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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讨书范文|银行汇票的解讫通知(精华14篇)

发表时间:2022-12-03

银行汇票的解讫通知(精华14篇)。

■ 银行汇票的解讫通知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目录

概述

1、操作流程贴现业务受理

2、资金申报

3、票据审查

4、票据交易文件审查

5、数据录入、贴现凭证制作

6、复核利息,计算实际划款金额

7、签批

8、合同盖章

9、支付流程

10、信贷台帐登记

11、办理提交材料

1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率如何计算不带息票据贴现

13、带息票据的贴现

14、举例

15、计算天数

16、概述

17、操作流程 贴现业务受理

18、资金申报

19、票据审查

20、票据交易文件审查

21、数据录入、贴现凭证制作

22、复核利息,计算实际划款金额

23、签批

24、合同盖章

25、支付流程

26、信贷台帐登记

27、办理提交材料

28、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率如何计算 不带息票据贴现

29、带息票据的贴现

30、举例

31、计算天数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尚未到期前在贴现市场上转让,受让人扣除贴现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的行为,或银行购买未到期票据的业务。负责帮企业贴现有银行,也有一些货币金融服务机构。通常在本地银行贴现费用比较高,考虑到贴现成本,于是衍生出由金融机构代理贴现。手续比较简便,贴现的利率低于本地银行。全国最大的一家货币金融服务机构在上海,全称为上海普兰投资有限公司,其业务覆盖全国各省市。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具体程序:

1、查询验证企业已背书好的汇票

2、我公司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款

3、企业确定款到账;

4、收票;

5、交易完成。需带物品:需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公司法

人章,财务章,公司委派代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名片。.贴现业务受理

1、持票人向开户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市场营销岗位客户经理根据持票人提出的业务类型结合自身的贴现业务政策决定是否接受持票人的业务申请。

2、银行客户经理依据持票人的业务类型、期限、票面情况结合本行制定的相关业务利率向客户作出业务报价。

3、持票人接受业务报价后,银行正式受理业务,通知持票人准备各项办理业务所需的资料。其中包括:

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首次办理业务时提供);

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加盖贴现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经办人身份证、工作证(无工作证提供介绍信)原件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贴现企业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预留印鉴卡;

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贴现申请书;

加盖与预留印鉴一致的财务专用章的贴现凭证;

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正反面复印件;

票据最后一手背书的票据复印件,填写《银行承兑汇票查询申请书》,由客户经理持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和填写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查询申请书》交清算岗位办理查询。

4、清算岗位根据承兑行确定的查询方式,属本行的在系统内网上查询,属他行的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查询书,通过交换向承兑行查询票据的真实性。如承兑行为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的,市场营销岗位客户经理则需另行填写特殊业务划拨申请书,向承兑行所属系统在本地的分支机构支付每笔30元的查询费用委托查询。

5、收到会计结算部门提供的承兑人查复书后,市场营销岗位换人进行电话复查,核对汇票的票面要素,复查无误后通知贴现企业,持贴现所需的资料和已背书完整的承兑汇票前来办理业务。

6、首次办理业务的贴现企业,需持开户资料(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至银行会计部门办理开户(临时帐户)手续。

7、客户经理进行票面初审,检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完整;审核完毕后客户经理填写票据收执,陪同客户将银行承兑汇票移交给票据审核岗位;票据审核岗位在核对票据原件和票据收执后,在票据收执上加盖收讫章,交由客户保管。

8、客户经理对客户提供的票据交易文件进行初审,客户经理填妥《商业汇票贴现申请审批书》并签字,负责电话查复的客户经理在电话查复一栏中签字。营销主管进行复审并在审批书中签字确认。如有特殊情况,则需客户经理在特殊事项说明一栏中注明,并由营销主管签字确认。营销主管复审完毕后,客户经理交各项跟单资料至风险

审核岗位,并办理交接手续。资金申报

客户经理测算业务资金需求,提前向资金营运部门申报预约资金。票据审查

票据审核岗位对贴现票据进行票面审查。审查完毕后,及时通知客户经理票据瑕疵情况和退票情况,由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商量对瑕疵票据是否出具说明。票据审查岗位在审批书中签字。票据交易文件审查

风险审核岗位对票据交易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企业贷款卡进行查询。查询完毕后,及时通知客户经理票据跟单资料瑕疵情况和退票情况,由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商量对跟单资料瑕疵的处理方法。风险审核岗位在审批书中签字。数据录入、贴现凭证制作

客户经理在票据业务系统中录入贴现业务数据,并打印制作贴现凭证。

复核利息,计算实际划款金额

票据审核岗位剔除因票面因素和跟单资料因素无法办理贴现业务的票据后,对剩余的票据根据交易文件审核后均合格的票据的贴现凭证、经有权人签字确认的申请审批表等进行利息复核,并计算本次业务的实际划款金额。票据审核岗位在审批书中签字。签批

客户经理将已填写完整的申请审批表交授权签批人或最高签批人签批。合同盖章

客户经理填写用印单,将已填写完整的贴现协议书同已签批的申请审批表交风险审核岗位盖章。支付流程

客户经理将依据填写完整并经过最终签批的申请审批表和贴现协议书一并提交资金调拨岗位,资金调拨岗位根据交易合同上的户名、开户行、帐号及申请审批表上的实际划款金额填写资金调拨通知书。

票据审核岗位向客户收回已加盖转讫章的票据收执,清算岗位根据资金调拨通知书填制会计凭证,并向客户划付资金。

业务办理完毕后,客户经理将已加盖转讫章的贴现凭证第四联和一份已填写完整的交易合同交给客户。信贷台帐登记

业务办理完毕后,由风险审核岗位负责信贷台帐的登记和到期收妥资金后销账的工作。

贴现是指票据贴现机构以完全背书的形式购买企业持票人能证明其合法取得、具备真实交易背景、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行为。

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一般情况下,银行及金融机构会审查下列文件,贴现申请人应予提供。

一、资格类文件

1、贴现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首次办理业务时提供)。

2、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介绍信或工作证。

4、贷款卡(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密码。

二、银行承兑汇票及其跟单资料

1、银行承兑汇票正反面复印件。

2、交易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3、相关的税务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

4、企业应提供上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即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通过贷款卡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能查询到该企业上的财务报表,视同该报表已符合规定,即贴现申请人只需提供即期的相关报表。

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文件,由贴现机构制作统一格式。

1、贴现申请书。

2、贴现凭证。

贴现金融机构内部流传文件,由贴现机构制作统一格式

1、票据收执。

2、查询查复书。

3、贴现审批表。

4、贴现协议书

银行计算贴现利息

贴现利息(Discount Charges)是承兑汇票持票人以未到期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同意给予现款,但银行要根据贴现率和承兑汇票的剩余天数,计算并从汇票金额中先行扣收一部分款项,这部分被从承兑汇票金额中扣收的金额就是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是指汇票金额(即贴现金额)减去应付贴现利息后的净额,即汇票持有人办理贴现后实际得到的款项金额。

按照规定,贴现利息应根据贴现金额、贴现天数(自银行向贴现单位支付贴现票款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止的天数)和贴现率计算求得。

票据贴现利息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不带息票据贴现

贴现利息=票据面值x贴现率x贴现期 带息票据的贴现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x贴现率x贴现天数/360

贴现天数=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1

贴现利息公式:

用公式表示即为: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日贴现率

日贴现率=月贴现率÷30

实际付款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举例

汇票金额10000元,到期日2006年7月20日,持票人于4月21日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年贴现利率3.6%,则贴现利息=10000*90*3.6%/360=90元,银行在贴现当日付给持票人9910元,扣除的90元就是贴现利息。(注意:年利率折算成日利率时一年一般按360天计算,故要除以360)

贴现利率一般要比贷款利率低得多,而且贴现的办理手续比贷款简单,能满足企业资金急需时的融资要求,汇票也具有较高的流通性,银行也比较愿意办理贴现业务。计算天数

一公司于8月15日拿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贴现 面值1000000贴现率2.62% 签发于上年的12月30日,到期日为10月29日,贴现息如何计算?

贴现天数,为从贴现日起至到期日的天数,算头不算尾,算尾不算头的,如果是异地的话要再加3天,碰上休假要顺延.16(16-31日)+30(9月)+29(1-29日)=75天,也可17(15-31日)+30(9月)+28(1-28日)=75天

贴现息=75*1000000*(2.62%/360)=5458.33

〔例〕2004年3月23日,企业销售商品收到一张面值为10000元,票面利率为6%,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汇票。5月2日,企业将上述票据到银行贴现,银行贴现率为8%。假定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则票据贴现利息计算如下:

票据到期值=10 000 x(1+6% /2)=10 300(元)

该应收票据到期日为9月23日,其贴现天数应为144天(30 +30 +31 +31+23-1)

票据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x贴现率x贴现天数/360 =103 00 x 8% x 144/360=329.60(元)10

■ 银行汇票的解讫通知

银行通知:确保账户安全,防范诈骗活动


尊敬的客户们:


近期,我们收到了一些客户反馈的诈骗案例。为了确保大家的账户安全,我们向所有客户发出此次通知,提醒大家密切关注账户动态,加强安全意识,共同防范诈骗活动的发生。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移动支付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诈骗活动也层出不穷。诈骗分子利用各种手段进行诱骗,窃取客户账户信息,从而造成财产损失。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一直致力于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但是我们也需要客户的积极配合与警觉性来共同维护账户的安全。


我们强烈建议所有客户保持敏感的账户信息。切勿轻易透露个人账户、密码以及其他重要信息给任何陌生人。银行工作人员或警察部门从不会要求您提供个人账户信息,如有此类要求,请务必提高警惕,立即报警并与银行联系。


客户应该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和网银设备。避免将密码、账户信息写在纸上或者设置容易猜测的密码,比如生日、手机号码等。在电脑或手机使用完毕后,切记注销账户,在公共场所尽量不要使用他人的电脑或手机进行网银操作。


客户应定期检查自己的账户信息。及时下载银行官方推出的安全更新软件,确保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的安全。若发现异常交易、账户金额异常或者账户信息突然有所改变,请尽快与银行联系,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提高防范意识也是确保账户安全的关键。银行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例如设置了验证码、短信提醒等服务。客户们在接到银行的短信或电话后,要保持警惕,切勿轻信来路不明的信息或电话。如有疑问,应与银行客服电话核实。


我们也鼓励客户加强安全意识的宣传与分享。将自己的防骗经验告诉身边的亲友,不要让他人上当受骗。通过与银行共同合作,增强对新型诈骗手段的了解,学习如何判断和应对不同的诈骗情况,也是提高防范能力的重要途径。


在尖锐的金融安全威胁下,我们银行呼吁客户与我们携手共进,共同推动账户安全的建设工作。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确保账户安全。同时,我们也将继续加强系统的安全性,完善内部的安全保障措施,致力于打造更安全、更可靠的金融环境。


我们诚挚地感谢客户一直以来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我们坚信,通过大家共同的努力,我们能够建设一个更加安全可靠的金融体系。


祝您生活愉快!


此致


银行管理团队

■ 银行汇票的解讫通知

2009-04-10 金融一网 【 大 中 小 】 【打印】 发表评论

《交通银行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在加强金融服务的同时,严密防范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使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计划、有控制地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级授权,分类指导。

三、总行、管辖分行根据两级管理的职能,切实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总行负责监控各管辖(直属)分行的执行情况,管辖分行负责在总行下达的承兑比例和额度内监控辖内行的执行情况。总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计划部门负责制定全行承兑业务的总量比例、额度控制及对全行业务的调控;信贷部门负责制定全行承兑业务的审批权限、授信额度和审批大额承兑业务;财会部门负责制定全行承兑业务的会计监督事项、会计核算手续处理规定等。各分支行必须在总行下达的承兑比例和额度内加强管理,不得突破总量。未经批准突破总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取消办理此项业务。

四、凡根据本规定,符合条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分支行,在报经管辖分行批准,并报总行备案后,可以开办此项业务。

五、各分支行审批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授权范围如下: 单位:万元

分支行类别 每张汇票金额 单个企业余额

管辖分行 A级 1000 3000 A-级 800 2000 B级 600 1500

直属分行 A级 1000 3000 分支行类别 每张汇票金额 单个企业余额 A-级 800 2000 B级 暂不授权

其他分支行 一等行 500 1000 二等行 300 600 三等行} 暂不授权 四等行}

六、各分支行审批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应集中在本部进行,辖属营业机构(办事处,分理处等)不直接办理此项业务,其受理的业务,可通过本部办理。

七、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和在我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2.经本行评定为B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客户,并具有支付汇票的足额资金来源。2

八、出票人在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提供下列担保之一: 1.足额的且能兑现或流通的有价证券或单位定期存款单; 2.具有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并且是在我行开户的保证人;

3.存入不低于承兑金额30%的备付保证金,其余70%应符合授信条件。

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不得签发无对价的银行承兑汇票,防止有人以此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十、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审批程序:

1.信贷业务部门受理业务时,应对出票人提交的申请书(附表一)、购销合同、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和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根据《交通银行信贷资产实行风险度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承兑业务逐笔进行风险度测算,按照《交通银行担保贷款办法》对质押物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代偿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填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审批表”(附表二)连同审查材料一并送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核。

2.信贷管理部门对信贷业务部门提交的审批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批表填写审查意见后报送分管信贷业务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

3.审批表经分管信贷业务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并在有关栏次签注意见后,送交信贷部门据此与出票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和质押合同或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十一、会计部门对银行承兑汇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如下: 1.按第七条规定审查出票人的资格,条件;

2.汇票记载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完整,并审查“交易合同号码”是否填写; 3.银行承兑协议是否填写齐全,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4.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是否填写齐全,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十二、银行承兑汇票经会计部门负责人复审无误后,由经办人员在各联汇票上注明承兑协议编号,在第二联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在“承兑银行盖章”处加盖“交通银行汇票专用章”和授权经办人员名章,并用全行统一的压数机在“汇票金额”栏小写金额下端压印汇票金额后,将第二、三联汇票连同第一联承兑协议交给出票人,同时按照承兑协议规定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十三、承兑业务的事后管理:

1.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前,信贷部门应视同贷款后的管理,要求出票人按期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随时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资金财务状况,并视其情况,发出“银行承兑汇票交存票款通知书”(附表三),督促企业到期交付足额票款。

2.在汇票到期,而出票人帐户无款或资金不足支付、造成本行被迫放款时,须填写“被迫放款垫付报批表”(附表四),作逾期贷款处理,计入贷款规模,并及时向出票人或保证人追偿。

十四、档案管理和报表的报送:

1.各分支行信贷部门应建立台帐,将有关资料视同贷款档案进行管理。

2.各分支行按月填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清单”(附表五)、“银行承兑汇票逾期情况明细表”(附表六),按余额逐笔填制,于次月5日内报送上一级行,管辖(直属)分行于次月10日内将全辖报表报送总行,遇例假日顺延。

十五、银行承兑汇票是空白重要结算凭证,必须按照总行规定的领用、保管制度,严格管理。

十六、本行以往有关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 银行汇票的解讫通知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权益守则-武汉智通财务

作者:武汉智通财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权益守则-武汉智通财务

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行使追索权的追索人获得清偿时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就必须以背书的形式来进行。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资信状况良好的法人组织签发,并由开户银行承诺到期付款的一种票据.它是目前企业间相互结算的重要方式之一。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通行计收标准是票面金额的0.5‰,但这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可以围绕0.5‰ 进行浮动。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保证人必须由票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保证人对合法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银行承兑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 银行汇票的解讫通知

附件5: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梭草路支行:

根据我公司于2013年08月06日与贵行签署的编号为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现我公司向贵行申请银行承兑汇

票承兑:

一、本次申请承兑金额合计壹佰万元整,承兑张数壹张,其

中保证金(存单)金额合计壹佰万元整,差额金额为零,汇票到期日2013年11月06日。

二、本次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张数、承兑总额、每一张

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和号码、每一张汇票的收款人名称、账号和

开户行、每一张汇票承兑的质押保证金金额以《承兑清单确认书》

中记载的为准。

三、本次承兑用于购货,我公司承诺与收款人交易背景真实、有效,保证金来源合法、合规,我公司将严格履行与贵行已签订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的约定,望给予办理为谢!

承兑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13年08月06日

■ 银行汇票的解讫通知

编号,__________

重要提示

请申请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承兑人予以说明。

鉴于申请人向承兑人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下称“汇票”)额度,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额度”,指承兑人按本合同约定可能为申请人承兑的汇票余额(循环额度下)或汇票总额(一次性额度下)的最高额。该额度根据合同约定可以是循环额度或一次性额度(仅一次使用或可多次使用)。

“循环额度”,指申请人可按本合同约定多次申请使用额度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但汇票余额不能超过约定的额度。

“一次性额度”,指申请人可按本合同约定一次或多次申请使用额度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但开立的汇票总额不能超过约定的额度。

“汇票余额”,指承兑人依据申请人申请已承兑且尚未付款的汇票票面金额以及垫款金额(如有)之和。

“汇票总额”,指承兑人依据申请人申请承兑的所有汇票的票面金额之和。

“额度余额”,指额度扣减汇票余额(循环额度下)或汇票总额(一次性额度下)后的金额。

“授信期限”,指承兑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本合同约定为申请人承兑汇票的期间。

“银行工作日”,指承兑人所在地的银行对公业务的开门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因节假日调整而营业的除外)。承兑日和到期日等义务履行日遇非银行工作日的,相应顺延至后一银行工作日。

关联方、关联交易、主要投资者个人等词语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以及其后对该准则的修订中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条 额度的使用

2.1申请人需使用额度时,应至少提前5个银行工作日向承兑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交通银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使用申请书(以下简称,“额度使用申请书”)。

2.2 额度的每次使用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为前提,

(1)汇票余额(循环额度下)或汇票总额(一次性额度下)未超过额度;

(2)申请承兑的汇票票面总金额不能超过额度余额;

(3)使用申请在授信期限内提出且承兑日在授信期限内;

(4)已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交存保证金或提供了同等金额的交通银行存单设定质押;

(5)申请人提供了承兑人认可的证明其申请项下存在真实、合法商品交易的文件;

(6)申请人已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了承兑手续费、表外风险敞口管理费等应付费用;

(7)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担保合同系抵押合同及/或质押合同的,担保物权已设立并持续有效;

(8)申请人已办妥申请承兑汇票时依法必须办理和承兑人要求办理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手续且该等许可、批准或登记持续有效;

(9)在本合同生效后,申请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0)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承兑人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11)申请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2.3 承兑人将按本合同约定审查申请人的使用申请,

2.3.1承兑人不同意使用申请的,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额度使用申请书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2.3.2承兑人同意使用申请的,在额度使用申请书上签章,并在收到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且扣收承兑手续费和表外风险敞口管理费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承兑汇票并交付给申请人。汇票的到期日及金额以票面记载为准。

2.4申请人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后,在担保人提供承兑人接受的其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同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决议前,承兑人有权暂停或取消申请人尚未使用的额度。

第三条 申请人的陈述与保证

3.1 申请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3.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申请人申请开立的汇票项下的交易是真实合法的。

3.3申请人申请开立汇票以及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承兑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含与交易对手的交易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遗漏、隐瞒可能影响承兑人评价其财务状况、还款能力情况的任何信息,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自最新的财务报表报告日以来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4申请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资金来源,未涉及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

▲▲3.5申请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第四条 承兑人的权利与义务

4.1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拒付的情形外,承兑人应在汇票到期日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而无需事先通知申请人或征得申请人的同意。

▲▲4.2因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承兑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未按时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及时通知申请人,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申请人义务

5.1在任何情况下,申请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承兑人。

5.2 申请人应自行解决与持票人发生的任何争议,该等争议不影响申请人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5.3申请人应遵循承兑人与办理汇票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承兑人对申请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承兑人因业务风险管理需要而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信息、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5.4申请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承兑人,并且,在清偿或足额交存本合同项下所有票款或提供承兑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重要资产;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5.5 申请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承兑人,

(1)申请人或其关联方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申请人、其关联方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申请人或其关联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或者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

(4)申请人或其关联方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经济状况、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申请人或其关联方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申请人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或优先清偿其他到期债务、为其他已有债务新增抵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作出任何有类似效果的安排或签署相关文件;

(7)申请人、其关联方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8)申请人、其关联方、申请人或其关联方的主要投资者个人、申请人或其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失踪、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或有异常变动;

(9)申请人或其关联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申请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或经济状况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10)发生关联交易,且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

(11)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申请人成为或可能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

(12)申请人或其关联方因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或行业标准等造成责任事故或被媒体曝光;

(13)申请人或其关联方发生安全或环保事故;

(14)申请人的关联方与申请人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

(15)申请人或关联方发生重大股权变更;

(16)申请人的外部审计师对其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是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17)申请人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或监管要求被或可能被有权机关调查、处罚或采取类似的其他措施;

(18)申请人或其关联方被纳入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的制裁名单,或者其所在国家和地区被纳入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国家和地区名单;

(19)发生影响申请人或其关联方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项。

▲▲5.6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承兑人债权的变化时,申请人应按承兑人的要求及时提供承兑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合并、分立、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担保人为个人的,担保人失踪、死亡(宣告死亡);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申请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未设立或无效;或影响承兑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5.7申请人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全部票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前,申请人的财务指标、外部机构评级和生产经营资质/许可始终符合合同约定,生产经营资质/许可需年审的,应按时通过年审。

5.8申请人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活动,积极配合银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

5.9申请人保证,申请人及申请人员工及代理人不以任何形式向银行或银行员工提供、给予、索取或收受本合同约定以外任何形式的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卡、旅游等)或其他非物质利益;不将银行提供的资金或服务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用于与贪腐或贿赂有关的活动;申请人如知晓任何违反本条约定的情形,应及时如实、完整、准确地向银行提供线索和相关信息,按照银行的要求配合相关事宜。

▲▲第六条 额度的调整

6.1下列任一事件发生时,均视为本合同的“额度调整事件”,

(1) 申请人未按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任一额度使用申请书的约定于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承兑人;

(2)申请人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申请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4)第5.5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承兑人认为将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5)因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发生变化致使承兑人按本合同约定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构成或可能构成违法或违规的;

(6)申请人履行与承兑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或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时,有违约行为或债务可能或已经被宣布提前到期的。

6.2当出现任一“额度调整事件”时,承兑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多项或全部措施,

(1)调低、暂停或取消本合同项下额度;

(2)停止为申请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3)要求申请人补充保证金,直至保证金金额达到本合同项下已承兑且尚未付款的汇票金额总和;

(4)要求申请人变更、增加其他担保措施。

▲▲第七条 违约

7.1 申请人授权承兑人直接扣划保证金及申请人在承兑人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款项用于向持票人付款,扣划不足部分将由承兑人垫付。

7.2自承兑人垫付票款之日起,申请人应立即向承兑人偿还垫款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7.3 发生承兑人垫付票款的,申请人偿还的款项(包括申请人主动偿还和承兑人依本合同约定扣划所得款项)不能足额清偿申请人全部债务时,

(1)应首先用于清偿抵充到期未付的费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

(2)申请人有多笔债务(包括申请人在其他合同下对承兑人的债务),承兑人有权自行决定申请人各笔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只要该等抵偿顺序不违反承兑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监管要求的强制性规定。承兑人应将抵偿债务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双方对本款事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7.4申请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垫款、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承兑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 扣划约定

8.1申请人授权,未足额偿还垫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时,承兑人有权扣划申请人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8.2扣划后,承兑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合同号、额度使用申请书编号、汇票号码、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申请人。

8.3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申请人全部债务时,按本合同约定确定所清偿抵充的债务款项。

8.4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扣划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兑换手续的,申请人有义务按承兑人要求协助承兑人办理,汇率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第九条 通知

9.1申请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申请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承兑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承兑人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9.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承兑人对申请人的任何通知,承兑人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承兑人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承兑人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申请人者为准。

(1)公告,以承兑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申请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承兑人最近所知的申请人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承兑人最近所知的申请人传真号码、承兑人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9.3申请人同意,除非承兑人收到申请人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申请人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本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通过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承兑人最近所知的申请人通讯地址的,以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申请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法院对申请人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权通过第9.2条约定的任一通讯方式进行。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讯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申请人者为准。

▲▲第十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

10.1对于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申请人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承兑人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申请人未按时足额交存票款或支付利息时,承兑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需向承兑人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承兑人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申请人同意或授权承兑人进行披露的。

10.2 申请人确认已签署信用信息查询和提供授权书。承兑人在授权书规定的授权范围内查询、使用和保存申请人的信用信息。

10.3在本合同第10.1条和第10.2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进一步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关申请人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票据信息、信贷交易信息、不良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承兑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①为开展承兑业务或与承兑业务有关;

②为承兑人向申请人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

本第10.3条是否适用,以双方在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为准。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本合同项下争议向承兑人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争议期间,各方仍应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及构成

12.1本合同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承兑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12.2本合同项下双方在履行中签署的额度使用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3额度使用申请书是对本合同的补充。除额度使用申请书另有约定外,申请人与承兑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有关事项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额度内容

13.1额度金额和种类

额度金额是,人民币(大写)

该额度属于,□循环额度

□一次性额度(仅一次使用)

□一次性额度(可多次使用)

13.2 额度用途(下列选项仅能选择一项),

□开立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项下的纸质汇票期限不长于六个月且到期日不迟于 年 月 日

□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申请项下的电子汇票期限不长于一年且到期日不迟于 年 月 日

13.3授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四条 保证金

14.1申请人每次申请使用额度时,应将不低于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金额____%的保证金存入下述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自存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即转移为银行占有。

14.2每次存入的保证金及利息为其对应的额度使用申请书下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对应的额度使用申请书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承兑人需对持票人付款时,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及其利息。

14.3保证金账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4 保证金的计息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承兑手续费和表外风险敞口管理费

15.1本合同项下承兑汇票的承兑手续费按汇票票面金额的____‰计收。

15.2本合同项下表外风险敞口管理费按以下公式计收,表外风险敞口管理费=表外风险敞口金额×费率。

表外风险敞口金额和表外风险敞口管理费费率以额度使用申请书的约定为准。

15.3本合同项下承兑手续费和表外风险敞口管理费由承兑人在每次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前一次性从申请人开立在承兑人处的账户内扣收,账户信息详见额度使用申请书中的“出票人情况”。

第十六条 垫款之后的利息

自承兑人垫付票款之日起,申请人应立即向承兑人偿还垫款并按每日万分之________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七条 联系方式

申请人接收第九条约定的通知的联系方式包括,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及担保人各持_____份。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9.1 双方同意,本合同□适用□不适用第10.3条。

申请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

承兑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负责人,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申请人已通读合同全部条款,承兑人已应申请人的要求作了详细说明,申请人签署本合同时对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理解合同条款尤其是带▲▲标记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申请人(公章) __________承兑人(单位印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__________年月日 签署日,__________年月日

■ 银行汇票的解讫通知

博腾股份(30036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票据融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经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发行人的子公司以及发行人的关联方之间于2008年度开具了94,300,000 元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以及公司的关联方之间的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虽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有关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但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使用上述票据系以融资为目的,所融得的款项全部用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正常商业经营,未用作其他用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未因上述票据融资行为而取得任何个人利益;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向银行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未因上述票据融资行为而给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失或风险,发行人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对相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3、《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票据的;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不属于上述《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所规定的行为,因此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受到行政处罚或是刑事处罚; 4、2009 年度至今,发行人、发行人的子公司未再发生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亦未因上述票据融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居年丰、张和兵、陶荣已出具承诺: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上述票据融资行为而被有关部门处罚或者遭受任何损失的,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发行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票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再发生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等违反法律规定的票据融资行为;

6、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已于2011 年9 月26 日出具了《关于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票据情况的说明》:针对发行人等各方开具、使用上述票据的问题,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不追究发行人等各方的相关责任。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的上述票据融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因此,上述票据融资行为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及上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中超电缆(002471):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报告期内公司开具无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的合规性进一步发表意见,结合《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该等行为是否存在处罚或其他潜在问题或风险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重点问题”第6条)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在2007年度存在向子公司江苏冲超开具无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再由江苏冲超将承兑汇票贴现获取现金的情形。截至2007年12月31日,无贸易背景汇票的金额为5450万元人民币。

截至2008年12月31日,5,450万元无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已完成解付,发行人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付情况。

发行人过往期间所发生的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发行人亦通过聘请专业的内控机构协助其建立内控机制等一系列整改措施逐步规范此类行为。2008年1月至今,发行人没有新发生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的行为。

根据上述事实,发行人律师理解:

(一)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后果

1、关于发行人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据此,发行人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与此规定不符。

2、发行人不会因为过往的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发行人及其董事及高管人员在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过程中不存在欺诈故意和行为。

发行人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目的是为节省财务费用,所融通的资金均用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未从中取得任何个人利益。并且,发行人在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过程中,不存在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汇票及其他财务凭证等文件资料的形,或存在汇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的形。发行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时,均根据相关承兑协议的规定,向开票银行交存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对所有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均如期清偿该等票据项下的本,不存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票据骗取财物的形。

(2)发行人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不属犯罪行为,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对于票据犯罪行为,除《刑法》第194条和《票据法》第102条外(两者对票据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规定的内容一致),其他法律尚无关于票据犯罪行为的规定,截至到目前所有的刑法修正案,亦未有对此进一步规定的,因此,目前只有刑法第194条之规定可作为该方面犯罪行为认定的依据,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不属《刑法》第194条和《票据法》102条所述任何行为之一,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3)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不会受到行政处罚。关于票据行为的行政处罚,除《票据法》第103条外,我们查询了国内权威的法律法规库(大英华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库》)所收的截止到目前现行有效的和失效的载有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该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未有对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我们亦查询了对违反金融法规有处罚权利的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所载的中国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亦无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中对银行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所载的银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亦无在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中对银行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鉴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不属票据法第103条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又无对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所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发行人董事及高管人员目前不存在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形。经本所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及高管人员不存在因发行人在过往期间的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形。经本所查询,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不存在因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而对银行相对人的董事及高管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及其高管人员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5)发行人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发行人与相关银行的承兑协议,发行人对相关银行均有其申请的承兑汇票以真实交易为基础”或类似内容的保证,发行人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违反了该保证,鉴于发行人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并未给相关银行造成任何实际损失,所以,发行人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对相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发行人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不存在处罚或其他潜在问题或风险。

兴源过滤(300266)

补充法律意见书:2008年和2009年,发行人向浙江兴源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合计10,500万元,2009年6月,完成解付。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情形发生的原因及具体情况,浙江兴源是否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者潜在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之35)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浙江兴源票据贴现资金的入账单、浙江兴源将贴现款项解付发行人的转账单、发行人收到贴现款的入账单;对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核查:

2008年度及2009年上半年度,发行人因融资能力较弱,向浙江兴源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付票据,浙江兴源在收到票据后进行贴现,并将贴现资金及时划转至发行人,发行人将贴现资金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应付票据融资业务发生大的具体明细如下:小计3,000.0029.20浙江兴源将贴现资金及时将款项划至发行人,不存在利用票据贴现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发行人已经按期解付完毕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未给发行人、相关银行和其他相关方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同时,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从中取得任何个人利益,不存在票据欺诈行为;发行人未因为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而受到任何形式的处罚,或与任何第三方产生任何纠纷;发行人自2008年至今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均已按照票据法及相关票据制度及时履行了票据付款义务且未造成任何经济纠纷和损失;自2009年6月至今,发行人严格依据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开具所有票据,不存在违反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等行为)。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向浙江兴源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主要是基于融资的需要,浙江兴源不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已经按期解付完毕发行人开具的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者潜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予处罚”之规定并结合上述实际情况,发行人向浙江兴源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世纪华通(002602):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公司是否有严格独立的资金控制制度,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有效性,在规范运行方面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07-2009年,发行人存在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和无交易背景票据融资情况,资金管理制度存在不规范情形,不符合《票据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公司逐步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应收款项管理制度》、《财务审批管理制度》、《一般费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内控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其他相关制度,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5月通过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为杜绝关联方资金占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公司自2008年开始逐步清理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交易,随着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2009年4月之后未再发生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交易,公司各项内控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治理方面是有效的。发行人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各项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并查阅了天健出具的《关于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有严格独立的资金控制制度,在公司治理方面是有效的;发行人2007-2009年存在资金管理不规范的情形,不符合《票据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但公司自2008年开始对不规范的资金往来行为进行逐步清理,并自2009年4月之后未再发生与关联方之间的不规范资金往来,且未给公司、关联方及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因此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银行汇票的解讫通知

一.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担任承兑人的一种可流通票据。承兑是指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的向收款人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并签字后,就确认了对汇票的付款责任,并成为承兑人。

承兑人对承兑申请人给与承兑,即是给了申请人一个远期信贷承诺,并向任一正当持票人保证,如果在汇票到期时申请人的存款账户余额达不到汇票的金额,承兑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的责任,银行承兑汇票从开出之日起至到期承付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二.企业满足条件

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营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三、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符合贷款条件,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四、信用等级较高,无欠息、无逾期、呆滞、呆账贷款;

五、与开户社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在开户社存入规定比例的保证金;

六、与收款人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并在购销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

七、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2)银行承兑汇票融资可促进银企关系,实现银企双赢:

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一方面可以方便企业的资金融通,另 一方面,商业银行可通过办理票据业务收取手续费,贴现业务收 取贴现息

三.客户流程

1、提出申请

客户因资金短缺且在约定时间内需支付商品交易款项时,向开户银行提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

2、银行承兑

银行受理同意承兑后,与客户签订承兑协议,向客户出售银行承兑汇票。

3、出票

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

4、交纳手续费

客户应向承兑银行交纳承兑金额0.5‰的手续费。

5、领取汇票

客户将汇票交开户银行由其加盖印章后,领取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6、汇票流通使用

(1)客户持银行承兑汇票与收款人办理款项结算,交付汇票给收款人;

(2)收款人可根据交易的需要,将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其他债权人。

(3)收款人可根据需要,持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质押或贴现,以获得资金。

7、请求付款

在付款期内,收款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向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

超过付款期的,收款人开户行不再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委托收款,但收款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直接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

二.银行承兑汇票票样

根据《票据法》规定,我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必须记载以下八大事项:

1、表明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或委托;

3、确定的票据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到期日;

6、收款人名称;

7、出票日期;

8、出票人签章

五.银行承兑汇票相关案例

(1)【例】:某企业获得某商业银行授信额度2000万元,在授信额度内,企业可申请6各月期限的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60%,即年利率为8.496%,企业也可以申请开立期限为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5000万元,但须存入保证金60%,即3000万元,银行可按6个月定期存款利率支付给企业保证金存款利息(半年期存款利率为1.98%),企业实际获得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额度为2000万元,银行按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开票手续费,按目前人民银行基准贴现利率3.24%上浮20%来算,即3.888%根据上述条件,企业应分析计算贷款与承兑汇票两钟融资方式的资金成本,选择成本较低的方式。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方案1 :贷款

(1)资金成本=2000×(8.496%/360)×180=84.96万元。(2)年资金成本率=84.96/2000×2×100%=8.496% 方案2 :银行承兑汇票(1)资金成本 承兑汇票贴现利息=5000×(3.888%/360)×180=97.2万元 保证金存款利息=3000×(1.98%/360)×180=29.7万元 开票手续费=5000×0.05%=2.5万元

资金成本合计:--29.7+2.5=70万元

(2)年资金成本率=70/2000×2×100%=7%

由以上计算结果可知,选择使用贷款的资金成本为84.96万元,年资金成本率就是贷款年利率8.496%,而选择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资金成本为70万元,年资金成本率就是贷款利率为7%,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成本低于贷款,企业应选择后者。

(2)下面叙述厂商是如何通过共同合作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以及到期无力偿还情况下厂商如何应对的全过程。

例如甲方为厂家、乙方为商家,短时间内要融资500万元人民币,那么操作流程如下:

首先,甲乙双方私下商定好,共同签署一份500万元以上的购销合同,同时找到一个关联的大型企业作为担保人;随后,由乙方向银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银行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对乙方以及担保人进行考查和认定,包括对前几年的合作金额、双方的资金实力等一系列条件均做仔细考察。在银行认定此双方购销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 性之后,就会收取乙方的汇票保证金和手续费,开出500万元的承兑汇票。一般,汇票保证金的金额,根据乙方在银行信誉额度确定:信誉好的商家,银行只需按其汇票总额的30%或更低收取保证金;但若乙方银行信誉较差,支付给银行的保证金最高会达到60%。不过,保证金不一定是现金,可以是以乙方在银行存款的形式体现。

之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银行承兑汇票,就可以直接到当地的银行,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贴现息将还未到期的承兑汇票予以贴现,获得运营所需的现金。一般情况下,作为制造商的甲方不会直接贴现,而是将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上游原材料供应商。此时,甲方通过承兑汇票贴或背书支付的形式,完成了现金的提前支付使用行为。

这一行为完成后,厂商之间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原始任务——— 销售合同与厂家运营短期资金需求就完成了。但是,本文中这种融资行为还没有最终完成,这也恰恰是问题的本质所在:担保人以及厂家的作用开始体现。当承兑汇票到期后,500万元就必须由乙方来支付给银行,但此时商家是不愿直接由自身来偿付这一款项,只能由已经享受该笔资金的厂家或者担保人不定期偿还。因此,厂商一般均会在承兑汇票还没有到期之前,通过合同未完成或者解除合同的方式,由甲方按资金缺口归还给乙方,再由乙方按承兑协议及时支付银行。

面对如此巨大的融资风险,担保人的微妙地位显露无遗,往往是厂家的关联公司,而且资本、运营的表面业绩必须可以通过银行这关。在上述过程中,甲乙双方有意识通过制造各种报表,向银行套取承兑汇票,从而满足厂家短期的融资需求。但是这种操作方式一般只适用于厂商关系密切,双方能够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否则一旦到银行承总汇票到期,甲方没有及时还钱给乙方,那银行付出的钱就必须由乙方偿还。

(3)案例一:工行海宁支行于2009年2月5日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持票人A公司,票面金额20万元整,出票日期2008年7月24日,到期日2009年1月24日。经查发现,该银票于2008年9月28日由自然人汪某申请,经法院进行了挂失公示催告,并出具《停止支付通知书》,2008年12月19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决该票据无效,并出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汪某自判决公告之日起,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海宁支行于2009年1月24日(银承到期日)将款项划付给汪某。因此,该行出具了《拒付理由书》。

至2009年8月3日,该行收到山西省某法院传票一份,由原告A公司诉其前手B公司与该行,诉讼事项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持有银行承兑汇票金额2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支付汇票金额到期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分析要点:①B公司向A公司转让该银票时,曾在9月24日办理过查询,而该行是在9月28日收到法院挂失止付通知书;②A公司委托银行寄来银票时间为09年2月5日,而该票据到期日为1月24日,因此,该行收到票据时,款项已划付;③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案例二:工行海宁支行于2009年8月28日收到法院《停止支付通知书》三份,挂失申请人均为C公司。

银票1,金额40万元,出票日2009/07/01,到期日2009/12/31。

银票2,金额165万元,出票日2009/03/04,到期日2009/09/04。

银票3,金额50万元,出票日2009/06/22,到期日2009/12/22。

在有了前次银票挂失纠纷的经历后,工行海宁支行经办人员仔细查阅了该三张银票是否有过他查。经查,该三张银票分别由农行嘉兴分行于7月20日、锦州太和区农信社于3月5日、中信吴江盛泽支行于6月23日发来查询,此现象引起该行警觉,立即与三家银行进行电话联系并告知法院止付情况,得知该三张银票均已贴现,该行立即发出查询报文正式书面告知三家银行,并要求在法院公示期60天内,及时进行权利申报。

分析要点:①目前地下票据买卖现象频繁发生,票据卖方为了免去办理银行贴现的麻烦手续,将银票卖给一些“票贩子”,直接盖好背书人章,而票贩子实际上并不在背书中体现,而是直接找到下家,由下家直接成为被背书人。②贴现银行风险增加。案例二中,若非该行善意告之三家贴现银行,尽快在公示期60天内办理权利申报,贴现银行极有可能无从知晓票据已被挂失止付,如银票1,到期日为2009年12月31日,那么当贴现银行寄来银票托收时,早已过了法院公示期,届时,贴现银行将面临复杂的法律程序。③法院通过《法制日报》进行公告,建议各行均应订立,并做好查阅工作。

(4)

银行承兑汇票挂失止付案例案例二: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于2009年8月28日收到法院《停止支付通知书》三份,挂失申请人均为C公司。

银行承兑汇票1,金额40万元,出票日2009/07/01,到期日2009/12/31。

银行承兑汇票2,金额165万元,出票日2009/03/04,到期日2009/09/04。

银行承兑汇票3,金额50万元,出票日2009/06/22,到期日2009/12/22。

在接到法院《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工行海宁支行经办人员仔细查阅了该三张银票是否有过他查。经查,该三张银行承兑汇票分别由农行嘉兴分行于7月20日、锦州太和区农信社于3月5日、中信吴江盛泽支行于6月23日发来查询,此现象引起该行警觉,立即与三家银行进行电话联系并告知法院止付情况,得知该三张银行承兑汇票均已贴现,该行立即发出查询报文正式书面告知三家银行,并要求在法院公示期60天内,及时进行权利申报。

解析:

1、目前地下票据买卖现象频繁发生,票据卖方为了免去办理银行贴现的麻烦手续,将银行承兑汇票卖给一些“票贩子”,直接盖好背书人章,而票贩子实际上并不在背书中体现,而是直接找到下家,由下家直接成为被背书人。

2、贴现银行风险增加。案例二中,若非该行善意告之三家贴现银行,尽快在公示期60天内办理权利申报,贴现银行极有可能无从知晓票据已被挂失止付,如银票1,到期日为2009年12月31日,那么当贴现银行寄来银票托收时,早已过了法院公示期,届时,贴现银行将面临复杂的法律程序。

从以上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其实在很多交易的过程中,都是我们自己不注意或者太过相信别人而导致的失误,所以,在进行承兑汇票交易时,一个是基本的常识问题需注意,另外一个是涉及到利益方面的问题,千万不要感情用事。

■ 银行汇票的解讫通知

附件6: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协议编号20120228-1甲方(买入方):

乙方(卖出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贴现金额及份数

乙方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大写)_叁份,(小写)__3___份, 合计票面金额人民币(大写)陆拾万元,(小写)600000.00,向甲方申请办理贴现;

经甲方审核,同意对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大写)叁 份,(小写)_ 3__份,合计票面金额人民币(大写)陆拾万元整,(小写)600000.00元办理贴现。

第二条甲乙双方商定:

贴现利率(年)为7.6%;实际划款金额为(大写)伍拾捌万柒仟柒佰伍拾元整

(小写)587,750.00元。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托收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如遇承兑行拒绝付款,甲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向乙方追索。

2、甲方经审查并同意办理贴现的票款于当日划付,并在合理期间内按双方选择的划款方式将款项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3、若甲方违反本条2款的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违约部分票据;

4、乙方保证本协议项下票据的取得符合票据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提供的所有资料合法、真实、有效,因不符合上述事项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未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五条追索和迟付利息的计算:

甲方在其为乙方办理贴现的每份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对乙方享有追索权。甲方应当将被拒绝付款事由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保证在收到甲方追索通知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及迟收利息(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划入甲方指定账户,并在甲方收妥前述款项后将票据取回。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友好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的应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双方的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清单:附后

甲方:信用社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

年月日年月日

■ 银行汇票的解讫通知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 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实务中遇到过票面金额为1亿元和5千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整洁,字迹无涂改,票面无破损。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到期日期及银行承兑汇票大小写金额书写规范。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的印鉴章(财务章、法人章)中字迹清晰。

二、银行承兑汇票正确的盖章方式是在背书框中央空白处加盖印鉴章。印鉴章要清晰,印章内字迹不得缺损。

三、银行承兑汇票如因印鉴章模糊,需续盖的,原则上续盖章仍需盖在框内空白处,若因框内空白处盖不下第二枚章,印鉴章超出框外,则印鉴章需与背书框的下框线相交,背书人印鉴章不得悬于框外。

四、银行承兑汇票印鉴章不得盖在“被背书人”一栏,印鉴章不得超出上框线。

五、银行承兑汇票被背书人抬头需正确书写,且字迹工整,并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有连续性,即被背书人的抬头必须是下一个背书框中所盖的财务章的抬头,六、如银行承兑汇票后附证明的,一般情况下不收取。

七、如特殊情况收取的,则收取时需核对证明信的内容与银行承兑汇票内容(出票人资料,收款人资料,金额,日期,事由,出证明人的印鉴章,公章。)

八、农村信用社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尽量不收取。各地城市商业银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需与财务确认是否收取。

行承兑汇票收取不当会给公司资金回笼造成一定的影响,中国票据网提醒企业相关人员在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务必仔细核对!

■ 银行汇票的解讫通知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操作流程

一、贴现业务受理

1、持票人向开户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市场营销岗位客户经理根据持票人提出的业务类型结合自身的贴现业务政策决定是否接受持票人的业务申请。

2、银行客户经理依据持票人的业务类型、期限、票面情况结合本行制定的相关业务利率向客户作出业务报价。

3、持票人接受业务报价后,银行正式受理业务,通知持票人准备各项办理业务所需的资料。其中包括:

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首次办理业务时提供);

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加盖贴现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经办人身份证、工作证(无工作证提供介绍信)原件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贴现企业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预留印鉴卡;

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贴现申请书;

加盖与预留印鉴一致的财务专用章的贴现凭证;

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正反面复印件;

票据最后一手背书的票据复印件,填写《银行承兑汇票查询申请书》,由客户经理持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和填写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查询申请书》交清算岗位办理查询。

4、清算岗位根据承兑行确定的查询方式,属本行的在系统内网上查询,属他行的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查询书,通过交换向承兑行查询票据的真实性。如承兑行为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的,市场营销岗位客户经理则需另行填写特殊业务划拨申请书,向承兑行所属系统在本地的分支机构支付每笔30元的查询费用委托查询。

5、收到会计结算部门提供的承兑人查复书后,市场营销岗位换人进行电话复查,核对汇票的票面要素,复查无误后通知贴现企业,持贴现所需的资料和已背书完整的承兑汇票前来办理业务。

6、首次办理业务的贴现企业,需持开户资料(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至银行会计部门办理开户(临时帐户)手续。

7、客户经理进行票面初审,检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完整;审核完毕后客户经理填写票据收执,陪同客户将银行承兑汇票移交给票据审核岗位;票据审核岗位在核对票据原件和票据收执后,在票据收执上加盖收讫章,交由客户保管。

8、客户经理对客户提供的票据交易文件进行初审,客户经理填妥《商业汇票贴现申请审批书》并签字,负责电话查复的客户经理在电话查复一栏中签字。营销主管进行复审并在审批书中签字确认。如有特殊情况,则需客户经理在特殊事项说明一栏中注明,并由营销主管签字确认。营销主管复审完毕后,客户经理交各项跟单资料至风险审核岗位,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金申报

客户经理测算业务资金需求,提前向资金营运部门申报预约资金。

三、票据审查

票据审核岗位对贴现票据进行票面审查。审查完毕后,及时通知客户经理票据瑕疵情况和退票情况,由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商量对瑕疵票据是否出具说明。票据审查岗位在审批书中签字。

四、票据交易文件审查

风险审核岗位对票据交易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企业贷款卡进行查询。查询完毕后,及时通知客户经理票据跟单资料瑕疵情况和退票情况,由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商量对跟单资料瑕疵的处理方法。风险审核岗位在审批书中签字。

五、数据录入、贴现凭证制作

客户经理在票据业务系统中录入贴现业务数据,并打印制作贴现凭证。

六、复核利息,计算实际划款金额

票据审核岗位剔除因票面因素和跟单资料因素无法办理贴现业务的票据后,对剩余的票据根据交易文件审核后均合格的票据的贴现凭证、经有权人签字确认的申请审批表等进行利息复核,并计算本次业务的实际划款金额。票据审核岗位在审批书中签字。

七、签批

客户经理将已填写完整的申请审批表交授权签批人或最高签批人签批。

八、合同盖章

客户经理填写用印单,将已填写完整的贴现协议书同已签批的申请审批表交风险审核岗位盖章。

九、支付流程

客户经理将依据填写完整并经过最终签批的申请审批表和贴现协议书一并提交资金调拨岗位,资金调拨岗位根据交易合同上的户名、开户行、帐号及申请审批表上的实际划款金额填写资金调拨通知书。

票据审核岗位向客户收回已加盖转讫章的票据收执,清算岗位根据资金调拨通知书填制会计凭证,并向客户划付资金。

十、业务办理完毕后,客户经理将已加盖转讫章的贴现凭证第四联和一份已填写完整的交易合同交给客户。

十一、信贷台帐登记

业务办理完毕后,由风险审核岗位负责信贷台帐的登记和到期收妥资金后销账的工作。

如何办理贴现业务

贴现是指票据贴现机构以完全背书的形式购买企业持票人能证明其合法取得、具备真实交易背景、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行为。

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一般情况下,银行及金融机构会审查下列文件,贴现申请人应予提供。

一、资格类文件

1、贴现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首次办理业务时提供)。

2、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介绍信或工作证。

4、贷款卡(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密码。

二、银行承兑汇票及其跟单资料

1、银行承兑汇票正反面复印件。

2、交易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3、相关的税务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

4、企业应提供上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即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通过贷款卡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能查询到该企业上的财务报表,视同该报表已符合规定,即贴现申请人只需提供即期的相关报表。

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文件,由贴现机构制作统一格式

1、贴现申请书。

2、贴现凭证。

四、贴现金融机构内部流传文件,由贴现机构制作统一格式

1、票据收执。

2、查询查复书。

3、贴现审批表。

4、贴现协议书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业务

一、资金放款要求:

1、资金总量:10000万元;

2、资金投放范围:银行可为该项目提供承兑汇票;

3、使用期限:6个月;(需长期的,可以每6个月重复以下过程)

4、贴息:一次性贴息;

二、操作流程:

1、借款企业提交企业资料和贷款申请,资金方审查借款企业资格。

2、审查合格后,资金方发出本操作流程银企确认书,由出票行和借款企业对操作流程银企确认书进行确认,并回附同意确认书。银企确认书需要出票行公章、行长签字和企业公章、企业法人签字,并附出票行行长工作证复印件。

3、借款企业自带贴息对帐单(三天有效期)到资金方所在地签订正式协议,然后双方一起回到开票行所在地办理过款事宜。

4、资金方在开票行开设临时帐户,借款企业将贴息款划入资金方临时帐户,资金方收到贴息款后,即通过电子汇兑方式将资金汇入临时帐户。

5、在资金方显帐后,出票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经资金方查询核实无误后;借款企业将背书后的承兑汇票交于资金方,资金方同时开出转帐支票将资金划入借款企业保证金帐户(事先开设),双方必须在当天下午4点前同台交割清所有费用。

6、在整个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及银行费用等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企业承担。

三、附注

1、如果借款方工作不到位或显帐后未能及时开出银行承兑汇票视为违约,资金方有权撤走临时帐户资金,贴息款不再退回归资金方所有。

2、出票行为四大银行。

四、资金方所取资料清单

1、借款企业营业执照、贷款申请,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2、项目简介、立项批文、工地使用证。

3、接款行确认函。

4、贴息水单(贴息对帐单)

票据无效签章

票据无效签章是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四项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和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二、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违反规定加盖银行部门印章代替专用章,付款人或者代理人对此票据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

四、票据的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票据上其他签章效力的认定。

票据融资

票据融资是指急需资金者,由于不熟悉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运作规律、信贷政策或途径,引进或聘请金融界熟悉上述市场或机构的专家,为其策划事业中急需的资金的获取方法:专家根据现时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目前运作的一般规律、行情、条件、成交价格、政策、规定以及地域、行业、特点,为其涉及特殊的信用工具、信用办法,选择信用途径,达到获取资金的目的。评定票据融资的标准只有一个: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融资成本获取资金。运用这部分资金,在最短的时间内创造最大的效益,并将这些效益回报给融资的资金提供者,使融资者获得一个“诚信”评价,使资金提供者得到了可靠、安全、有效益的回报。

一、票据融资准备

1、了解客户的经济构成、客户的产品、客户所处的地理位置、区域、客户所处行业的特点、国内同行的竞争、国际同行的水平、客户项目的意义(指经济、技术、市场等方面)。

2、详细地阅读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企(事)业领导层关于融资项目的决议等。

3、详细了解与企业、项目有关的审批资料。

二、融资合约签订

票据融资策划业务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属于中间业务,接受融资策划的任务应该与委托方签署合同。

在明确责任、义务、采用技术、选择融资方式、报酬、中止、解除等条款后,方能考虑签订融资合同。

三、票据融资工作开展 融资策划工作是帮助委托者制定在延缓付出代价的条件下,使企业获取或借助资源的新方案。这是一个包括资源发现、识别、开发、利用、处理等环节的操作系统。

识别是指对符合票据融资条件的资源可利用的比较,包括时间、成本、操作简易灵活性。

开发是指对符合融资条件的融资方式的组合,涉及出一套完善的方案。

利用是指融资策划者对委托人现有的融资条件、账户、身份、资格、信用等级、授信额度、社会影响、广告、品牌、技术专利的综合利用。

处理是指根据策划的方案,按照原定的程序实施的操作。

票据融资策划者一项重要的工作是要准确帮助委托者测算在日后的投资回报并策划现金流量。

公示催告程序诈骗手法

犯罪人利用公示催告程序进行诈骗的通常手法如下:(1)犯罪人先以合法方式与银行承汇票的出票人建立交易关系,并以接受对方签发的汇票为支付方式,以期合法地取得汇票。通常汇票的金额较大,到期日较长,起码超过四五个月。犯罪人一般会按约履行与出票人之间的合同,以免出票人因犯罪人违约提出止付而暴露犯罪意图。(2)犯罪人取得汇票后,立刻再与其他人进行交易,并以背书转让该汇票为支付方式。犯罪人选择的交易相对人(即票据的被背书人),通常与汇票的付款银行不在一个省份,并且与出票人或付款银行没有业务联系。(3)等到交易相对人(即票据的被背书人)履行合同后,犯罪人立刻到付款地的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声称其汇票遗失、被盗或被抢,要求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由于犯罪人是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了解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并且还能够得到出票人和付款银行的证实。由于法院并不能了解其汇票已经背书转让的事实,因而必须受理其申请,予以立案。(4)法院通过公告通知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少于60日。但是,由于真正的持票人在其他省份,得知法院公告的可能性非常小,因而不能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待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法院便作出除权判决,犯罪人便持法院判决向付款银行要求付款。(5)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即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向银行请求付款时,才发现其票据被公示催告过,并且票款已经被冒领。但是,持票人如果声称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去追究银行的责任,银行是根据法院判决付款,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去找法院,法院是严格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办案,也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去找犯罪人,犯罪人早已逃之夭夭。

那么,问题究竟出在什么地方?除了犯罪人蓄意诈骗外,现行公示催告程序也有两个严重的漏洞。其一,由于票据转让是单方法律行为,真正的持票人自己不主张权利,其他的票据关系人,如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并不知道票据的最终持有人是谁。作为法院,只能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持票人申报权利。但是,由于汇票到期日较长,可以长达九个月,而民诉法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是从立案时起不少于60日,法院的一般做法是90日,其结果是,公示催告程序往往在汇票到期日前结束,也就是在持票人得知其汇票被公示催告时,票款已经被领走。由于犯罪人将汇票转让给外省市的被背书人,并且该人再将汇票转让给付款地的其他人的概率极小,所以在此情形下,持票人几乎没有可能通过公告知道手中的汇票正在被公示催告,往往是在请求付款时才知道汇票被公示催告。其二,在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时,法院所作的除权判决,应当只是宣告票据无效,即票据权利还是那个权利,只是与原先的物质载体即被公示催告的票据本身相分离,申请人可以持法院判决行使票据权利。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33条规定:“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这就产生三个问题:(1)由于现行公示催告的期间可能短于汇票到期日,除权判决也完全可能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生效,而根据该“意见”,申请人有权在判决生效后请求付款,实际上就是申请人可以在汇票到期日之间依判决请求付款。(2)汇票到期日的长短,是票据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不考虑汇票的具体到期日,规定只要除权判决生效即可请求付款,实际上等于确认该判决可以变更票据权利的内容,这违背除权判决的性质。(3)在汇票到期日之间请求付款,意味着出票人蒙受了到期日与支付日之间的利息损失,而申请人得到了这一期间的利息利益。持票人即使无诈骗目的,但其丧失票据后,居然可以凭借公示催告程序谋取额外的利息上利益,显然与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不符。因此,现行公示催告程序中的这两个漏洞必须弥补。在不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两个的弥补措施,既不违反现行法的规定,又足以使犯罪人的诈骗活动不能得逞。其一,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但没有规定其上限。在实务中,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法院可以作如下掌握:公示催告的期间下限不少于60日,但是必须超过票据到期日之后一定期限。由于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无论是否看到公告,在票据到期时总要提示付款,这样就可以发现其票据被公示催告,就可以到法院申报权利。因此时公示催告期间尚未届满,犯罪人的诈骗意图就不可能得逞。其二,即使法院在票据到期日之前作出除权判决,也必须在判决中明确规定:申请人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后,才可以持该判决请求付款。把除权判决生效日与付款请求日相区别,一来符合除权判决不变更原票据权利的性质,二来保证利害关系人能够在票据到期日之前票款尚未被领走之时申报权利,从而彻底消除犯罪人利用公示催告程序诈骗的可能。

短期票据买卖的三种交易方式

一、买断

投资人购买票据后,一直持到期,提出清偿并领取全部利息。

二、附买回约定

如果投资人资金的可用期限比票据到期日短时,为避免临时出售遭受损失,可以在购买票据时和票据金融机构订立契约,约定于某一特定日,由票据公司按约定价格买回。

三、卖出回购

投资人已持有票据,因中途需要资金,怕卖掉后无法买回原有票据,可以先将票据卖给金融机构,同时约定由票据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以约定价格,将票据卖回给投资人。短期票据的发行期都不超过一年,目前在货币市场中流通的短期票据大多在10天到100天之间。由于票据价格与利率水平呈反向变动趋势,所以期间越长,风险越大。

总括而言,短期票据作为投资工具最适合拥有短期内可以动用的闲置资金的人。

最低投资额:票据的最低面额为人民币100元,但实际交易数额一般较大,数万甚至上百万。

优点:风险低,资金具有高度流动性,可以随时变现;投资人可依资金闲置时间的长短及利率水平,选择符合自己需要的短期票据;短期票据中的公债,银行承兑汇票等可作为保证金及抵押之用。

缺点:实际所需要的资金数额较大。

商业承兑汇票融资你会使用吗?

利用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融资活动,主要是指债权企业用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而取

得款项。这种利用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融资的方法,对于票据的债权企业和债务企业都可使用,至于它们各自的具体操作,分述如下:

债权企业融资

为了解决临时的资金周转困难,获得足够的流动资金,票据债权企业可以将持有的应收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从而从银行取得一笔款项。这种活动的实质相当于用应收票据这种权属凭证作为质押物向银行取得一笔质押借款,而且这种借款的一个好处就是其利率要比正常的短期借款略低。另外,对于银行限定了贷款额度的企业,利用应收票据贴现这种途径不失为一个变相获得借款的好渠道,其实质相当于企业从银行获得更多贷款额度。

债务企业融资

在具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的企业之间,特别是在关联企业之间,目前比较流行的一种做法就是互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让债权企业用商业承兑汇票先向银行贴现,然后再将从银行取得的贴现款转划给原票据债务企业,从而达到原票据债务企业从银行融资的目的。这种融资是通过原票据债权企业而间接进行的。

值得一提的是,因此时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目的主要是向银行融资,故这种票据金额可能是真实的交易,也可能不是真实的交易。对于票据到期后,可能是由原票据债务企业向银行偿还款项,也可能是由原票据债权企业向银行偿还,然后再向原票据债务企业收取款项。但不管最终是由谁向银行偿还款项,原票据债务企业均已经达到了通过原票据债权企业向银行融资的目的。而且,如果有必要的话,原票据债权企业可以让原票据债务企业就原票据金额重新再开具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从而循环上面的融资过程(当然,也可以以其他金额或新发生的交易金额来开具新的商业承兑汇票)。

诈骗票据的其他手段

(1)犯罪分子选择临近下班、周末或节假日进行诈骗。

节假日前银行往往是办理业务的高峰期,需要处理的业务繁多,员工的精力分散,审验票据也容易疏忽,诈骗行为容易蒙混过关;

(2)业务繁忙时人声嘈杂,眼、耳、手、脑都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审验票据时容易出现疏忽;

(3)犯罪分子在实施票据诈骗前,往往选择人员熟悉、环境熟悉的机构为目标,而金融从业人员认为是熟人,往往在思想上放松警惕,在审验时出现疏忽,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信用证业务

进口商的代理银行为进口商提供自身的信用,保证在一定的条件下承付出口商开给进口商的票据,即将所开票据当作是开给本行的票据。信用证的种类

1.银行信用证

汇票的接受人是银行,开证行或受其委托的保兑银行承兑开给自己的汇票。2.不可撤销信用证与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一旦开立了信用证并将之通知了受益人,在其有效期间,如若没有开证委托人、受益人或已依据此信用证贴现汇票的银行的同意,不可单方面地撤销此信用证,也不可变更其条件。3.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对卖方开出的汇票保证兑付,这种信用证称为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而无此保证者则称为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

4.一般信用证和特定信用证

信用证的开证行特别指定某一银行贴现根据此信用证开出的汇票,这种信用证称为特定信用证(SpecialorRestricted Credit),而不限定贴现银行者称为普通信用证(General or Open Credit)。

信托业务

信托(Trust),可以从两方面考察,从委托人来说,信托是为自己或为第三者的利益,把自己的财产委托别人管理或处理的一种行为;从受托人来说,信托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代为管理、营运或处理信托人托管财产的一种过程。广义的信托还包括代理业务,如受托代办有价证券的签证、发行、收回、掉换、转让、还本付息以及代客保管物品等。

信托与代理的主要区别在于财产权是否转移,如果财产权从委托人转移到受托人,则是信托关系,而代理则不涉及财产权转移。

信托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是一种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在内的多边关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托行为、财产转移 本金

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

有关管理指示 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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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信托方式划分:投资信托、融资信托、公益信托、职工福利信托。

(1)证券投资信托

证券投资信托是以投资有价证券,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信托。它是由信托部门将个人或企业、团体的投资资金集中起来,代替投资者进行投资,最后将投资收益和本金偿还给受益人。

(2)动产或不动产信托

动产或不动产信托是由大型设备或财产的所有者提出的、以融通资金为目的信托。

(3)公益信托业务

公益信托是一种由个人或团体捐赠或募集的基金,以用于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信托。

租赁业务

1.融资性租赁(Financial Lease)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租赁。一般先由承租人自行从供货处选好所需设备,并谈妥交易条件,然后找出租人(金融机构或其附属的专业子公司),要求后者按谈妥的条件向供货商购买设备,并签订租赁合同,取得设备使用权,并按期交纳租金。这时出租人支付了全部资金,等于提供了百分之百的信贷,因此又叫融资性租赁或资本性租赁。

2.操作性租赁(Operating Lease)又叫服务性租赁,是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一种特殊服务的租赁。这种特殊服务主要是指设备的短期使用或利用服务,如出租人买下库房、车船、电子计算机等,然后出租给承租人。操作性租赁通常适用于一些需要专门技术进行保养、技术更新、使用频度不高的设备。3.出售与返租式租赁(Sale and Lease back)是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出售以后又租回使用的一种租赁方式。这种租赁的后半段与一般租赁完全相同,只是增加了前半段的出售过程,财产所有者又变成了财产使用者。

4.转租赁(Sublease),是将设备或财产进行两次重复租赁的方式。国际租赁中通常采用这种租赁方式。

代理业务

代理融通(Factoring)又叫代收帐款或收买应收帐款,是由商业银行或专业代理融通公司代顾客收取应收款项,并向顾客提供资金融通的一种业务方式。

代理融通业务一般涉及三方面当事人,一是商业银行或经营代理融通业务的公司,二是出售应收帐款、取得资金融通的工商企业,三是取得商业信用及赊欠工商企业贷款的顾客。三者的关系是,工商企业对顾客赊销货物或劳务,然后把应收的赊销帐款转让给银行或代理融通公司,由后者向企业提供资金并到期向顾客收帐。

银行卡业务 1 信用卡

信用卡是消费信贷的一种工具和形式,具有“先消费”、方便消费者的特点。

信用卡的种类很多,除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外,还有商业和其他服务业发行的零信用卡、旅游娱乐卡等。2 支票卡

支票卡又叫保证卡,供客户开发支票时证明其身份的发卡。卡片载明客户的帐户、签名和有效期限。3 自动出纳机卡和记帐卡

自动出纳机卡是一种印有磁带、专供在自动出纳机上使用的塑料卡。卡上除标明发行银行、卡片号码外,磁带上还记录有客户的存款户帐号、密码和余额。4 灵光卡和激光卡

灵光卡又叫记帐卡、方便卡,是一种带微型集成电路的塑料卡片,具有自动、数据处理和储存的功能,卡片可以记录客户每笔收支和存款余额。

咨询业务

在现代社会,信息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主要支柱之一。商业银行通过资金运动的记录,以及与资金运动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可以为企业提供丰富实用的经济信息。其主要内容有:企业财务资料资信评价;商品市场供需结构变化趋势介绍;金融市场动态分析。

四、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

国际结算业务

国际间进行贸易和非贸易往来而发生的债权债务,要用货币收付,在一定的形式和条件下结清,这样就产生了国际结算业务。

国际结算方式是从简单的现金结算方式,发展到比较完善的银行信用证方式,货币的收付形成资金流动,而资金的流动又须通过各种结算工具的传送来实现。

一 汇款结算业务

汇款是付款人把应付款项交给自己的往来银行,请求银行代替自己通过邮寄的方法,把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银行接到付款人的请求后,收下款项,然后以某种方式通知收款人所在地的代理行,请它向收款人支付相同金额的款项。最后,两个银行通过事先的办法,结清两者之间的债权债务。

汇款结算方式一般涉及四个当事人,即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

国际汇款结算业务基本上分为三大类,即电汇、信汇和票汇。二 托收结算业务

托收是债权人为向国外债务人收取款项而向其开发汇票,委托银行代收的一种结算方式。

一笔托收结算业务通常有四个当事人,即委托人、托收银行、代收银行和付款人。西方商业银行办理的国际托收结算业务为两大类,一类为光票托收,另一类为跟单托收。三 信用证结算业务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指进出口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进口商主动请示进口地银行向出口商开立信用证,对自己的付款责任作出保证。当出口商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后,进口商将货款通过银行交付给出口商。

一笔信用证结算业务所涉及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和开证银行。

四 担保业务

在国际结算过程中,银行还经常以本身的信誉为进出口商提供担保,以促进结算过程的顺利进行。目前为进出口结算提供的担保主要有两种形式,即银行保证书和备用信用证。⒈银行保证书,是银行应委托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担保被保证人履行职责的一种文件。

⒉备用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书性质的凭证。它是开证行对受益人开出的担保文件。保证开证申请人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银行负责清偿所欠受益的款项。

国际信贷与投资

国际信贷与投资是商业银行国际业务中的资产业务。国际信贷与投资与国内资产业务有所不同。这种业务的对象绝大部分是国外借款者。一 进出口融资

商业银行国际信贷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这种资金融通的对象,包括本国和外国的进出口商人。

商业银行为进出口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形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进口押汇,是指进出口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进口方请求进口地的某个银行(一般为自己的往来银行),向出口方开立保证付款文件,大多为信用证。然后,开证行将此文件寄送给出口商,出口商见证后,将货物发运给进口商。银行为进口商开立信用保证文件的这一过程。

出口押汇,出口商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向进口商发出货物后,取得了各种单据,同时,根据有关条款,向进口商开发汇票。

另外,提供资金融通的方式还有打包放款,票据承兑,出口贷款等。

二 国际放款

国际放款由于超越了国界,在放款的对象、放款的风险、放款的方式等方面,都与国内放款具有不同之处。

商业银行国际放款的类型,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

⑴根据放款对象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个人放款、企业放款、银行间放款以及对外国政府和中央银行的放款。

⑵根据放款期限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短期放款、中期放款和长期放款,这种期限的划分与国内放款形式大致相同。

⑶根据放款银行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单一银行放款和多银行放款。单一银行放款是指放款资金仅由一个银行提供。一般来说,单一银行放款一般数额较小,期限较短。多银行放款是指一笔放款由几家银行共同提供,这种放款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参与制放款。第二,辛迪加放款。

三 国际投资

根据证券投资对象的不同。商业银行国际投资可以分为外国债券投资和欧洲债券投资两种。

⑴外国债券投资。外国债券(Foreign Bond)是指由外国债务人在投资人所在国发行的,以投资国货币标价的借款凭证。外国债券的发行人包括外国公司、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外国债券的购买人为债权国的工商企业、金融机构以及个人等,其中,商业银行是重要的投资者。

⑵欧洲债券投资。欧洲债券(Europe-Bond)是指债务人在欧洲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销售国以外的货币标价的借款凭证。

欧洲债券是目前国际债券的最主要形式。

欧洲债券有很多形式:

①普通债券(Straight Band)。这是欧洲债券的基本形式,其特点是:债券的利息固定,有明确的到期日,由于所支付的利息不随金融市场上利率的变化而升降,因此,当市场利率波动剧烈时,就会影响其发行量。

②复合货币债券(Multiple-Currency Bond)。债务人发行债券时,以几种货币表示债券的面值。投资人购买债券时,以其中的一种货币付款。

③浮动利率债券(Floating Rate Bond)。浮动利率债券是指债券的票面利率随金融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而调整的债券。

④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Convertible Euro-Bond)。这种债券的特点是:债务人在发行债券时事行授权,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将此种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中,外汇交易业务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它包括:外汇头寸、即期外汇买卖、远期外汇买卖、期权交易、套汇与套利、以及投机等。

五、商业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联行往来的基本概念

社会资金往来运动最终要体现在银行间的划拨上,当资金结算业务发生时,必然要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机构往来才能完成,如果往来双方同属一个银行系统,即同属一个总行的各个

分支机构间的资金帐务往来,则称其为联行往来:

⒈全国联行往来。全国联行往来适用于总行与所属各级分支之间以及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全国联行往业帐务由总行负责监督管理。

⒉分行辖内往来。分行辖内往来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与所辖各分支机构之间以及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内各银行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分行辖内联行在往来帐务由分行负责监督管理。

⒊支行辖内往来。支行辖内往来适用于县(市)支行与所属各机构之间以及同一县(市)支行内各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其所涉及的帐务由县(市)支行管理监督。

联行往来账务核算 一 发报行核算

发报行是联行往来帐务的发生行,是保证联行帐务正确进行的基础,对整个联行工作质量,起着重要作用。包括:报单的编制;报单的审查与寄发;联行往帐报告表的编制。

二 收报行核算

收报行是联行往帐的受理者,它对发报行寄来的联行报单及所附凭证,必须进行认真审核和再复核,并应准确、迅速办理转帐和对帐,以保证全国联行往来核算工作的正确进行。

三 总行电子计算中心

总行电子计算中心是对全国联行往来帐务进行逐笔集中监督的部门,它根据联行往帐报告表监督联行往帐;按收报行行号编制对帐表,寄收报行对帐,监督联行来帐,以保证全国联行往帐与来帐双方一致。

信用证操作流程实务指南

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信用证的开立

1.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

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

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证的通知

1.通知行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2.信用证的传递方式

信用证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设在布鲁塞尔的SWIFT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个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这一组织。

3.有效信用证的指示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受益人的审证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信用证的款项对吗?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

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

需保险的风险。受益人对此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要求。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投保金额。绝大多数信用证要求按CIF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货物说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作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但有一点请记住: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来源:考试大-单证员考试 信用证的履行

1.单据的提交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提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对信用证最终结算的关键。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是否能得到货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已开立信用证和单据是否备齐。

2.交单时间的限制

提交单据的期限由以下三种因素决定:

(1)信用证的失效日期;

(2)装运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单日期;

(3)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提交单据的义务。

信用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从”和类似词语,都可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以后”一词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下半月”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3.交单地点的限制

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或在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像提交单据的期限一样,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也会影响受益人的处境。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他自己的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的处境极为不利,因为他必须保证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在开证银行营业柜台前提交单据。

银行审核单据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1.审单准则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面上与作用证条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面”一词的含意是,银行不需亲自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因而,如受益人制造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假单据,也能得到货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经以适当的方式装运了所规定的货物,在制作单据时未能一到信用证所规定的一些条件,银行将拒绝接受单据,而受人决不能得到货款。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人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2.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以及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3.审核单据的期限

银行需要多长时间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并通知卖方单据是否完备?统一惯例第13条b款对此明确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各自应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行营业日,审核单据,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拒,并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当事人。

4.不符单据与通知如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和保兑行(如已保兑)有义务:(1)接受单据;(2)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审核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不符,上述银行可拒收单据。

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决定与申请人联系,请其撤除不符点。

如果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决定拒收单据,则其必须在不迟于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第七个银行营业日结束前,不延误地以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该通知应发至从其处收到单据的银行,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将通知发至受益人。通知必须说明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有权向寄单行索还已经给予的任何偿付款项和利息。

如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这些规定办理,或未能留存单据等待处理,未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则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如寄单行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提出应注意的单据中的任何不符点,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据赔偿书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并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义务。

信用证的结算

当银行审单完毕后,信用证即进入结算阶段。统一惯例第10条指出:“所有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是否适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1.即期付款

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3)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2.延期付款

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依据信用证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3.承兑汇票

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信用证的银行(承兑行)。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

4.议付

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行。

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

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索赔。

信托理财业务

【功能介绍】

信托理财业务是指本行以信托产品为基础资产,运用专业的投资理财手段和风险管理方法,针对特定客户群设计并发行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信托理财产品,为客户提供综合理财服务。

本行按照理财合同约定,以客户委托资金投资信托产品,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从信托公司直接购买信托产品,作为信托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二是从信托受益人处受让信托受益权,与信托受益权出让方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

【业务特色】

本行于2006年3月率先在业内推出信托理财创新业务,拥有丰富的业务经验、庞大的理财客户资源、覆盖全国的销售服务网络、便捷的客户资产管理系统、顺畅的行内业务流程、良好的理财产品品牌及较完善的理财产品线,有助于银信双方充分发挥各自的业务优势,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理财产品。

【业务流程】

1、银信双方商洽信托理财合作相关事项,包括信托产品设计、后续管理、相关费用、理财产品发行安排等;

2、银信双方按各自规定程序进行业务报批;

3、银行发行信托理财产品,与投资者签订《理财计划产品协议书》,投资者向银行缴纳委托理财资金;

4、理财产品募集期结束,银行按照理财协议约定于理财产品成立日运用所募集理财资金购买信托产品,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并将理财资金划付给信托公司;

5、信托产品到期,信托公司向银行拨付信托资金本息;

6、理财产品到期,银行向投资者兑付理财资金本息。

融资租赁培训(银行培训)3

〖业务流程〗

银行具备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资格模式下的业务流程:

① 承租人应就租赁引进的设备向银行(出租人)提出申请,商洽银行提供融资租赁的意向。

② 银行首先评估:承租人履约风险,即确信承租人能够按期支付租金,银行按照一般授信业务标准审查承租人;在银行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与供应商洽商供货事宜,并与银行洽商供货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

银行其次评估:对供货商进行评估,考察供货商能否按期供货以及货物质量风险。③ 银行对承租人及担保进行授信审批,并审查《设备供货合同》、《租赁合同》等条款。

④ 审批通过后,银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与供应商签订《设备供货合同》。

⑤ 承租人按时支付租金,银行收回贷款本息资金。

有专业租赁公司参与模式下的业务流程与以上基本一致,可以参考操作。〖所需资料〗

1、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以租赁方式引进机器设备的文件。

2、融资结构、租赁结构的有关描述文件(一般大型供货商都有成文的融资租赁操作规定等文件,银行需要根据本行的规定进行审查)。

3、授信所需的常规资料。〖政策解读〗

1、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5]60号)

2、《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3、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上规定为国内租赁公司开展业务的基本政策规定,银行从业人员应当认真研读,掌握政策精髓。〖营销建议〗

1、融资租赁的设备主要为大型电气设备、机械加工设备、医疗设备、通信设备、环保设备、航空飞行器、教学科研设备等。客户经理营销目标可以定位在各大航空公司、航空器材进出口公司、各大发电公司等客户。

2、目前,国内仅是几大国有商业银行具备开办融资租赁的业务资格,直接作为融资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人操作融资租赁业务。而中小银行通常不能直接办理此项业务。中小银行在拓展这个业务的时候,可以与专业的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或财务公司(财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通常包括融资租赁)合作,银行作为融资方,货物所有权由金融租赁公司或信托公司或财务公司控制,以租赁的设备作为融资银行的反担保,3、融资租赁应当重点考察承租人的履约能力,这是防范风险的关键,因为,银行的贷款融资最终是由承租人归还的。

4、可以在国家民航总局、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各大发电公司、各大电站设备供应商的网站找寻业务信息。

另外,应当选择实力雄厚、经营规范、专业性较强的大型金融租赁公司为突破口,主动寻找租赁公司要求合作,对方提供项目,银行提供融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合格的金融租赁公司信息 〖风险控制〗

银行操作租赁公司融资的风险控制要点

1、选择合格的供货商 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如承租人足够强大,符合银行的授信标准,履约能力较强,供货商可以弱小并不承担回购担责任。如在电信设备租赁交易中,四大电信运营商作为承租人。如供货商足够强大,符合银行的授信标准,信誉较好,并承担回购担保责任,承租人可以实力弱小。如在工程机械租赁交易中,大型工程机械厂商作为供货商。

2、对承租人的选择

选好项目及较好的项目公司(承租人)是关键。除电信类公司外,可考虑为航空公司、三甲医院、中石油、中石化、电力行业、机械制造行业、大型印刷机构、金融机构、国家行政机关等。

承租人必须是因为希望表外融资、加速折旧、保存现金流等原因,办理融资租赁,而绝不可以是因为在银行办理不了贷款,才选择租赁。

代理行业务及建代流程

产品简介

代理行关系由招商银行总行统一建立。总行同业银行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代理行区域分布状况,决定主动邀建或应邀建立代理行关系。特点与优势

1、建代手续简便,代理行多。

2、建立国内代理行关系,主要根据我行业务发展需要以及对方银行的经营情况确定。建代流程

1、主动邀建代理行关系指总行同业银行部根据业务情况或者根据各行(部)的具体业务需要,主动向其他银行发函、发电要求建立代理行关系。

2、应邀建立代理行关系指其他银行来电、来函要求建立代理行关系。

3、分行收到其他银行邀建代理行关系的函电及控制文件,应告知对方我行建立代理行关系的规定并向总行提出建议报告。

4、由总行根据建议报告决定是否与其建立代理行关系。

5、建立代理行交换的控制文件包括:印鉴签字样本、密押、费率表等文件。

6、总行同业银行部同意建立代理行关系,通知总行会计部对外发出邀建函或增建函,完成建立代理行手续,招商银行与代理行交换控制文件后,总行同业银行部通知相关分行启用

■ 银行汇票的解讫通知

各家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所需资料、工作程序都不一样,但大同小异。首先介绍各家银行开票都需要的资料和资料准备的重点,一 准备资料

1、与各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复印件;

2、各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与银行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合同三份;

4、足额保证金转账支票。二 资料准备中的注意事项

1、购货合同:

a:开票期在合同有效期之内;

b:合同签订日期在开票日之前,在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之前;

c:合同所列货物名称要与供货单位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开具名称、单价等要素一致;

d:合同金额要大于等于开票金额;

e:合同上需有“可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等表示对方愿意接受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的字样;

f:合同上的付款期限需大于等于银行承兑汇票开具期限。如要开具三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合同上的付款期需有“货到三个月(及以上)付款”等字样;

g:如该合同用于该客户多次开票,要保证一张合同在一家银行开给特定客户汇票的总金额小于合同总金额;

h:所提供复印件需加盖我方公章。

2、对方提供的销售增值税发票

a:各银行均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个别银行需要原件;

b:发票复印件均需加盖我方公章;

c:发票开具日期在购销合同签订日之后;

d:发票总金额需大于等于开票金额;

e:发票上所列要素需与合同签订内容一致,如不一致需另做说明并加盖我方公章;

f:所提供发票均要求在开票日前后的一定期间之内,视银行不同而定。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含)。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具备的条件(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编辑本段]银行承兑汇票的优点

1、对于卖方来说,对现有或新的客户提供远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销售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2、对于买方来说,利用远期付款,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与需求,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

3、相对于贷款融资可以明显降低财务费用。适用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公司 适用于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有延期付款需求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医疗卫生、机关学校等单位。[编辑本段]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包买

银行承兑汇票包买是指银行根据包买申请人(持票人)的申请,无追索权买入其持有的、由符合同业授信管理规定银行承兑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远期银行汇票的一种授信业务。适用于银行承兑汇票包买的公司

1、存在改善财务状况需求的大型集团客户,尤其是各级国资委监管的大型国有企业。

2、财务制度较为严格,希望降低票据应收风险的企业,主要是大型外商投资企业。银行承兑汇票包买的优点

1、买方的最终付款风险转由银行承担,在基础交易真实合法的基础上,银行对已支付的贴现款项无追索权。

2、卖方远期应收票据变为即期的现金收入,财务状况得到实质改善。

3、卖方资金周转率提高,便利资金周转。[编辑本段]银行承兑汇票中的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它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是汇票文句。在实务中,它是印刷在汇票的正面上方,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无条件支付委托是支付文句。在实务中,它也是印刷在银行承兑汇票的正面,通常以“本汇票于到期日付款”、“本汇票请予以承兑于到期日付款”等类似文句来表示,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确定的金额要求汇票上记载的出票金额必须确定,并且只能以金钱为标的,记载的汇票金额必须按《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来书写。出票金额大写必须与小写金额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汇票无效。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汇票金额的银行,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在汇票承兑之前的付款人为出票人,在承兑之后的承兑银行就是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主债务人。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出票日期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出票人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丧失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必须签章,签章必须清楚。出票人将签发好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后,出票行为即告完成。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所谓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据权利的行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票据行为。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予以拒绝。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一种票据行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载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它以出票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承兑行为必须在有效的汇票上进行才能生效;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作成并交付,才能生效;承兑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兑后,其付款请求权才能得以确定。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在实务中,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文句(即“承兑”字样)已经印在汇票的正面,如“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无须承兑人另行记载,承兑人只需在承兑人签章处签章并在承兑日期栏填明承兑日期即可。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应当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

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且只以支付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实物或者其他有价证券,都不构成票据的付款;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得以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其票据责任。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绝拒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持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 银行汇票的解讫通知

银行承兑汇票

在了解一些厂商的融资途径之前,需要先了解几个概念。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企业申请签发,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按票面金额支付给持票人。也就是说,如果商家向厂家提供一定数额的承兑汇票,厂家就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从银行提取资金。

目前,银行承兑汇票由于有银行保证的高信用度而受到企业的青睐,同时一些商业银行也将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项赢利性业务来展开。一般银行承兑汇票按承兑时间长短分为3个月、6个月两种。

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就可以顺利地从银行提取票面金 额的款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持票人一般会提前贴现。就是说,对于一张6个月的承兑汇票,持有人一般不会等到6个月后才去全额提取,而是提前向银行贴息取现。对于贴息取现的利率,各家银行并不相同,一般利息在3.5‰左右,不超过5‰。

融资过程

下面,笔者将通过举例的方式,叙述厂商是如何通过共同合作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以及到期无力偿还情况下厂商如何应对的全过程。

例如甲方为厂家、乙方为商家,短时间内要融资500万元人民币,那么操作流程如下:首先,甲乙双方私下商定好,共同签署一份500万元以上的购销合同,同时找到一个关联的大型企业作为担保人;随后,由乙方向银行申请开具承总汇票,银行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对乙方以及担保人进行考查和认定,包括对前几年的合作金额、双方的资金实力等一 系列条件均做仔细考察。在银行认定此双方购销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 性之后,就会收取乙方的汇票保证金和手续费,开出500万元的承兑 汇票。一般,汇票保证金的金额,根据乙方在银行信誉额度确定:信誉好的商家,银行只需按其汇票总额的30%或更低收取保证金;但若乙方银行信誉较差,支付给银行的保证金最高会达到60%。不过,保证金不一定是现金,可以是以乙方在银行存款的形式体现。

之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银行承兑汇票,就可以直接到当地的银行,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贴现息将还未到期的承兑汇票予以贴现,获得运营所需的现金。一般情况下,作为制造商的甲方不会直接贴现,而是将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上游原材料供应商。此时,甲方通过承兑汇票贴现或背书支付的形式,完成了现金的提前支付使用行为。

这一行为完成后,厂商之间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原始任务———销售合同与厂家运营短期资金需求就完成了。但是,本文中这种融资 行为还没有最终完成,这也恰恰是问题的本质所在:担保人以及厂家的作用开始体现。当承兑汇票到期后,500万元就必须由乙方来支付给银行,但此时商家是不愿直接由自身来偿付这一款项,只能由已经 享受该笔资金的厂家或者担保人不定期偿还。因此,厂商一般均会在 承兑汇票还没有到期之前,通过合同未完成或者解除合同的方式,由甲方按资金缺口归还给乙方,再由乙方按承兑协议及时支付银行。

面对如此巨大的融资风险,担保人的微妙地位显露无遗,往往是 厂家的关联公司,而且资本、运营的表面业绩必须可以通过银行这关。

在上述过程中,甲乙双方有意识通过制造各种报表,向银行套取 承兑汇票,从而满足厂家短期的融资需求。但是这种操作方式一般只 适用于厂商关系密切,双方能够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否则一旦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甲方没有及时还钱给乙方,那银行付出的钱就必须

由乙方偿还。

■ 银行汇票的解讫通知


近年来,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银行业也在不断变革和创新。各大银行争相推出新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客户的日益多元化的需求。今天,我们荣幸收到了一份题为“银行通知”的文件,内容详细、具体而生动,下面将为您细述。


这份通知来自我所属的XYZ银行,一家信誉卓越的金融机构,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通知的标题引人入胜,令人充满期待。


正文开始,文字清晰可见,银行首先提到了近期推出的一项叫做“快捷支付”的新服务。该服务旨在让客户能够更快捷、方便地进行在线支付。通知详细介绍了快捷支付的步骤和操作流程,以及涵盖的支付方式和限额。不仅如此,还有生动的实例说明,让人通过实际案例更好地理解如何使用该服务。这样的详细介绍使我对快捷支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期待尽快使用它。


通知提到了一项特别的“贷款优惠”活动。为了帮助客户实现更多的生活和商业目标,银行决定推出一系列有吸引力的贷款优惠,包括低利率、灵活的还款期限和简化的申请程序。通知中列举了几个适用于不同客户群体的例子,比如购房贷款、汽车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这些例子让我感到这次优惠活动是真正针对客户需求而设计的,而不是仅仅为了推销银行产品。这让我对银行的贷款服务更加信任。


另外,通知还提到了移动银行应用的改进和更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使用手机进行日常银行业务,XYZ银行决定进一步改进其移动银行应用,为客户提供更便捷、安全和智能的服务。通知中详细介绍了改进的功能和新添加的特性,比如指纹识别、实时转账和个性化推荐。据通知中所说,这些更新将有效提高客户的移动银行体验,帮助他们更好地管理财务。这让我对XYZ银行的数字化银行服务充满了信心,更加愿意使用其移动银行应用。


通知为某项活动做了推广。XYZ银行将举办一场名为“金融知识与投资咨询”的讲座,旨在帮助客户提升金融知识和投资技能。通知中详细介绍了讲座的时间、地点和主题,以及特邀的投资专家和金融分析师。这样的活动不仅让我感到银行对客户负有责任,还让我对XYZ银行的专业性和专注性产生了更大的信任。


小编认为,这份“银行通知”详尽而具体,内容精彩纷呈。它不仅向客户介绍了银行推出的新服务和产品,还说明了银行如何为客户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通知中的实例和案例还让人更加有信心和动力去尝试这些新服务和产品。通过这份通知,我对XYZ银行的措施和计划更加了解和认同,对银行的发展方向也更加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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