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课件(集合15篇)
发表时间:2019-05-24国际税收课件(集合15篇)。
✪ 国际税收课件 ✪
国际贸易实务课件主题范文:贸易摩擦的处理随着国际化程度的加深,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也日益紧密。然而,与此同时,贸易摩擦也逐步增多。贸易摩擦是指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国际贸易过程中产生的争端、纷争和冲突。如何处理贸易摩擦,成为了国际贸易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贸易摩擦的处理,首先需要了解其产生的原因。归纳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贸易壁垒过高
有些国家或地区出于保护本地产业或制造业的考虑,采取了过高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限制了其他国家商品的进口,导致贸易摩擦的产生。
2. 进出口产品质量不合格
一些国家出口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引发了进口国贸易纠纷。同时,也可能是进口国的检验标准过于苛刻,导致一些出口国的商品无法出口。
3. 知识产权侵犯
知识产权侵犯也是贸易摩擦的主要原因之一。一些国家抄袭他国产品,侵犯了知识产权,导致国际贸易争端。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具体措施,来有效化解贸易摩擦。
1. 正确的贸易政策
一些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政策过于保护本地产业,反而制造出了不必要的壁垒,导致了贸易摩擦。建议这些国家或地区应该采取开放政策,适当减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鼓励进口更多的商品。
2. 建立透明的检验标准
进口国的检验标准过高,容易导致一些出口国的商品无法出口。因此,建议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建立透明的检验标准,避免因不同的标准而引发贸易摩擦。
3.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也是解决贸易摩擦的一个关键点。各国应当共同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总之,处理贸易摩擦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只有通过合作与沟通,才能够实现贸易和谐,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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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贸易实务概述国际贸易实务是指跨越国界、以货物、服务、权利等作为交换的媒介而进行的贸易交易活动。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贸易愈加复杂,也给企业带来了更多新的机遇与挑战。因此,对国际贸易实务的认知、掌握和实践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二、国际贸易实务中常用的几种贸易方式
1. 进出口贸易
进出口贸易是指国内企业向外国销售货物或从外国进口货物的交易活动。通过进出口贸易,企业能够拓展市场,增加收益,同时也能够获取更多的原材料和技术资讯。
2. 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企业通过在国内建立子公司、控股、合资、合作等方式,与国内企业进行经济合作的贸易方式。外商投资不仅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还能够带动就业,提高技术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
3. 业务代理
业务代理是指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代理服务,代理销售对方生产的产品或提供对外服务。业务代理通过与客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不仅可以增加企业业务范围,还能够提高企业的客户满意度和品牌知名度。
三、国际贸易实务中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
1. 关税和贸易壁垒
国际贸易过程中,关税和贸易壁垒是企业常遇到的问题。为应对这些问题,企业需要研究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例如通过国际贸易协议等条约进行调解。同时,还可以通过积极参与国际贸易组织,争取自由贸易,降低关税以及贸易壁垒。
2. 汇率变动
在国际贸易中,汇率的变动是十分常见的。企业需关注汇率的变化,并尽量规避因汇率变化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如采取合理的汇率对冲策略来降低风险,使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顺风顺水。
3. 一次性付款
国际贸易中常常存在一次性付款的情况,企业需要对此进行仔细的分析和评估,确保自己的资金安全。同时,还需对信用风险进行认真评估,选择可靠的贸易伙伴。
四、国际贸易实务中经常用到的术语
1. FOB(Free On Board):是指卖方在将商品交付在船上的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装运和装卸费、海关清关及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2. CIF(Cost Insurance Freight):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运并购买保险,并承担海运费用的一种贸易方式。
3. L/C(Letter of Credit):也被称为信用证,是由银行代为发放的一种用于保障交易的付款保障工具。
4. T/T(Telegraphic Transfer):是一种通信汇款方式,是指买方通过银行汇款至卖方银行账户的一种贸易支付方式。
五、国际贸易实务中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
1. 国家政策
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公司战略,适应政策变化,同时也要规避政策风险,防范企业风险。
2. 国际市场趋势
企业需要关注国际市场的发展趋势,进行市场分析,发展新产品,寻求新的市场机遇,增强企业竞争力。
3. 贸易伙伴选择
企业需要选择优秀的贸易伙伴,确保贸易合作关系的稳定、可靠和互惠互利。同时,需要加强交流沟通,及时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合作关系的稳定性。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实务是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所必备的知识和技能,企业需要了解国际贸易中不同的贸易方式和相关术语,同时应对国际贸易中的常见问题。企业需要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和国际市场趋势,积极选择可靠的贸易伙伴,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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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税收,大家都不会陌生。因为在我们的生活中,大家经常会说到税收,有时甚至还会因税收而烦恼。
但税收究竟是什么呢?
税收的税是由“禾苗”的“禾”和“兑换”的“兑”组合而成的。《辞海》说文解字中对税的解析为:禾,指庄稼、谷物,俗称农作物或劳动农产品;兑,表示兑换;“税”造字本义为用谷物兑租赋。现在呢,货币就是禾,把货币的一部分交给国家,这就是税的意思。
比如说:那一条条通达的水泥道,那一处处休闲的广场,那焕然一新的开发区,那免费的课本和学杂费,那五彩的霓虹灯……都是税收在发挥它那巨大的作用。现在我终于明白了,国家的建设要靠财政,而财政的绝大多数要来源于税收。
记得有一次,我和爸爸去超市买东西。当我兴致勃勃地提着大量好吃的正准备离开时,却看不见了爸爸的身影。于是,我回头一看,爸爸正走向服务台去开票。我感到很奇怪,于是跑到爸爸跟前,问:“为什么买东西要开票啊?”爸爸说了一大堆,但我一句也记不清了,只是我一直还不知道为什么要开票。但现在,我终于懂了。
记得还有一次,爸爸拿着一张税收发票,上面没有以往的“纳税光荣”的字样,而是赫然醒目地印着“中奖拾圆”,我欣喜地看着、笑着,感受着中奖的快乐与纳税的幸福。虽然只有小小的十元,但也是对自觉纳税的极大鼓励啊!
我也渴望自己能成为一名光荣的纳税人。那时候,我将自豪地说:自己真正成为了祖国的一份子,我将把我最真挚的爱交给祖国,放在税收里,尽情享受税收带来的阳光与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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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什么?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入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我踏进了初中的大门,作为一个初中生,我竟然连税收是什么都不懂,真惭愧啊!
小时候,就曾听大人们讲过纳税,但当时只是模糊的明白它就是一种集体交钱给国家这样的一个程序,并还以为交税是大人们的事,与小孩子无关;可现在不同了,交税是每个公民应该做的,国家通过交税这个程序是为大家做好事的。纳税本就取之于民,也用之于民,所以我们应该依法纳税,将我们的生活建设的更美好!
我的家乡是个美丽的地方,人杰地灵,依山傍水,它不仅仅有许多宏伟的建筑,还有迷人的风光。例如,沱江两岸的吊脚楼、沙湾区的万寿宫、黄丝桥古城真是数不胜数。以前我们的凤凰哪有如今的富丽堂皇,从南华大桥向跳岩俯视:白天,沱江的潺潺流水,吊脚楼里时不时的传出苗家阿妹的歌声,哼起带有苗韵的小调儿,嗯,真是一种无与伦比的享受;夜晚来临之际,两岸的房屋、桥头、酒吧都安上了灯光,整体看起来五彩缤纷,美丽极了!但是在凤凰乡下,以前有路可是却行不通。雨天,车过了车陷,人过了会沾的一身泥巴;晴天,路面坑坑洼洼,车和人走过,路面扬起一丈多高的灰尘,真是头疼。现在有了人人的依法纳税,国家聉钱把乡下的这些路都修成柏油马路了。再也不用担心下雨或天晴的苦恼了,这可都是纳税的功劳啊!
再举一个实例吧,就从最近的大事说起吧。我国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了7。0级地震,地震发生的两个小时之后,国家及时派出人员抢救,仅仅一天时间,救出了200多人,但还是有噩耗传来,死亡人数达到了69人。此事一出,国家立刻拿出了许多资金进行周转,这让我不得不冒出一个疑问?这些钱是怎么来的呢?之后我明白了,这些钱都是通过个人或某个集体按一定的比例一同收取的。
税收对于我们学生来说也受益无穷。国家为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和中学生免除了学杂费,为我们中学生拨付补助,以前,只有贫困山区的孩子才能享受到的政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各项建设需要更多资金,因此,去年的税收工作虽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但绝没有终止税务机关提高队伍素质,强化税收征管和检查工作,深入贯彻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方针,相信明年的今天,我们会生活得更好,祖国将更加繁荣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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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贸易的主题范文国际贸易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经济活动。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国际贸易在全球经济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这个竞争激烈的时代,如何参与国际贸易,抢占市场份额,提高自己的竞争力,成为了一项必须掌握的能力。
1. 如何做好国际贸易的市场研究
国际贸易的市场研究是做好国际贸易的必要前提。如果没有一个详细的市场调研,你将无法了解市场的需求和趋势,更无法与潜在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
市场研究中需要关注的问题有哪些呢?首先是了解当地政策、法规和规范。其次需要研究当地的文化、经济、政治背景等。另外,需要研究当前市场的趋势和需求,收集用户反馈信息,了解当地的消费习惯等。在市场研究中,还需要分析竞争对手的表现,发现自己的优势和劣势,寻找自己的突破点。
2. 如何建立国际贸易的营销策略
国际贸易的营销策略是非常关键的。它直接影响公司的销售和市场份额。建立一个好的营销策略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产品的定位,需要清楚自己的产品定位和差异化特点。其次是制定适合当地市场的产品营销方案和打造有吸引力的品牌形象。另外,还需要考虑渠道选择、定价、促销和广告等因素。
3. 如何做好国际贸易的风险控制
国际贸易是面临各种风险的,比如政治风险、经济风险、货币汇率风险等。如何做好风险控制,保证自己的利益?
首先,需要对合作伙伴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确保他们的实力、信誉和市场地位。另外,需要与银行建立紧密的联系,掌握实时的汇率情况,及时调整汇率风险搭建合理的融资和保险机制,减少损失。
4. 如何优化国际贸易的供应链管理
供应链管理是国际贸易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在国际贸易过程中,需要管理和协调的环节非常多,如采购、生产、库存管理、配送以及售后服务等。
为了优化供应链管理,需要采用先进的供应链管理系统,建立多元化的供应链,降低采购和物流成本。此外,还需要设立供应链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货物快速、稳定的运达终端客户。
总的来说,国际贸易的实务工作很复杂,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如何做好市场研究、建立合理的营销策略、降低风险、优化供应链等是国际贸易工作者必须掌握的技能。只有不断提升自己,才能抢占市场,赢得商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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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收筹划在国外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税务行为,它代表了一个国家法制的完善程度,借鉴美国等先进国家的税收筹划的经验,提出了培养良好的税收环境,提高征纳税双方的素质,不断改进税收筹划的方法等一系列不成熟的对策。
在欧美等国家,由于增值税、消费税等商品税的税款会转移到消费者的头上,所以筹划的空间和可能性都较小,而所得税属于直接税,税负不容易转嫁,纳税人本身又是负税人,所以税收筹划的对象主要是所得税。
对所得税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后,企业可有效地降低成本,提高投资的边际收益。
以下以美国为例进行分析。
在美国由国会制定联邦税法,其他各级立法单位制定州和地方税法,而且需由超过三分之二的公民进行投票表决通过后才可执行。
充分彰显了纳税人具有表决权和拥有独立性。
由于美国州与州之间税法有较大的差异性,税种开征、停征、征税对象与税率、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就便于比较,给税收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筹划空间。
以美国为代表的大多数欧美国家实行的都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结构,而在所得税的构成中又是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
而我国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建立起了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双重税制结构,所得税所占的比重极小,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所占的比例在不到7%。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应把所得税直接税作为改革的重点,既能不断缩小日益增长的贫富差距,又可保证财政收入的增加。
在美国的联邦税务局中,有完备的税务征管机构,早已拥有先进的网上办事系统,可直接查询各个年份全国所有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和详细资料,对违法纳税人的处理严厉、到位,没有烦琐的行政干预,拥有较高的权威性。
而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不高,利用计算机等先进的征管手段有待进上步提高,税务部门还无法较为准确的掌握纳税人的收入、纳税等情况,这就给纳税人带来的较大的偷逃税款的空间。
美国税法规定,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的所得才确认为计税所得,才需纳税。
这就产生的一个理论漏洞:资产有增值,但是由于没有交换或变现,就无需纳税。
因此国外很多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购入土地等具有增值潜力的资产,资产增了值,但是不急于出售,企业就无需缴纳资本利得税,而且企业在银行的借款利息还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三种企业的组织形式所适用的税法有很大的差异。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而股份有限公司需缴纳公司所得税,其股东从公司分得的股利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公司向股东支付的股利不可从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美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可享受限额为100美元的免税股利。
而且,还规定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可按合伙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充分利用税法的规定就可以节约数额较大的税款。
除了要考虑所得项目的筹划外,纳税人还会充分考虑扣除项目确认的相关问题。
如扣除的时机、货币的时间价值以及适用的税率等。
健全和完善所得税制,使所得税更能充分发挥对收入的调节作用,同时也可使纳税人有更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对税法条文的修订过程中,对税法规定中不明晰、模糊的界定应加以改进。
如税收筹划应顺应国家的立法意图,何谓“国家立法意图”就很难准确界定。
因此,在税法的不断完善和修订中,应减弱税法条文的弹性,加强一些硬性的规定,对一些判定给以准确的标准,这样就降低了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双方作弊的可能性。
长期以来我国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较弱,而有些企业的部分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所以针对这种现状,要在全社会加强法制宣传的力度,加大举办法制教育培训班频率,使法律观念和意识真正的深入人心,而不只是流于形式。
对企业的财会人员不断进行业务培训,熟悉国家的会计、税法、企业管理等最新的理论和政策,能正确理解和运用税收筹划,使税收筹划这一政策能在我国快速、健康地发展起来。
对税务机关来说,要加大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工作,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杜绝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为税收筹划的执行提供一个良好的税收大环境。
2.3 加大对偷逃税款的惩罚力度,促使纳税人进行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
在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得以提高的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如果纳税人偷逃40%的税款,面临的只是10%或更少的罚款,那么纳税人为什么不去偷逃税款呢?所以,加强税收的强制性,增强税法的权威性,在客观上就促使纳税人遵纪守法,进行法律许可范围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全面、复杂的理财行为,集税法、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融为一体,它要求税务筹划人员除了具备牢固的专业知识作为基础,还应熟悉国家最新的税法政策及别的国家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能把这些专业知识跟企业的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从总体上进行筹划分析,更多地顺应立法的宗旨,使企业能充分利用宏观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进行指导,既能实现企业经营成本的减少和利润最大化,又能对企业的生产、发展做出长远规划。
税收筹划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平的提高有赖于市场观念与税收征管法制化的有机结合。
会使纳税人实现成本最低化与利润最大化的惟一手段就是进行纳税筹划,所以在不少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一些咨询机构中,税务筹划的咨询业务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有的企业聘请注册税务师、税务顾问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不仅降低了税收筹划的成本,而且也提高了税务筹划人员的专业和道德素质,这就在客观上加速了税收筹划行业的发展速度。
纳税人正确地运用税收筹划,就可以使纳税人减少纳税成本,使会计利润最大化,但是如果纳税人曲解或误解了税收的法律法规而实施的.税收筹划,由此带来的损失就要由纳税人自己承担。
机会成本是指一种资源(如资金或劳力等)用于本项目而放弃用于其他机会时,所可能损失的利益。
在进行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时,应该既考虑显性成本,还要考虑隐性成本,它们共同构成了投入要素的机会成本,就样这可以使收益最优化。
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是一笔数额不小的资金流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如果税负相同,筹划期间大致相同,那么就应选择税款延迟缴纳的税收筹划方案,尽量使费用扣除提前,应税所得额的实现延后,这就相同于获得了一笔数额相等、期限推后的无息贷款。
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筹划经验,培养良好的税收环境,提高征纳税双方的素质,不断改进税收筹划的方法,使税收筹划真正反映一个国家法制的完善程度,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1]于前.我国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理论分析[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5):37-38.
[2]计金标.税收筹划(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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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十年间,全球化进程以及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给国际税收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国际税收工作总结的目的是对这一领域的最新发展进行详细丰富的探讨和分析。以下是对国际税收工作总结的一份最新信息。
一、全球化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世界各地开展业务。这给国际税收带来了新的挑战。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合理安排企业架构和财务活动来减少税负,这种行为被称为税收避免。许多国家为应对这种行为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确保跨国公司按照公平和透明的原则纳税。
二、数字化时代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跨境销售数字产品和服务。这种跨境交易的特征使得传统的国际税收规则无法完全适应。国际社会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持续进行着讨论和磋商,目标是建立适应数字经济的新的国际税收规则。其中最重要的议题之一是如何确定数字经济企业在哪些国家应纳税。
三、全球税收合作与信息交换
为了实施更有效的国际税收规则,各国之间加强了合作和信息交换。通过签署双边和多边税收协定,各国承诺分享涉税信息,以便发现并打击跨国企业的税收规避行为。此外,一些国际组织和机构通过设立税收信息交换平台来促进全球信息共享。
四、税收透明度与反避税行动计划
为了应对跨国公司的税收规避行为,许多国家制定了反避税行动计划。其中最著名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基地侵蚀和利润转移》计划。该计划旨在通过改革国际税收原则和要求跨国公司更加透明和合规来减少税收避免行为。
五、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
由于税收涉及国家主权和利益,各国在国际税收问题上往往存在分歧和争议。为了解决这些争端,一些国际组织和机构建立了争议解决机制。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设立了争端解决机构,用于解决与国际贸易和税收相关的争端。
六、可持续发展与税收政策
随着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求,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税收政策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相结合。例如,一些国家通过减少对碳排放的税收优惠来鼓励企业和个人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这种以税收政策引导可持续发展的做法被认为是未来国际税收发展的趋势。
综上所述,国际税收工作正在不断演变和发展。全球化和数字化时代给国际税收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国际社会通过加强合作和信息交换来应对跨国企业的税收规避行为,并努力建立适应数字经济的新的国际税收规则。反避税行动计划的推出以及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也为国际税收工作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环境。与此同时,税收政策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结合也成为未来国际税收工作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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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①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称: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缔约国均享有对倾销的单方抵制权。但是,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条款仍是一个总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性。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反倾销条款加以解释。因此,反倾销条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内瓦讨论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协议》,该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六款的解释和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协议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但是,80年代以来,反倾销法的适用愈来愈走向极端,反倾销措施也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再次将修改反倾销协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议在乌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倾销内容的是韩国。当时,韩国出口增长最快的“现代汽车”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倾销调查,因此韩国政府谈判代表决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议修改反倾销协议。1990年6月6日以关贸总协定副总干事Carlisle为组长的一个非正式起草小组拿出了反倾销协议第一个草案 《Carlisle I 草案 》。该草案做了很多的规定来迎合欧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此后,尽管关贸总协定作了很多的努力来协调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直到《邓克尔文本》的出现,仍无法达成一致。《邓克尔文本》充分考虑到了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最大成员方的要求,但该文本也未完全采纳欧美的提议,特别是美国要求对第三国组装产品进行规避的情况做出规定和要求建立特别争端解决机制这两方面没有得到满足。②因此在该文本的基础上,1994年,“乌拉圭回合”顺利结束并达成了《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该协议为WTO现行的反倾销法。它是WTO法律框架中非关税壁垒的多边协定中的一部分,为WTO的各成员国制订了一个总的框架。同时,它也进一步放宽了反倾销措施适用的条件,扩大了反倾销法适用的范围,增强了国际反倾销的透明度、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不同于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定只对签约国产生效力,它是作为WTO众多多边协定中的一个而存在的,对WTO全体成员国都有约束力。其影响力要比以前的反倾销协议大得多。显而易见,《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大成就。
自1994 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实施生效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反倾销法律制度。该法第30 条明文规定了中国的反倾销规则,即“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成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其第32条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国务院规定了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调查,并做出处理。”上述规定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几乎一样。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该条例将反倾销实体法和程序法集于一身,对于从申请、立案开始到终裁,征收反倾销税为止的每一个具体环节,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为我国的企业针对外国产品的倾销提起反倾销诉讼,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此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该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中组织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它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了产业损害裁定听证的原则及当事人、听证主持人、回避以及听证程序等问题。③但这些法规与WTO的有关基本原则仍然有不尽符合之处,因此,11月26日我国又颁布了新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废除了97 年《条例》中的有关反倾销的规定。该法律是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和世界贸易组织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而出台的,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其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再商榷,以便更好的保护我国工业的发展。WTO的成立,尤其是1994 年的《反倾销协议》的签订,对世界各国的反倾销立法都起了推动作用。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又才迈进WTO大门,如何运用WTO法和与WTO接轨直接关系到我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得失。同时,我国正承受着倾销和反倾销的严峻现状,这些都对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WTO是世界上一个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为了保护世界贸易自由化以实现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加,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实现这一目的的办法就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导致各成员国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
取消的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WTO实施了一系列的保障机制:〈一〉世贸组织规则的透明度要求 它要求各成员国应迅速公布有关法律、法规等,无法公布时,必须提供公众可以获得的条件。旨在使各成员国及贸易者对成员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行政决定及相关的其他国际协议有充分及时的了解和熟悉,为贸易机会提供可靠性和预期性。〈二〉通知要求 其要求成员国向世贸的有关机构通知其法律法规的情况,通知要求进一步促进了成员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与世贸规则的一致性。通知的事项既包括现有的规定,也包括对现行法律规章的修改和新颁布的规定。〈三〉贸易政策评审制度 该制度是“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新协议。贸易评审机构每隔一段时间对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审查,审查的频率依据成员的贸易量确定,贸易政策制度是确保透明度和一致性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虽然评审结果和提出的建议对被评审方没有约束力,但该制度提供了一个监督和反馈的机会,有助于其他成员利用争端解决程序提出指控。〈四〉争端解决机制 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是保证成员的国内法律法规与世贸组织规则要求一致的最有力的措施和制度。争端解决制度将成员间的贸易争端解决置于多边制度的约束之下,成员在寻求解决违反义务和利益损害途径时,应诉诸并遵守争端解决体制的规则和程序。对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申诉方可请求赔偿或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中止对有关成员的减让或其他义务,甚至采取“交叉报复”的手段。世贸组织协定是各成员机构依宪法程序正式批准的国际条约,各成员国的立法机构在批准这一协定时也应承担使国内立法同世贸规则接轨的义务。任何国家的经济立法与世贸规则相抵触,就可能被裁定违背世贸规则并受到制裁。《世贸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应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项协议规定的义务。这也表明世贸组织成员有义务使其国内立法与世贸协议相一致。④
我国加入WTO后,可以享受一系列权利,但同时,我们也要承担相当的义务。而在法律上,我们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使我国法律法规和WTO的系列规定不相抵触。人们常常把国际法称为“软法”,因为国际法的遵守主要是通过国际社会舆论形成的,依仗人们内心的信念、道义力量来实现,是一种不确切的规范。此外,各国为了彼此尊重,交往方便和友好合作,往往相互之间也采取各种国际礼让。但这些一旦与某个国家的实际利益相抵触,那么利益至上的原则,就会阻挠国际法效力的实现。同时,当事国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就这一方面而言,它不像国内法那样具有强制实施的保障和有力措施,确实是“软法”。但实际上,从上两个世纪以来,国际法一直在作为国际交往中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而不断发展的。各国不但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宣示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而且各国为了使国际法更好的在国内有效的加以适用,不是采用“转化”的方式使国际法变成国内法的具体规则,就是采用“并入”的方式直接在宪法里承认国际法的效力。我国的做法就是“转化”法和“并入”法兼用。我国的宪法虽然没有就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做出一般性的规定,但在若干部门法中已为此设有专门条款。如《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此外,为了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还制定了一些专门条例,以便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我国为履行有关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两个维也纳公约而制订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⑤显然,我国是遵守国际法的规定的。WTO 作为一个国际性的组织,其制定的规则也是我国所尊重和执行的。实际上,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与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目标是相一致的。只是加入WTO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修订、补充提出了更快更全面的要求。
中国在改革不断深化之际,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长期实践中,已深刻的`认识到了反倾销法的必要性:1、自从1948年总协定文本的生效以来,反倾销措施已被现行国际贸易制度确认为一种合理合法的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手段。 2、反倾销法作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与其他同样被认可的反补贴法、反托拉斯法、保障条款等相比较,有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3 、反倾销法的实施可以有效的防止和消除倾销造成的侵害。它使进口商品在没有倾销性影响的前提下,进入中国市场。使进口商品真正体现市场价格,参与市场的公平和正当的竞争。4、在反倾销生效期间,进一步提高中国企业自身的竞争实力。客观上,国外进口商品因其被征有反倾销税,而不得不提高产品价格。这对倍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来说,给了它们一个喘息和调整的时机。⑥
《反倾销条例》的出台,是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我国加入WTO后对我国法律逐步进行修改的一个方面,是我国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的一个证明。应当说,反倾销法的制定非常有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囿于我们反倾销的实践不多,还有其他诸多的现实问题,新颁布的反倾销法仍有很多的不足。可以想象,随着我国进入WTO,外国的企业与我国各个领域的企业面对面交锋的机会不断增加,我们的反倾销法在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也会日益暴露它的不足。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积极着手反倾销法的修改工作。在修改的过程中,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
1、提高反倾销法律的“档次”。如前所述,我国《反倾销条例》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这种行政法规效力毕竟不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鉴此,结合我国几起反倾销调查案件的实践,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和制定一部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反倾销法律,对于促进我国反倾销法的不断完善和趋势稳定,并与国际接轨都十分重要。
2、配套法规的完善。我国除了出台专门的反倾销条例,还应该考虑到法规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关系。我国对《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和《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条也要做相应的修改。譬如,在《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就要充分补充对低价倾销产品的企业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对出口企业相互倾轧,低价竞争的做法给予严厉制裁,以维护出口秩序,打击倾销行为。而在完善《价格法》时,就要调整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规定。在全国或一省制定统一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规定,使其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⑦
3、因果关系及附加条件。GATT《1994年反倾销协议》对与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采取了列举式和排除式相结合的做法,即应当审查提交给当局的所有相关证据,并排除倾销产品外的、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如非倾销价格出口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国内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等。这些都是值得在修改我国反倾销法中予以借鉴的。而对于附加条件,笔者则认为,必要的附加条件,诸如对国家总体利益的考虑,国内消费者可能因该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而增加的负担与国内产业所受损害的程度相比较等等,有益于:(1)增加有关调查当局实际操作中的灵活性;(2)避免因片面保护某一产业部门而招致国家总体利益、对外贸易大局以及广
大消费者利益的巨大损失;(3)有利于我国加强对外贸易经济谈判,因为征收反倾销税并非唯一的、最优先的抵制倾销的方法。当然,对“附加条件”必须严格加以限制,以防止有关调查部门的主观随意,增强反倾销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4、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1)明确规定“申请人”、“国务院有关部门”、“利害关系方”等规定;(2)依照《协议》的规定,完善我国反倾销复审与审查制度;(3)在调查程序中,主管当局要向当事人披露重要事实,使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发表意见,陈述看法,提供相关的资料以求的最大程度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是各国规定,我国亦如此。但我国对何为“重要事实”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反倾销法对此应有具体的操作标准。(4)参照《协议》第10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追溯征税的效力、期限、程序及限制等;(5)进一步明确规定反倾销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期限,各部门调查和做出初步裁定的期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贸部的建议做出是否同意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调查或做出裁定的阶段的规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的效力期限,复审和审查以及多征退税的期限等等。
5、建立与完善我国反倾销诉讼体制。
(1)、合格的诉讼主体。 一般而言,原告是指反倾销诉讼中 “利害关系方”。虽然我国《反倾销条例》也有“利害关系方”的概念,但是却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界定。从现行《条例》第19条的规定来看,所谓“利害关系方”似乎仅限于反倾销调查对象——被控告倾销产品的出口商及其进口经营商以及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产业,而并不包括其他各方。笔者认为:“利害关系方”的范围应当包括现行《条例》第11条之反倾销调查案的申请人所包含的“有关组织”,因为从利害关系角度考察,一个反倾销案件不仅事关该产品的出口商、进口商与国内同类产品产业的利益,而且也同我国各产业部门公会、工会以及消费者密切相关。而在当前我国国内产业与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市场本身尚缺规范的情形下,尽可能地拓宽“利害关系方”的范围则更加有利于尊重和维护各方利益,保护我国市场。同时,鉴于我国的行业组织的发展还不具备一定规模,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经济,我们还可以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提起反倾销诉讼。
(2)、管辖法院。参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4条、17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受理反倾销调查案件之诉的法院应当是被告所在地——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机构所在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有权对反倾销调查案进行二审的就理所当然地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了。我国《反倾销条例》对反倾销调查案的管辖法院没有规定成为一大缺憾,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种管辖也令人质疑。由于反倾销调查是技术性强、专业化要求高、程序复杂的工作,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普通法院处理可能有时间和精力乃至能力上的困难;况且,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央部委地位上、权威上的实际反差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下,也难免影响国内外当事人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的信心;再者,所有对国务院部门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都由北京的某一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那么,这两级法院将会面临着越来越沉重的负担,也难免会影响到司法效率。鉴此,有必要在反倾销立法中建立我国反倾销诉讼制度,包括管辖法院。参照各国经验暨我国实践,比较理想的法院管辖模式为: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设专门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由该院受理反倾销调查案的初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贸易庭)负责二审即终审。这样设置的优点在于集中专业法官审理技术性强、影响性较大的反倾销案(实际上,国际贸易法庭不仅审理反倾销调查案,还可以审理涉外贸易的其他案件),更加体现效率与公正。
(3)、法院的受案范围。参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有关立法实践和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规定,笔者以为我国的反倾销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是以下几项:反倾销调查申请做出的不立案调查决定;对倾销和反倾销幅度做出的最终的决定;对损害和损害程度做出的最终的决定;对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做出的最后裁定等等有关的 具体行政行为。⑧同时,我国也应该参考欧洲国家的做法,不允许对我国的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这是对我国法律尊严和国家主权的维护。
反倾销具有两面性,它既有制止倾销达到公平贸易的目的,但它又有可能因被滥用而成为另一种非关税壁垒。因此,我国应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法律框架内构筑反倾销机制:一方面,利用贸易组织法应对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努力消除外国对我国的歧视性待遇,以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应该修改、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并据此对外国产品在中国的倾销采取措施,以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而综上所述,我们必须依据WTO 的有关规定修改和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首先,符合WTO反倾销规则的反倾销法是我国善意履行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的体现,可以避免因为国内立法与WTO规则不符引发的贸易争端——协商、调解、仲裁、专家小组直至报复和制裁。其次,科学、完善和高度透明的反倾销立法、司法体制有利于树立和维护我国反倾销法律与实践的公正和权威性。其三,明确详尽、易于操作的反倾销法可以促进我国反倾销实践的规范化,以适应可能日益增多的反倾销案件。其四,修改和完善反倾销立法有利于进一步实现反倾销法的宗旨,有效地保护国内市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最后,它还可以为我国产品打入和扩大国际市场争取更为公平有利的环境,促进我国对外贸易。
注释:
① 徐为人,黄勇,《谁是反倾销的真正赢家》,《国际商务研究》,3月。
② 林洪 ,《论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国际商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版,第666页。
③ 刘静,《欧盟反倾销法及我国的应对策略》,《法律适用》, 208月, 总185期。
④ 郭寿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我国立法的有关解释》,《法学家》,年第2期。
⑤ 梁西主编,《国际法》,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2月修订版, 第23页。
⑥ 李圣敬,《反倾销法律与诉讼代理》,法律出版社, 年1月第1版 ,第19页。
⑦ 倪正茂 ,《国际规则 入世后的中国法律对策》,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1年1月第1版 第192页。
⑧ 黄玲,《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3期。
[作者简介]
张志兵,男,湖南涟源人,法律硕士,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1995年开始律师执业,发表法学论文多篇。
联系地址:(510610)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5401德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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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跨境电商的发展和挑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跨境电商已经成为新兴的国际贸易模式,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增长,提高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挑战。
一方面,跨境电商的发展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增长。跨境电商可以让中国的产品走出国门,带给世界各地的消费者更加丰富和多样化的选择。同时,跨境电商也为中国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和更充足的供应链,从而提高了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另一方面,跨境电商面临着许多挑战。首先,跨境电商的运营模式较为复杂,需要考虑到海外市场的诸多因素,如市场需求、法律法规、支付方式等。其次,跨境电商需要面对海外竞争对手的冲击,这需要具备一定的品牌运营和市场营销能力。再次,跨境电商面临的物流和供应链问题也不能忽视,需要与海外物流公司合作解决。
为了有效应对跨境电商的挑战,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品牌形象和市场营销体系,借助社交媒体、平台推广来增加知名度,提高可信度。其次,需要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提高产品品质和技术含量,从而提升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最后,需要与相关海外机构和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共同解决物流和供应链问题,实现跨境电商的高效自由贸易。
综上所述,跨境电商在国际贸易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需要面对许多挑战,只有加强合作、创新发展,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助推国际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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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规范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本篇文章将聚焦于国际经济法中的几个主题进行讨论,并探讨其实践意义和现实问题。一、贸易自由化与保护主义之间的较量
贸易自由化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理念之一,旨在促进全球贸易和经济繁荣。然而,当前国际形势下,保护主义势力不断抬头,多国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导致经济全球化进程受到挑战。对此,国际社会应该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深化贸易自由化等措施,维护全球贸易秩序和经济稳定发展。
二、跨境投资与投资保护的挑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跨境投资的规模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但是,跨境投资面临着政治和经济环境的不稳定性,很多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限制外来投资。因此,投资保护成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领域之一,涉及到投资协定、仲裁机制等方面。同时,由于不同国家间的投资保护标准、机制不同,使得跨境投资面临着不确定性和风险,需要加强国际经济合作、提升投资保护机制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三、全球经济治理的构想与实践
全球经济治理是国际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其重心在于如何协调国际经济政策和规则,实现贸易自由化、促进经济增长和公平发展。当前,全球治理体系面临着挑战和调整,多边主义和单边主义态势并存,需要倡导开放合作、多元共赢的理念,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构建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数字经济的新挑战和新机遇
数字经济是指以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为支撑的经济形态,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和焦点。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给国际经济治理带来了新挑战和机遇,尤其是在数据流动、数据安全、货币体系方面。应加强国际合作,制定数字经济相关的法规和规则,构建数字经济治理的规范化和可持续性。
总之,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在全球化和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需要加强合作、增进了解和互信,秉持共同发展的理念,共同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推动国际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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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将讨论 "国际经济法课件" 这一主题,并探讨其在现代国际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同时,本文还将对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和其在国际经济领域的应用进行介绍。国际经济法是指那些规范国家间经济行为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旨在确保公平竞争,规范贸易和投资活动,并确保国家间经济合作的和谐发展。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始于19世纪末,当时国家间的经济交往开始增多。20世纪后期,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也变得日益重要。
国际经济法是指那些规范国家间经济行为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旨在确保公平竞争,规范贸易和投资活动,并确保国家间经济合作的和谐发展。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始于19世纪末,当时国家间的经济交往开始增多。20世纪后期,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也变得日益重要。
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法、外国投资法和国际竞争法。其中,国际贸易法最为重要,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国家间的贸易行为。国际贸易法包括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自由贸易区的条约、海关和商业惯例等。在国际贸易领域,国际经济法还规定了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例如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此外,国际经济法还管辖国际投资行为,这包括外国直接投资和国际调和投资争端的机制。
国际经济法的应用不仅在跨国企业的活动中,也涉及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例如,在国际经济协作中,国际经济法被用于确保国际债务协议的留待、贸易战略和知识产权保护等,以推动多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和互惠互利。在全球化的时代,国际经济法的应用将变得更加普及,同时底层国家以及经济社会体制较弱的国家如何依靠国际经济法规范如此复杂的外部经济环境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总之,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关系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之间的经济往来将会日益增多。而在国际经济往来中,往往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和机制以规范行为,避免贸易摩擦和政治对立。因此,国际经济法必将在全球化的时代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以推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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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于跨国公司的外部治理,一直有一个不明确的因素存在,那就是监管权的归属。由于跨国公司不同于本土境内企业,它们拥有着庞大的全球生产经营网络,公司的归属以及外部治理难度很大,这给各国政府造成了很多的困扰,其中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就是国际避税。本文对国际避税问题存在的主、客观原因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对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三大最常用的手段作了阐述,最后基于这一问题存在的治理难度对其未来的进展作了展望。
跨国公司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最终的经营目标。为了最大限度的合理配置资源并降低经营成本和风险,跨国公司运用其强大的搜寻和整合能力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最佳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实现其全球经营战略目标。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寻求国际避税通常是跨国公司必定会使用的手段之一。国际避税已经俨然成为了跨国公司的一种非常重要的经营管理策略。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和税法本身的漏洞或不明确之处,利用种种公开的手段,以谋取最大限度减税和不承担原来应承担的纳税义务,而实际上并未构成违法的行为。简单地说,避税实际上是以不违反法律为前提的躲避税赋的行为。它与逃税有本质上的区别,虽然在实质上避税没有违反税法,但是却不是税法所鼓励和倡导的行为。
国际避税是国内避税在地域范围上的延伸,它涉及到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管辖权。由于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土壤存在,加之这一行为采用的是合法公开的形式、各国税制上有较大的差异,以及必然存在受益国使得国际税收协调难以进行,这一问题依然普遍存在并且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产生的主观原因归结为一点就是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一般意义上而言,任何一个企业的产品价格=成本+利润+税收,企业在利益驱动下,除了在成本控制上做文章以外,税负成了它们必须解决的另一个问题。即使是国内的本土企业也会竞相争取进入到经济特区或者税收优惠地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以求减轻税收负担、减少纳税额。由此可见,跨国公司主动的国际避税行为也就不足为奇了。
国际避税除了有跨国公司自身的主观原因外,还有其必要的客观土壤存在。
正是因为各国税法规定上必定存在着某些漏洞或尚未补足的地方而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跨国公司才有可能、有机会利用这些不完善去实现逃避税负的目的。
另外,在税制要素方面,各国规定的税种、税基、税率都不尽相同,这为跨国公司在跨国经营时筹划出更有利于自己的避税手段提供了必要前提。
在国际市场中,跨国公司承受了比在国内市场更加严峻、更加激烈的竞争压力。同时,作为跨国纳税人,跨国公司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也更重,如果因为不同税收管辖权的问题而导致双重征税,那么跨国公司的利益将受到更大的损失。所以,为了保持甚至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跨国公司必然会设法使用各种可行的手段进行避税,以求降低经营成本、争取更为可观的额外利润。
跨国公司不同于本土企业的一个明显之处在于,前者拥有一个全球性的生产经营网络,跨国公司可以在这个独特的整体网络之内进行资源整合、生产布局。在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跨国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战略意图及目标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进行绿地投资或者直接投资,建立起各区域内的子公司或机构。在此基础上,为节省交易成本,建立起专属的内部市场,通过内部交易的转移定价来达到转移利润、减轻税负的目的。这就是为什么规模越大的跨国公司,避税手段越隐蔽、越巧妙的原因。这也是目前跨国公司国际避税使用的最广泛的手段。
所谓“税收竞争”,是指不同的政府为了扩大自己的税收利益等目标而采取一定的手段或措施进行竞争的行为。所谓“国际税收竞争”,即指把税收竞争放到国际大范围里去,竞争的主体变为不同国家的政府,竞争的主要内容是各国政府为吸收资本流入,采取税收优惠或者提供避税港等方式降低外国投资者的税负。
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存在着两大经济主体:一是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市场经济主体,一是追求国家利益最大化的主权国家。跨国公司的跨国经营所涉及到的税收问题已经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还涉及到各国政府的管辖权、主权问题。国际税收竞争是主权国家谋求国家利益最大化的产物,各国为吸引国际流动性资本必会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如降低税率、税收优惠、开放避税地等。适度的国际税收竞争能一定程度上促进本国的经济增长,但是过度、恶性的税收竞争很容易变成“冲向底部的税收竞争”,使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变得更加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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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私营企业主利用自己的房屋开办公司,并向公司收取租金。收取租金对私营企业主来讲,个人要缴纳房产税,财产租赁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表面上个人税收增加,实质上由于企业支付租金是要计入经营成本的,所以,企业的所得将减少,企业负担的税金也相应下降,企业年营业利润可以不分红,从而减少私营业主红利收入应负担的税金。
此外,企业租用房屋,还要负担一定的房屋维修保养费用。这些,不仅可以保证房屋的完好,而且企业又要支付一定的成本费用。如果维修保养费用不是由企业承担而是由出租人承担的话,出租人可以将维修费用在租金收入税前列支,可以相应减少纳税额。当决定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时,还应该在申请执照时区别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可用全部居室作为营业场所,建议应分别一半作营业场所,一半作居室进行申请。这样在缴纳房产税时的付出量最少。
按税法规定,企业工作人员的工资及津贴可以计入产品成本。因为私营业主用自有住宅进行经营时,其与家人工作、休息都在该住宅内,可以将家人也作为企业员工,据此向企业申请一笔加班费,只要其标准不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标准,便可计入产品成本。此外,家里的电话费、水电费等也可计入企业经营成本中,由于公私不分,必然会使企业实际支付超过规定的扣除标准,从而达到增加成本的目的。
现实生活中,许多私营企业主为了增加收入,采取压低工人收入的办法,实际上这种做法并不可取。压低工人工资及其应享受的待遇,降低了企业成本,增加企业利润,企业要多付出税收。对于私营企业主来讲,在增加职工待遇,而不减少企业收益时,可以采取发放实物的对策。对于防暑降温,职工劳保,通过发放相等数量的实物,虽然企业的支付量不变,但对于职工来讲,发放的这部分实物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会有好处。因为这些实物在计算所得额时,充其量只能是按一定价格折现,其价值往往要低于购买价,而实际计算收入时会降低收入总额。所以,私营企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考虑适当提高工人工资,给职工的伙食补贴改为提供就餐机会,适当提供职工医疗健身费,建立职工教育基金。这些费用,由于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能够帮助私营企业主减少税负。
私营业主在决定增加成本开支时,应该合理测算成本增大减少的利润与税收降低之间的关系,进而分析私营企业利润下降对企业收入和税收收入的影响程度,否则,盲目扩大成本,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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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际贸易的挑战和机遇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化程度的逐步加深,国际贸易已经成为了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在这一领域中,各个国家和企业都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机遇。本文将主要围绕这一主题展开阐述。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国际贸易的挑战并非没有解决办法,而是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考虑和应对。其中,最关键的是加强自身的实力和能力,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数字化集成能力。例如,在营销策略方面,企业需要根据不同市场和客户的需求,精准定位、合理定价,并利用现代化的数字渠道和平台进行销售和推广,扩大品牌的影响力和市场份额。同时,企业还需要加强自身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提升产品的品质和附加值,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忠诚。
其次,国际贸易的机遇主要体现在市场规模的扩大和需求的多样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和新兴市场的快速崛起,各国的经贸合作也日益频繁和紧密。这为企业提供了更广阔和更具活力的市场空间和消费群体,同时也促进了跨国合作和投资的加速。此外,国际贸易还能推动各国之间的贸易平衡和合作发展,促进全球经济和政治风险的降低和稳定。
但是,在这些挑战和机遇之中,企业需要意识到,国际贸易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同样存在。例如,国际政治和贸易环境的变化、国际贸易法规和规范的不确定性、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等都可能给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带来影响和损失。因此,企业需要在积极把握机遇的同时,依然保持谨慎和警惕,做好风险管理和应对措施的准备。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在开展国际贸易之前,需要了解和研究目标市场和客户的文化背景、消费需求、法律法规、贸易环境等方面的信息,并且制定相应的开拓战略和计划。同时,企业还需要加强人才培养和管理创新,以提高企业的人力资源和组织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和应对国际贸易中的各种挑战和机遇。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的挑战和机遇是密不可分的,并且双方均需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和全面的能力来应对。作为企业和经济参与者,需要从多个角度入手,不断提升和发掘自身的潜力和优势,以赢得更广阔和长远的市场利益和发展机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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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国际家庭日的主题是“变化中的家庭:挑战和机遇”,它突出了家庭这个社会基本单位近些年来发生的深刻变化。平均家庭规模在各地都有所缩小;年轻人结婚年龄推后;头胎孕妇平均年龄提高;婴儿死亡率下降;配偶生养儿女数目减少。传统的大家庭正被小家庭取代,尽管祖父母寿命延长,几代人同堂。其他结合形式日益普遍,如未婚同居,或是移徙工人结婚而不在同一城市或国家生活。离婚及再结婚均有所增加,日益多的孩子生活在父亲为继父或母亲为继母的家庭中。出现了大量的单亲家庭和单人家庭,独自生活的老人数目也在上升。艾滋病毒/艾滋病给家庭带来很大破坏,往往使孩子失去父母,不得不由祖父母照顾。
许多这些变化都对我们所了解的'社会结构提出问题。这些变化要求我们协力调整、勾画公共政策,以期因应家庭需要,确保为所有公民,尤其是为儿童提供教育和卫生等基本服务,而不论家庭状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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