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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表态发言(系列十九篇)

发表时间:2020-07-22

大气污染防治表态发言(系列十九篇)。

◈ 大气污染防治表态发言 ◈

1、以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为契机,继续贯彻落实《省烟气排放设施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要求,通过强化环境执法,整治超标排污,促使一批排气设施限期治理达标;通过淘汰落后工艺设备,规范排气行为,促使一批排气设施限期淘汰废弃;通过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促使一批排气设施得到整顿改造;通过优化工业布局,加快供暖供气基础设施建设,促使排气设施总量减少;通过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基本解决排气烟囱超标排污和随意设置的问题,促使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2、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的通知》,加快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根据省环保厅《“十二五”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要求,做好我市的调查工作。此次调查既包括大气常规污染因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挥发性有机物和机动车尾气调查内容,因挥发性有机物和机动车尾气。为落实好此次调查工作,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与环科院有关技术人员组成工作技术小组,对全市大气污染各项数据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编制了我市污染防治情况及有关治理项目并上报省环保厅。

3、严控施工扬尘,加大了全市施工现场管理力度,各建筑工地普遍实现了围挡作业、路面硬化施工、渣土随拆随运随洒水、车辆封闭运输、杜绝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4、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认真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我市开展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二恶英类POPs调查工作。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对人类生存威胁最大的污染物之一,它们会造成人体的多种疾病和遗传突变,且在人体内滞留数代,严重威胁人类生存繁衍和可持续发展。因此,通过调查掌握我市排放源现状,加强排放源管理,可以有效的.防止和消除POPs污染对自然环境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通过调查,我市二恶英类排放源企业共计7类、54家,年排放量5212.9129mg/TEQ。

通过采取措施,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始终稳定保持在国家二级标准水平。年,我市城区空气质量以优良为主,达到或好于二级天数为344天,比年增加15天,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值都不超《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较上年明显改善。

◈ 大气污染防治表态发言 ◈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美丽的城市我们的家,防止大气污染靠大家。

防止大气污染,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畅家巷小学三年级二班《防止大气污染,拥抱碧水蓝天》主题班队会现在开始。一:请同学们唱队歌

二:同学们知道不知道什么是大气污染?我们生活中有哪些大气污染?,大气污染有什么危害呢?(同学们讨论发言)

主持人总结:同学们的发言很好,下面我们来看幻灯片:

空气正常成分之外的物质达到对人类健康、动植物生长以及气象气候产生危害的时候,我们就说大气受了污染。

大气污染的来源:

1、工业:工业生产是大气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

2、生活炉灶与采暖锅炉。

3、交通运输:汽车、火车、飞机、轮船产生的尾气。

4、森林火灾产生的烟雾。

大气污染的危害

(1)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人需要呼吸空气以维持生命。一个成年人每天呼吸大约2万多次,吸入空气达15~20立方米。因此,被污染了的空气对人体健康有直接的影响。

(2)对植物的危害:大气污染物,尤其是二氧化硫、氟化物等对植物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3)对天气和气候的影响:①减少到达地面的太阳辐射量 ②增加大气降水量 ③下酸雨 ④增高大气温度 ⑤对全球气候有影响。看完这些幻灯片,同学们感触一定很深吧?同学们说说保护空气有什么措施呢?(同学们发言)

主持人总结:

保护空气的措施:

(1)控制污染源,加强空气质量滥测和预报。

(2)发展“绿色工业”,使用洁净无污染的能源。

(3)植树造林,绿化环境。

(4)制订环境保护法。

(5)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地铁,火车等,减少驾车出外。

(6)不乱扔果皮,不随地吐痰。等等

三:结束语美好环境需要我们每一个人来守护,爱护环境等于爱护我们自己,

在此倡导同学们低碳、节能、环保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

为了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共同家园——地球 ,我们以虔诚的声音呼唤生命的绿色。

为了让大地山青水秀, 为了让家园绿树蓝天, 让我们小手拉小手, 加入“防治大气污染,拥抱碧水蓝天”活动中来, 保护绿色家园 。

最后,请同学们和我一起说:“绿色生活,让我们的天空更蓝,让我们的河水更清!让大地充满生机,让地球更加美丽!”

合:3年级2班《防止大气污染,拥抱碧水蓝天》主题班会活动 到此结束。

谢谢大家!

◈ 大气污染防治表态发言 ◈

第七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第七十四条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七十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第七十九条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八十二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十三条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

火葬场应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八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大气污染防治表态发言 ◈

同志们:

经XX建筑扬尘污染整治指挥部研究,决定今天召开区建筑扬尘污染整治行动动员大会,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部署和要求,动员全区建筑施工单位迅速行动起来,有效降低PM2、5—PM10扬尘污染的产生和排放,促进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这次会议的召开旨在学习本次整治行动的《XX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对建筑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具体的安排部署,动员全区建筑施工单位积极自纠自查,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区建筑扬尘污染整治行动目标任务。

参加今天会议的人员有: 。同时,还有XX各成员

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希望大家严格遵守会场纪律,集中精力开好这次大会。

今天的会议有三项议程: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请XX建筑扬尘污染整治指挥部副指挥长、XX宣读《XX建筑扬尘污染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请大家欢迎。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XX指挥部指挥长、区政府副秘书长、XX做动员讲话,请大家欢迎。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请施工企业代表上台签订《XX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整治责任书》,大家欢迎。

同志们,XX为我们宣读建筑扬尘污染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他对搞好这次建筑工地整治行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希望大家全力抓好落实。下面,我就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再强调几点。

(一)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互相协调,集中力量;要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到人,确保组织到位、领导到位、制度到位,经费到位,对督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定人、定时整改到位。要建立整治行动日报制度,由指挥部综合组对整治行动进行每日一结,并形成书面简报。

(二)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部要充分认识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和健全由建设方、监理方、施工单位三方参与的扬尘控制小组,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扎实开展扬尘控制行动。要形成以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项目经理为项目负责人的大气污染防护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各施工单位要积极进行自查自改工作,严格按《通知》要求落实整改,持续推进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整治工作。

(三)强化督查,确保实效。督查组要不间断的对各相关单位在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行动中的工作跟踪督查,一项一项地督促落实,发现问题要记录在案并及时上报指挥部。对工作进展快、标准高、效果好的通报表扬,对行动迟缓、整治不力的要在全区通报,并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格标准,明确奖罚。督查组要深入施工现场进

行整治指导,并将结果按期上交指挥部。指挥部将对建筑扬尘污染整治工作当中表现突出的施工单位在全行业予以通报表扬;对在整治工作中表现较差,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督查整改要求的、在检查中存在突出问题被通报的、在督查组暗访中检查出问题的,指挥部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进行处罚,采取记入不良记录、网上曝光并暂扣和吊销有关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严厉措施,并在全区通报。

今天会议到此结束,现在散会!

◈ 大气污染防治表态发言 ◈

一、计划目标

二、减排措施

(一)加强领导。

建立政府主导、主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的污染减排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领导。

明确政府、部门及企业的污染减排责任。制定污染减排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组织机构。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组织领导机构。明确污染减排的目标和任务,实行污染减排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

落实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各项措施。落实污染减排的责任。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开发区和相关企业层层签订污染减排责任书。

(二)控制增量。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核准顺序等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建设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加强项目源头审批管理。控制新增高耗能、高污染新建项目。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入口、电价弥补、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等各项政策。电力、热力、钢铁、建材和粮食加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装置使用2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的建设项目,必需同步装置石灰石/石膏法、双碱法、氨法、氧化镁法、半干法和列入《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维护技术目录》及其它国家推荐的且与除尘设备独立,稳定脱硫效率达80%以上专业脱硫设施,并同步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全面落实电力、钢铁、水泥、造纸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依法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及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支持一批重点高能耗、高排放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鼓励企业特别是上市企业创建环境友好型和环保信用型企业。

对逾越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市)和企业,落实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前置审批制度。建设项目不允许突破我市的总量控制指标。采取限批措施,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省、市审批的建设项目和年排放化学需氧量(COD20吨以上、排放二氧化硫(SO210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需到市级环保部门审核、备案。建设项目试生产、竣工必需经过环保部门审批、验收,并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削减存量。

特别是城镇污水处置厂建设。年,加强污水处置设施的建设及运营管理。大力推进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内的重点项目。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中的城镇污水处置厂、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必需开工建设,并完成年度建设目标。

其实际处置污水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新建污水处置厂的县(市)污水处置费要同步达到0.80元/吨以上。加快污水处置配套管网的建设和改善。新建及已经投运的乡村污水处置厂。

加强脱硫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管理。新建燃煤电厂(含企业自备电厂)必需严格执行环境维护“三同时”制度。脱硫设施的运行率不得低于95%并建立健全脱硫设施移交、运行及煤质分析、脱硫剂使用情况的基础资料档案。

确保生产生活用水平安。依法取缔或关闭饮用水源地一、二级维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进一步强化区域污染防治。加快实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中的饮用水源地综合防治项目。

(四)加强监管。

提高污染减排监控水平。燃煤电厂和乡村污水处置厂等重点污染减排企业及国控重点企业,建立并完善减排监控体系。加快污染减排环境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必需装置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

每月至少进行1次监督性监测。其中,加强监督性监测。承担减排任务的企业。燃煤电厂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监测结果要与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对比和分析,并汇总上报。

每月至少进行1次现场检查,加大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力度。重点污染源监控企业。燃煤电厂、乡村污水处置厂等重点污染减排企业实行驻厂式监督,并定期上报污染减排设施运行情况,确保污染减排设施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依法按上限处罚;涉及发电企业享受的国家脱硫电价优惠政策的建议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政策;对超标排放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法停产治理。

惩办污染减排工作先进典型,加大污染减排的宣传力度。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曝光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及违法排污的企业。市污染减排领导小组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市。

三、组织领导

负责统一部署全市污染减排工作,市政府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组设在市环保局。

密切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大力推进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四、考核体系

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考评体系,强化减排目标责任制。将污染减排目标作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及政府和企业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内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市政府每季度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及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实行问责制、一票否决”制和“区域(行业)限批”政策。

◈ 大气污染防治表态发言 ◈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我局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及进一步举措汇报如下。

一、工作落实情况

(一)聚焦重点领域,抓好专项整治严格执法检查。

一方面规范化落实渣土运输监管。严把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关、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审批关,严控渣土运输“两点一线”,对出土场(进土场)冲洗平台设置、视频监控配置、道路硬质化等措施进行查验,确保各施工工地规范运输。在源头减少扬尘污染的同时,利用道路卡口AR监控,对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未密闭运输、渣土沿途抛洒滴漏、车身不洁等行为进行智能识别、立案查处;另一方面常态化开展露天烧烤整治。深入推进夜间违规露天烧烤行为整治力度,对XXX等问题多发区域,加装高清视屏监控,形成高压管控态势。今年以来,办理渣土类案件XX件,罚款XX万元。开展露天烧烤专项整治XX次,办理案件XX件。

(二)落实精细保洁,优化保洁模式实施尘量考核。

一是机械化提升路面清扫效率。全面优化“6+1”的多机联合作业、人机配合保洁作业模式,对主城区XX余条道路及附属设施全覆盖洗扫、无死角保洁,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XX%以上;二是精细化推进抑尘喷雾作业。围绕中心城区、XX片区、XX片区三个主要板块,针对XX、XX路、浦XX路、XX路、XX路等重点路段,实时循环不间断(9:00~17:00、19:00~23:00)喷雾抑尘作业,确保国控点、省控点以及重点施工区域周边道路全覆盖;三是科学化落实道路尘量考核。落实重点区域尘量考核,坚持“积尘称重、以克论净”,确保管控道路长效保洁,在全市道路尘量考核中,我区检测点位合格率XX%。

(三)依托专项整治,净化卫生环境修补扬尘盲点。

一方面依托全区环境整治行动,集中开展暴露垃圾及乱堆乱放清理,共清理卫生死角XX处、清运各类垃圾XX吨;另一方面把治理裸露黄土和搭建“公园城市”理念相结合,将XX、XX路与XX路交叉口街边、XX路与XX路交叉口绿地等XX余m2绿地改造成小而精的口袋公园。对XX大道等一批无主绿地进行亮化、绿化、硬化全要素品质提升,对XX街延伸段、欧式广场枯败苗木、破损设施进行功能化修复,共铺设草坪XX万m2,更换补植草花XX万株。

二、进一步举措

在前期工作开展基础上,结合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我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一)加强重点领域全流程执法。

按照“严查路面、盯牢两头”原则,继续铁面、铁腕开展渣土违规运输行为集中整治,杜绝车辆不密闭运输、带泥上路、运输沿途抛洒滴漏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渣土车停车场设置,实施停车场路面硬质化,配套车辆冲洗平台等系列措施。此外对占道经营的露天烧烤摊点坚决取缔,并针对问题多发区域,加装高清视屏监控,打造实时高压管控态势。

(二)提升环卫作业精细化水平。

推行“一日二洗三扫四冲”保洁作业模式,全方位、立体化提升环卫保洁效果。尤其针对国控点、省控点以及重点施工区域周边道路,强化作业标准、全时巡查,继续落实“积尘称重、以克论净”要求,国控点周边1公里道路积尘量小于3g/m2。

(三)推进闲置地块常态化治理。

依托环境整治行动,对闲置地块、垃圾堆场内暴露垃圾及乱堆乱放问题进行整治,全面消除点状扬尘污染源。在此基础上,因地制宜挖掘各类闲置空间和边角地块,扩大公共停车设施源头供给,以停车设施建设促闲置地块环境卫生整治。

(四)实施失管绿地系统化整治。

结合每月一办工作要求,进一步梳理排查区域内失管绿地,尤其是对存在裸露黄土的失管绿地,优先托管接管,通过“微整治”打造精品“口袋公园”,在提升城市环境品质的`同时,杜绝城市扬尘盲点对大气环境影响。

(五)引导施工围挡规范化设置。

完善市政工程围挡标准规范,引导各建设主体广泛使用可擦洗的钢制围挡替代易附着灰尘的绿篱围挡。

◈ 大气污染防治表态发言 ◈

一、工作总结

xxxx年大气方面的工作紧紧围绕《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中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和要求,以两控区和机动车污染防治为重点积极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

(一)两控区污染防治工作

1、国务院正式批复由我局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上报的《两控区“十五”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计划》,这是xxxx年划定两控区后国务院首次批复的规划,为全面推动两控区工作,实现“十五”两控区污染控制目标提供保障。

2、召开了全国两控区工作会议,总结xxxx年以来两控区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交流经验,并部署了近期两控区重点工作。会后,向总局领导提交了关于两控区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总局两控区工作的建议。

3、组织山东省、山西省、江苏省、河南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和华能电力公司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实施试点工作。为试点工作制定了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分配至排放源的方法;二氧化硫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固定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运行、管理办法;排污交易管理办法等技术指导文件,指导试点地区核定当地重点污染源的二氧化硫允许排放总量指标,开展交易试点,并进行了培训。

4、严格控制两控区新建项目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对监督司会签的20余个项新建项目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认真审核,提出意见。

5、组织山东、江苏、浙江、山西四省开展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总量分配绩效方法的试点工作,调查四省电力行业绩效(每度电二氧化硫排放量)现状,提出四省电力行业绩效指标,核定二氧化硫总量指标。

6、积极推动国家有关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出台有利于火电厂脱硫的经济政策。提出了“促进火电厂脱硫有关经济政策的建议”,召集部分脱硫火电厂和脱硫公司开会进行讨论。目前正在与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进一步协调。

(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1、为落实国务院批准北京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第二阶段排放标准(欧2标准)有关要求,发布了对达欧2标准车型进行型式核准的公告,首次公布了我国第一批达到欧2标准车型的公告,这对促进我国今后的新车管理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xxxx年已发布四批3000多个达到欧2标准车型公告。

2、加强我局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的监督管理,完善了审批程序,理顺了管理体制。继续发布了四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目录(近3000个车型);调整了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规范,进一步提高审核工作效率和质量。

3、继续推进出台《防治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条例》。重点就新生产机动车环保准入管理体制问题,与中编办、国家经贸委和认监委协调。

4、与国家经贸委共同组织了对重点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化油器微型车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目前全国已经停止所有化油器微型车的生产,从今年年底开始国家经贸委将取消此类车的公告,公安部门不再予以上牌照。

5、与公安部协调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测监督管理的职能转移工作,召开部分重点城市在用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工作讨论会,对目前机动车污染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组织制定有关在用车定期检测的管理规范。

6、与国家经贸委共同继续对提前达到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低污染排放小汽车生产一致性进行审查。,审核料共有11个企业的111个车型获得减税。

7、加强对农用运输车污染的监督管理。与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改善农用运输车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问题的通知》;召开农用车生产企业会议贯彻落实,发布实施《农用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通知;要求农用运输车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并进行达标车型申报。

8、与建设部协调发展城市电车工作,积极推进城市发展无污染电车发展。与科技部共同推动清洁汽车行动。

(三)推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工作

1、依照大气法,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与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公安部等7部委协调,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划分方案》上报国务院批复

2、继续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颗粒物源解析工作,组织培训,指导重点城市制定空气质量达标计划。

3、与科技部共同推进清洁能源行动,确定“十八”个示范城市,促进城市用天然气、电、可再生能源等替代燃煤,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4、对吉林省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并转发吉林省环保局联合公安厅、建设厅等7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

(四)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1、联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将《北京市环境污染目标与对策(xxxx年-xxxx年)》上报国务院。

2、配合全国政协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工作进行调研,重点就北京市工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情况形成调研报告,提出措施建议。

3、围绕北京市举办XX年奥运会应达到的空气质量要求,统一协调局内外,继续支持、协助北京市采取控制大气污染的主要项措施。重点协调北京市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以及中央单位燃煤锅炉改烧天然气等方面工作。

(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1、实施“安静小区工程”计划。编制了“安静小区指标”并在北京市召开了有区县环保局和物业管理公司参加的讨论会。

2、针对当前交通噪声污染严重的现状,开始实施机动车加速噪声排放标准,对不能达标的新车不能列入我局的达标车型公告,从源头上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3、铁路噪声防治稳步推进。今年又有北京和上海对进入市区的列车实行禁鸣措施,有效地改善了铁路周边地区的环境质量。

(六)保护臭氧层工作

加入哥本哈根修正案的部委协调工作。

举办臭氧层友好的北京XX年奥运会的协调工作。

二、重点工作计划

xxxx年重点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两控区“十五”计划、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和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两控区“十五”计划,组织制定本地区两控区污染防治具体实施计划;督促落实二氧化硫重点污染治理项目,出台有利于火电厂脱硫的饿经济政策。

二是组织国务院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完成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确定城市质量达标的环境容量;制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境质量达标考核办法。

三是与国务院法制办配合,颁布〈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管理条例〉。重点开展对机动车达标车型的一致性检查,对生产、销售超标车的企业进行处罚,树立环保总局对机动车达标排放监督管理的权威。

◈ 大气污染防治表态发言 ◈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坚持规划先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区域联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有计划地控制或者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监管治理体系,并加强整体统筹协调。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和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工作。

公安交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和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房产、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农牧、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卫生、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对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对工业园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 本市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市倡导文明、节约、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主要污染物来源解析研究,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实施协同控制;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治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大气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分级预警和响应机制。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的污染预警等级,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大气污染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受理范围和职责。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表彰或者奖励。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州(市)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建立重大污染事项通报制度,逐步实现重大监测信息和污染防治技术共享,推进区域联防联控与应急联动。

第十一条 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指标,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计划和控制措施,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指标分解落实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十三条 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大气污染排放许可证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十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将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七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确保其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并立即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监测采样平台,保持其正常使用。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传输准确。

重点排污单位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监测,记录监测数据,并按照规定将污染物排放名称、种类、方式、浓度等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五年。

大气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的有效数据,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排放旁路、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二十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禁止新建、扩建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在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已建成项目,应当按照市、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第二十一条 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定进入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监控预警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对园区内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情况实时监控、及时预警。

第二十二条 区(县)、乡(镇)或者工业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内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暂停办理该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务的;

(三)未按时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的;

(四)配套的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达到总量控制指标的,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恢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化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逐步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市清洁能源建设,制定促进清洁能源发展、能源结构调整的相关政策。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工业企业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二十五条 本市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尚未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配套建设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污染物排放量;燃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乡规划,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经营性煤炭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将煤炭集中存放到经营性煤炭堆场。

第二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执行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减少能源消耗和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的燃煤电厂和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等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停止使用或者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第二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证。

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上路行驶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接受安全技术检测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在用机动车未经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排放污染控制装置,并保持装置正常使用。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确保车辆达到排放标准。

第三十三条 初次注册登记或者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最新环保车型名录;不符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或者转入手续。

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到取得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排气检测。对不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被标识为高污染的机动车,可以采取限制行驶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可以选择时间和路段,利用遥感监测等技术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也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抽测,不得拒绝、阻挠。

抽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行驶证;复检合格的,当日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遥感监测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排气污染机动车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并依法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建立检验数据传输网络,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验数据。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发展小排量、低能耗和新能源车与清洁能源车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交通运输、环保、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制定高排放在用机动车淘汰、治理和限制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鼓励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第四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铺装面积,防治城市扬尘污染。

城乡规划和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一条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园林绿化等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扬尘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本市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

(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对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对土方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

(四)空气污染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时,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作业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施工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口处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按照本市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行驶;车辆清洗处应当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等设施;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不得存留泥土和建筑垃圾;

(七)国家和省、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三条 装卸、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车辆,应当采用密闭化措施。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区域和路线行驶。

第四十四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渣土消纳场、垃圾填埋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第四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道路清扫冲洗保洁标准。清扫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清扫冲洗保洁标准,防治扬尘污染。

第四十六条 在扬尘、扬沙等空气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对城市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应当增加机械清扫、洒水、冲洗频次,降低地面积尘负荷。

第四十七条 对城市道路实施开挖的,在扬尘防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对开挖道路进行恢复。

第四十八条 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一)待开发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二)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分别由建设、水务、农牧、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城镇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

第四十九条 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房屋拆迁,应当采取喷淋、集中开采、运输道路硬化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开采后应当进行生态恢复。

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抛洒、扬尘。

第五十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现场搅拌混凝土。建成区外的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和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 大气污染防治表态发言 ◈

按照《2017-2018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方案》要求,28个督查组在前期听取汇报、调阅相关资料基础上,结合“高架源”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和“12369”全国联网举报投诉受理信息,陆续开展督查工作。

4月8日至11日,28个督查组均进行了现场督查,共督查946家企业(工地),发现679家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约占检查总数的72%。督查主要发现的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仍有不少“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28个督查组共发现“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排查不清等问题116个。北京市部分地区“散乱污”企业整治进展缓慢。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政府提供的111家名单,目前仅完成清退16家,抽查4家中企业3家仍违法生产,“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不完善,网格化监管不健全。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孙庄乡大候村一无名土法炼铝小企业,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熔铝废气、烘干工段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采用暗管与渗坑排放生产废水。山西省阳泉市盂县牛村镇东山村约20余家耐火材料企业集聚群,该区域内企业管理粗放、物料随意堆放,防扬尘措施落实不到位,区域污染严重。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青年路及光明路附近某厂区内有多家“散乱污”企业在生产,涉及从事木料加工、PVC装修材料、薄膜、塑料颗粒等企业,这些企业均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生产时所产生的大量粉尘和废气无任何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部分“散乱污”企业没有落实到街道、办事处责任人及网格长。

二是7家高架源企业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甚至弄虚作假。山东省淄博绿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自动监测工控机内安装有两个数据平台,数据不一致。经通入浓度为501mg/m3的二氧化硫标气测试,一个数据平台软件显示二氧化硫为569.90mg/m3,另一个显示二氧化硫为51.05mg/m3,上传环保部门二氧化硫浓度仅为实际二氧化硫浓度10.19%,电脑内安装的PLC通信平台软件数据无法如实反映监测分析仪数据,上传环保部门数据严重失实。当地环保部门已经对计算机等相关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并移送公安部门。

三是个别工业企业污染物仍超标排放。督查发现河北省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荣信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冀东三友水泥有限公司、山东省德州市平原信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存在部分时段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问题。

四是165家企业治污设施建设不完善或不正常运行。较为突出的有如:天津三达铸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虽未生产,但冲天炉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损坏严重,浇铸、打磨、喷漆车间无污染防治设施。河北永洋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烧结机配料工段、高炉铸铁机出口、石灰窑上料口等工序无收尘及除尘设施。山西晋城市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化工厂厂区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严重,气味刺鼻;脱硫塔再生槽水PH值在线中控和现场监测均为6,无法起到脱硫效果。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鑫鑫陶瓷厂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山东省淄博广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氧化锆车间酸雾弥漫,挥发性氯化氢无组织排放严重,盐酸酸雾吸收塔吸收液呈强酸性,未添加碱液,无处理效果。河南省郑州市华兴玻璃有限公司企业脱硫除尘设施未按要求添加碱性吸收剂,喷淋液PH约为2,呈酸性;石英砂、玻璃渣配料、上料口未按环评要求安装布袋除尘及收尘设施;在郑州市橙色预警尚未解除时,未采取限产30%的要求,生产负荷设计产能的120%。

五是部分企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治理不到位。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恒汇板业有限公司彩涂工艺无VOCs处理设施,调漆工序,产生的废气未收集处理。德州市平原县温特实业有限公司喷涂生产线产生的VOCs废气经收集后焚烧处理,滚涂工序未密闭,油漆车间产生的VOCs废气未经收集治理,直接无组织排放外环境。河南尉氏县久华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压胶、密炼、硫化罐、平板硫化工序均没有VOCs治理设施。

上述问题,督查组已及时移交当地环保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各督查组将按照环保部要求,继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部分突出问题,环保部将直接进行督办,逐一对账销号。

另外,根据“高架源”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显示,钢铁行业在4月7日后氮氧化物排放明显增加。在被督查的城市中,唐山市钢铁行业排放增加最多,4月8日相较4月7日氮氧化物排放量增加了38%。其中,河北钢铁集团荣信钢铁有限公司、河北唐银钢铁有限公司、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等13家排放量较大的'钢铁企业氮氧化物排放增长均在60%以上。已通知唐山市督查组开展现场督查。

◈ 大气污染防治表态发言 ◈

为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路北街道积极作为、全力以赴,全面打响大气环境治理攻坚战。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街道召开了大气污染防治专题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了周密的安排和部署,明确整治大气污染具体负责人,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管理领导小组,专项负责防治大气污染各类事项。

加大宣传,提高意识。利用社区宣传栏、横幅、LED屏等宣传载体,全力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宣传,逐步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

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成立8人巡逻队伍,专门对辖区内建筑工地、燃煤茶浴炉、工业企业锅炉、小区供暖锅炉、露天烧烤摊点等进行摸底排查,全部登记造册,确保做到不漏户、不隐瞒。截至目前,已排查48家企业(商户),发现并整改隐患4处。

加强巡查,降低隐患。各社区每天派出2名人员对责任区进行不间断巡逻检查,并填写《检查登记表》,每天9点之前将前一天巡查情况上报办事处,做到污染隐患早发现、早处理,坚决杜绝各类污染事件发生。

◈ 大气污染防治表态发言 ◈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表态发言

各位领导:

我县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既是一次部署会,也是动员会。我镇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坚定信心,迅速行动,认真落实好1+16行动方案,坚决打赢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这场硬仗。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我镇辖区内有各类企业221家,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意义重大,责不容辞。我们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书记、镇长亲自上手,班子成员分工包片,镇村干部认真落实网格化监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全员参与,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坚定信心,统筹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县委、县政府目标明确,态度坚决。我们将围绕科学治霾、协同治霾、铁腕治霾的基本要求,与相关部门搞好配合,统筹推进燃煤锅炉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清洁型煤推广等工作落到实处,全力以赴开展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三、摸清底数,突出重点。我们将依据我县钢铁类加工行业环境深度整治实施方案,将环境保护与产业集聚区的规划结合起来,建立企业综合整治名录,实行“一企一档”台账式管理,从各个环节入手,对不符合治理排放标准的企业该整改的坚决整改,对治理无望的该关停的坚决依法关停。通过限定标准和整治时限、通过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通过市场倒逼等手段,逐步推进产业的整合重组和改造提升。

四、加强监管,依法取缔。认真落实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方案,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内企业生产现状,落实好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与县直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定期开展“地条钢”取缔回头看,坚决杜绝地条钢等非法行业死灰复燃。为我县大气污染防治作出成绩。

◈ 大气污染防治表态发言 ◈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简报一:

昨天,我市召开全市“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调度会,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会议精神,对“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及燃煤锅炉替代等工作进行再调度再部署。副市长鞠志杰出席会议。

在听取相关整治情况汇报后,鞠志杰指出,近几年来,在各级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环保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需要久久为功、持续发力。

鞠志杰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把思想聚焦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及“五大发展理念”上来,站在新时期、新形势、新要求、新期盼的角度,认清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摆正“金山银山”与“绿水青山”的关系,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要发展更要生态的理念,与沧州加快建设创新驱动经济强市、生态宜居美丽沧州的发展定位相适应。

要坚定信心,下定决心,增强做好环保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做到“十个要”(态度要坚决、重点要突出、底数要清楚、信息要对称、反应要迅速、整改要到位、责任要明确、压力传导要到底、宣传要广泛、工作不力要问责),以决战决胜的姿态,坚决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简报二:

5月15日,城关区在大气污染防治推进会上提出,各相关单位和街道重点抓好工地管控、道路清扫和指令落实等五方面的工作,扭转大气污染防治中出现的不利局面。同时,强化督查推动污染防控责任落实,确保圆满完成今年各项预期目标任务。

该区还提出要强化督导检查,推动扬尘污染防控责任有效落实。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区大气办统一要求,对全区所有工地全面进行检查,防止开工后出现反复和回潮现象。

充分利用四大片区督查力量,对辖区工地分区域、全时段开展督促检查,严格实行定期通报、挂牌督办、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制度,每周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排名,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围绕执行严问责,对工作措施不力、管控不力、履职不力的相关单位和街道主要负责人,按照“一次约谈、两次警告、三次问责”原则进行问责,并在全区进行通报。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简报三:

5月9日,新郑市召开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会,贯彻落实省、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会议精神,回顾总结并安排部署新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动员全市上下进一步统一思想、积极行动、强化举措,坚决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会上,新郑市委副书记、市长马志峰对新郑市下一阶段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全面安排部署。马志峰指出,一要清醒认识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全面部署、扎实推进,持续改善新郑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要力度再加大,坚持铁腕治理,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突出防治重点,突破工作难点,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把环境治理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要机制再健全,持续发力,要围绕治理取得长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树立系统治理、整体治理、长效治理的理念,保证每一项治理成果能够持续巩固提升。

四要统筹兼顾,同步发力,要正确认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相辅相成的关系,坚持抓好经济发展工作和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同步推进,统筹兼顾,确保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双丰收。

就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新郑市委的书记刘建武强调,一要清醒认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必须完成的任务,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要重视突出问题,坚决杜绝任何幻想和侥幸心理,不折不扣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

二要明确责任,根据形势要求、科学精准治污要求、责任目标倒排要求,精细化、科学化分解目标任务。

三要强化措施,各分管领导要牵头组织抓好分管部门、行业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完成时限,落实治污措施;各单位要梳理突出问题,制订专项方案,下大力气对扬尘治理、“小散乱污”企业整治、燃煤锅炉拆改等重点工作开展专项整治。

四要严格问责,要健全完善责任追究体系,持续加大督查、暗访、通报力度,对工作推进不力、工作棚架不实的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严格追究责任,确保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全力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 大气污染防治表态发言 ◈

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

(1) 调整工业布局和工业结构

工业布局不合理是造成中国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改善不合理的工业布局,合理利用大气环境容量是十分必要的。调整工业布局要以生态理论为指导,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调整工业结构就是在保证实现本地区经济目标的前提下,优选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工业结构,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加快以节能降耗、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采用技术起点高的清洁工艺,控制工业污染。

(2) 改善能源结构,积极采取节能措施

以国家西气东输、西电东送为契机,加快城市能源结构调整;通过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推广电、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减少城市原煤的消费量,推广洁净煤技术,促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的发展,有效控制煤烟型污染。 《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原则要求燃煤SO2的排放应推行节约并合理使用能源、提高煤炭质量、高效低污染燃烧以及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根据技术的经济可行性,严格二氧化硫排放污染控制要求,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首先要限制高硫煤的生产和使用,对于电厂锅炉、大型工业锅炉和炉窑鼓励使用高硫分燃煤,并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对于中小型工业锅炉和炉窑,应优先使用优质低硫煤、洗选煤等低污染燃料或其他清洁能源;对于城市居民炉灶鼓励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替代原煤散烧,逐步减少直接消费煤炭,尽快提高使用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的销费比例。

(3) 大力开展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资源利用率越高,向环境排放的废物就越少,使经济发展对资源的开发强度不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生产过程的排污量不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从而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因此,大力开展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在发展工业生产、保护环境的生产过程中具有战略意义。

(4)完善城市绿化系统、发展植物净化

在城市和工业区有计划、有选择地增加绿地面积是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具有长效功能的重要措施。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最大限度减少裸露地面,降低城市大气环境中悬浮颗粒物浓度。

(5)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实用技术的推广

利用除尘装置除去废气中的烟尘和各种工业粉尘,采用气体吸收法处理有害气体,应用冷凝、催化转化、吸附和膜分离等技术处理废气中的主要污染物。另外,要从国情出发,尽量开发推广技术可靠、经济合理、配套设备过关的大气污染的实用技术,重点包括煤炭洗选脱除有机硫、工业型煤、循环流化床锅炉、煤的汽化和液化、烟气脱硫、转炉炼钢除尘、焦炉烟气治理、陶瓷砖瓦黑烟治理等,建设一批典型的大气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推广应用。

(6)完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城市烟尘控制区,加强城市烟尘控制区的监督管理,是大区污染综合防治的有效措施。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使排污单位明确各自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对污染源排放总量实施有效的控制。加强对除尘器等环保设备的制造、安装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快淘汰各种低效除尘器和原始排放浓度高的锅炉。提高大气环境污染源监督监测的技术水平,改善监测装备条件。改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分工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大气污染治理措施

1.污染气体的收集

(1)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宜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

(2)污染气体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逸散的污染气体采用集气 (尘)罩收集。

(3)当不能或不便采用密闭罩时,可根据工艺操作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选择适宜的其他敞开式集气(尘)罩。集气(尘)罩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将污染物限制在较小空间内,减少吸气范围,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4)集气(尘)罩的吸气方向应尽可能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利用污染气流的动能,避免或减弱集气(尘)罩周围紊流、横向气流等对抽吸气气流的干扰与影响。

(5)吸气点的排风量应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扩散到周围环境空间为原则确定。

2.污染气体的排放

(1)污染气体通过净化设备处理达标后由排气筒排入大气。

(2)排气筒的高度应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行业、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计算出的排放速率确定,排气筒的最低高度应同时符合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文件要求。

(3)应根据使用条件、功能要求、排气筒高度、材料一供应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采用砖排气筒、钢筋混凝土排气筒或钢排气筒。

(4)排气筒的出口直径应根据出口流速确定,流速宜取15m/s左右。当采用钢管烟囱且高度较高时或烟气量较大时,可适当提高出口流速至20~25m/s。

(5)应当根据批准的EIA文件的要求在排气筒上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顶留连续监测装置安装位置。排气筒或烟道应按相关规范设置永久性采样孔,必要时设置测试平台。

(6)排放有腐蚀性的气体时,排气筒应采用防腐设计。

(7)大型除尘系统排气筒底部应设置比烟道底部低0.5~1.0m的积灰坑,并应设置清灰孔,多雨地区大型除尘系统排气筒应考虑排水设施。

(8) 非防雷保护范围的排气筒,应装设避雷设施。

(9)对于可能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烟囱,应按相关要求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

(2)熟悉除尘、吸收、吸附、燃烧的典型处理工艺及其一般规定;

1.除尘处理工艺的一般规定

(1)除尘工艺应根据生产工艺合理配置,控制和减少无组织排放,设备或除尘.系统排放至大气的气体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 6297)和行业、地方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的限值。

(2)对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或排出的污水,根据生产条件、除尘器类型、粉尘的回收价值、粉尘的特性和便于维护管理等因素,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以及其它规范的要求,采取妥善的回收和处理措施。

(3)除尘器宜布置在除尘工艺的负龙五段上。当布置在正压段时,电除尘器应采用热风清扫,袋式除尘器应保证清灰压力大于系统操作压力,配套风机应考虑防磨措施。

(4)除尘工艺的场地标高、场地排水和防洪等均应符合GB 501 87的规定。

2.气态污染物吸收工艺的一般规定

(1)吸收法净化气态污染物是利用气体混合物中各组分在一定液体中溶解度的不同而分离气体混合物的方法。主要适用于吸收效率和速率较高的有毒的有害气体的净化。

(2)吸收系统应包括集气罩、废气预处理、吸收液(浆液)制备和供应系统、吸收装置、控制系统、副产物的处置与利用装置、风机、排气筒、管道等。

(3)吸收工艺的选择应考虑:废气流量、浓度、温度、压力、组分、性质、吸收剂性质、再生、吸收装置特性以及经济性因素等。

(4) 高温气体应采取降温措施;对一于含尘气体,需回收副产品时应进行顶除尘。

(5) 吸收工艺的主体装置和管道系统,应根据处理介质的性质选择适宜的防腐材料和防腐措施,必要时应采取防冻、防火和防爆措施。

3气态污染物吸附工艺的一般规定

(1)吸附法净化气态污染物是利用固体吸附剂对气体混合物中各组分吸附选择性的不同而分离气体混合物的方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净化。

(2)吸附工艺分为变温吸附和变压吸附,本标准中的吸附指变温吸附。

(3)吸附系统包括集气罩、废气预处理、吸附装置、脱附(回收)系统、控制系统、副产物的处置与利用装置、风机、排气筒和管道等。

(3)了解除尘器、吸收处置装置、吸附装置的类型及其适用条件;

1.除尘器

除尘器主要有机械式除尘器、湿式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和静电除尘器

(1)机械除尘器:包括重力沉降室、惯性除尘器和旋风除尘器等。机械除尘器宜用于处理密度较大、颗粒较粗的粉尘,在多级除尘工艺中作为高效除尘器的预除尘。

(2)湿式除尘器:适用于捕集粒径1林m以上的尘粒;高湿烟气和亲水性粉尘的净化,可选择湿式除尘器,但应考虑冲洗和清理;湿式除尘器不适用于疏水性粉尘、遇水后产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险、易结垢粉尘。

(3)袋式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属高效除尘设备,宜用于处理风量大、浓度范围广和波动较大的含尘气体。

(4)静电除尘器:静电除尘器属高效除尘设备,宜用于处理大风量的高温烟气。

2. 吸收处置装置

(1)常用的吸收装置有填料塔、喷淋塔、板式塔、鼓泡塔、湍球塔和文丘里等。

(2)吸收装置应具有较大的有效接触而积和处理效率,较高的界而更新强度,良好的传质条件,较小的阻力和较高的推动力。

3.吸附装置

(l)常用的吸附设备有固定床、移动床和流化床。工业应用宜采用固定床。

(2)常用吸附剂包括:活性炭(包括活性炭纤维)、分子筛、活性氧化铝和硅胶等。

(3)吸附装置用于处理易燃、易爆气体时,应符合安全生产及事故防范的相关规定。

(4)熟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治理工艺及选用原则;

1.二氧化硫治理工艺及选用原则

(1)二氧化硫治理工艺划分为湿法、干法和半干法,常用工艺包括石灰石/石灰一石膏法、烟气循环流化床法、氨法、镁法、海水法、吸附法、炉内喷钙法、旋转喷雾法、有机胺法、氧化锌法和亚硫酸钠法等。

(2)二氧化硫治理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技术政策和排放标准,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

(3)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采用石灰石/石灰一石膏法工艺时应符合HJIT 179的规定;

②采用烟气循环流化床工艺时应符合HJ}T }的规定;

③燃用高硫燃料的锅炉,当周围80 kr}内有可靠的氨源时,经过技术经济和安全比较后,宜使用氨法工艺,并对副产物进行深加工利用;

④燃用低硫燃料的海边电厂,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海洋环保论证,可使用海水法脱硫或以海水为工艺水的钙法脱硫。

(4)工业锅炉l炉窑应因地制宜、因物制宜、因炉制宜选择适宜的脱硫工艺,采用湿法脱硫工艺应符合相关规定。

(5)钢铁行业根据烟气流量和二氧化硫体积分数,结合吸收剂的供应情况,宜选用半干法、氨法、石灰石/石灰一石膏法脱硫工艺。

(6)有色冶金工业中硫化矿冶炼烟气中二氧化硫体积分数大于3.5%时,应以生产硫酸为主。烟气制造硫酸后,其尾气二氧化硫体积分数仍不能达标时,应经脱硫或其他方法处理达标后排放。

2.氮氧化物控制措施及选用原则

(1)控制燃烧产生的氮氧化物(NOx)应优先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当不能满足环保要求时,应增设选择性催化还原(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 N CR)等烟气脱硝装置。

(2)燃煤电厂燃用烟煤、褐煤时,宜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用贫煤、无烟煤以及环境敏感地区不能达到环保要求时,应增设烟气脱硝系统。

(3)采用SCR脱硝装置时,应优先采用高尘布置方案。

(4)选择烟气脱硝方式时,应考虑对锅炉的影响。

(5)了解主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恶臭、卤化物气体的基本处理技术及其选用原则;

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废气主要包括低沸点的烃类、!钉代烃类、醇类、酮类、醛类、醚类、酸类和胺类等。

(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基本处理技术

①回收类方法:主要有吸附法、吸收法、冷凝法和膜分离法等。

②消除类方法:主要有燃烧法、生物法、低温等离子体法和催化氧化法等。

(2)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技术的选用原则

①吸附法适用于低浓度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的有效分离与去除,是一种广泛应用的化工工艺.单元,由于每一单元吸附容量有限,宜一与其他方法联合使用。

②吸收法宜用于废气流量较大、浓度较高、温度较低和压力较高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的处理。工艺流程简单,’可用于喷漆、绝缘材料、粘接、金属清洗和化工等行业应用。

③冷凝法宜用于高浓度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回收和处理属高效处理工艺,宜作为降低废气有机负荷的前处理方法,.与吸附法、燃烧法等其他方法联合使用,回收有价值的产品。

④膜分离法宜用于较高浓度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的分离与回收,属高效处理工艺,选择时,应考虑预处理成本、膜元件造价、寿命、堵塞等因索。

2.恶臭

(1)恶臭气体的种类:含硫的化合物:如硫化氢、二氧化硫等;含氮的化合物:如胺、氨等;卤素及衍生物:如卤代烃等;氧的有机物:如醇、酚、醛、酮、酸、酉旨等;烃类:如烷、烯、炔烃以及芳香烃等。

(2)恶臭气体的基本处理技术

①物理学方法:主要有水洗法,物理吸附法,稀释法和掩蔽法。

②化学方法:主要有药液吸收(氧化吸收、酸碱液吸收)法,化学吸附(离子交换树脂、碱性气体吸附剂和酸性气体吸附剂)法和燃烧(直接燃烧和催化氧化燃烧)法。

③生物学方法:主要有生物过滤法,生物吸收法和生物滴滤法。

(3)恶臭气体处理技术的选用原则

①当难以用单一方法处理以达到恶臭气体排放标准时,宜采用联合脱臭法。

②物理类的处理方法宜作为化学或生物处理的预处理,在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前提下一也可作为唯一的处理工艺。 ③化学吸收类处理方法宜用于处理大气量、高、中浓度的恶臭气体。

④化学吸附类的处理方法宜用于处理低浓度、.多组分的恶臭气体。

⑤化学燃烧类的处理方法宜用于处理连续排气、高浓度的可燃性恶臭气体,净化效率高,处理费用高。

⑥化学氧化类的处理方法宜用于处理高、中浓度的恶臭气体,净化效率高,处理费用高。

⑦生物类处理方法宜用于气体浓度波动不大,浓度较低或复杂组分的恶臭气体处理,净化效率较高。

3.卤化物气体

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卤化物主要包括无机卤化物气体和有机卤化物气体(氟化氢、四氟化硅、氯气、澳气、澳化氢和氯化氢(盐酸酸雾)等)。

(1)卤化物气体的基本处理技术

①物理化学类方法:固相(干法)吸附法、液相(湿法)吸收法和化学氧化脱卤法。

②生物学方法:生物过滤法,生物吸收法和生物滴滤法。

(2)卤化物气体处理技术的选用原则

①在对无机卤化物废气处理时应首先考虑其回收利用价值。如氯化氢气体可回收制盐酸,含氟废气能生产无机氟化物和白炭黑等。

②吸收和吸附等物理化学方法在资源回收利用和卤化物深度处理上上艺技术相对成熟,优先使用物理化学类方法处理卤化物气体。

③吸收法治理含氯或氯化氢(盐酸酸雾)废气时,宜采用碱液吸收法。

④垃圾焚烧尾气中的含氯废气宜采用碱液或碳酸钠溶液吸收处理。

⑤吸收法治理含氟废气,吸收剂宜采用水、碱液或硅酸钠。

⑥电解铝行业治理含氟废气宜采用氧化铝粉吸附法。

(6)了解主要重金属废气的基本处理技术。

大气中应重点控制的重金属污染物有:汞、铅、砷、.Art铬及其化合物。

1. 重金属废气的基木处理方法包括:过滤法,吸收法,吸附法,冷凝法和燃烧法。

2. 考虑重金属不能被降解的特性,大气污染物中重金属的治理应重点关注:

(1)物理形态:应从气态转化为液态或固态,达到重金属污染物从气相中脱离的目的:

(2)化学形态:应控制重金属元.索价态朝利于稳定化、固定化和降低生物毒性的方向进行,如在富含氯离子和氢离子的废气中,Cd(元素镉)易生成挥发性更强的CdCl,不利于将废气中的Cd去除,应控制反应体系中氯离子和氢离子的浓度;

(3)二次污染: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处理重金属废气治理中使用过的洗脱剂,吸附剂和吸收液,避免二次污染。

3. 汞及其化合物废气一般处理方法是:吸收法,吸附法,冷凝法和燃烧法。

(1) 冷凝法宜用于净化回收高浓度的汞蒸气,’可采取常压和加压两种方式,常作为吸收法和吸附法净化汞蒸气的前处理。

(2) 充氯活性炭吸附法宜用于含汞废气处理。活性炭层需预先充氯,含汞蒸气需预除尘,汞与活性炭表面的C12反应生成Hg C12,达到除汞目的。

(3)燃烧法宜用于燃煤电厂含汞烟气的处理。

4. 铅及其化合物废气宜用吸收法处理。

5. 砷、镉、铬及其化合物废气通常采用吸收法和过滤法处理。

大气污染产生的严重后果有以下几点:

1) 气候变暖。温室气体具有这样的特性: 让阳光通过,但强烈吸收地面发出的长波辐射,从而使气温上升,起到了温室的作用。21 世纪以来全球平均气温升高了0.5 ℃,如果温室气体按目前的速度增加,到2030 年,全球平均气温将再提高2 ℃~ 3 ℃,灾害性天气和异常天气将更加频繁。

2) 平流层臭氧层变薄。距地面20 km ~ 30 km 的平流层中存在一个臭氧层,它能强烈吸收阳光中的紫外线,从而保护地球生物免遭伤害。但是,工业生产中释放的氯氟烃气体强烈地破坏臭氧层,使之减少变薄, 甚至出现南极臭氧空洞。

3) 陆地和海洋生物受到污染。工业生产中排放的含有氯、铅、汞、砷的有毒物质影响生物的生长发育,使生物组织中含有有毒物质,其中有些是致癌物质。

4) 产生酸雨。工业生产中释放的二氧化硫和氧化氮使降水中酸性成分增加,形成酸雨。酸雨可使湖泊酸化,造成鱼类死亡; 酸雨还可遏制森林生长,甚至导致森林死亡。

大气污染及恶化不仅危害到人们的正常生活,而且威胁着人们的身心健康。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在世界范围内,9%的肺癌死亡、5%的心肺疾病死亡和大约1%的呼吸道感染死亡均由细微颗粒物引起。而细微颗粒物仅是众多大气污染物的一种。我国11 个最大城市中,空气中的烟尘和细颗粒物每年使40万人感染上慢性支气管炎。北京卫生部门最新数据显示,北京肺癌发病率自20xx至20xx年增长56%,空气污染是诱因之一。

◈ 大气污染防治表态发言 ◈

4月2日,宝坻区委副书记、区长李建成深入部分街镇、企业和工程工地检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副区长王志林参加。

李建成一行先后察看了大白街道、黄庄镇、八门城镇、林亭口镇、王卜庄镇以及天津宝泉路桥有限公司混合料搅拌站、馨园小区还迁房项目建设工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情况。

李建成指出,秸秆禁烧是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街镇、各部门要坚持对重点区域、重点地块实行全天候全方位巡查监管和驻守值班,确保焚烧隐患排查处理等工作的有效开展。要做到疏堵结合,积极推广适合我区实际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从根本上杜绝秸秆焚烧。

李建成指出,眼下正是建设工地施工高峰期,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扬尘治理力度,盯紧扬尘源头,严格落实“五个百分百”、“六个到位”等控尘措施。对混凝土搅拌企业,要加大对喷淋设施、运输车辆、除尘装备的检查力度,确保达到粉尘不上扬的标准。

李建成强调,要继续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加大新闻媒体曝光力度,压实街镇、部门、企业等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促进全区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 大气污染防治表态发言 ◈

“4月8日至11日,28个督查组均进行了现场督查,共督查946家企业(工地),发现679家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约占检查总数的72%……”

4月12日,环保部官网对外公布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的首份“战报”。此番强化督查被称作环境保护有史以来,国家层面直接组织的最大规模行动。

目前,该行动已发现哪些问题?违规企业如何“花式”作假?一系列话题颇受外界关注。

“最大规模”行动已查出啥问题?

近日,环保部宣布,从全国抽调5600名环境执法人员,对京津冀及周边传输通道“2+26”城市开展为期一年的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

“2+26”城市具体为北京、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市,河南省郑州、新乡、鹤壁、安阳、焦作、濮阳、开封市。

4月12日,环保部官网发布通报称,4月8日至11日,28个督查组均进行了现场督查,共督查946家企业(工地),发现679家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约占检查总数的72%。

记者注意到,这是该行动启动以来,环保部首次对外公布“战报”。在通报中,督查组列出了发现的主要问题:

——仍有不少“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

通报称,28个督查组共发现“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排查不清等问题116个。

其中,北京市部分地区“散乱污”企业整治进展缓慢。例如,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政府提供的111家名单,目前仅完成清退16家,抽查4家企业中,3家仍违法生产。

——7家高架源企业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甚至弄虚作假

通报显示,山东省淄博绿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自动监测工控机内安装有两个数据平台,数据不一致:经通入浓度为501mg/m3的二氧化硫标气测试,一个数据平台软件显示二氧化硫为569.90mg/m3,另一个显示二氧化硫为51.05mg/m3,上传环保部门二氧化硫浓度仅为实际二氧化硫浓度10.19%,数据严重失实。

——165家企业治污设施建设不完善或不正常运行

通报显示,天津三达铸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虽未生产,但冲天炉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损坏严重,浇铸、打磨、喷漆车间无污染防治设施;山西晋城市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化工厂厂区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严重,气味刺鼻;脱硫塔再生槽水PH值在线中控和现场监测均为6,无法起到脱硫效果等。

此外,个别工业企业污染物仍超标排放、分企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治理不到位等问题也通报在列。

强化督查如何展开?

——每个城市全年共安排25轮次

记者注意到,第一季度空气质量专项督查刚刚结束,此番史上最大规模的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随即展开。

据媒体报道,按照安排,每个督查组8人,对上述城市开展驻点督查,两周轮换一次,每个城市全年共安排25轮次。4月7日晚,参加第一轮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的224人已全部到位,并与被督查城市开展工作对接,正式启动现场督查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受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委托,4月7日至8日,副部长翟青前往河北省沧州市,现场检查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工作协调保障情况,确保督查工作顺利开展。

部长亲自部署、全局调度,副部长一线指挥、具体协调,有媒体评论称,此番强化督查“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为何如此受重视?

——部分城市实现“大气十条”目标难度不小

从环保部历次督查情况来看,一些环境问题在不同地区反复出现,压力传导不到位、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长期存在。

官方数据显示,自2016年冬季以来,北方部分地区重污染天气频现,具体到上述“2+26”城市上,一些城市污染物浓度反弹力度还很大,有的甚至接近50%。

2013年,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条措施,如今已步入第一阶段的收官之年,但据媒体报道,从今年1-2月的空气质量状况来看,一些城市实现“大气十条”明确的改善目标,难度不小。

据了解,这次大规模督查是在日常督查的基础上加码一年,目的就是为了层层传导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督政与督企并重,确保工作分工真正落地见效。

◈ 大气污染防治表态发言 ◈

20xx年,xx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省、市环保部门的正确指导下,深入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XX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xx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xx县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xx县20xx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突出重点区域(县城主城区、各类开发区等)、重点领域(扬尘、烟尘、机动车尾气、餐饮业油烟、工业废气治理、秸杆焚烧、矿山粉尘等),切实开展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大气环境质量得到较好改善。我县秸秆禁烧和燃煤小锅炉、黄标车淘汰工作在全市环保重点工作调度会上作了经验交流发言。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市政府20xx年下达我县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为:县政府所在地城镇pm10浓度年均值不超过90微克/立方米;全面完成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围绕上述目标,我县制定和实施了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3月12日召开了全县环境保护大会,以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了《20xx年全县环境保护工作要点》,5月8日召开了全县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大会,全面部署和落实20xx年度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特别县城空气质量有了较大程度的改善,经xx县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表明,县城建成区pm10浓度75微克/立方米,控制在90微克/立方米责任目标以下。

(一)狠抓县城大气污染防治。一是强化扬尘治理。推进建筑建造方式转变,开展建筑工地、道路、码头、物料堆场扬尘综合整治。16家建筑工地除民政局社会福利中心1家停工外,15家建筑施工工地全面落实了扬尘治理措施;督促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6家搅拌站及物料堆场结合自身实际,改造和新建除尘设施39套,并采取了封闭、道路洒水等多种粉尘治理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二是整治餐饮油烟污染。严格餐饮服务经营项目环保审批。24家规模较大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单位食堂安装了油烟净化装置,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确保正常运行;对县城城区及主次干道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的露天烧烤摊点开展清理和取缔。三是加强道路扬尘治理。每天2次对城区道路开展清扫和洒水降尘;出城口实行硬化、绿化;规范渣土车管理,县政府印发了专门的文件,成立整治领导小组,对零散小户进行整治,购置封闭运输车辆,并配置gps。四是县政府划定了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县政府印发的《xx县城区生活燃煤小锅炉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中划定县城城区三里河路以南,南环路以北,鹿起路以西,万佛路(含四条路两侧30米范围内)以XX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县城清洁能源深入推广,清洁能源使用率大幅提高,规模较大的10台城区生活燃煤锅炉、大型宾馆厨房、新建居民小区使用了天然气。督促淘汰禁燃区内餐饮、浴池等45家服务业单位54台生活小锅炉拆除及改造任务,改烧燃气、电等清洁能源。4家燃煤工业锅炉使用单位的6台锅炉按要求淘汰了4台,2台改为生物质燃料。

(二)狠抓农村大气污染防治。一是严禁废弃物露天焚烧。严禁城区和集镇清洁工随地焚烧垃圾,城镇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率达90%以上。二是秸秆焚烧力度空前。县政府及时召开了夏、秋两季秸秆禁烧动员大会,印发了实施方案、巡查方案、宣传方案和禁烧通告。组建了4个昼间和1个夜间巡查组;安排96个县直单位对全县14全重点乡镇(开发区)共200个行政村进行包保,利用短信平台每天通报巡查督查情况。国家卫星和省、市巡查组在我县均未发现火点。通过大力推广秸秆还田、饲料化、基料化等,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三是实施石化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在20xx年的基础上,上报的31家加油站,目前完成26家,5家因道路改造停业,正在同步建设油气回收装置。

(三)狠抓工业废气处理。一是减少颗粒物排放。20xx年,结合重点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水泥、化工等重点企业进行除尘设施升级改造,进一步削减颗粒物的排放。二是规范脱硫设施建设及运行。华润雪花啤酒(xx)有限公司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脱硫和除尘升级改造设施已经投入使用,安装了在线监控设备,XX市环境监测站对其进行了验收监测和在线比对监测,并顺利通过市环保局验收,二氧化硫和粉尘排放量大幅下降。三是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开展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严控有机气体排放。督促安徽跨宇钢结构、xx诚信印务、安徽汇联机械、安徽光世门业、xx安泰塑料、安徽省中欣印务、安徽省益农化工等8家完成废气治理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减轻了有机废气污染。

(四)狠抓机动车尾气治理。一是严格机动车环保管理。开展了县城主城区“黄标车”限行工作。规范建成了机动车尾气检测站,并投入使用,机动车尾气监测与控制得到加强。二是加大机动车污染治理力度。县政府及时印发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大对公交车、货运车及其他“冒黑烟”车辆和超标车辆的整治力度。20xx年完成淘汰黄标车1377辆,淘汰20xx年底前注册营运的所有黄标车。

20xx年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与省市要求还存在一些不足。新的一年里,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确保大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二、20xx年工作计划

围绕“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到20xx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浓度保持在68微克/立方米以下,重污染天气逐年减少,力争到20xx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较大幅度改善”这个总目标,以《xx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方向,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努力改善全县空气环境质量。

(一)巩固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果。督促20xx年新建成和原有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发挥良好的削减作用,努力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

(二)强化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全面推进《xx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工作任务的落实,强力实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扬尘污染控制,抓好餐饮油烟和城区生活燃煤小锅炉整治扫尾工作,全面整治工业有机废气排放,集中整治渣土车。

(三)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将进一步加大督查检查力度,督促企、事业单位全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持续改善城区及农村环境空气质量。

◈ 大气污染防治表态发言 ◈

为进一步加快宜兴转型发展步伐,推动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更大力度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蓝天工程)计划》(锡政办发〔20XX〕185号)的相关要求,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是,到20XX年,全市工业企业SO2排放总量比20XX年下降10%以上,建成区范围内全面建成清洁能源区,燃煤总量控制在700万吨/年以内,单位GDP能耗在20XX年底的基础上累计下降12%,单位工业产值能耗累计下降15%以上。

(二)工作内容:

1、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发展。

一律停止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未经节能主管部门节能评估审查和评估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重点加强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用煤控制,凡涉及原煤消耗的项目实行环保、经信联审制度,优先选择使用天然气、集中供热、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市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两高”行业的投资项目,限制“两高”行业产能扩大。市环保部门要严把“环评关”,不得审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能过剩的项目,不得审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及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总量指标的项目。市节能主管部门要严把“能评关”,对单位产值能耗超过《无锡市工业能效指南》中规定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用能设备。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7号)要求,加快淘汰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落后产能,20XX年完成无锡市下达淘汰目标任务,同时制定淘汰落后产能三年工作计划,并将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下达到各镇、园区、街道,落实到各企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目标任务。加快实施化工、铸造、琉璃瓦和水泥四个行业整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到 20XX 年,全市再关停化工生产企业80 家以上(20XX、20XX、20XX年分别关停30家、30家、20家),化工生产企业总数压减到 600 家左右;20XX年6月30日前,整合整改年产量3000吨以下的铸钢(铁)企业及年产量300吨以下的有色金属铸造企业(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下);底,对未整合整改到位、不符合我市铸造行业准入标准和条件的铸造企业,实施关闭;关闭所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工艺的琉璃瓦生产企业,到20XX年关闭琉璃瓦企业309家;水泥企业必须在20XX年12月前通过市整合整治综合达标验收,水泥企业现有备案或审批手续不齐的水泥磨机、矿粉磨必须于20XX年6月30日前拆除到位,水泥企业现有直径3米以下的水泥磨机必须于20XX年底前拆除到位。

3、全面实施清洁能源区建设。

制定清洁能源区建设实施意见,明确清洁能源区建设目标及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扩大蒸汽覆盖面,禁止使用原煤、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等高污染燃料。制定清洁能源区建设工作计划,划定清洁能源区建设范围。公用热电厂要根据市区热力规划加快推进供热管网建设,扩大集中供热覆盖面。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成区内各地要成立相应的清洁能源区建设工作机构,做好清洁能源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清洁能源区建设。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分年度下达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小锅炉的关停计划;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天然气气源保障及管网建设工作;市质监局按照关停时间核定锅炉使用证的检验合格有效期;市环保局加大执法监察和违法排污处罚力度并在关停期限之前收回排污许可证,市财政局要从排污费中安排专项经费给予适当补贴。到20XX年底,中心城区关停关停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小锅炉,到20XX年建成1-2个清洁能源示范区。

4、组织开展工业窑炉专项整治。

开展工业窑炉使用情况调查,摸清工业窑炉现状,制定工业窑炉专项整治目标及改造实施方案,每年将整治工作任务下达到各镇、园、区、街道和相关企业。大力推进燃煤工业窑炉热源改造、燃烧系统改造、窑炉结构改造、窑炉保温改造、烟气余热回收利用以及控制系统节能改造等技术改造。加快实施燃煤工业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逐步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人工煤气、轻质柴油或其他清洁能源。采用低压旋风预热分解系统、保温耐用新型炉衬材料、高效燃烧器、高效熟料冷却机、生产过程自动控制与检测、系统余热利用等技术对现有水泥生产线进行综合节能改造;采用节能型隧道窑、内燃烧结、蓄热式加热、余热利用、稀码快烧、煤气化燃烧、燃气燃烧及窑体改造等技术,对建材、陶瓷等燃煤工业窑炉进行节能改造;改造钢铁企业球团回转窑、石灰窑、耐火材料窑;采用加装预热器、换热器等方式,回收各种窑炉烟气余热,优先把高品位余热余能用于做功或发电,低品位余热用于空调或生活用热。到20XX年底,所有工业窑炉完成余热利用、节能减排改造。对特种行业、特殊企业必须使用燃煤、燃油窑炉的,要严格审批,实行联审制度。按照协同推进的原则,市经信、环保、安监、质监、财政等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确保完成燃煤窑炉整治任务。

5、切实加强废气排放企业的治理监管。

环保部门要督促企业强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工艺尾气治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物排放企业的治理监管。建立电子、石化及涂料、油墨、粘胶剂、喷涂等重点行业企业监管名录,对废气排放企业实行定期监测及监察,重点企业每月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加大限期治理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实施限期治理,责令企业做出公开道歉和承诺,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一律报政府责令其停业或关闭。制定废气排放企业整治计划,明确整治要求、整治企业名单和整改期限,严格监督检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确保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6、持续推进节能降耗。

强化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节能,围绕化工、冶金、建材、电力和纺织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大力组织实施以工业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为重点的节能改造。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对重点用能企业严格实施“全审计、全监察、全报告”制度,充分挖掘企业节能潜力。实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目标总量控制,确保20XX年,全市单位GDP能耗比20XX年下降12%。推进重点节能项目实施,加大对重点节能与循环经济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每年组织实施节能与循环经济项目 20 项。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组织召开节能新技术与新产品推介会,及时公布节能产品名录,认真组织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和“绿色照明”工程。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扶持培育一批技术水平较高、管理较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节能科技企业和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企业,促进节能技术成果转化和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加强节能监察执法,严肃查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案件,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一)工作目标:

建设工地扬尘防治的工作目标是:到20XX年12月31日,实现宜兴市区所有建设工地(土地整治工程工地、建筑工地、市政道桥工地、轨道交通工程工地、拆迁工地、公路(航道)工地、环境绿化工地、道路桥梁大中修工地、各类管道线路施工工地、老新村改造工地、古镇街区工地、背街小巷工地、水利(河道)建设工地)现场标准化管理,确保“六个不开工”和实现“六个100%”。“六个不开工”即审批手续不全不开工、围档不合要求不开工、地面硬化不达标不开工、冲洗排放设备不到位不开工、保洁人员不到位不开工、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不开工;“六个100%”即工地内非施工区裸土覆盖率100%、施工现场围挡率100%、工地路面硬化率100%、拆除工地(非爆破拆除)拆除与建筑垃圾装载时采用湿式作业法率100%、工程车辆驶离工地车轮冲洗率100%、暂不建设场地绿化率100%。

(二)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8月1日-20XX年8月31日)。市政府于20XX年8月20日前成立建设工地扬尘防治领导小组,由市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市环境保护局、市建设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建中心、市城发集团和省直属管理单位(供电、移动、联通和电信)等单位负责人作为成员,市建设工地扬尘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并下发“宜兴市建设工地扬尘防治措施标准”和公布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公众监督投诉电话;各镇、园区、街道于20XX年8月20日前按照市政府要求,成立相应区建设工地扬尘防治领导小组,制定区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实施方案;各责任部门(成员单位)必须落实责任处室、责任人,根据市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实施意见制定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实施方案。

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应当进一步明确此次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目标要求,认真排查本辖区建设工地实际情况,认真梳理分析有关问题,明确监管重点区域和重点工地,进行广泛、深入的思想发动,形成人人知晓、个个参与的浓厚氛围。

各部门应于20XX年8月31日前,将本部门的建设工地扬尘实施方案和宣传发动阶段开展的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等情况报市建设工地扬尘防治领导小组。

2、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9月1日-20XX年10月31日)。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宜兴市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整改工作。按照“谁的建设项目谁负责,总包单位负总责”的原则,总包单位要认真履行总包责任,加大对各分包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力度。各施工企业要在20XX年9月30日前将现场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工程主管部门。各部门要结合企业自查情况,全面开展对施工现场的集中整治工作,整治工作必须要覆盖所有建设工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各部门应在20XX年9月30日前,推出1-2个扬尘防治示范工地,并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扬尘防治示范工地的现场观摩会”。

各部门应于20XX年10月31日前,将集中整治阶段开展的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情况报市建设工地扬尘防治领导小组。

3、巩固提高阶段(20XX年1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市建设工地扬尘防治领导小组根据前期各部门开展的工作情况,不定期组织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抽查重点为前期各级各部门检查不合格工地,提出抽查意见和整改要求,进一步督促各级各部门对于扬尘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应按照市建设工地扬尘防治领导小组的抽查意见和整改要求,组织开展回头看,重点抓好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前期检查不合格的工地,并对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工地全面抓好扬尘防治工作的长效管理。

各部门应于20XX年12月31日前将巩固提高阶段开展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总结报市建设工地扬尘防治领导小组。市建设工地扬尘防治领导小组于20XX年1月份组织开展扬尘防治工作的考核工作,通报考核结果。

(一)工作目标:

按照“源头控制、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管理,全面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减少城市道路两侧裸土面积,至20XX年底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两侧裸土覆盖率达90%以上;强化城市道路路政养护管理,控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提高城市道路养护作业水平,有效减少城市道路路面破损现象;加强城市道路环卫保洁作业质量监管,提高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水平,至20XX年底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扣除人行道面积)达75%以上;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度,有效遏制抛撒滴漏、带泥上路、乱开乱挖、野蛮卸运等行为。

(二)工作内容:

1、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管理。

(1)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研究,完善《宜兴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落实建筑垃圾管理责任,明确建筑垃圾处置规范,建立建筑垃圾联控机制,为规范建筑垃圾管理提供法律支撑。

(2)严格建筑垃圾处置许可。严格审批发放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凡运输车辆不符合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条件、按照记分公示制度达到规定扣分分值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严格审批发放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证,凡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业务发包给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证。

(3)建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单位的记分公示制度,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运输单位非密闭运输、抛洒滴漏、带泥行驶等违反市容环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扣分,对扣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单位,采取社会公示、一定期限内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和建筑垃圾输处置许可证等措施。

2、减少城市道路两侧裸土面积。

(1)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绿化带围档高于覆土、行道树树池实现覆盖”的要求组织设计和施工,确保新改扩建城市道路两侧裸土覆盖率达到100%。

(2)采用绿化和硬化相结合的方式,对行道树树池、城市道路两侧的裸土进行覆盖。加强巡查,对出现裸露或缺株断带等现象的城市道路绿化带,即时进行补植补栽,确保绿化带无空当、无裸露。

(3)对绿化带实施“提档降土”改造,提高绿化带围档高度,避免雨水冲刷引起水土流失。根据树叶尘土覆盖情况,及时冲洗行道树、绿化带,确保“树叶见绿”。

3、强化城市道路路政养护管理。

(1)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挖掘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交付使用不满五年的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和竣工后不满三年的大修道路;统筹安排道路管线埋设施工计划,避免重复挖掘。对批准事项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期限、规定面积、规定恢复时间实施挖掘。

(2)提高城市道路养护作业水平,有效减少城市道路路面破损现象,确保市政设施完好率达到80%以上。在养护作业、沟槽回填修复中,现场须做到文明施工、工完场清,及时清运废料、废土,确保周围道路平整、洁净、畅通。

4、提升城市道路环卫保洁质量。

(1)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作业水平,扩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范围,积极推广应用国内最新颖的环卫洗地作业车辆,在慢车道试行小型扫地机清扫作业,提高城市道路洁净度,降低城市道路扬尘。

(2)扩大城市道路冲洒水作业范围,结合天气情况实施冲洒水作业,0℃以上天气实行夜间冲水作业,30℃以上天气除夜间冲水作业外,白天上、下午各实行一次洒水作业,有效降低大气悬浮物。

(3)规范环卫保洁作业管理,严格执行扫路车一日两次湿扫作业制度,避免在环卫清扫作业过程中产生扬尘;杜绝扫路过程的干扫、扬尘现象,监控作业车速,确保清扫效果。

(4)提高背街小巷环卫保洁作业质量,尽快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宜兴市背街小巷环卫保洁管理的'办法》,提高背街小巷环卫保洁作业标准,加大背街小巷环卫保洁作业投入,落实背街小巷环卫保洁作业责任,完善背街小巷环卫监管考核体系。

(5)加强环卫作业质量考核,采用多种方式,运用有效手段,对全市作业质量进行全方位、全天候的有效监管。同时进一步完善作业监管考核体系,建立行之有效、分工具体、职责明确的监管考核网络。

(6)加大暴露垃圾整治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原则,对城市道路两侧、工地周边、城郊结合部、“三不管”地带等地区的暴露垃圾进行全面清除。

5、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度。

实施“五定”巡查守点制度,强化监控网络和防控力量,加大对无证处置建筑垃圾、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抛洒滴漏污染道路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20XX年普及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发放,20XX年起新车实施国家第Ⅳ阶段尾气排放标准,实施重点区域“黄标车”限行。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加快老旧车和“黄标车”提前淘汰进程。

(二)工作内容:

1、加强机动车排污防治相关法规、措施的研究制订。

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研究,20XX年制订《无宜兴市机动车辆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办法》,为控制污染、规范监管提供制度保障。20XX年制订《宜兴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防治排气污染的各项措施和实施进度表,科学有序开展防治工作。

2、严格新车准入,加速旧车淘汰。

(1)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20XX年起新车实施国家第Ⅳ阶段尾气排放标准,外地机动车转移登记参照新车管理,黄标车不得在本市转移登记。把所有车辆上牌前须经环保达标目录审核、外地车辆须排放检测合格作为前置。

(2)地方财政支持,制订补贴标准,加快制订电动车发展引导政策,鼓励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型汽车,率先在城市公交和出租车中使用电动车。

(3)继续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采用经济补偿或激励措施加快老旧车和“黄标车”提前淘汰进程。出台《无锡市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实施办法》,根据车型及使用年限,适当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助,20XX年底基本淘汰汽油“黄标车”,20XX年底淘汰30%柴油“黄标车”。

3、全面实施环保标志管理。

增加环保标志发放点位,加快发放速度。20XX年普及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发放,开始实施 “黄标车”限行,逐步向重点区域推广。改善核心地区大气环境质量。

4、建立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管信息网络。

(1)20XX年成立宜兴市机动车尾气检测场站,建立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管信息网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成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各尾气检测单位的检测数据、维修单位的维修信息、环保标志核发信息等进行统一管理、实时传输,并根据需要,对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为深化机动车排污监管提供决策依据。

(2)20XX年起实施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进一步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加速超标机动车的整治淘汰。禁止超标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加大查处力度。

(3)强化对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场站的指导和服务,督促检测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各检测单位20XX年达到A类检测场站标准,提高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将视频、数据实时传输至监控系统。

(4)推行机动车检测和维护制度(I/M制度),对维修机构进行资质核准,开展营运在用车辆定期检测,对不达标车辆进行强制维修,通过行政手段促使车辆使用者经常进行车辆维修保养,从而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目的。

5、加速公共交通车辆尾气污染治理。

(1)加速高污染公交车淘汰, 20XX年末国Ⅲ以下公交车基本淘汰。

(2)推行节能环保公交车。根据《宜兴市发展天然气汽车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结论,大力推进公交车采用天然气工程,加快天然气加气站建设。

(3)所有公共交通车辆按规定定期上线检测尾气排放状况,达标车辆方可上路营运;加强对公交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杜绝因操作原因引起的冒黑烟现象。

解决符合欧Ⅲ标准的油品供应,并优先解决符合欧Ⅲ标准公交车的油品供应。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做好卸油油气排放控制、储油油气排放控制和加油油气排放控制,切实做好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等设备的回收改造,于20XX年底前完成全市改造施工任务。

治理工作面广量大,且涉及在用设备(设施)的改造,施工过程中的生产安全和质量问题需做到慎重对待,必须认真组织实施,落实改造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由治理改造企业会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一起组织制定施工安全方案,经审核后实施,治理改造企业负责落实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并接受市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城管部门为改造实施过程中的市容环境提供指导、帮助和支持。市商务局根据改造进展情况每月进行统计汇总,并对改造完成率和下阶段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2、达标验收评估。

按照环保部《储油库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20950-20XX)《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XX)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XX)三项标准,由油气回收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逐一验收,出具验收报告,不达标的企业整改后再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将通知工商部门暂停工商年检。

3、油气排放检测。

达标企业在油气回收装置投入使用前必须对员工进行培训,使之熟悉工艺和操作,并负责日常的维护。

市环保局定期检测油气排放数据并记录在案,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对于已完成油气回收装置但不启用或不按规范使用的业主,环保局出具“违法处罚意见书”。

(一)主要目标:

进一步加强露天秸秆焚烧管理,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全市稻麦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占总面积的45%以上;基本建立秸秆收集贮运体系,秸秆收集量占秸秆资源总量的20%,基本满足产业化利用需求;基本形成秸杆能源化、资源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工业原料化等多元利用格局,到20XX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二)工作任务:

1、严格秸秆禁烧的执法监管。

严格贯彻执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制订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巡查方案和考核办法,坚持依法禁烧、属地管理、教育与处罚并重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确保不发生因秸秆焚烧或抛河导致的严重污染事件。

2、加强秸秆禁烧的能力建设。

建设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系统、设置秸秆禁烧举报电话专线,建立秸秆禁烧应急预案。采取卫星遥感、实地考察、综合分析等方式,提高秸秆禁烧巡查效率。一旦发现秸秆焚烧现象,及时精准定位火点位置和焚烧情况,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进行事故处理和善后事宜。

3、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综合考虑我市农业发展现状、秸秆资源条件和市场需求等情况,统筹规划,多措并举,以秸秆还田、秸秆能源化和其它多种形式综合利用为重点,全面深入地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有效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的数量和效益,推动秸秆综合利用的产业化发展。

(1)大力推广秸秆还田。

根据我市种植业布局,明确我市各镇秸秆机械化还田目标任务,保障还田工作资金,积极落实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的机械工具,开展还田技术培训,完善我市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路线。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鼓励农民购置秸秆还田机、大马力拖拉机等秸秆还田机具。积极发展覆盖还田、快速腐熟还田、稻麦双套还田等多种秸秆还田方式。到20XX年,全市稻麦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占总面积的45%以上。

(2)建立健全秸秆收集贮运服务体系。

加快建立健全政府推动、企业和合作组织牵头、农户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秸秆收集服务体系,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加强政策扶持,推进秸秆收集处理中心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和企业建设秸秆收集处理中心,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经纪人和企业建立秸秆收贮站点,建设秸秆收购网络,形成政府、企业、农户全面增效的良性发展格局。

(3)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

依托国家、省市各级农村清洁能源项目,根据我市发展现状,明确我市秸秆能源化工作的重点目标,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积极推进秸秆气化、秸秆固化燃料、秸秆发电等秸秆能源化工程建设,推动我市低碳经济发展。

(4)推进其他多种形式秸秆综合利用。

结合我市秸秆资源数量和产业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针对性地推进秸秆饲料、秸秆肥料、食用菌培育等秸秆综合利用方式,提高秸秆利用效益,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4、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省级示范县(区)建设。

根据省级有关部门下达要求,按照“1+X”(即以秸秆机械化还田为主,结合其他多种形式利用)的模式,突出重点,通过示范县(区)建设,努力拓宽秸秆能源化、资源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和工业原料化等多种形式利用途径,确保完成我市秸秆综合利用省级示范县(区)建设任务。

(一)工作目标:

通过增设具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和增加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能见度、黑碳、浊度、气溶胶光学厚度在线监测仪器,准确、客观反映目前我市环境空气污染状况、特征、规律和趋势,建立起完整的、科学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系统。

(二)工作任务:

根据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对各类大气污染源进行分析,可吸入颗粒物及二氧化硫是影响我区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机动尾气、其它工业废气及区外污染源也对空气质量造成影响。因此,重点实施以下工作任务:

1、宜兴市环境空气灰霾自动监测系统项目。

20XX年起开展宜兴市灰霾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形成宜兴地区灰霾监测网络。增加PM2.5、O3、能见度、黑碳、浊度、气溶胶光学厚度在线监测仪器,对影响空气质量的主要因子PM2.5的物化特性进行研究,了解和掌握灰霾的变化特点、形成原因、物化特性,结合天气变化趋势,建立完整的、科学的预报预警系统,制订出科学的、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真正改善宜兴市区的环境空气质量。

2、宜兴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改扩建项目。

我市现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布局已不能全面反映城市建成区总体空气质量状况,必须作适当调整。根据点位的空间分布、功能区特征、城市发展规划以及气象条件和周围环境状况,对现有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进行改扩建,逐步更新已服役到期的仪器,增加自动站监测项目(PM10、SO2、NO2、CO、O3)。

3、宜兴市环境空气移动监测平台项目。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空气应急监测能力,及时、准确地监测全市空气质量,有效预防空气污染事故发生,20XX年启动环境空气移动监测平台建设。20XX年底前由无锡投资建成1个灰霾自动监测站。

◈ 大气污染防治表态发言 ◈

广大市民朋友、各县(市、区)、各级文明单位:

11月1日至20日,我市先后出现了8天轻度污染、4天中度污染、6天重度污染和1天严重污染,空气质量急剧下降,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经研究决定,我市于11月12日启动了重污染天气应急特别管控措施,这不但是改善民生的需要,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生活在同一片天空下的每一位安阳市民,在大气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中,谁都不是旁观者,每个人的参与不可或缺。为此,市文明办特发出如下倡议:

一、发挥各县(市、区)、各级文明单位示范带动作用。各县(市、区)、各级文明单位要组织志愿者在这场环保战斗中积极响应、迅速行动,结合部门职能、发挥资源优势,广泛开展垃圾清理等环保志愿服务活动,劝阻车窗抛物、乱扔垃圾等陋习;在单位内外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养成低碳生活习惯,减少PM2.5的排放,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广泛开展环保宣传教育。要利用各种形式开展环保公益宣传,在公园广场、道路街巷、社区等公共场所,利用电子显示屏、公益广告栏、社区宣传栏等载体,发布环保公益广告作品,普及环保理念。要动员广大志愿者利用微博、微信等传播手段,转发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正能量信息,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扩大社会影响,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充分调动民众参与的积极性。

三、以实际行动践行环保理念。倡导全体市民绿色出行,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出行方式成为时尚;摒弃污染空气的陈规陋习,不焚烧垃圾、秸秆,不焚烧钱纸、祭品,不燃放烟花爆竹,拒用劣质燃煤,倡导文明、绿色生活。各建筑施工企业、经营商户要文明施工、文明经营,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扬尘、烟气污染,倡导文明、低碳生产。

大气污染防治关乎我们每个人的身体健康,需要每个人的关心、支持和参与。我们号召全市人民凝聚思想共识,承担公民责任,积极行动起来,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一个天蓝气爽的安阳必将会呈现在大家面前。

◈ 大气污染防治表态发言 ◈

广大市民朋友们:

蓝天白云、空气清新的环境是我们的向往,也是县委、县政府的努力目标。然而,日益增多的建筑扬尘、交通扬尘、汽车尾气、露天烧烤、油烟粉尘等影响环境质量的行为,将影响你我的身心健康。大气污染防治事关每一位市民的幸福生活,为此我们倡议广大市民都要关心、支持和参与此项行动,积极投身到行动中来。

一、要争做大气污染防治的'实践者。自觉坚持健康文明的绿色生活方式,降低能源消耗,降低空气污染。尽量选择步行、骑行、公共汽车等绿色出行方式,减少私家车使用频率;使用清洁能源,抵制烟煤和劣质煤;不焚烧秸秆和乱扔生活垃圾;少购买、燃放烟花爆竹;拒绝露天烧烤,合理健康饮食,自觉承担环保社会责任。

二、要争做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者。广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全面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利用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引导身边每一个人自觉参与进来,用实际行动为助力大气污染防治,为建设宜居东至贡献力量。

三、要争做大气环境的捍卫者。在生产经营中,自觉承担环保社会责任,绿色文明施工,减少建筑扬尘;拒绝超限超载,防范交通扬尘;完善除尘设施,保证达标排放;规范经营行为,治理餐饮油烟。积极宣传、维护法律,敢于制止举报各类污染行为,争做保护大气环境的忠诚卫士。

市民朋友们,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争当大气污染治理的宣传者、实践者和监督者,我们相信,有了你我的共同努力,东至的空气会更清新,天空会更蔚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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