是政府在引进此政策在开发商品房初期,鼓励开发商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初衷。
但是预售证制度的实施更是为了购房者。有个别的读者可能又要跺脚骂人了,但是睁开眼睛理性的看看你身边的房地产项目,现房销售什么价格,期房销售什么价格,期房价格是不是远远低于现房价格。预售证制度的出现让购房者可以在期房期间购买商品房,并在6-12个月之后的获得现房。用6-12个月时间,少付10万块,为什么不呢。
预售制度让项目在定价上考虑期房和现房的区别,有一个价格落差,随着园区的成熟和建筑的完工,价格也随之上涨,项目前期购房者变成第一批的项目价格受益者。
前面说到预售制度让房地产项目价格由低往高走,那么就不难理解市场上房地产项目一方面为了体现价格竞争力,一方面为了快速实现项目回款,90%的项目均会考虑在预售制度下来后马上入市销售。如此一来,整体市场上房价水平就是期房的房价水平,期房的房价显然低于现房房价,间接的拉低了市场上实际房源价值的整体房价水平。
1.房价最少暴涨20%
预售制度取消之后,开发商的资金要求更高,且长时间的开发让银行利息成本加大,这作为开发成本的一部分必将平摊到房价,房价必然上涨;且由原先的期房销售变成现房销售,房价也将上涨,两大因素导致市场房价水平最少上涨20%。
如果预售制度取消,那么开发商将在建设开发完房源之后才能进行销售,那么就非常容易出现一个现象,定价太高销售困难,开发商仍然没有销售热情。因为开发完毕后无资金压力,现房在售无所谓何时销售完成,均不影响本项目的投资回报收益,导致开发商现场销售热情减退,长期控盘,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把房价上涨的原因落到预售制度上是不公平的,同样的房源,房源的价值是体现在现场上还是期房上,显然是现房。那么如果没有预售制度了,你购买的房源那就是现房,必然是现房的价格,价格必然是比现在期房的价格贵的,预售制度的出现恰恰是把房价给降低了。
所以,钟老师认为说取消预售制度的人都是目光短浅之人,取消预售制度一方面不能降低房价,反而拉高房价。并不是单纯的预售制度取消就没有投机性炒房团,也许你认为前期购房者就是投机炒房客,就是这轮客户把把项目房价给炒高了。但是通过前面的分析你应该明白了项目从预售期到现房销售期确实会存在房价落差。任何人都想用更低的价格买到更高的价值,他们正好实现你的愿望罢了,这批项目前期的购房者,是用比常人更长远的、独到的眼光和见解选择了具有高性价比的楼盘。
✹ 完善制度建设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性质何谓商品房预售合同,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的,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又有所不同,因而,理论上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性质的认识,还存在着许多不同的意见。
在合同法中,合同有预约合同与本合同之分,它们是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来划分的。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简称预约;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二者不能混淆。预经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预约合同呢?对此,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有的学者认为,商品房的预售是预约交易行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即商品房交易预约合同。(注:杨明刚:《预售房屋合同探微》,《法学》1994年第5期。)我们认为,因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成立之时;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带有“预售”的字样,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绝不是预约合同。因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座落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质量、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直接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达到双方的交易目的。当然,我们并不否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能订立预约合同,而只是想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本身不是预约合同。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看成是预约合同,那么,一方面,预售方与预购方必须在将来再订立一个商品房买卖合同;另一方面,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对方只能要求其承担不订立合同的责任,而不能要求其承担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可见,上述情况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是不利的,也不利于解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都很长。正是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这种特殊性,所以,有的学者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称之为房屋的期货买卖合同(注:范成山:《建立期房抵押制度势在必行》,《经济与法》1995年第5期。)。我们认为,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称之为期货买卖合同是错误的,是对期货买卖合同的一种误解。所谓期货买卖合同,是指期货交易所为进行期货交易而制订的统一规定商品的等级或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交货期限和地点等的合同,通常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期货买卖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期货买卖的标的物的价格不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在期货交易所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而确定的;(2)期货买卖的标的是合同本身,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货物;(3)期货买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而不在于获取现实的货物,所以,在期货买卖中,极少有进行实物交割的:(4)期货买卖的商品必须具备数量大、价格波动大、便于储存、易于标准化等条件,如粮食、石油、钢材等。但是,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第一,商品房的价格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的,而不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的;第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第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第四,由于房屋的面积、座落、单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不具有标准化的特征,所以在国际惯例上,房屋不是期货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货交易。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与期货买卖合同是有很大区别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可以避免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以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的合同,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注:金俭:《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现代法学》第1期。)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为: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于多数情况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价款,这种作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注:耀振华:《房地产开发中的法律问题》,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192月版,第93页。)我们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所谓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指的是出卖方将出卖物交付给买受方,买受方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支付给出卖方的买卖合同。就分期付款买卖的出
卖方的义务而言,出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出卖物;就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方的义务而言,买受方亦负支付价款的义务,唯买受方的付款须按期给付,具体分期支付的价款数额及时期,由合同加以约定。之所以说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必须交付给买受方,这样才能实现买受方的经济目的。可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物。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尚不存在或尚在建造中,所以,在合同成立后,预售方不可能将标的物交付给预购方;二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方在接受标的物后,尚有二期以上的价款需要支付;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既可以在取得房屋前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部价款,也可以在取得房屋前分期支付价款。这种分期付款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分期付款是不同的;前者是在取得标的物之前的分期付款,而后者是在取得标的物后的分期付款;三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功能在于出卖方向买受方融资,以满足买受方资金不足的需要。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功能在于买受方向出卖方融资,以满足出卖方资金不足的需要。
综上所述,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买卖合同、期货买卖合同、附期限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如果从法律上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定性,则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远期交货合同。所谓远期交货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间内交货的合同。这类买卖合同仅是在交货期限方面与一般买卖合同有所区别,而在合同的订立、货物价格的确定、履行地点等方面与一般买卖合同没有任何差别。当事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否则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可见,从交付的期限角度看,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远期交货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作为一种具体的合同,其有效条件应符合合同有效条件的一般原理。所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包括: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和形式合法。在这些有效条件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和内容合法并没有特殊之处,可以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加以认定。但在主体合格和形式合法两个要件上,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其特殊性。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体双方为预售方和预购方。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有条件的限制和要求。
1、预售方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售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预售方必须是经过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要求的条件。如果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如果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与他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了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简答》第2条);(2)预售方必须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预售方必须是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交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只有这样,预售方才能建造房屋,并与预购方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如果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书而与他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投入了一定的开发建设资金,进行了施工建设,并与他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见《解答》第25条);(3)预售方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入的开发资金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进行工程建设的必备文件,是商品房建设的前提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下,才能进行开工建设商品房。否则,就是违法建筑,就此而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无效合同。预售方必须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预售方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是我国对商品房预售进行管理的必要措施。预售方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是商品房预售的法定凭证。预售方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与他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预售方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而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见《解答》第25条)。
2、预购方应当具有的条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购方是否有条件的限制,我国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然,从理论上讲,预购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此之外,是否还有其他条件的限制呢?这里有两种情况需要探讨:(1)中国境外的人能否成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对此,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预售方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可见,中国境外的人经过批准,也可以成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2)无当地户口的居民能否成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关于无当地户口的人购买城镇房屋的限制逐步放宽。无当地户口的人购买城镇房屋,对于符合本地区房屋买卖法规规定的,可以认定买卖有效。”换言之,如果本地区的房屋买卖法规规定不允许无当地户口的人买卖本地城镇房屋的,则他们所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因其主体不合格而无效。我们认为,这种认定是不合理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户口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小,将户口与一定的民事权利联系起来,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限制了公民民事权利的行使,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所以,我们认为,即使地方性法规规定不允许无当地户口的人预购商品房的,也不应当以此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复杂,履行期限长。因此,法律对其形式的要求也比较严格。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在实践中,商品房预售合同一般采取标准合同的形式,具体条款由预售方事先拟定,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预售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如商品房的座落、土地使用权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
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等);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及支付办法、期限;交付房屋的日期;违约责任及免责条件;纠纷的解决方式等。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预售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亦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这里有必要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性质和效力。在实践中,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是合同的有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我们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是合同的对抗要件,而不是有效要件。首先,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如前所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都规定,预售方应当将预售合同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这就十分明确地说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在先,登记备案在后,而登记机关只能对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予以登记备案;其次,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处于比较弱的地位,面临的风险比预售方要大得多。所以,如果认为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那么没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就是无效合同。这样,一旦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登记备案,预售方就不会受合同的约束,可以任意将商品房再预售第三人,预购方也就无法追究预售方的违约责任,这极不利于保护预购方的利益。所以,登记备案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而应当是对抗要件。我们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所谓预告登记,是指权利人在对未来取得的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的实现而对其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全权利人的请求权,以确保权利人于将来能够取得物权,它具有排他性,可以对抗第三人。预告登记是将物权法的规则施加于债权法,给予属于债权法的请求权以排他的物权效力,其本质属于物权法向债权法的扩张(注:孙宪忠:《论不动产物权登记》,《中国法学》年第5期)。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由于商品房尚没有建成,所以,也就不可能产生商品房的物权变更登记问题,而只能是进行预售合同的登记。预购方经过登记所取得的是待建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而不是一种物权。预购方根据这种请求权,就可以在商品房建成后,请求预售方交付房屋并办理物权的变更登记。同时,在没有交付房屋前,预售方将预售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的,对预购方也是无效的。可见,尽管预售合同登记所产生的仅是一种请求权,但却具有物权的排他性质,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准物权(注:钱明星、姜晓春:《房屋预售制度若干问题理论问题研究》,《中外法学》1996年第5期)。所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
在目前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类纠纷具有标的金额大、涉诉人数多、法律政策性强等特点,处理起来比较困难。从实践来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有价格纠纷、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预售商品房转让纠纷、质量纠纷等,其中最常见的是价格纠纷和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我们认为,正确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必须针对不同性质的纠纷采取不同的原则和方法。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投资数额大、履行期限长,所以,从商品房的开工建设到交付使用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可能会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引发商品房的价格纠纷。一方面,预售方常以建筑材料的价格上涨或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为由要求提高房价遭预购方的拒绝而形成纠纷;另一方面,预购方有时也会以房地产价格的下跌为由要求降低房价遭预售方的拒绝而形成纠纷。目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占整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一半以上。由于法律对此尚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各地的处理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按原合同的约定处理,有的按当事人分担风险的风险负担原则处理,有的按情势变更原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的处理作了原则性规定。我们认为,这个《解答》对处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亦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的形成原因比较复杂,所以,我们认为,不可能按照一个固定的方法处理,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首先,应当坚持合同效力的原则。只要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成立,就应当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强调合同义务的履行。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以建筑材料或房地产的价格上涨或下跌为由要求提高房价或降低房价的,法院不应当支持。应当说,在房地产市场中,建筑材料或房地产的价格上涨或下跌确实是存在的,但这种价格上涨或下跌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而不属于国家政策性的风险。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预售合同时,是根据市场行情确定价格的,所以,当事人对于这种市场风险是能够预见的。基于正常的市场风险所产生的房价的上涨或下跌,只能由预售方或预购方自己承担,而不能将其转嫁给另一方当事人,也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这种风险;其次,应当坚持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原则,尽管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学者们都普遍承认之,我国的审判实践也已经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了有关纠纷。在房地产审判实践中,各地也基本上都将情势变更原则作为解决房地产纠纷的一项原则。例如,在商品房的价格因国家政策的变化、地方政府的房地产开发规划变更而引起的情况下,就可以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价格纠纷。在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时,应当特别注意正确区分情势变更与正常的市场风险的区别。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预售方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的纠纷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种纠纷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的建房资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将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引起的,等等。对于这类纠纷,较难处理的问题是判定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在预售方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纠纷中,多数预购方都要求预售方退还房款(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也有的预购方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类纠纷,我们认为,应当在坚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实维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在预售方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当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如果判定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则可能由于预售方无力退款而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在预售方
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而预售方又有足够的资金可以退还房款的,则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预售方既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又无退款的能力,法院则可以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责令预售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预售方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强制拍卖,以拍卖的价款退还预购方的房款。
✹ 完善制度建设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的不断壮大,公司规模愈来愈大,管理形式也出现了多元化,因此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公司规章制度是企业管控和规范员工行为的重要基础,是行业规范和规划的基础;通过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可以实现管理的制度化和标准化,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从而提升企业整体的竞争力。一、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可以使管理更加制度化和标准化
在公司规模扩大的过程中,管理者往往难以直接接触每个员工,容易出现管理漏洞,造成管理混乱。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得到完善和科学的制定,可以为员工行为打上制度的约束和规范,使企业的管理更加规范和制度化,减少管理漏洞,提高管理效率。
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可以加强员工保密意识
针对每个企业,保密工作一直是十分重要的,并且通常都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如果规章制度得到完善,员工的保密意识可以得到更好的提高。这样可以让员工更好地理解企业保密工作的重要性,保护企业的核心机密,防止泄露和丢失,保证企业的发展和业务正常运营。
三、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可以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水平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对员工的职业道德要求越来越高。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缺失或者不够完善,那么员工的职业道德问题就很难有效遏制。在完善公司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可以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引导员工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和道德观念。
四、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可以提升企业整体的竞争力
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企业的规章制度需要更加完善,才能让员工在工作中明确规章制度的约束和规范,进而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质量,从而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整体竞争力,增加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总之,完善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对于企业的发展、员工的素质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增强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要全面考虑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规章制度中各项条款的确定,以及规章制度的宣传、执行等方面,通过完善规章制度,构建企业职业道德体系,并不断提级改进,推动企业向着更高质量和更规范的管理方向不断前进。
✹ 完善制度建设
21世纪经济报道:这也是证监会[微博]首次针对新三板市场制定框架性指导意见。
九泰基金总裁助理郑立昌对此表示,《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三板是资本市场重要一极。
转板、分层以及加快推进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均是新三板发展的实质性利好。
本报记者 谷枫 实习记者 赵丹 北京报道
对于新三板而言,2015年11月20日又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日子。
在当天的例行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为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有关深化新三板改革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加快推进全国股转系统发展。
这也是证监会首次针对新三板市场制定框架性指导意见。
九泰基金总裁助理郑立昌对此表示,《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三板是资本市场重要一极。
转板、分层以及加快推进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均是新三板发展的实质性利好。
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意见》是促进今后一个时期全国股转系统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既着力解决当前发展面临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又放眼未来,为市场的后续创新和长期发展预留政策空间。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还获悉,目前证监会已启动《意见》所涉及的相关制度规则的修订和制订工作,全国股转公司也要相应完善规则,配套制订市场分层方案并择机公开征求意见。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虎知道为大家整理的2篇《完善制度建设》,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
✹ 完善制度建设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不仅仅需要优秀的产品和服务,更需要健全的规章制度来保证企业的稳定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完善公司规章制度是企业建设的基础和保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下面将从三个方面探讨完善公司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内容和方法。一、完善公司规章制度是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规章制度是企业存在的安全阀,也是企业运行的准绳。一家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各类规章制度的支撑,因为一个健全的规章制度不仅能够规范员工的表现,也能够保障公司的发展,更体现出一家公司良好的信誉度和管理水平。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可以有效避免人为疏漏和管理上的失误,在保证企业不受违法、不道德行为侵害的同时,也确保了企业的稳定运作,有助于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美誉度,赢得客户的支持和信任。
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
1、制度性规定
通过对公司成立的目的、目标和战略进行制度性规定,确保员工在工作中能够明确公司的整体目标和方向。具体包括企业文化建设、行政管理制度、奖惩制度和宣传管理制度等。
2、经营管理规定
从经营管理方面入手,完善必要的财务制度、危机控制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以避免公司在面对复杂的经营问题时陷入困境。
3、安全生产规定
尤其是对于一些工业类公司,必须要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针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定,强化安全培训等,让员工在有组织的环境下开展工作。
三、完善公司规章制度的方法
1、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出发点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条例和规章,规范企业管理行为。因此在制定公司规章制度时,必须严格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
2、参考同行业先进企业的经验
可以参考同行业的先进企业,借鉴他们的规章制度方案,更好地适应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3、固定化的制定公司规章制度
一个规章制度必须是固定的,即改变几乎不可能存在争议的固定化解决方案,以保证公司规章制度能够长期有效地发挥作用。
总的来说,一个健全的企业规章制度不仅能够提高企业效益,还能够保障公司的安全健康和员工的权益,促进公司长期发展。此外,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也必须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时代发展和企业自身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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