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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方案(经典18篇)_公司上市方案

发表时间:2018-12-08

公司上市方案(经典18篇)。

「1」公司上市方案

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分红是将当年的收益,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向股东发放,是股东收益的一种方式。上市公司分红怎么分?

1、上市公司分红大致可以分几种形式?

(1)现金股利形式。即上市公司分红时向股东分派现金。这种分红方式可以使股东获得直接的现金收益,方法简便,是分红的主要形式。但是在确定分派现金比例时,往往存在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矛盾。分派现金过多,受到股东的欢迎,但是公司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就会减少,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而分派现金过少,虽然公司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增加,但是股东的眼前利益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公司股票的价格。

(2)股票股利形式。即上市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代替现金作为股利向股东分红的一种形式。这种分红形式即送红股的形式。所送红股是由红利转增资本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形成的,属于无偿增资发行股票。由于所送股票是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分派的,每位股东在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发生变化。同时,这种分红方式只是使公司帐户上的一部分留存收益转化为股本,公司的资产及负债并未受到影响。送红股方式的好处在于,现金股利可保留在公司内部,防止其流出公司,既增加了公司的资本,又扩大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股东活动分派的股票不需支付现金,而且在一些发达国家,获得股票股利可以不缴纳所得税。

(3)财产股利形式。即公司以持有的财产代替现金作为股利向股东分红的一种形式。主要是以公司所持有的其它公司的有价证券作为股利发放。有时也可以用自己公司的产品等实物作为股利向股东分红,这样做既扩大了产品销路又保留了现金。

(4)负债股利形式。即公司用债券或应付票据代替现金作为股利向股东分红的一种形式。通过这种分红形式,股东虽然没有得到现金收益,但是通过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可以获得利息,也可达到股东的投资目的。在以上四种分红形式中,现金股利形式是西方最普遍的一种分红形式。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主要采取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分红方式。在证券市场建立的.初期,采取现金股利形式分红的上市公司较少,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采取现金股利形式分红的公司越来越多。在1995年的红利分配中,沪市采取现金股利形式分红的达到101家,深市达到73家,均超过分红公司总数的半数以上。这说明在我国,现金股利形式已成为上市公司分红的主要形式。

此外,股票股利形式也是我国上市公司在分红过程中采用的一种重要形式。

2、公司收益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分配规定的法定顺序是:

(1)弥补亏损,即在公司已有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即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任意公积金不是法定必须提取的,是否提取以及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支付股利,即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应分配给股东,即向股东支付股息。公司只能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才能将所余利润分配于股东。这表明,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必须以有这种盈余为条件。

3、公司挂于帐上的税后利润应如何处理?

历年留存的税后利润,实质上是未予分配的股东权益。在公司注销,股东分配取得公司剩余财产时,即意味着上述利润向股东的分配,因此,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第十五条“关于个人投资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利润征税问题”有明确规定,即: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由个人投资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注销办理税务清算时,其结余的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在依法弥补企业累计未弥补的亏损之后,应按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你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对挂于帐上的税后利润作相应的处理。

「2」公司上市方案

时间的车辙留下又一段痕迹,2003年上市公司留下怎样的历史印记呢?

我们选择了“高管失踪、证监会叫停新股发行或增发、上市公司高管曲线MBO、集团公司整体上市、上市公司并购分与和、国有资本大撤退、民营企业上市提速”作为2003年上市公司最有代表性的现象。

2003年上市公司所置身的证券市场并不平静,新一界证监会开始新政元年、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同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相悖的证券市场边缘化倾向、全流通和国有股减持压力继续存在、随着市场逐步完善如券商经营融资等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但透过市场大背景,市场变化趋势依稀可辨。

伴随国有资本大撤退,证券市场主体悄然演变,民营企业上市提速开始改变国有企业主导上市公司天下的格局,而从山东、四川、上海、深圳、重庆、湖南开始,以国有资本退出为契机,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正加重重组力度,一批民营企业或借壳进入资本市场,或乘机整合相关产业链。与此相应的是,外资企业也开始大举进入A股市场,成为上市公司新的主导力量之一。自从生产要素之一的“人”的价值被承认,一批上市公司曲线MBO获得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认可,一批过去国有资本经营者变身为自然人股东。

失踪和叫停的背后是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完善、监管力度加大的结果,经历十多年的发展,证券市场发展开始走上完全的市场化轨道,政府在市场中影响日趋淡化,与此相应,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证券民事诉讼法规出台就是明显的标志。

TCL等公司整体的上市,以乐凯胶片、深发展、宝钢股份等公司同境外公司战略合作,是2003年上市公司比较有影响的两大现象,整体上市的象征意义是对过去包装上市的告别;而一些具有实力的公司开始在国际并购和发展中掌握主动,寻找真正有战略意义的合作伙伴。

尽管六大现象背后都伴随着证券市场利益割据的大调整和大冲突,但正处于变局之中的市场化方向清晰可见。

“天下大事,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这句古话在今年的股市上再次被验证。下半年,已经先后有3家上市公司采取了对公司原有资产剥离后重新上市的方式。几年前为上市而分拆的部分资产又将重新回到集团中来,进而实现集团经营性资产整体上市。

最早的案例是TCL集团整体吸收合并上市公司TCL通讯(000542)。正当大家讨论TCL吸收合并案是不是仅仅为个案时,11月18日,武钢股份(600005)在增发公告中表示,公司拟增发不超过20亿股,其中向大股东武钢集团定向增发不超过12亿股,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8亿股。此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0亿元,将全部用于收购武钢集团拥有的钢铁主业资产。

武钢股份本次增发方案,将定向增发国有法人股、增发流通股相结合,进而实现了集团主业资产整体上市,这种金融创新模式在国内尚属首例。无疑这样的反向收购将使上市公司质量得到巨大提高,对于此类的金融创新,已引起投资者的深切关注。

相比之下,尽管*ST小鸭(000951)在整体上市的方式上同TCL和武钢股份有所不同,但它的思路同谋求集团主业资产整体上市的武钢以及经过换股合并后整体上市的TCL并无二致,都力求把减少关联交易作为启动整体上市的基本出发点。*ST小鸭2003年11月27日董事会审议通过重组后向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定向增发国有法人股,拟采用定向增发方式收购中国重汽所属的车桥厂、锻造厂、离合器厂、设备动力厂的经营性资产,作为解决中国重汽重型汽车业务整体上市的措施。

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已经先后有3家上市公司采取了对原有资产剥离后重新上市的方式。那么,上市公司整体上市的大潮是否会愈演愈烈?对此,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和集团整体上市的局面不可能大面积出现。因为,选择类似方式上市,对集团或大股东的资产质量要求很高,证监会在这方面也会严格审批。

另据业内人士分析,目前沪深两市1300多家母子控股型的上市公司当中,控股方具有良好资产且盈利情况强于子公司的为数不多。

中国入关以后,中国经济更加融入到了全球经济中。作为中国经济的代表,今年上市公司积极参与到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与全球知名企业展开全方位合作成为主流,当然也有上市公司由于各种原由而中断合作。

今年2月12日,京东方(000725)以3.8亿美元的价格,成功收购了韩国现代显示技术株式会社的TFT-LCD业务,资产交割已于1月22日全部完成。这是迄今为止我国金额最大的一宗高科技海外收购。8月6日在香港,京东方(000725)以2.95元港币/股价格收购FPL持有的占冠捷科技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约26.36%的待售股份,共3.56亿股,收购总价格为10.5亿港币。至此,公司完成了其发展TFT-LCD产业的整体战略布署。

宝钢股份(600019)董事会7月21日通过决议批准了1800毫米冷轧工程合资项目。7月22日,公司与日本新日铁在上海签署合资意向书,双方共同投资在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30亿元,公司出资人民币15亿元,占注册资本的50%;外方出资人民币15亿元,占注册资本的50%。合资公司以生产和销售高等级汽车用钢板,满足中国汽车工业发展需要为主要目的。

乐凯股片(600135)10月23日宣布,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与伊士曼柯达公司于近日就股权转让等相关事宜签署了合作协议书。乐凯集团转让所持有的乐凯胶片4446万股(占13%)和2394万股(占7%)股权给柯达投资和柯达中国。

深发展(000001)和新桥投资集团的合作由于多种原因而被终止,成为为数不多的分手典型案例之一。

经济全球化要求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根据我国入关的承诺,我国现在仍然存在的行业壁垒将随时间的推移不断放低。可喜的是,相当数量的上市公司已意识到这一点,开始与国际上同业竞争对手接触、谈判,寻求合作。不难预计国际间的牵手会越来越多。(李为学)

今年以来,尤其是国资委成立后的下半年,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协议转让、司法拍卖、要约收购等形式撤出。

2003年6月,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审批权开始划归到国资委名下,国资委随即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分级行使产权的新国资管理体制。在此背景下,新一轮国资处置高潮迅速扑面而来。

6月,江苏省政府批准南钢集团以其持有的南钢股份国家股对南钢联合公司进行出资,财政部以财企《财政部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性质界定的批复》批准了南钢集团以其持有的南钢股份国家股出资后,原南钢集团公司所持南钢股份之股份由南钢联合公司持有,股份性质变更为社会法人股。

8月,维科精华(600152)第三大股东宁波纺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公司的1410万股国

家股和390万股社会法人股转让给日本国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11月,黑化股份(600179)公告称,公司国有法人股1130万股受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上海金轮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低价竞买成功。过户完成后,股份性质由国有法人股变更为社会法人股。

国有股的转让也出现高溢价情况。例如:山东五洲2月间以4.43元/股、高出1.95元每股净资产1倍以上的价格受让*ST明珠(600873)2710万股国家股;茉织华(600555)以1.23元/股的价格协议受让*ST民丰(600781)第一大股东上海第十印染厂持有的公司国有法人股5242万股(截止三季度末每股净资产0.60元);2003年三季度每股净资产值2.5元的重庆啤酒(600132),其控股股东重庆啤酒集团以10.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苏格兰纽卡斯尔啤酒公司5000万股国有股,创造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向外资转让溢价最高的纪录。

国有股需减持逐渐成为市场各方包括上市公司自身的共同认识。据悉,山东、江苏、安徽乃至江浙等部分省市提出要在一定时间内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降低到某一比例,某些地区更列出了要减持国有股的公司名单。10月,市场上曾传闻湖南省计划将全部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在深圳进行招商。

12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改制全过程进行了规范,对改制涉及的批准制度、转让价格管理、管理层收购等10个主要环节和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政策要求。

12月16日,鲁抗医药发布公告称,原定于月17日进行的网上、网下申购,由于尚有未尽事宜,增发暂缓实施。2003年1月8日,证监会济南证管办组成四人调查组来到鲁抗医药调查。据报道,次此暂缓增发同一项举报鲁抗医药业绩造假有关。

2003年4月23日,杭州恒生电子刊登招股说明书。两天后,即4月25日,恒生电子突然宣布暂停发行,原因是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当天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恒生电子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

2003年9月1日,已刊出招股说明书的杭州富通昭和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突然公告称,拟发行4,000万A股的发行准备工作尚未完全做好,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协商,并经证监会同意,决定推迟本次发行。

据悉这些暂停背后都有来自监管层的压力,传言中还有某项可转债方案被监管层叫停,象这样多的叫停在证券市场尚属于首例。2003年5月23日,被紧急叫停的鲁抗医药增发重新启动。11月26日杭州恒生电子刊登招股说明书,重新被获准,12月1日完成1700万股新股发行。而杭州富通昭和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至今仍在暂停中。

尽管每一件叫停事件背后原因迥异,但整个现象表明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成熟,在各国证券市场,没有任何法规、监管体系是疏而不漏的,体制完备的国家,拥有强大的自我修补功能,当体制出现缺陷,被不法之人利用之后,国家机器会立即开动起来,弥补裂痕,象英美国家的判例法形态更是为修补市场体制裂痕创造了便利的通道。证券市场叫停现象是监管文明的体现。(东平)

啤酒花前董事长艾克拉木、原诚成文化控制人刘波、民丰实业前董事长孙凤娟、南华西前高管何竟棠……2003年,上市公司高管失踪成为一个新的突出现象。

仔细分析这些失踪高管的人生轨迹,或许人们会讶异于他们曾经在证券市场掀起的惊涛骇浪,在穿过层层迷雾、廓清真相后,他们这一段人生旅程共同的特征是:贪婪。在贪婪的驱动下,这些上市公司高管一再突破职业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在令人目眩的金钱游戏中踏上一条不归路,有的失去了敛聚的财富,有的失去体面的职位以及作为普通大众的自由,最终只有选择自我放逐之路。

据悉啤酒花前董事长艾克拉木失踪后,啤酒花经自查发现金额高达近10亿元的“隐性”对外担保。据报道,艾克拉木掌控的上海宝源投资涉嫌介入啤酒花的炒作,艾的失踪直接导致流通股股东损失外,还连累到与其互保的4家上市公司。

而刘波失踪后,原诚成文化也暴露出不少财务问题,民丰实业前董事长孙凤娟和南华西前高管何竟棠失踪后同样暴露恶意担保和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现象。

随着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日趋完善,市场发展回归理性,证券市场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开始暴露。这些高管失踪背后也反映出上市公司治理的不完善,象艾克拉木在啤酒花涉嫌的违规行为并不是一时之举,说明对大股东和高管的监督约束机制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东平)

今年3月12日,财政部叫停了MBO。一度活跃的管理层收购似乎销声匿迹了。然而,实际上,MBO并未从此偃旗息鼓,在今年一些上市公司的公告中,MBO的身影若隐若现。有关专家指出,由于政策面上有限制,因此操作手法和表现形式更为隐蔽,不妨称这种现象为“曲线MBO”。据统计,今年实施这种变通MBO的上市公司在20家左右。

8月15日,南京新百(600682)发布公告称,拟对控股子公司南京东方商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改革,即由东方商城17名管理人员实施管理层收购(MBO),拟收购总股本24600万股中的12550万股,其中收购公司转让股权的8350万股。拟收购每股价格为1.01元,总资金需求量为12675.5万元,其中管理层自筹现金10%计1267.55万元,其余90%计11407.95万元由无锡国联信托投资公司通过信托方式,管理层人员各自与信托公司签订股权委托协议进行融资收购。东方商城实施管理层收购后,公司的持股比例将从原先的79.67%下降到45.73%。

铜峰电子(600237)的股权转让公告中也出现了管理层的影子。据公告,公司第三大股东铜陵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和第六大股东安徽省铜陵市电子物资器材公司有意向铜陵市天时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铜峰电子1440万股和40.8万股国有法人股。据介绍,天时投资是于2003年6月由安徽铜峰电子(集团)公司和铜峰电子的职工利用部分身份置换费和奖励基金出资组成的民营性质的投资公司。如果此次股权转让成功,该公司将实现职工身份和公司产权的双重转换,最终将有望完成MBO。

在江浙一带由于历史原因,一些上市公司有很深的民营企业背景,今年以来,相继有几家公司进行了曲线MBO。在红豆股份(600400)的曲线MBO中,无锡港下集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1000万股给公司创始人周耀庭先生。江苏吴中(600200)通过大股东吴中集团的改制实现曲线MBO,董事长赵唯一等16位自然人将持有吴中集团60%股权,成为公司最终控制人。

从某种意义上说,曲线MBO是现存制度下的必然结果。从目前存在于市场中的各种变相MBO可以看出,管理层收购存在着无法遏止的本能欲望。如果有关部门能够建立起适用于MBO收购主体的资格认定、资金来源渠道合法的认定、收购价格合理性的认定机制,并加强相关的信息披露和监管措施,让MBO行走在阳光下,那么,MBO不啻为上市公司能进入更新一级发展阶段的推进器。 (李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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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上市方案

2017新年来临之际,我谨代表公司董事会、总经办向一年来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的全体干部员工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和最衷心的感谢,并致以新年最美好的祝愿!

2016年恰逢公司成立四十周年,经过四十年发展,江粉从当初小作坊工厂到如今的上市公司,每一段历程,每一点进步,每一份成绩,都倾注了几代江粉人的智慧和汗水,正是这种无私的奉献精神和顽强的拼搏精神,使我们能在应对挑战中前行,在克服困难中推进,在化解危机中发展,历尽艰难铸就了企业持续发展的“铁打营盘”,使公司能够不断跨越险滩,一次一次迎来发展的新纪元。在此,再次感谢广大员工的努力和付出,谢谢大家多年的不懈支持!

近几年,全球经济疲软,国内外经济形势异常严峻,下游产业需求疲软,使磁性材料行业备受压力。面对恶劣的环境,公司作为国内铁氧体永磁材料的龙头企业,在加大力度、加快速度建设募投项目的基础上,不断研究新产品、开发和实施技术改造,努力实现磁性材料业务效益的.最大化。同时,公司的对外投资贡献了新的收入来源,电线电缆、电机和贸易及物流服务等非磁性材料业务的收入都有较大幅度增长。

2016年,公司科室管理进行了改革,分立为集团总部管理和本部磁材事业部管理;本部管理立足于磁性材料永磁产业的发展,集团总部管理则重点在完善子公司管理体系,促进子公司各产业的健康发展。

继控股中岸公司,扩大供应链服务业务发展之后,2016年公司又设立了P2P平台进军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和搭建磁性材料行业交易的电商平台;2016年9月,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完成了并购深圳帝晶光电公司,使江粉成为了拥有磁性材料与平板显示业务并行的双主业上市公司;公司将初步实现公司多元化发展的战略目标,降低磁性材料下游行业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增强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构建良好的业务发展势头和业绩增长前景。

未来,公司计划在进一步提升主营产品性能及附加值的基础上,利用资本运作,通过收购并购推动优质资源整合的进程,进一步提升产业协同效应,努力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优化产品结构和业务布局,持续提升公司竞争力。

面对恶劣的经济环境、面对日益倍增的竞争压力,希望我们全体江粉员工,仍然发扬传统,团结一心,努力奋斗,共创江粉美好明天!

最后,在此新年之际,公司再次衷心地祝福公司全体同事们工作顺利、身体健康、阖家欢乐、新年吉祥!

「4」公司上市方案

时间就这样很快的过去了,还记得我大学刚毕业时来到公司后,怯怯的面对公司的同事,而转眼间我和同事都彼此熟悉了,半年的时间也就这样的过去了。在过去的半年公司工作中,我作为一名公司新人,很快的熟悉了公司给我的工作,得到了公司领导和同事的一致赞扬。

一年的时间很快过去了,在一年里,我在公司领导、部门领导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本年度的工作总结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方面。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热心为大家服务,认真遵守劳动纪律,保证按时出勤,出勤率高,全年没有请假现象,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需要加班完成工作按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完成。

二、工作质量成绩、效益和贡献。在开展工作之前做好个人工作计划,有主次的先后及时的完成各项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工作效率高,同时在工作中学习了很多东西,也锻炼了自己,经过不懈的努力,使工作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开创了工作的新局面,为公司及部门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三、思想政治表现、品德素质修养及职业道德。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报纸、杂志、书籍积极学习政治理论;遵纪守法,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认真的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

四、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具体工作。

总结一年的工作,尽管有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比如有创造性的工作思路还不是很多,个别工作做的还不够完善,这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在新的一年里,我将认真学习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努力使思想觉悟和工作效率全面进入一个新水平,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更多的贡献

在公司的半年工资中,我得到了公司领导和同事的大力帮助,这是我非常感谢他们的地方,在他们的帮助下,我快速的适应了公司的工作,我为此感到非常的感激。

在将来迎来的一年中,我会继续努力,将我的工作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档次,不辜负大家对我的期望,我会尽我所能的工作,帮助公司实现发展,相信公司的明天会更好!

「5」公司上市方案

第一章 电磁炉相关概述 第一节、电磁炉简介

一、电磁炉的概念

二、电磁炉的分类

三、电磁炉的特征

第二节、电磁炉的构成及原理

一、电磁炉的主要构成

二、电磁炉的工作原理

三、电磁炉的工作过程 第三节、电磁炉的主要优点

一、热效率高

二、温度控制准确

三、安全环保

四、方便实用

第二章 20xx-20xx年中国电磁炉行业总体分析 第一节、中国电磁炉行业发展概况

一、我国电磁炉行业发展回顾

二、中国电磁炉市场稳步发展

三、我国电磁炉行业机遇与挑战并存

四、我国电磁炉市场的主要影响因素

五、中国电磁炉行业技术革新进程

第二节、20xx-20xx年中国电磁炉行业分析

一、20xx年中国电磁炉市场分析

二、20xx年中国电磁炉市场发展状况

三、20xx年中国电磁炉市场发展态势

第三节、20xx-20xx年国内电磁炉市场发展现状

一、品牌格局

二、产品结构和价位

三、高低端产品价差拉大

四、天然气涨价提振电磁炉市场

第四节、中国电磁炉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

一、制约我国电磁炉行业发展的因素

二、中国电磁炉行业存在的质量问题

三、促进我国电磁炉行业发展的对策

四、中小电磁炉企业发展壮大的策略

五、改善电磁炉行业售后服务的措施建议 第三章 中国家用厨房电器具工业财务状况 第一节、中国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行业经济规模

一、20xx-20xx年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业销售规模

二、20xx-20xx年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业利润规模

三、20xx-20xx年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业资产规模 第二节、中国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行业盈利能力指标分析

一、20xx-20xx年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业亏损面

二、20xx-20xx年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业销售毛利率

三、20xx-20xx年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业成本费用利润率

四、20xx-20xx年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业销售利润率 第三节、中国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行业营运能力指标分析

一、20xx-20xx年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业应收账款周转率

二、20xx-20xx年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业流动资产周转率

三、20xx-20xx年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业总资产周转率 第四节、中国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行业偿债能力指标分析

一、20xx-20xx年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业资产负债率

二、20xx-20xx年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业利息保障倍数 第五节、中国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行业财务状况综合分析

一、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业财务状况综合评价

二、影响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业财务状况的经济因素分析 第四章 20xx-20xx年电磁炉进出口数据分析 第一节、20xx-20xx年电磁炉出口分析

一、中国电磁炉产品出口状况

二、影响我国电磁炉出口因素

三、电磁炉产品出口欧洲市场须进行CE认证

第二节、20xx-20xx年主要国家电磁炉进出口情况分析

一、20xx-20xx年电磁炉进口市场分析

二、20xx-20xx年电磁炉出口市场分析

第三节、20xx-20xx年主要省份电磁炉进出口情况分析

一、20xx-20xx年电磁炉进口市场分析

二、20xx-20xx年电磁炉出口市场分析

第五章 20xx-20xx年电磁炉市场竞争及替代品分析 第一节、20xx-20xx年中国电磁炉市场竞争分析

一、中国电磁炉市场竞争不断加剧

二、我国电磁炉市场再掀价格战

三、电磁炉市场品牌关注度特点

四、电磁炉市场品牌关注度现状分析

五、家电下乡难撼中国电磁炉市场基本格局

六、我国电磁炉市场竞争策略 第二节、电磁炉的替代性分析

一、电磁炉具有取代传统灶的趋势

二、电磁炉、微波炉、燃气灶产品性质比较

三、电磁炉能否完全取代传统灶具仍是未知数 第三节、微波炉行业

一、技术革新加速微波炉推广步伐

二、中国的微波炉市场发展现状

三、我国的微波炉行业首个功能性标准实施

四、中国的'微波炉市场出口状况

五、中国的微波炉市场分析

六、海外市场成为中国的·微波炉行业发展关键 第四节、燃气灶行业

一、我国燃气灶新国标实施

二、中国燃气灶市场关注度分析

三、中国燃气灶市场发展特点

四、中国燃气灶市场发展分析

五、中国燃气灶市场集中度有待进一步提升

六、燃气灶消费未来发展趋势

第六章 20xx-20xx年中国电磁炉行业重点企业经营状况分析 第一节、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简介

二、美的商用电磁炉生产基地建成

三、美的集团积极拓展农村电磁炉市场

四、美的电器经营效益分析

五、美的电器业务经营分析

六、美的电器财务状况分析

七、美的电器美的前景展望 第二节、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简介

二、苏泊尔公司绍兴小家电基地投产

三、苏泊尔创新技术保障电磁炉优良性能

四、苏泊尔经营效益分析

五、苏泊尔业务经营分析

六、苏泊尔财务状况分析

七、未来苏泊尔前景展望 第三节、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简介

二、九阳电磁炉入选政府节能产品采购清单

三、九阳股份经营效益分析

四、九阳股份业务经营分析

五、九阳股份财务状况分析

六、未来九阳股份前景展望 第四节、上市公司财务比较分析

一、盈利能力分析

二、成长能力分析

三、营运能力分析

四、偿债能力分析 第五节、格兰仕集团

一、公司简介

二、格兰仕推动电磁炉升级换代进程

三、借力家电下乡格兰仕电磁炉扩张加速 第六节、尚朋堂国际集团

一、公司简介

二、无锡尚朋堂公司发展态势良好

三、尚朋堂电磁炉产品竞争力分析 第七章 电磁炉行业发展趋势及前景预测 第一节、中国电磁炉行业未来发展趋势

二、中国电磁炉市场发展趋势

三、我国电磁炉行业今后发展方向

四、电磁炉行业未来发展热点预测

五、电磁炉技术的发展走向 第二节、中国电磁炉行业前景展望

一、我国电磁炉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二、中国电磁炉市场将逐步走向成熟

三、商用电磁炉市场发展前景看好

四、20xx-20xx年中国电磁炉行业预测分析 附录

附录一:家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 公司简介

中宏经略是一家专业的产业经济研究与产业战略咨询机构。成立多年来,我们一直聚焦在“产业研究”领域,是一家既有深厚的产业研究背景,又只专注于产业咨询的专业公司。我们针对企业单位、政府组织和金融机构,提供产业研究、产业规划、投资分析、项目可行性评估、商业计划书、市场调研、IPO咨询、商业数据等咨询类产品与服务,累计服务过近10000家国内外知名企业;并成为数十家世界500强企业长期的信息咨询产品供应商。

公司致力于为各行业提供最全最新的深度研究报告,提供客观、理性、简便的决策参考,提供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的有效工具,也是一个帮助咨询行业人员交流成果、交流报告、交流观点、交流经验的平台。依托于各行业协会、政府机构独特的资源优势,致力于发展中国机械电子、电力家电、能源矿产、钢铁冶金、嵌入式软件纺织、食品烟酒、医药保健、石油化工、建筑房产、建材家具、轻工纸业、出版传媒、交通物流、IT通讯、零售服务等行业信息咨询、市场研究的专业服务机构。经过中宏经略咨询团队不懈的努力,已形成了完整的数据采集、研究、加工、编辑、咨询服务体系。能够为客户提供工业领域各行业信息咨询及市场研究、用户调查、数据采集等多项服务。同时可以根据企业用户提出的要求进行专项定制课题服务。服务对象涵盖机械、汽车、纺织、化工、轻工、冶金、建筑、建材、电力、医药等几十个行业。

我们的优势

强大的数据资源:中宏经略依托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信息中心系统丰富的数据资源,建成了独具特色和覆盖全面的产业监测体系。经十年构建完成完整的产业经济数据库系统(含30类大行业,1000多类子行业,5000多细分产品),我们的优势来自于持续多年对细分产业市场的监测与跟踪以及全面的实地调研能力。

行业覆盖范围广:入选行业普遍具有市场前景好、行业竞争激烈和企业重组频繁等特征。我们在对行业进行综合分析的同时,还对其中重要的细分行业或产品进行单独分析。其信息量大,实用性强是任何同类产品难以企及的。

内容全面、数据直观:报告以本年度最新数据的实证描述为基础,全面、深入、细致地分析各行业的市场供求、进出口形势、投资状况、发展趋势和政策取向以及主要企业的运营状况,提出富有见地的判断和投资建议;在形式上,报告以丰富的数据和图表为主,突出文章的可读性和可视性。报告附加了与行业相关的数据、政策法规目录、主要企业信息及行业的大事记等,为业界人士提供了一幅生动的行业全景图。

深入的洞察力和预见力:我们不仅研究国内市场,对国际市场也一直在进行职业的观察和分析,因此我们更能洞察这些行业今后的发展方向、行业竞争格局的演变趋势以及技术标准、市场规模、潜在问题与行业发展的症结所在。我们有多位专家的智慧宝库为您提供决策的洞察这些行业今后的发展方向、行业竞争格局的演变趋势以及技术标准、市场规模、潜在问题与行业发展的症结所在。

有创造力和建设意义的对策建议:我们不仅研究国内市场,对国际市场也一直在进行职业的观察和分析,因此我们更能洞察这些行业今后的发展方向、行业竞争格局的演变趋势以及技术标准、市场规模、潜在问题与行业发展的症结所在。我们行业专家的智慧宝库为您提供决策的洞察这些行业今后的发展方向、行业竞争格局的演变趋势以及技术标准、市场规模、潜在问题与行业发展的症结所在。

「6」公司上市方案

上市公司2016新年寄语

篇一

一、挥别2015,来到2016的世界

日月开新元,天地又一春,宽客资本捧着收获的果实,握别2015年;带着希望和憧憬,带着执着与梦想,拥抱宽客资本升级为宽华集团的2016年!

宽客资本自2014年7月创办以来,短短一年半的时间员工团队已接近100人,引入核心合伙人近20位,实收资本达1亿元人民币,累计管理基金规模接近180亿人民币,控股8家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超过50家上市公司,服务资产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超高净值客户近3000名,业务涵盖资产管理、财富管理、互联网金融、健康管理、影视投资和海外家族财富管理等。宽客资本更名为宽华集团,正是在相信梦想的力量下,所有宽客团队成员日夜奋斗的结晶。这种结果,正是这个伟大与变革的时代,赋予所有有梦想之人的恩赐!

二、梦想与伟大的时代同行

时代需要呼唤颠覆性的变化,全球需要颠覆性的创新,未来到底是什么样呢?乐视网贾跃亭认为,未来十年中国的企业将会引领全球的经济进入互联网生态时代。”而由宽客资本升级并面向未来的宽华金融控股集团正是通过互联网生态系统的商业模式屹立于中国财富管理市场的时代风口!

中国经济正在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中国财富管理市场和高净值客户沐浴着中国成长带来的财富大幅增长的历史机会。在这个伟大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给财富管理带来的颠覆性变革让宽华金融控股集团这些年轻的企业提供了弯道超车的大好时机!正如乐视网贾跃亭所说:风口论者都是机会主义者,未来真正能够改变产业、改变世界的人应该是雄鹰型的企业而不是苦苦等风。而宽华金融控股集团正在通过自己的勤奋与韧劲构建一个全新的财富管理互联网商业生态系统,通过颠覆与创新冲破传统财富管理理念与实践的重重雾霾,成为移动互联网时代浪潮上的雄鹰,不断开创企业的未来,开创一个新时代的未来!

新名称,新起点,新征程,所有宽华人将以空杯心态重新出发,主动出击,积极进取,内强筋骨,外塑体魄!

三、感恩与前行

平静的海浪轻拍着岸边,但大海随处波涛汹涌。创业路上多坎坷,尤其是在财富行业,我们永远恪守诚信与合规,我们永远以风险控制第一,我们永远如履薄冰。对于客户的信任与包容,我们永远心存感激!

日月不居,天道酬勤。2016年,梦想仍是我们前行的唯一动力!全体宽华人日夜追逐梦想,所以我们分外快乐;我们与客户一起投资与成长,所以无比幸福!我们不仅要创造财富,我们更要健康、自由与幸福!

我们相信梦想,我们坚持梦想,我们永远相信梦想的力量!

宽华金融控股集团董事长、宽华资本董事长、金客科技董事长 唐春华

写于2016年1月1日,杭州

篇二

2016新年来临之际,我谨代表公司董事会、总经办向一年来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的全体干部员工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和最衷心的感谢,并致以新年最美好的祝愿!

2015年恰逢公司成立四十周年,经过四十年发展,江粉从当初小作坊工厂到如今的上市公司,每一段历程,每一点进步,每一份成绩,都倾注了几代江粉人的智慧和汗水,正是这种无私的奉献精神和顽强的拼搏精神,使我们能在应对挑战中前行,在克服困难中推进,在化解危机中发展,历尽艰难铸就了企业持续发展的“铁打营盘”,使公司能够不断跨越险滩,一次一次迎来发展的新纪元。在此,再次感谢广大员工的.努力和付出,谢谢大家多年的不懈支持!

近几年,全球经济疲软,国内外经济形势异常严峻,下游产业需求疲软,使磁性材料行业备受压力。面对恶劣的环境,公司作为国内铁氧体永磁材料的龙头企业,在加大力度、加快速度建设募投项目的基础上,不断研究新产品、开发和实施技术改造,努力实现磁性材料业务效益的最大化。同时,公司的对外投资贡献了新的收入来源,电线电缆、电机和贸易及物流服务等非磁性材料业务的收入都有较大幅度增长。

2015年,公司科室管理进行了改革,分立为集团总部管理和本部磁材事业部管理;本部管理立足于磁性材料永磁产业的发展,集团总部管理则重点在完善子公司管理体系,促进子公司各产业的健康发展。

继控股中岸公司,扩大供应链服务业务发展之后,2015年公司又设立了P2P平台进军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和搭建磁性材料行业交易的电商平台;2015年9月,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完成了并购深圳帝晶光电公司,使江粉成为了拥有磁性材料与平板显示业务并行的双主业上市公司;公司将初步实现公司多元化发展的战略目标,降低磁性材料下游行业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增强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构建良好的业务发展势头和业绩增长前景。

未来,公司计划在进一步提升主营产品性能及附加值的基础上,利用资本运作,通过收购并购推动优质资源整合的进程,进一步提升产业协同效应,努力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优化产品结构和业务布局,持续提升公司竞争力。

面对恶劣的经济环境、面对日益倍增的竞争压力,希望我们全体江粉员工,仍然发扬传统,团结一心,努力奋斗,共创江粉美好明天!

最后,在此新年之际,公司再次衷心地祝福公司全体同事们工作顺利、身体健康、阖家欢乐、新年吉祥!

2016年元月

「7」公司上市方案

上市公司私有化

上市公司私有化(Privatization),是指对上市公司(目标公司)拥有控制权的股东(持股30%或以上)或其一致行动人(如其全资子公司),以终止目标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通过向目标公司的独立股东(控制权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少数股东)进行要约收购使得目标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要求,或者通过对目标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并将目标公司注销,或者基于资本重组考虑而通过计划安排(aschemeofarrangements)注销公众股东所持股份等方式,所进行的上市公司并购活动。

就A股公司而言,该等私有化通常要受《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规的约束。就H股公司而言,除了要受国内相关适用法律的约束以外,该等私有化还要受《公司条例》、香港证监会《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以及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或《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条款的规管。如果目标公司已发行美国存托证(ADR),则尚需受美国法律的管辖。例如,中石油(0857.HK)对吉林化工(0368.HK)的私有化过程中,就涉及到吉林化工发行的A股、H股以及ADR,因此要受三地的法律约束及监管。

通过附先决条件的要约收购实现私有化

控制权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统称收购人或要约人),可以通过向目标公司的全体独立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将上市公司私有化。鉴于该等要约是以终止目标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因此通常附有一个重要的生效要件:于要约到期日,未登记预受要约的独立股东所持公司股票量低于上市标准所要求的最低公众持股量。关于最低公众持股量,《证券法》第50条的要求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因此,对于A股公司而言,欲实现目标公司的私有化,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需要合共持有目标公司75%(对于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为90%)或以上的股份。

例如,中石油在其对锦州石化(000763)的收购要约中,以及中石化(0386.HK)在其对扬子石化(000866)、齐鲁石化(600002)及中原油气(000956)的收购要约中,均将其要约生效条件约定为:于要约到期日,登记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目标公司股票数量与收购人已经持有的目标公司股票数量之和,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超过90%。因为前述四家目标公司的各自总股本均超过人民币4亿元,因此各自的公众持股比例需要低于10%才能实现终止目标公司上市地位的目的。而在中石化对石油大明(000406)的收购中,由于石油大明的总股本低于人民币4亿元,因此中石化只要合共持有石油大明75%以上的股份,即可实现终止石油大明的上市地位的目的。由此,在中石化对石油大明流通股的收购要约中,中石化将其要约的生效条件设定为:于要约到期日,未被登记公司临时保管的石油大明流通股股票数量占石油大明总股本的比例低于25%。

而就H股公司的私有化而言,收购要约的生效条件除包含类似上述有关收购将使得最低公众持股量低于上市标准(见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8.08条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23条)的要求以外,该等H股的收购要约通常还需以独立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批准目标公司终止上市地位为条件。例如,中石油对吉林化工H股的收购要约的生效要件之一便是,H股独立股东批准吉林化工终止上市地位。

根据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六章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九章有关终止上市的规定,以及香港证监会《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规则2的相关规定,H股独立股东批准目标公司终止上市地位的决议需符合如下条件方获通过:(a)出席会议的独立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5%或以上同意;(b)就该决议所投的反对票不超过全部独立股东(包括未出席会议者)所持表决权的10%;以及(c)对于未接受要约的独立股东所持股份,收购人有权行使并正在行使强制性收购(compulsoryacquisition)的权利。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第2.11条的相关规定,收购人取得强制性收购权利的条件是:收购人通过要约而受让的股份数及最初要约发出后4个月内收购人所陆续购买的股份数之和达到全部独立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0%。对于前述条件,鉴于(c)项要求的实现对于收购人而言不确定性风险非常大,因此实践中收购人通常会请求香港证监会执行人员豁免该项要求。例如,中石油在其对吉林化工的收购中即取得了该项豁免。取得该项豁免后,收购人可以在不享有强制性收购权利的情况下(即所要约收购股份尚未达到全部独立股东所持股份90%时),即可使得H股独立股东通过批准目标公司终止上市地位的决议,只要前述(a)(b)项条件同时获得满足。

在目前的A股适用法律中,对于未接受要约的独立股东所持股份,并未要求收购人须取得对该等股份的强制性收购权利(即要求接受要约的独立股东所持股份达到全部独立股东所持股份的一定比例)。其实,就目前A股适用法律总体来看,不仅没有有关收购人须取得强制性收购权利的条件限制,也不存在需要目标公司A股独立股东通过有关终止上市的决议的类似要求(正在修订中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则在考虑增加类似要求)。只要要约生效后目标公司的最低公众持股量低于《证券法》第50条的要求,目标公司即可根据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提出终止其上市地位的申请。尽管如此,《证券法》第97条同时明确,目标公司终止上市后仍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独立股东,有权要求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所持剩余股份。

另外需要提及的是,理论上来看,根据新《证券法》第88条的规定,收购人基于成本考虑或其他综合因素,可以在其收购要约中规定只收购目标公司的部分股票。不过,该等要约同样需要向全体独立股东发出。例如,对于股本总额未超过4亿元A股公司,收购人已经持有45%股份,则该收购人可以在其收购要约中规定只收购30%的股份,即可达到终止目标公司上市的目的。该等情形下,如果接受要约的股份数超过目标公司总股本的30%,则收购人应当对接受要约的全体独立股东所持股份按比例收购。但是另一方面,根据《证券法》第97条的规定,如果目标公司终止上市,则不仅未接受要约的独立股东有权要求,接受要约的独立股东也可以要求要约人收购前述比例收购时该等股东所持的未获要约人收购的其余股份。就此来看,在收购人为实现目标公司私有化而发出的要约中只规定部分收购并无实质意义。

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终止上市。之后,作为已被私有化的目标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或唯一股东,收购人可以将目标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此时,如果目标公司独立股东既未于收购时接受要约也未于终止上市后要求收购人收购,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目标公司应将剩余股票换成新公司的股权。或者,收购人也可以根据《证券法》第99条的规定选择吸收合并目标公司,并注销目标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此时,鉴于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都将注销,独立股东所持剩余股票将换成收购人的等值股份或股权(关于合并后对剩余股票的兑换,详见下文)。

通过吸收合并实现私有化

除上述附先决条件的要约收购以外,控制权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还可以通过吸收合并目标公司实现该公司的私有化。例如,中石化对北京燕化(0386.HK)以及对镇海炼化(1128.HK)的私有化即是采用这种方式。

通过该等吸收合并进行的私有化通常需要进行如下特别程序:(1)控制权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统称合并方)与目标公司(被合并方)签署公司合并协议以及目标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合并;(3)合并决议通过后,目标公司向其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作出相应公告;以及(4)目标公司注销全部已发行股份。需要特别提及的是,根据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合并需要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该项规定在新《公司法》中已经取消。

关于合并决议的通过,如果目标公司为A股公司,《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规定,公司合并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或以上特别决议通过。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31条的进一步规定,鉴于私有化情形下合并方虽然也属被合并方的股东,但是由于其与合并方案有关联关系,因此合并方在相关决议进行表决时应回避。也就是说,公司合并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独立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或以上通过。如果目标公司为H股公司,则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第2.10条的规定,合并决议需要获得H股独立股东的批准,而且该批准需要同时满足如下条件:(a)出席会议的独立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5%或以上同意;以及(b)就该决议所投的反对票不超过全部独立股东(包括未出席会议者)所持表决权的10%。

关于目标公司股份的注销,可以通过目标公司回购股份进行,也可以通过合并方收购独立股东所持股份进行。根据《公司法》第143条的规定,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股份公司可以回购股份;并且该等回购的股份应在回购后6个月内注销。《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24条进一步明确,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选择在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以要约方式或以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在这方面,香港《股份购回守则》规则1规定了类似的购回方法。所不同的是两地规则中有关股份回购的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25条,因公司合并而进行的目标公司股份回购,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但是,《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均未进一步明确该等决议是否需要2/3或以上表决权的特别决议通过。尽管如此,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31条,在就为私有化而进行的股份回购进行表决时,合并方仍应当回避表决。在这方面,《股份购回守则》第3.3条明确规定了类似《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第2.10条有关批准合并之决议的条件,即该等股份回购决议需要同时满足如下条件:(a)出席会议的独立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5%或以上同意;以及(b)就该决议所投的反对票不超过全部独立股东(包括未出席会议者)所持表决权的10%。另外,《股份购回守则》第3.3条还进一步规定,在为实现私有化而进行股份回购时,如果目标公司的董事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则该等人员将不属于目标公司的独立股东,应与合并方一样需要回避表决。

相比由目标公司进行股份回购而言,通过合并方收购独立股东所持股份然后注销该等股份相对更为简单。例如,在中石化对北京燕化的合并协议中就约定,由合并方通过银行直接向同意合并的独立股东的证券帐户支付合并对价,然后该等同意合并的独立股东所持股份即视为注销。该等方式下,只需要就合并方案进行表决即可,无需再就股份回购决议表决。而且,在就合并方案进行表决时,也并未如同表决股份回购决议时那样要求目标公司的董事或其一致行动人回避。

不论是由合并方收购或由目标公司回购,对批准公司合并的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持有异议的独立股东,通常有权要求目标公司或合并方以公平价格收购其所持剩余股份(例如《公司法》第143条)。但是,如果既不同意合并也未于合并决议通过后要求目标公司或合并方购买其股份,该等股东所持剩余股份将会被换成合并方的股份或股权,因为为私有化而进行的吸收合并需要注销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该等兑换通常是由合并方按前述剩余股份所占目标公司的净资产额增加合并方的相应注册资本金,然后将该等新增注册资本金登记于前述独立股东名下。

通过计划安排实现私有化

除上述两种主要途径外,在港股市场,上市公司有时还可以根据《公司条例》第166条的规定通过一种协议或计划安排(aschemeofarrangements)来实现私有化。例如,2003年进行的中粮香港对鹏利国际(原0268.HK)的私有化以及投资团(多家BVI公司)对太平协和(原438.HK)的私有化,均是通过此种计划安排的方式实施的。该种安排通常是在一种特殊的市场环境下进行的,即目标公司股票市价相对于公司净资产出现大幅折让,而且公司股票日均成交量非常低。2003年前后的香港地产股便遭遇如此市场环境,因而出现多宗私有化案例。

在上面所提及的特殊市场环境下,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主要股东”或“建议提出方”)通常会根据《公司条例》第166条提出一项通过计划安排实现目标公司私有化的建议。而该等建议,(a)对于建议提出方而言,其诱因是有机会以折让价买进资产;(b)对于其他股东(“计划股东”)接纳建议而言,其诱因在于可以获得高于市价之溢价。该项计划安排的核心是,主要股东通过向计划股东支付注销价而注销计划股东所持股份(“计划股份”),然后相应削减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如果计划生效并得以执行,目标公司将成为由主要股东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目标公司因不再符合上市标准所要求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而申请终止上市地位。

目前境内法规尚未有关类似计划安排的具体规定。而就港股公司(包括H股)而言,适用的主要规则是《公司条例》第166条及削减注册资本的相关条款,以及《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第2.10条有关计划之批准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并参照上述中粮香港私有化鹏利国际以及投资团私有化太平协和的案例,该等计划安排的通过通常需要取得三项批准:(1)在高等法院就此专门安排计划股东召开的会议(“法院指令会议”)上获得通过;(2)在紧接法院指令会议之后召开的目标公司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以及(3)高等法院批准该等计划(有可能会修订计划)并确认拟削减的公司股本数额。对于前述第()(1)项批准,综合《公司条例》第166条及《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第2.10条,该计划需要满足如下条件:(a)出席法院指令会议的计划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5%或以上同意;以及(b)就该决议所投的反对票不超过全部计划股东(包括未出席会议者)所持表决权的10%。而对于前述第(2)项批准,则只需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主要股东)所持表决权75%或以上通过即可;于该项表决,主要股东(建议提出者)并不需要回避表决,也未规定反对票不得超过特定比例。

结语

就上述三种私有化途径来看,通常主要采用的是要约收购或吸收合并方式。而就A股市场来看,目前中石油、中石化的相关私有化安排中均是采用了要约收购的方式。两种方法相比较,要约收购情况下,收购人只要能保证可以取得75%(或90%)或以上的股份,即可达到终止目标公司上市地位的目的。当然,该等要约收购需要遵守《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尤其还要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因而需要取得证监会对要约收购的无异议函并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而在吸收合并情况下,虽然不再需要证监会的批准,但是实施合并除需签署合并协议并通知债权人以外,尤其需要取得目标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合并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独立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或以上特别决议通过。另外,如果不是由合并方收购而选择由目标公司回购股份而注销同意合并的独立股东所持股份,则该等股份回购也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且,如果目标公司选择以要约收购方式进行回购,则仍要遵循要约收购的相关规则。

而对于第三种方案,尽管目前国内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是笔者认为,一旦在特定市场环境下,有必要选择该等计划安排实现私有化。则相关安排除了需遵守《公司法》有关削减注册资本的规定以外,可能也会涉及拟注销的计划股份的回购或收购,尤其是,似乎还应取得证监会的认可。

「8」公司上市方案

借壳上市种类很多,按照对已过会案例的梳理,借壳上市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同时原控股股东退出壳资源;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国资委层次),控股股东发生改变,这种类型重大资产重组多发生在国资委体系内部,其目的是实现国有资产内部整合;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但壳资源原有控股股东不退出壳公司。

按照对壳资源的清理方式,上市公司借壳上市亦可分为“出售清壳”、“置换清壳”两种方式,按照出售、置换对象的不同可具体分为非关联出售、关联出售、非关联置换、关联置换四种类型。

(一)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原控股股东退出壳资源

这一类型借壳上市具体可分为国有控制人变为非国有控制人、非国有控制人变为国有控制人、以及非国有控制人间的变更。

1、国有控制人变为非国有控制人,原控股股东退出壳资源

典型案例:中文传媒(600373)、st大成(600882)、st偏转(000697)

在此类型借壳上市案例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等方式将所持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收购人,重组完成后,“壳公司”原控股股东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权从而退出壳资源。

在清壳方式的选取上,此类借壳上市案例多选择资产置换方式,以上三利均以此种方式同时实现了“清壳”与“资产注入”。

2、非国有控制人变为国有控制人,原控股股东退出壳资源

典型案例:渤海租赁(000415)

3、非国有控制人间的变更,原控股股东退出壳资源

典型案例:亿晶光电(600537)、华夏幸福(600340)、海润光伏(600401)

这种借壳上市案例,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国有股权转让,通常涉及以下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改变,集团内资产梳理

这一类型借壳上市多发生在国资体系,国资体系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实现优异资产证券化。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虽然发生改变,但是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化,仍为地方政府国资委。同时,分析发现:在国资体系内部存在大量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均没有发生改变,但上市公司整体性置出经营性资产,改变主营业务的重组案例。

1、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重大资产重组

典型案例:西北化工(000791)、海通证券(600837)、云煤能源(600792)、二纺机(600604)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均未发生改变,上市公司置出所有经营性资产,改变主营业务的重大资产重组

典型案例:百视通(600637)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如果为国资委独资,则可利用无偿划转,将其所持股份划转至国资委其他具有优质资产的国有独资收购方,上市公司通过资产出售或置换实现清壳,再注入其他优质资产。

在国资体系股权转让中会涉及以下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号)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

(三)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原控股股东保留股权

典型案例:长安信息(600706)、兴业矿业(000426)、浙报传媒(600633)

此种类型借壳上市的特点在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不转让自己原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虽然其失去了控股股东地位,但其仍然保留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的权利。

「9」公司上市方案

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上市公司最新公告,内容供大家阅读参考。

募资并购重组

富控互动:重组拟收购宏投网络49%的股份

富控互动(600634)披露重组进展,公司拟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收购品田投资所持有的上海宏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9%的股份;若经双方协商后同意采用其他收购方式的,公司具有选择权。 宏投网络的主要资产是英国网络游戏公司Jagex Limited,Jagex Limited所属行业为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代码 I64)。

北部湾港:按再融资新规调整重组方案

北部湾港晚间公告,公司根据证监会最新发布相关规定,将本次重组方案中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份底价,由15.11元/股调整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并确定发行数量将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募集配套资金额度仍为16.8亿元。公司将于6月1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新重组预案。北部湾港原重组方案于5月10日遭证监会否决。

栖霞建设:终止筹划重大事项 股票复牌

栖霞建设公告,鉴于双方无法就拟投资标的的估价等具体条件最终达成一致,本次交易已无法推进,公司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事项。公司股票于5月19日复牌。公司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为拟投资建筑施工企业。

世纪鼎利:停牌系因重组事项将上会

世纪鼎利晚间公告,公司于5月17日收到证监会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将于近日召开会议,审核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股票已于5月18日开市起停牌,待收到并购重组委审核结果后公告并复牌。

麦趣尔:终止2016年非公开发行事项

麦趣尔晚间公告,鉴于再融资政策法规、资本市场环境、融资时机等因素发生了诸多变化,公司决定终止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根据此前的定增预案,公司拟募集不超9.99亿元用于O2O烘焙连锁建设项目。

投资合作

康得新与京东在推广裸眼3D领域达成战略合作

康得新(002450)公告,公司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在京东游戏手机产业联盟发布会上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书》,双方通过优势互补、资源整合,达成紧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推动各大品牌厂商研发、制造及销售基于公司裸眼3D方案的产品并预装3D东东等3D游戏内容分发平台;通过定制包销等方式携手引领裸眼3D游戏终端的产业发展,战略合作期限为三年。

坤彩科技:拟6亿元在福清市建20万吨/年氯氧化钛项目

坤彩科技(603826)公告,5月18日,福清市政府与公司在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以书面方式签署协议。公司拟投资6亿元,在福清市江阴工业区建设20万吨/年氯氧化钛项目。

隆华节能:拟3.33亿元并购复合材料公司

隆华节能(300263)公告,公司拟3.33亿元收购咸宁海威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66.69%股权。标的公司从事复合材料业务,2016年营收4746.68万元,净利2479.39万元;但2017年前两个月,营收不足60万元,亏损逾400万元。隆华节能称,该公司为是国内唯一专业从事军工舰船装备高分子先进复合材料研制的专业公司,可与公司现有资源形成互补。

名家汇:拟15亿元在六安投建科技产业园

名家汇公告,公司当日与安徽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协议,拟在开发区投建名家汇科技产业园项目。该项目将分两期投资15亿元,两期项目分别于交付土地并通过规划审批之日起24、36个月内完成建设并投产。建设内容包括LED 研发中心和制造基地,名家汇科技华东区运营中心等。项目全部竣工投产后,预计年产值12亿元。

恒康医疗:拟收购三甲医院马鞍山医院 股票复牌

恒康医疗公告,公司拟受让马鞍山市中心医院有限公司100%股权,若无法达成100%的股权收购目标,则公司最终持股比例应不低于70%。马鞍山医院始建于1938年4月,是由原马钢医院整体改制而成的一所非营利性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公司股票5月19日起复牌。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仁影医学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与奥泰医疗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将共同投资设立恒康奥泰医学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恒康奥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中上海仁影以现金出资6,000万元,占恒康奥泰60%的股份。

合同中标

中利集团签订3.18亿美元“一带一路”战略合作项目

中利集团(002309)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孙公司腾晖能源阿根廷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近日签订合同,腾晖光伏承接上海电力合计300MW电站EPC分包业务,预计2018年5月19日为机械竣工日,涉及合同总金额3.18亿美元。该合同项目是中国与阿根廷“一带一路”战略合作项目之一,也为公司发展“一带一路”业务奠定了良好基础。合同涉及总金额约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19.45%,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2017年、2018年的光伏EPC业务发展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龙元建设:中标14.91亿元PPP项目

龙元建设(600491)公告,根据黔东南州公共资源交易网近日发布的《天柱县鉴江小流域综合治理PPP项目中标(成交)公告》,公司(牵头人)、宁波明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公司全资孙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项目总投资约14.91亿元。本项目的中标有利于公司在PPP领域进一步积累项目经验,提升PPP业务市场竞争力。

积成电子:中标1.4亿元国家电网项目

积成电子(002339)公告,近日收到国家电网公司及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发来的中标通知书,公司中标金额共计1.43亿元,合计占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的10.05%。中标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2017年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海大集团:签署6亿元投资合作协议

近日海大集团的下属子公司广州市益豚猪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平果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投资生猪生态环保养殖扶贫建设项目及配套生物饲料工厂建设项目的合作协议》,拟以自有资金6亿元投资年出栏50万头的商品猪(年存栏2万头母猪)养殖场及配套年产20万吨生物饲料生产项目。

雷科防务:全资子公司签订12,790万元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2017年5月18日,雷科防务全资子公司理工雷科与黄勇先生、汪杰先生签订了《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理工雷科拟以人民币12,790万元收购黄勇先生及汪杰先生合计持有的西安青石100%股权以及黄勇先生持有的博海创业18.16%股权。收购完成后,理工雷科将直接及间接持有博海创业51.16%的股权。

举牌增持

新华百货获宝银系连续增持持股与物美系几乎持平

新华百货公告,股东上海宝银及其一致人上海兆赢18日增持26.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83%。增持后,上海宝银兆赢共计持有公司32.9063%股份,逼近控股股东物美系所持32.94%的股权。根据增持计划,上海宝银兆赢拟自4月25日起开始增持,未来12个月内增持股份不超过2%,拟增持额不超2亿元。本次增持是4月25日以来第6次增持。

奥特佳:实控人再增持49.6万股

奥特佳实际控制人王进飞于2017年5月17日,从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496,000股。王进飞自2017年5月16日起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455,900股,投入资金约1668万元。

日海通讯: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购买1927.8万股

日海通讯公告,截至公告披露日,北信瑞丰基金日海1号资产管理计划已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购买公司股票,购买数量19,278,019股,购买均价21.49元/股,占总股本的6.1789%。至此,公司已完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购买。

民盛金科:控股股东柚子资管拟增持1%至2%公司股份

民盛金科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柚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19日起12个月内,计划以自身名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不低于1%且不超过2%的公司股份。

锦龙股份:管理层合计增持118.55万股

锦龙股份今日接到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知,公司管理层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了公司股份合计1,185,500股。

美盛文化:总经理增持21.1万股

美盛文化董事、总经理郭瑞于2017年5月18日,以自有资金通过交易系统合计增持公司股份211,000股,交易均价25.74元/股,合计交易金额5,431,140元。

德尔股份:董事长增持4.13万股

2017年5月17日,德尔股份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李毅先生通过交易系统从二级市场以连续竞价方式增持了公司股份41,308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4%,增持金额为206.33万元。

「10」公司上市方案

1、竞争者分析

对翠竹山庄而言,其竞争主要来自两方面:

⑴韶大附近的其他农家乐,如乡村发现、百香园等,这些农家乐提供的服务项目较多,如K歌、特色菜等,而且在学生当中的知名度大,也比较受欢迎,但这些农家乐并没有提供自行榨果汁这项服务。而相对于可口可乐,奶茶等其他饮料,现在越来越多学生,特别是女生都注重健康养生,都倾向于鲜果汁这类健康饮料。所以翠竹可以通过提供这项特色服务来吸引顾客。

⑵来自韶大商业街的其他鲜榨果汁店。这些店提供的水果种类多,选择也很多,但是这些店的鲜果汁的价格普遍都偏贵,据调查,一般的鲜果汁定价小杯:4.5元,大杯:6元,很多想喝鲜果汁的学生看到价格都会打消念头或减少喝鲜果汁的次数,而翠竹山庄提供的优惠价可提高其竞争力。

2、目标消费者分析

主要目标消费群:韶大学生,主要是针对由班级,社团或学生自发组织的烧烤野炊活动。

3、产品定价分析

跟据翠竹山庄现有和未来客容量以及成本定价:

水果由顾客自带,多少由顾客自己决定,榨汁机、一次性杯、白砂糖、水等其他道具由翠竹山庄提供。

「11」公司上市方案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参与子公司业务经营。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在通常情况下,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通过有限责任原则成立的在法律上相互独立的法人实体,它们相互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在经济上,它们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资金、技术、品牌、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发展战略上,母公司都控制和管理着各子公司,但一旦发生债务关系,根据法人有限责任原则,却只能由各该子公司独立对其债务负责,母公司不承担责任。这样,如果子公司破产,而其破产财产又很少,子公司债权人基本上得不到偿付的情况下,他们能否就母公司的财产提出债权要求,就成了一个非常复杂而又难以处理的法律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我国公司法对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关系问题是持二者相互独立说,即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互相独立,各为独立的法人,各自独立承担其责任。也就是说,我国公司法在母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关系上仍坚持有限责任原则,并没有作出例外规定。

如上所述,对于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债务责任关系,或者如中国般坚守有限责任原则,或者如英美等国般采用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即“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或者如德国般对公司集团的责任关系作出列举式直接立法规定,都有其可取之处,但它们或者失之偏颇,或者有悖市场经济的主体独立精神,都没有妥善解决母子公司间的债务责任关系问题。

从民法的基本原理出发,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不管是母公司的债务责任还是子公司的债务责任都是一种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最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违约责任,一是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一种基于合同而产生的以补偿性为主要性质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则是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依法应在民事上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与违约责任共同构成民事责任的体系,但二者之间有本质上的区别。子公司因其经营行为而发生的债务责任关系,一般而言,既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侵权责任。鉴于违约与侵权这两种责任本质上的不同,对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债务责任关系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区别分析。

首先,子公司的债务如果是基于合同而产生,那么就应适用违约责任方面的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及其后面一系列条文的规定,违约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如果子公司与其它经济主体订立合同,并基于该合同而产生违约之债,子公司就应依其违约行为承担债务责任。

同时,由于该债务责任是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而有效的合同必然是基于双方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合同权利义务也完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作为能够订立该合同的合法、独立的主体,不论哪一方,都必须对自己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及合同内容的判断独立负责。所以,合同相对人只能向子公司主张违约之债权,而并无向该子公司的母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之权利,这也符合合同自由理念及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原则。

其次,子公司的债务如果是基于子公司的侵权行为而产生,则应适用侵权责任方面的法律规定。与违约责任不同的是,侵权责任一般发生在预先不存在联系的当事人之间,他们相互间没有意思联络,更谈不上有什么权利义务方面的约定。在侵权法领域,不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义务是法定的,因此,“现代社会,尽管各国的社会制度、历史习惯、经济发展状况等存在重大差别,但各国侵权法皆以过错责任为原则。” 同时,许多国家针对特殊侵权行为还规定了过错推定、严格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以弥补过错责任之不足,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概而观之,与违约责任中的合同自由、相对主义等理念不同的是,在侵权责任中,各国立法和实践更多地偏向于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等,更偏重于保护被侵害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对于母公司与侵权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关系,应充分考虑到过错、举证责任倒置、公平、过错推定原则等并视子公司所享有的自主性的程度以及母公司对子公司侵权所致损害结果施加影响大小的程度来决定让母公司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这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其一,如果子公司完全独立自主,并且母公司对于子公司侵权结果的发生并无施加任何影响,则应由子公司独立承担该侵权之债;其二,如果侵权结果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地归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指挥管理、干涉或其他方面施加的影响,则应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侵权之债承担全部或部分清偿责任。概而言之,即应视母公司对子公司侵权责任发生的过错有无及过错大小来确定是否应由母公司来对子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大小。

综上所述,我国《公司法》对于母、子公司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对其相互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也没有作出特别管制。仅仅一个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几十字的条文,过于笼统、不利于操作及保护外部债权人和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随着我国加入WTO,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子公司的行为也日益频繁,仅仅凭现行的公司立法已经无法解决类似于上述所提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案等关于母子公司间责任关系的纠纷。

因此,应立即对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细化。具体而言,可以如前文所述,将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划分为违约与侵权两种情形:在违约与一部分的侵权情形下,可持传统的有限责任原则,由子公司单独就其违约之债向相对人承担责任。在另一部分侵权的情形下,可视子公司侵权后果的发生与母公司过错之有无及大小,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该侵权之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在立法体例上,则可采用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条文列举相结合的做法,对公司法第十三条进行修订,或者如德国立法般另行专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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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公司上市方案

企业上市是一件上市繁复的工作,准备的时间短则一年,长则三年以上,公司的规范程度、业绩情况、是否涉及投资者引入及股权激励等因素均会影响上市准备时间。

以向证监会申报材料为基准时间倒排时间表,关键时间点如下:

基准时间:向证监会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之前3-6个月内:完成上市辅导的申请及备案工作。(具体时间依据各地证监局对上市辅导的时间要求而定,通常要求3-6个月)同时,各中介机构应完成上市申报材料的制作工作。

2、上市辅导申请时间之前3个月内:完成股份公司改制(改制前应完成账务的调整工作,相关会计报表数据已经相关中介机构认可,净资产数据在改制后不存在继续调减而导致出资不足的情形)。

3、改制之前N个月内(此过程需要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的时间):改制之前通常应完成拟上市公司的规范工作,并按照设计的上市方案(例如,股权结构、引入投资者、股权激励等)完成相关工作。此步骤是影响IPO成功与否的关键步骤,根据不同公司的规范程度以及设计的上市方案复杂程度,不同公司的时间跨度存在很大区别,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上市准备的时间。以下将拟上市公司经常存在的,对上市时间可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简单列示,企业可以自行比较是否存在相关问题,来判断自己准备时间的长短。

4、历史上存在改制、剥离、设立需要上级部门或相关机构审批但审批程序及手续有瑕疵的,需重新取得相关手续。

5、存在代持、职工股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等情况的.,需要逐一清理并作出承诺,相关中介机构需逐一核实。

6、出资时存在瑕疵的,例如实际出资未到位、以没有实际用途或价值明显偏低的专利权出资、缺少相关验资、评估程序等等,需要补足或补充相关程序。

7、收入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为少交税而隐匿利润等,需重新追溯调整,补缴相关税金。此情形需企业尤其注意,其可能直接影响企业是否具备上市申报的条件而导致申报时间大幅后移。企业未上市时,通常有隐藏利润少交税的动机,甚至部分地区税务机关满足征税指标的情况下,授意企业不要超额交税,然而如果企业想要上市,一方面IPO对拟上市公司有业绩要求,另一方面,IPO审核时关注会计核算的规范及纳税守法问题,因此为顺利上市,企业需要释放原隐匿起来的利润,这样就会带来大幅的账务跨年调整。若这种账务调整涉及补缴税金的金额较大,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滞纳金、罚金,以及无法开具税收守法证明,保荐机构、律师无法发表税收守法意见的情形,从而导致不具备IPO申报条件,相关年度无法作为IPO申报期的问题。此情形实务中非常多,若有上市打算,必须及早规划业绩及税负。

8、财务核算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需进行相关规范后才能申报材料。例如,未进相关明细核算、成本核算无法与收入相配比等,需企业重新对申报前三年一期的账务进行调整。且需聘请有资格的会计机构进行相关审计确认。

9、为解决上市前资金需求或改变单一持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需引入投资者,从寻找合适的投资者、谈判、方案设计到最终投资到位,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有些企业还涉及自身股权结构、组织结构的调整,也需要预留充分的时间。

10、上市前为激励高管、稳定员工,可能涉及股权激励等事项,相关方案设计、持股公司设立等也需要一定时间。

上述未做一一列示,但由上可见,上市准备时间因企业而异,很难泛泛而论,有时也与企业一把手的性格特点以及中介机构的专业程度有很大关系,从实务中一年内申报出去的算是很快的,准备三五年的情况也不少,这还未考虑期间证监会停止受理或对特殊行业限制等政策因素的影响。

「13」公司上市方案

股份****上市庆典酒会

活动策划方案

a主题规划会议会议目的

一、会议目的

二、参会嘉宾

本次酒会拟邀请参会嘉宾300人,主要包括:

1、****

2、企业客户

与××股份****长期保持良好关系的广大客户,如:××公司、××公司等近百家企业

3、国内知名新闻**

21世纪经济报道、经济观察报、财经、财经时报、**时报、中国经营报、中国**报、中国经济时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中华工商时报、金融时报、中国新闻社、经济参考报、**市场周刊等近30家国内平面、电视、网络**

4、证监会相关人员

5集团上级单位组长及兄弟单位有关领导名单如下:

---××、×××等

三、酒会形式

酒会以“款待、庆贺”为主要基调,给嘉宾以“规模、气势、专业、热烈、隆重”的感官印象,增强其对××股份****的信任感和亲和力。活动分为“庆典仪式和客户答谢”两大部分,庆典仪式突出隆重、热烈、新颖,突出企业品牌和高科技味道,故背景部分由××股份****logo作为视觉主体,使背景诉求简单明确;舞台中心放置庆典仪式用模拟青铜钟;整体舞台设计充分体现亲和力,舞台设计和灯光处理采用高科技色彩和节日气氛。

灯光设计采用程控电脑摇灯,辅以现代舞台电子设备,展现舞台效果。**本设计采用电声、室内弦乐,辅以音频电子混音处理。活动的第一部分内容主要突出:

“隆重、热烈”,因此,以平缓厚重的背景**拉开序幕,主持人与发言者穿插安排。庆典仪式高潮为传统的上市敲钟仪式,诉求简单明确,背景灯光以及背景**形成的冲击力将仪式推向高潮,期间伴随生光电特技、**特技以及喜庆礼花的设计。

活动的第二部分内容主要突出:“答谢、款待”,整体场景气氛本着“和谐、高雅、宽松、热烈”的基本色调处理,期间安排多轮次高雅精致的艺术表演与活泼刺激的**活动。

b程序手册

时间内容

左屏右屏

灯光**

烟雾及礼花

备注17:30

「14」公司上市方案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每一个企业都希望能够有效推广自己的新产品,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目光并增加销量。要想达到这样的目标,一个全面而有针对性的推广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将详细介绍一种新品上市推广方案,旨在帮助企业更好地推广新产品并取得良好的市场反响。


第一步:确定目标消费群体


企业需要明确新产品的目标消费群体。这可以通过市场调研、消费者调查等方式来获得相关数据。根据调查结果,企业可以了解到目标消费群体的年龄、性别、地理位置、兴趣爱好等信息,从而更好地制定推广策略。


第二步:制定品牌意识推广策略


企业需要制定品牌意识的推广策略。品牌意识是消费者对于品牌的认知度和情感感知,对于企业产品的认同感和忠诚度有重要作用。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提升品牌意识:


1. 新品发布会:举办新品发布会是提升品牌意识的一种有效方式。通过举办盛大的发布会,邀请媒体、行业专家和目标消费群体的代表参与,展示新产品的独特卖点和创新之处,增强消费者对于品牌的关注度和好奇心。


2. 广告宣传:企业可以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投放广告,以提高品牌曝光率。广告的内容需要与目标消费群体相符,通过独特的创意和吸引人的视觉效果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


3. 社交媒体营销:利用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品牌推广已成为一种主流方式。企业可以在微博、微信、抖音等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与新产品相关的内容,通过互动和分享来增加品牌曝光率和传播范围。


第三步:采取市场营销策略


除了品牌意识推广,企业还需要采取市场营销策略来吸引消费者购买新产品。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市场营销策略:


1. 促销活动:可以通过举办折扣促销、赠品活动等方式激励消费者购买新产品。促销活动可以在线上平台、实体店铺以及专门的推广活动中进行。


2. 产品展示和试用:在购物中心、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地方设置展示柜台,展示新产品并提供试用体验,吸引消费者的兴趣。可以在展示柜台上设置专门的推广人员,向消费者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和优势。


3. 口碑营销:积极培育消费者的口碑,是提高新产品认可度和销量的重要手段。企业可以引入意见领袖进行产品试用和评价,利用微博、微信等平台发布他们对于产品的观点和体验,进而引发更多消费者的关注。


第四步:建立客户关系


除了推广新产品,企业还需要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以为未来的发展打下基础。以下是一些建立客户关系的方法:


1. 客户服务: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是保持客户满意度的重要环节。企业应该设立客户服务热线,及时回应消费者的问题和投诉,并积极改进不足。


2. 奖励计划:通过建立奖励计划,激励消费者继续购买和推荐新产品。可以派发优惠券、积分等形式的奖励,让消费者觉得购买新产品是一种实惠和享受。


3. 定期沟通:及时向消费者提供关于新产品的信息更新,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定期沟通,以保持与客户的联系并增强品牌形象。


以上是一种新品上市推广方案的详细介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需求来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只有制定合理而全面的推广方案,并付诸实施,才能更好地吸引消费者的目光,从而推动新产品的销售和市场份额的增长。

「15」公司上市方案

1、上市公司相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对财务批露要求更为严格

2、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挂牌自由交易流通(全流通或部分流通,每个国家制度不同),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可以在证交所交易流动

3、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间他们的问责制度不一样

4、上市公司上市具备的条件是:公司开业已3年以上;其股本部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持有股票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最后,上市公司能取得整合社会资源的权利(如公开发行增发股票)非上市公司则没有这个权利。

按我国公司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主要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则是指依法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获得证券交易所审查批准后,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本 质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点,如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东通过选举董事会和投票参与公司决策等。但上市公司区别 于一般公司的最大的特点在于可以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筹资,广泛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从而迅速扩大企业的规模,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因此,上市公 司的股本扩张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要比一般公司强。许多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往往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开上市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步骤。

做 为收藏品,二者有什么的区别.一,都是一张纸,有批准文号,都是股份制前进路上改制企业!应该不分彼此的,所不同的,有的上市了,有的为非上市,上市就一 定是衡量价值的唯一标准吗?未必!名气的大小,是后天,公司,人为宣传的结果,并不是公司一出现就有名气的'.有的是借助公司管理人员,有的是靠产品.从近 代史的中国来看,很多的公司生生死死的,才推进了股份制改革的深化.有借鉴!有改进!一张张股票,股权证代表着一个个公司的人文,历史.背后有很多故事等 待我们去挖掘,历史还要向前走,不管是上市还是非上市,谁的价值高低,是由后来者,有市场去衡量,我们要做好的是,多挖掘这些宝贵的,代表着中国股份制改 革的股票权证才是最重要的.

「16」公司上市方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证监会以主席令形式发布的部门规章,是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为的总括性规范,涵盖公司发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五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第六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处罚。

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六十八条 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研字〔1993〕19号)、《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6号)、《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8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3号)、《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69号)、《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3〕7号)同时废止。

「17」公司上市方案


面对千变万化的证券市场,我国证券立法日益显得捉襟见肘,发生在2000年的裕兴和北大方正争夺方正科技控制权一案,再次暴露了我国现行证券法规在操作性和部分条款合理性方面的不足。

“一致行动人”的合法性

“一致行动人”是上市公司收购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它直接关系到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与公平。但是,我国证券法对“一致行动人”未作任何规定。此次以裕兴为首的六家公司以“一致行动”进行权益披露,又一次将“一致行动人”的问题提了出来。早在1993年,我国第一起上市公司收购事件——“宝延风波”中,就因为“一致行动人”问题而引起争议。宝安上海公司在1993年9月30日公告持有延中股票的5%,10月4日宝安再次公告,已持有延中股票的16%,其跳跃幅度之大令人难以置信。后来经中国证监会查实,早在9月28日,宝安上海公司的关联企业宝安华阳保健用品公司和深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所持有的股票就分别达到4.52%和1.57%,合计持有6.09%。按照国外证券法的规定,关联企业应作为一致行动人进行权益披露,宝安属于严重违规行为,而我国的证券法却没有
相应规定。此次北京裕兴实际持股1.5304%,低于北大方正实际持股4.36%,裕兴以“一致行动”问鼎第一大股东,6家公司除2家属北京裕兴关联企业,其余的没有关联性,那么,这6家投资者是否可作为“一致行动人”进行公告?现有的法律法规也无法回答。

关于“一致行动人”的界定,目前,受到普遍赞许的是香港证券与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的规定,“一致行动人”包括依据一项协议或谅解,透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一间公司的投票权,一起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公司的控制权的人。美国证券法中与“一致行动”类似的概念则为“受益股权”(Benificial Ownership),即两个以上的股东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形式的合同、协议,或达成某种默契,某种关系等取得对某一股票的控制股权。从各国规定看,“一致行动人”一般包括关联人以及有一致行动的契约关系的人。“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数量合并计算,他们有着共同的目标(获得目标公司经营控制权),并共同行使表决权。“一致行动人”的认定在客观上十分困难,基于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防止大股东联手操纵市场,各国对“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比较宽泛,对举证要求也很低。如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列举了八种关联人,包括:一家公司及其母公司、子公司、并列子公司;联营及前述四类公司的联营公司;一家公司与其任何董事(包括该董事的近亲,有信托关系的公司和该近亲或公司所控制的公司),等等,并规定除非有相反证明成立,否则这八类人被推定为一致行动人。根据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判断“一致行动人”以合意为要件,只要有为获得目标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而进行共同行为的合意即可认定为“一致行动人”,而且,合意并不需要书面的协议,只要有一致行动的事实。日本证券法和美国的规定相似,同时进一步规定拥有超过50%股份的母子公司,以及亲戚关系等,即使事实上无合意,也视为“一致行动人”。

我国证券法对“一致行动人”未置一词,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的遗憾,正在制定之中的《上市公司收购细则》应解决这个问题。比照国外相应规定,我们首先应明确“一致行动人”的范围,包括关联人和有一致行动契约的人。关于关联人的范围,新出台的沪深两市《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人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可加以采纳。参照香港的规定,除非有相反证明,关联人应视为一致行动人。无关联关系的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比较复杂,有各种情况,包括有明确协议的人,无明确协议但在行动上又有某种默契的人,长期的合作伙伴,临时的战略同盟等等。无关联关系的“一致行动人”的认定范围过窄,有利于收购人分割其持有的股票,避开权益披露的触发点,降低收购成本,为大股东联手操纵市场提供了空间,会使广大中小股东得不到有力的保护;无关联关系的“一致行动人”的范围过宽,虽能使广大投资者及时获得信息,但是同样会有市场操纵之忧。如上分析,裕兴的实力虽然无法和北大方正集团相比,但裕兴借“一致行动人”仅用几千万的资金就与北大方正“叫板”,并且达到了通过举牌而使股价上涨的目的,使得市场人士普遍担心其实施市场操纵。从美国的规定来看,对“一致行动人”的范围相当宽,只要有合意即可,而且合意的形式 可以是多种方式的,但是美国有严格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有效防范市场操纵的发生,而从我国情况看,无关联关系的“一致行动人”范围不宜过宽,如果允许无关联关系的临时战略同盟作为一致行动人有可能助长市场中以“收购”为名的价格操纵行为。笔者以为我国的无关联关系的“一致行动人”应以长期合作伙伴为限,相互之间是否有明确协议在所不问,只要一致行动的合意即可,以裕兴为例,据裕兴称,另4家公司只是朋友关系,非长期合作伙伴,因此不应列入一致行动人之列。

收购信息披露制度

根据“太阳是最佳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的理论,“公开、公正、公平”的信息披露制度成为各国政府监管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主要方式。信息披露制度的确立,使投资者在相对平等的条件下获取信息,对即将或正在进行的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作更合乎市场规律的投资决策,可以有效防止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权利滥用行为。所以,信息披露制度是各国证券立法的重心。

以裕兴为首的六家公司披露其权益的同时,提出了《关于增补推荐董事会候选人和监事会候选人的提案》以及《关于实施2000年度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提案》,目标直指控股权,同时,在北京和上海两次召集记者,“宣传”其“策略投资者”的思路,重复其“寻求优势互补”的举牌理由,并宣称要将收购战进行到底。但是对裕兴等六家公司的情况作稍加分析,人们不得不怀疑其收购实力,但只能是怀疑而已,目前的法律对这种行为还无能为力,这就涉及到我国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了。

各国的收购信息披露制度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持股信息披露,二是要约信息披露。持股信息披露制度要求股东在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比例时,必须报告并披露持股意图。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使投资者在充分掌握同等信息的基础上及时作出投资决策,而不至于让大股东利用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或资金优势而形成事实上的信息垄断并操纵股价。美国1968年《威廉姆士法案》在这方面有着比较完备的规定。其第13,14条规定了收购方在取得上市公司5%或5%以上股权时应当履行披露的义务。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权益披露制度大致与美国相同,不过要求的持股比例不同,如香港《证券(权益披露)条例》规定的比例为10%,澳大利亚《统一公司法》规定也是10%,并同时要求披露持股意图。要约信息披露是指进行要约收购的股东必须详细公告收购要约内容,内容包括收购方本身的情况、收购的目的、收购价格、收购条件、对目标公司的经营计划,员工安排等等,使目标公司的股东得到及时、平等地了解所有事实和意见的机会,也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来决定是否出售所持有的股票,这是目标公司股东实现公平待遇的一个重要前提。

和国外一样,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包括两个部分,即持股信息披露和要约信息披露制度。但是,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18」公司上市方案

引导语:在很多投资者心目当中,上市与否是衡量一个公司业绩好坏、 规模大小以及发展前景的重要指标。下面是yjbys小编为你带来的美大型非上市公司业绩完胜上市公司,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在美国,大型非上市公司的发展速度超过了上市公司,成为推动美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非上市公司成重要支柱

财务信息公司Sageworks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美国大型非上市公司的发展速度超过了上市公司,而且利润率也更高。2011年以来,营收在5亿美元以上的美国非上市公司每年销售额的增长速度是上市公司的3倍。就在最近的12个月时间里,大型非上市公司的销售额平均增长近11%,而上市公司的'销售额仅增长近3%。

自金融危机以来,上市公司销售额超过非上市公司的唯一一个时期只是在截至2010年8月14日的12个月时间。不过,就在这段时间里大型非上市公司的利润率还是超过了上市公司,其中非上市公司的净利润率平均达到8.6%,而上市公司则为7.5%。

在美国,非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十分重要,因为美国约2800万家企业中,上市公司的比例非常低。在员工数量超过500人的美国企业里,每6家就有5家是非上市公司。哈佛大学和纽约大学的研究人员表示,早在2010年,美国非上市公司贡献了非住宅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2.8%,销售额的58.7%,税前利润总额的48.9%。

在福布斯公布的2013美国非上市公司榜中,戴尔成为最引人瞩目的新上榜公司并一举登上榜单季军,更是自2007年的克莱斯勒以来第一家首次上榜便杀入前十强的企业,营收规模达到569亿美元;排名第一的是食品烟草行业的嘉吉公司,营收规模达到1367亿美元。此外,榜单上的224家非上市公司营收总计达到1.61万亿美元,同比增长8%。

不上市的精彩

企业不愿上市,不同的企业或许有不同的原因。在国内,对于企业该不该“上市”的讨论也一直没有停止过。正如顺丰快递董事长王卫曾说过:真正想做好企业不一定要上市。一些大型企业不跟随大流,坚持不上市的理念,似乎有着自己的商业逻辑。

Sageworks董事长汉密尔顿表示,市场有一种普遍的误解认为“非上市”就是“小”,但现实中非上市公司的规模、类别和营收规模各不相同,这些企业能够上市的机会非常多,但大部分却都选择不上市。此外,例如科技巨头戴尔等科技企业,在上市多年后意识到还是私有化更好,反而选择退市。美国哈佛大学和纽约大学的研究人员们在对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分析中使用了Sageworks的数据,他们发现上市公司的投资额较少,而且对于投资机遇变化的反应速度也不如非上市公司快。

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表现完胜上市公司,Sageworks公司分析师比尔曼表示,上市公司的高管们不得不小心应对各种预期和市场反馈,而非上市公司的老板可以完全基于什么有利于公司发展而做出决策,比如是将利润用于再投资还是冒险进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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