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健康教育教学计划(精品二十篇)
发表时间:2023-12-09血吸虫病健康教育教学计划(精品二十篇)。
血吸虫病健康教育教学计划 · 第1篇
幼儿健康教育是幼儿教育整体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健康教育的基础幼儿期是建立人的全面发展的健康行为方式的关键期。为了助幼儿提高对健康的认识水平形成自己也有责任获取健康的初步意识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健康地发展。我们本学期为幼儿制定的健康教育计划如下
一、有机地将健康教育活动渗透在幼儿一日生活中。
进餐、清洁、睡眠、游戏等幼儿一日生活各环节渗透健康教育理念实施健康教育策略。例如在洗手时让幼儿了解讲卫生的重要性在户外活动玩滑滑梯时了解保护自己的运动方法。
健康行为形成稳定的动作、行为习惯。
3、对幼儿讲一些有关健康的故事和儿歌通过浅显的故事内容继续教授幼儿了解一些简单的自我保护方法。
良好的饮食习惯引导幼儿初步理解不同的食物有不同的营养知道有些食品不宜吃、有些不能多吃。
二、通过实际操作活动唤起幼儿的生活经验形成初步的健康意识促使健康行为的养成。
1、助幼儿学会多种讲究卫生的技能逐步提高幼儿生活自理能力。
不怕困难的心理品质。
了解换牙卫生的最基本的方法。
三、家园共同培养幼儿的健康保健意识。
家园园地向家长宣传预防常见病的简单知识初步培养幼儿不怕伤痛乐于接受预防接种和疾病治疗的态度及行为。
2、运用幼儿园的环境布置对幼儿进行健康教育。
3、请家长来园和孩子一起参加保健活动助幼儿了解自我保护的方法。
血吸虫病健康教育教学计划 · 第2篇
近视健康教育教学计划
一、教学计划设立背景: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近视已经逐渐成为了一个普遍的现象,特别是对于学生群体来说。近视问题已经成为了学生健康的重要问题,其给学生身体和学习都会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建立相关的近视健康教育教学计划是必要的,而这也是很多学校所热衷于推广的健康教育计划之一。
二、教学计划目标
1、让学生了解近视症的危害和产生原因,充分认识近视问题对自己身体和学习的影响,形成预防近视的自我意识。
2、传授近视预防的方法,包括科学用眼等,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用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习惯。
3、提高学生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通过自我保护和自我管理的方法减轻近视对学生的影响。
三、教学计划内容:
1、近视症的危害和原因的教育宣传:
通过宣传和教育的方式让学生明确近视症对身体和学习会带来哪些危害,并强调近视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遗传、环境和近距离用眼等不良用眼行为。
2、近视症的防治方法的教学:
通过变换视线,做眼保健操等方式引导学生学习科学用眼的方法,减轻眼部疲劳,防止近视发生。同时,教授学生如何正确佩戴眼镜、护眼灯的使用方法等等,有助于保护眼睛健康,摆脱近视困扰。
3、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
这是提高学生身体健康水平的重要环节。学校通过编发学生管理手册、在校内开展比赛活动等方式,引导学生学会怎样保护眼睛,如何进行眼保健操等常见健康知识的练习和应用。不仅有利于身体健康,等价还能帮助提高学生课业水平和学习成果。
四、教学计划落实方法:
1、制定合理的教育宣传计划:通过公开课、专题讲座和宣传广告等多种形式,让学生更聚焦于近视症问题,并掌握其预防方法。
2、倡导良好用眼习惯和健康生活习惯:学校可以进行各种形式的安排和活动,包括温馨提示、分段学习、劳逸结合、保持正确姿势等方式,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习惯。
3、强化学生管理意识:制定学生管理教育计划,定期开展相关活动,了解学生身体状况和生活质量,检查学生眼检报告和视力保健知识;除此之外,还应该片面制定个性化学习方案,满足不同学生的健康成长需求,做到全盘视库、注重细节的情态。
五、教学成效
通过此项教学计划的有序展开、内容的深层次挖掘、态度的多样呈现,来培养适应眼健健康中心需要的学生,从而促进近视健康教育教学工作的谅解,调整教育结构,提高学生知识、品德、操作技能水平。
(以上内容整理自网络)
血吸虫病健康教育教学计划 · 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中学生肩负着培养跨世纪人才的重任,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心理、生理发育的关键时期,不仅要重视培养青少年思想文化道德素质,还要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健康教育是中学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基础教育的一个显著特点。从小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开发学生的潜能,塑造学生的健康人格,这对于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提高未来人才的质量,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二、教材简析
八年级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主要有:第一节:关爱生命,远离毒品。第二节:防治近视。第三节:合理饮食,强身健体。第四节:肥胖症与减肥。第五节:常见意外伤害的预防。第六节:初中生常见心理障碍——自我意识发展。第七节:10年后的我。第八节:青少年主要传染病及其预防。这部分内容,帮助学生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适应现代社会生活具有重要价值,增强学生社会交往的主动性,克服交往中存在的心理障碍。
三、教学重点、难点
1、重点:使学生了解健康教育的重要性,了解毒品,加强预防传染病。强调和学生讨论和沟通的过程,更多的以心灵的感化来促进学生的自我反省和自我完善。
2、难点:增强学生自控能力,不受毒品的危害,使身体健康成长。
三、教学目标:
从小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培养学生遇到不愉快的事,学习冷静思考。巩固学生各方面常识的理解,让学生可以进行自我检测。开发学生的心理潜能,塑造学生的健康人格,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提高未来人才的质量。
运用心理学、教育学的原则与方法,以中学心理健康教材为载体,对青少年进行有关心理健康方面的教育、咨询和行为训练,培养他们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他们的心理健康水平,促进他们全面和谐的发展。
四、教学措施
健康教育课教材具有自身特点,因此,在课堂教学中,以活动课为主淡化理论,强化行为为指导和行为训练,教学各种心理健康教育渗透。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手段,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学生的心理发展施加影响。同时注意结合运用现代的教学手段辅助教学,使之更加生动形象直观,从心理咨询、心理讲座入手,进而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于全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用如下方法进行:
1、利用心理咨询室,通过心理咨询,纠正心理上的不平衡,使学生对自己与环境有新的认识,以达到对生活有比较良好的适应;
2、利用现代教育手段,通过多媒体向学生展示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问题事例,教育警示学生。
3、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确立主题后,学生分别准备材料,集体展示,进行总结;从主题设计始,经活动实践,最后交流体会;
4、利用故事,创设情境,讲解点拨。讲解中有信息、有知识、有思想、有新的语言;
5、讲述生动故事,使学生从中明白事理,要求故事真实、贴切、新颖、灵活;
6、把大的主题分成几个小专题,每组学生只讨论一个小专题,最后集中交流;
7、将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渗透于小品之中,确定主题后,由学生自编节目,自行分配角色,自己演出,然后大家讨论,升华主题。小品可以是情景剧,也可以有音乐、唱歌、舞蹈、相声、快板、比赛、游戏穿插其间。
五、教学进度
第一课:关爱生命远离毒品
第二课:防治近视
第三课:合理饮食,强身健体——平衡膳食宝塔
第四课:肥胖症与减肥——怎样正确对待自己的体型
第五课:常见意外伤害的预防
第六课:初中生常见心理障碍——自我意识发展
第七课:10年后的我
第八课:青少年主要传染病及其预防
血吸虫病健康教育教学计划 · 第4篇
血吸虫病预防教学计划血吸虫病是一种由血吸虫寄生于人体所引起的寄生虫病。该病在中国的流行区域已经超过了32个省、市、自治区,和6亿人受到了威胁。为了防止和控制血吸虫病的传播,必须加强血吸虫病预防教育。
一、教学目标:
1. 了解血吸虫病的病因、传播途径和危害性,知道如何避免感染。
2. 学习识别血吸虫病的症状,并学会采取正确的治疗方法。
3. 掌握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治方法和措施,避免成为血吸虫病的传播源。
二、教学内容:
1. 血吸虫病的病因、传播途径和危害性的介绍。
血吸虫病是由血吸虫卵在人体内孵化而来的寄生虫引起的疾病,主要通过日常接触传播。发病率最高的人是农民、渔民、水产养殖工人和学生。这种疾病患者通常会出现腹泻、发热、胃部不适等症状。若疾病逐渐升级,最终会导致肝硬化、肝癌等严重疾病。
2. 血吸虫病的预防控制。
要避免感染血吸虫病,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预防控制:
① 饮食卫生:只食盐腌渍的鱼,保证食物的清洁和卫生。
② 个人卫生:注意勤洗手,保持身体卫生,避免过度疲劳和饥饿。
③ 环境卫生:保持环境卫生,保持居住环境整洁。
④ 饮水卫生:避免直接饮用自然河流水,选择静脉注射药剂时注意避免交叉感染。
3. 身体检查与治疗。
当出现腹泻、发热、胃部不适等症状时,请及时前往医院诊治。如若被诊断为血吸虫病,需要从医治疗。
三、教学方法:
1. 讲授- 通过PPT、视频、实物模型等现代教学方式,介绍血吸虫病的病理生理以及传播途径等基本知识。
2. 讨论- 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通过小组讨论的方式,围绕血吸虫病,讲述具体防治措施。
3. 演示- 向学生介绍具体的预防措施和防治方法,如何避免血吸虫病的发生。
四、教学效果评价:
1. 学生掌握了血吸虫病的基本知识和预防控制方法,具备预防血吸虫病的能力。
2. 学生能够自主学习血吸虫病防治方法和措施,自我保护能力得到提高。
3. 学生能够判断何时需要采取治疗措施,对身体健康有更好的自我把握。
本教学计划所包含的所有内容和方法都是具有可操作性的,能够比较好地帮助学生提高血吸虫病防治知识,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血吸虫病,切实提高教学效果。
血吸虫病健康教育教学计划 · 第5篇
一、学情分析
小学五年级的学生感知觉属于少年阶段的特点,他们的视觉和听觉的感受性已发展到一定水平,感知事物的目的性比童年阶段明确,感知事物的精确性也有所改善,集中注意能力有所发展,集中注意、专心致志的时间可达二十五分钟左右。学生的思维已从具体形象思维向抽象逻辑思维过渡,但仍然是同直接与感性经验相联系,仍然具有很大成分的具体形象性,仍习惯于模仿实际动作。因此,需加强启发式教学,发展学生比较、分析,综合思维的能力。学生自我评价意识逐步得到发展,愿意摆理由讲道理,智力和体力相结合能力得到发展,对老师的行为敢提出批评意见,对老师不公正的处理会有不满的表现。不愿违反规则,十分重视约定事项。
二、教学目标
1、确立学习目标,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如何有效地利用学习时间,获取"一份辛勤一份收获"的愉悦感;
2、让学生懂得合理安排好学习和休息,休息好,精神饱满,精力充沛,学习效率会更高。适度上网,有所节制,切不可过分沉迷。
3、使同学们知道遇到困难和挫折应怎么办,自觉地控制和改变不良行为习惯,锻炼自己坚忍不拔的毅力,培养个人灵活应对的品格,初步学会休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进行初步的青春期教育。
三、教学重点
1、培养学生具有能干、负责的意识,学会一些为人处世的道理。
2、让学生明白人要了解自己的优点和缺点,要相信自己,信任自己有潜能、能成功。
3、学会男女生的角色意识,初步学会以正常的心态与异性交往。
4、学会自我保护意识、相貌审美意识、幽默生活意识和学习冲刺意识。
四、教学措施
1、坚持以人为本,根据学生心理、胜利的特点及发展规律,运用心理健康的理论和方法,培育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他们身心全面和谐的发展。
2、立足教育,重在指导,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保证心理健康的实践性和实效性,迈向全体学生,关注个别差异,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理解学生。
3、提高全体学生的训练素质,充分开发他们的潜力,培养学生乐观的、向上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人格的健康发展。
4、对少数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科学的、有效的心理咨询和辅导,使他们尽快摆脱障碍,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增强自我教育能力。
五、教学进度(略)
血吸虫病健康教育教学计划 · 第6篇
篇1: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h2>
一、指导思想
明确防治工作职责,增强师生血防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培养师生健康的生活方式,确保师生身体健康。
二、具体措施
1、将血防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根据血吸虫病发病特点和流行的'季节性、规律性,有重点的安排教学时间。
2、开展“四个一”活动。即:上一堂血防教育健康课;看一次血防教育录像或听一次专题讲座;开展一次与血防健康教育有关的课外活动;写一篇与血防健康教育有关的作文。
3、要求学生对血防知识问答会背诵。
三、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学生成员:
二00七年三月
篇2:血吸虫病防治条例<\/h2>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现行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于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公布,自20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血吸虫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根据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考核、监督。
第五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组织村民、居民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村民、居民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鼓励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社会组织动员青年团员等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捐赠等活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八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血吸虫病防治知识。
第十条 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下列血吸虫病防治措施:
在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中采取与血吸虫病防治有关的工程措施;
进行人和家畜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管理;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
调查钉螺分布,实施药物杀灭钉螺;
防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直接进入水体;
其他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人民政府同步实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两个以上设区的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报国务院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实施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以及开展人、家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应当符合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第十三条 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渔船集中停靠地设点发放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修建公共厕所;推行在渔船和水上运输工具上安装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采取措施,对所收集的粪便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安排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安排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当优先安排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有关项目。
第十五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保证厕所和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公共厕所应当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适应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引导和扶持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推行以机械化耕作代替牲畜耕作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引导和扶持养殖结构的调整,推行对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加强对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开展对家畜的血吸虫病检查和对感染血吸虫的家畜的治疗、处理。
第十七条 禁止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进行水利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血吸虫病防治设施;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饮水、灌区改造等水利工程项目,改善水环境,防止钉螺孳生。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航道工程建设,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第二十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流行病学资料、钉螺分布以及孳生环境的.特点、药物特性,制定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物杀灭钉螺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乡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药物杀灭钉螺7日前,公告施药的时间、地点、种类、方法、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杀灭钉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
第二十一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有钉螺地带。
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
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在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解除有钉螺地带决定后予以撤销。警示标志由乡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
在有钉螺地带完成杀灭钉螺后,由原批准机关决定并公告解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血吸虫病的监测、筛查、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处理工作,开展杀灭钉螺、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指导以及其他防治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该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第三章 疫情控制
第二十四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血吸虫病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控制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的需要,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下列应急处理:
组织医疗机构救治急性血吸虫病病人;
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分别对接触疫水的人和家畜实施预防性服药;
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杀灭钉螺和处理疫水;
组织乡人民政府在有钉螺地带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人和家畜接触疫水。
第二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提出疫情控制方案,明确有钉螺地带范围、预防性服药的人和家畜范围,以及采取杀灭钉螺和处理疫水的措施;
指导医疗机构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理疫情;
卫生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篇3: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计划<\/h2>
20**年,我院血防工作在省和县的重视、关心、支持下,县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全省、全院、全镇血防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施《血吸虫病防治重点项目规划纲要》,认真落实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全面完成了省和县安排的年度血防项目工作。下辛店镇已通过县级考核重新达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下辛店镇已申报重新达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全镇有42个村和1个社区分别达到了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截至20**年底,全镇累计有42个村和1个社区达到或重新达到了传播控制标准。为了巩固防治成果,力争实现20**年的防治目标,特制定20**年血防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落实全省、全县、全镇血防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施《血吸虫病防治重点项目规划纲要》,认真落实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突出“依法防治、综合防治、科学防治”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强化责任,保障投 1
入,努力探索血防工作新思路,推进全镇血防工作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防治目标
总目标:力争到20**年底,全镇以村为单位达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
(二)具体目标
1、同进、六合、彭李等7村力争达到或重新达到传播控制标准;
(三)具体要求
1、同进、白水湖、坵湖、迎风4村,以村为单位,力争使居民和家畜血吸虫感染率降至1%以下,不出现急感病例,不出现阳性钉螺。
三、防治策略
坚持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健康教育为基础,以传染源控制为关键,以人畜同步防治为重点,以易感环境灭螺为必要手段,在三类以上流行村全面实施以有螺地带禁牧、改水、改厕、强化人畜同步查治,加大药物灭螺力度。在四类以下流行村进一步加大病情和螺情监测力度,以消灭钉螺为重点,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
四、工作重点
已经达传播控制或传播阻断的村,工作重点是巩固达标成果。对已达传播控制的村,要切实做好查灭螺和查治病工作,严密防 2
止疫情回升,并努力向传播阻断迈进。对已达传播阻断的行政村,重点是按照监测方案加强螺情监测工作,保持查无活螺。
(二)20**年要重新达到传播阻断的村,工作重点就是加大灭螺力度,达到查无活螺。
五、具体要求
(一)继续抓好血防综合治理示范村试点项目。各村按照省、镇的统一部署,继续抓好血防综合治理示范村试点项目,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切实抓好血防综合治理示范村建设,协调有关部门,集中有关项目资金加强示范乡镇建设。通过新农村建设“五改”(改水、改厕、改厨、改路、改圈)“三建”(建沼气池、建园、建家),集山、水、田、林、路、螺的综合整治、使示区血吸虫病得到有效控制,经济得到发展,环境得到改善。
(二)不折不扣地完成晚血病人救治任务。全力救治晚血病人是各级政府向人民的承诺。这是一项政治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一是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救治对象的确定、救治经费的使用、出院病人的转归等环节,都要公布,自觉接受监督;二是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标准,确保医疗质量,确保救治进度;三是严禁挪用救治经费,坚决杜绝向病人收取任何费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切实抓好晚血病人救治工作。
(三)大力开展血防健康教育。结合实际,采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方式,大力开展血防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尤其是要对中小学生上好血防知识课,通过普及血防知识,形成学校教育学生、学生宣传家长、家长推动社会的健康教育格局,使血防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断增强疫区中小学生和干部群众自我防护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减少血吸虫感染。
(四)提高血防专业人员素质,充分发挥血防专业机构作用。血防专业机构是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的主力军,要以提高防治质量为核心,确保防治质量,一是要认真组织血防专业人员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疫区群众服务的宗旨,大力发扬吃苦耐劳、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二是要学习和撑握血防新知识、新技术,全面提高血防专业机构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三是及时向农、林、水、畜等相关部门提供疫情现状和对血防疫区环境改造灭螺工程建设的农业和水利部门提供技术指导。
(六)加强疫情信息管理,杜绝瞒报、慌报疫情。一是强化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实行微机管理,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二是领导要把关,上报的疫情要认真审核,实行领导签字负责。对瞒报、慌报疫情、弄虚作假的要在全镇范围通报,认真落实和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篇4:《血吸虫病防治条例》<\/h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血吸虫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根据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考核、监督。
第五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组织村民、居民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村民、居民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鼓励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社会组织动员青年团员等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捐赠等活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八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血吸虫病防治知识。
第十条 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下列血吸虫病防治措施:
在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中采取与血吸虫病防治有关的工程措施;
进行人和家畜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管理;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
调查钉螺分布,实施药物杀灭钉螺;
防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直接进入水体;
其他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人民政府同步实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两个以上设区的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报国务院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实施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以及开展人、家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应当符合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第十三条 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渔船集中停靠地设点发放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修建公共厕所;推行在渔船和水上运输工具上安装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采取措施,对所收集的粪便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安排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安排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当优先安排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有关项目。
第十五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保证厕所和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公共厕所应当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适应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引导和扶持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推行以机械化耕作代替牲畜耕作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引导和扶持养殖结构的调整,推行对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加强对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开展对家畜的血吸虫病检查和对感染血吸虫的家畜的治疗、处理。
第十七条 禁止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进行水利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血吸虫病防治设施;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饮水、灌区改造等水利工程项目,改善水环境,防止钉螺孳生。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航道工程建设,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第二十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流行病学资料、钉螺分布以及孳生环境的特点、药物特性,制定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物杀灭钉螺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乡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药物杀灭钉螺7日前,公告施药的时间、地点、种类、方法、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杀灭钉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
第二十一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有钉螺地带。
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
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在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解除有钉螺地带决定后予以撤销。警示标志由乡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
在有钉螺地带完成杀灭钉螺后,由原批准机关决定并公告解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血吸虫病的监测、筛查、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处理工作,开展杀灭钉螺、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指导以及其他防治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该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第三章 疫情控制
篇5:乡镇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汇报<\/h2>
乡镇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汇报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巩固血防成果,按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我镇开展了一系列关于血吸虫病防治的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广泛宣传,提高血吸虫病防治成效。镇政府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副镇长为副组长,卫生、畜牧、林业、农业、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我镇利用广播、宣传栏等方式加大血吸虫病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为开展查、灭螺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层层签订责任书,镇政府与市政府签订了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责任书。为保证工作落到实处,镇政府与各村和相关部门签订了责任书,并与安全工作一起实行一票否决制,加大了各村查、灭螺工作的力度。
三、根据市地方病防治所的安排,我镇今年送交活螺数为只,目前春季查螺工作正在进行中。全镇引进耕牛化疗率达%,农村改水改厕和沼气建设达90%以上,所有家畜统一实行圈养,防止病源的传播和扩散。
四、今年1-4月我镇完成了螺卡的电子录入和户卡的更新工作,制定了本年度每月的血防工作任务以及20xx年—20xx年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对全镇的`村医生进行了一次系统的培训,进一步掌握了目前我镇的血防工作现状和工作开展情况。
六、3月下旬对学校进行了统一宣传,为学生上了一堂血防知识讲座,使全体师生了解了血吸虫病的危害和防治小知识,知晓率达100%。
七、各项保障措施到位,人员经费落实,为血吸虫病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篇6: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全文」<\/h2>
第一条为了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血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治理、整体推进和人畜同步防治的原则,以控制传染源为重点,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血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将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血防规划,部署防治工作任务,完善协调领导机制,解决血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
血防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拟订本地区血防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和防治规划;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对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督促指导本地区血吸虫病的综合治理和科学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血吸虫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组织查螺和高危易感地带药物灭螺工作;指导血防技术,普及和宣传血防知识;其他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林业、交通、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其他主管部门共同配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血防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凡与血防工作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承担的血防工作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血防工作。
血防地区的中央、省属单位以及驻鄂部队,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工作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血防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同步开展防治工作。
第五条血防地区按规定设立的负责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的机构,承担辖区血防业务技术工作。
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乡、村血防网络和队伍建设,血防重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乡镇有必需的血防预防人员从事血防工作。
第六条血防地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村民积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开展的血防活动,落实综合防控措施。
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血防活动和捐赠资助血防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积极参与血防工作。
第七条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血防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血防重点地区的新闻媒体应当在血吸虫病易感季节、学校暑假期间和较大洪涝灾害时,集中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
血防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纳入中小学校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进行督促和检查;中小学校应当将血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单位、本辖区内人员和村民学习、普及血防知识,增强科学防护意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以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阻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为重点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强联防联控,做好血吸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将血防地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实行分类防治。在重点防治地区的血防工作和项目建设上,应当整合资源、综合防治,实施区域治理,整体推进。在一般防治地区应当做好疫情巩固和监测工作,进一步控制和阻断血吸虫病传播。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订血防技术规范,指导血防地区和有关部门血防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实施农村建沼气池、改厕、改厨、改圈和建无害化卫生厕所等项目,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有效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
血防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修建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和沼气池;有钉螺地带的港口、码头、渡口和渔民集散地应当修建使用无害化公共厕所;在有钉螺的水道两岸已建厕所和牲畜圈栏未达到无害化标准的,应当予以拆除或者设置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和居民修建使用无害化厕所和沼气池予以指导和监督。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
第十条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血防地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有钉螺的水田应当逐步改种旱作物或者水旱轮作,不宜改种旱作物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灭螺措施。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并落实耕牛查病、病牛淘汰及其资金补贴等措施,有计划地逐年减少和淘汰血防地区耕牛存栏数,分层推进农业机械代替耕牛作业,有效阻断血吸虫病传染源。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以机代牛农机用户的免费培训,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实行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引导养殖户调整养殖模式,发展以禽代畜。
第十一条农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开挖鱼池、建设排灌渠道涵闸等项目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
水利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应当按照疫区优先治水、治水优先灭螺的原则,优先安排安全饮用水建设项目。实施江河湖泊治理工程、灌区改造和小流域治理等水利工程项目时,应当同步配套建设防螺、阻螺设施。
林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退耕还林、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项目时,应当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对禁牧的洲滩,及时营造抑螺防螺林。
交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道路建设、航道清淤、新建或者改建航道船闸、修建码头等项目时,应当落实血防措施。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在血防地区实施土地整理等项目,并落实血防设施。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科研项目列入重点科研计划,组织、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社会各界开展血防研究,积极推广和引进血防新技术、新成果。
因工程项目需要从有钉螺地带向非疫区供土、供水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并告知供土、供水地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
第十二条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标明有钉螺地带。
第十三条禁止在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苗等。禁止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游泳以及未采取防护措施从事接触疫水的活动。
血防地区的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禁牧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禁牧监督责任、监管人员、资金安排等事项,并组织实施。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禁牧措施,对靠近村庄和人畜活动频繁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设立禁牧铁丝网等必要的'隔离设施,或者安排专人看管,并将禁牧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设有警示标志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和血吸虫病易感地带,应当协助做好保护警示标志和执行禁令的工作,劝阻违反禁令的行为。
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血吸虫病易感地带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感染血吸虫病。
第十四条血防地区交通、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上流动人员的防治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血吸虫病检查、治疗和健康咨询,实施粪便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同一流域的血防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血防措施,整体推进血防工作。
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人民政府同步实施。不同行政区域间的联防联控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同步实施。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血防工作的需要,确定省级重点联防联控区域,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督促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因行政隶属关系不同等原因妨碍血防工作、推诿血防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血防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必须事先提请省级以上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血防卫生学评价。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程的血防工作,并接受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工程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篇7:林业局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总结<\/h2>
为了更好地发挥林业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兴林抑螺的重要作用,XX县林业局紧紧围绕绿美XX行动,结合农业供给侧机构性改革,以特色发展、绿色发展、转型发展为指导,做到三个重点安排疫区乡镇,即:建设任务重点安排疫区乡镇,工程技术力量重点安排疫区乡镇,资金帮扶支持重点安排疫区乡镇,大力营建抑螺防病林,林业血防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我局20xx年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县林业局血防工作重点是培育抑螺防病林。为保质保量建设抑螺防病林基地,我局一是加强已建抑螺防病林抚育、病虫害防治等管护措施,促进抑螺防病林尽快成林见效,切实巩固建设成果;二是抓住《XX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奖励办法》机遇,大力宣传动员,迅速掀起了笋用竹产业基地建设热潮,利用春季义务植树的大好时机,20xx年春季新建4549亩,栽植品种为黄柏73亩、刺梨982亩、刺黑竹(方竹)等笋用竹606亩、藤椒264亩、茶叶20xx亩、樱花等彩色树种624亩。
二、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血防工作领导机构,落实专职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将血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考核内容,实行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目标责任制,增加对血防工作的投入,确保血防工作措施的全面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深入发动,广泛宣传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才能得以实施,因此,我局20xx年把宣传动员作为血防工作的第一道重点工序来抓,充分利用各种会议、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科技宣讲、业务培训等活动,让广大干部群众真正认识兴林抑螺的重要性,把防治工作变成自觉行动。
(三)政策扶持,促进发展
为推进笋用竹等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践行“全方位开展绿美雅安行动”,县政府制定了《XX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对新建连片种植规模在50亩以上的笋用竹种植在验收合格后按350元/亩进行奖励。借助《XX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东风,全县迅速掀起了笋用竹产业基地建设热潮。
(四)落实资金,确保质量
抑螺防病林建设的成败,资金是保障,质量是关键。我县抑螺防病林建设资金的筹措方式,努力加大县级财政的投资力度,坚持“谁造谁有”的原则,实行国家拨一点,地方财政投一点,农户筹一点的办法,整合灾后重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等资金,确保资金到位。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强造林后期抚育、补植、病虫害防治等管护措施,确保“造一片、成活一片、见效一片。”
2、加强档案管理,收集完善设计验收等相关资料,做到现场有实物,室内有资料。
3、认真实施“十三五”林业血防工程抑螺防病林建设项目,对还有未栽植的沟边、路旁进行补植,使血吸虫无生存之地。
篇8:乡镇艾滋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h2>
20xx年12月1日是第xx个“世界艾滋病日”。为提高公众对艾滋病检测的认识,知晓艾滋病检测渠道以及接受艾滋病检测服务的可及性,按照《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xx年“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的通知》(x艾办函[20xx]x号)要求,我市将于11月下旬至12月下旬组织开展“全国艾滋病检测咨询月”宣传活动,特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开展艾滋病宣传及检测咨询系列活动
1、做好检测咨询能力储备:“全国艾滋病检测咨询月”活动期间,各级疾控机构要做好检测咨询宣传与服务等相关工作,包括人力与试剂等保障工作,确保辖区内检测咨询点高效运转。
2、开展广场宣传活动:12月1日上午8:30―11:00,xx市卫生计生委、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以及市直各医疗单位、市疾控中心、市妇计中心、琅琊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合在人民广场南大门设立宣传台,开展咨询宣传活动。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大学校园以及火车站、汽车站等窗口单位悬挂宣传横幅。各县(市、区)自行在行人较多的场所组织宣传咨询活动。
3、邀请党政领导:宣传活动邀请市、县(区)政府领导和专家深入宣传活动现场,参与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及宣传品。
二、组织各类媒体采访、报道宣传活动
1、邀请《皖东晨刊》、《xx广播电视报》、“exx”等媒体记者采访并刊登艾滋病防治宣传日活动新闻。
2、xx市公交车车载电视广告于11月21日―12月21日滚动播放艾滋病宣传公益短片,覆盖市区所有320辆公交车。
3、与xx移动、联通和电信通讯公司合作,向市民群发艾滋病预防知识宣传短信。
三、开展全市高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活动
为了有效遏制艾滋病在青年学生人群中的传播,切实做好大学校园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根据《xx市大、中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方案》,近期组织走进xx学院、xx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科技学院等高等院校开展“美好青春我做主――艾滋病防治宣传校园行”。2.在校园内开展展板巡展、万人签名、艾防知识讲座、知识竞赛等活动。扶持高校“艾伯维”基金项目,在xx职业技术学院举办为期三天的志愿者培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